一种压力连接管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压力连接管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633
决定日:2010-03-24
委内编号:5W116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14099.6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妍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成都共同管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郭晓立
国际分类号:F16L 1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所公开,且两者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预期技术效果都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1214099.6、名称为“一种压力连接管件”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2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8日,专利权人为成都共同管业有限公司(原专利权人为钟一凡)。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压力连接管件,其特征是在所述管件上设置有铆接凸沿和密封凹槽。”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王妍(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0年8月30日、公开号为CN126518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都属于管路连接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10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9年10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2:公开日为1998年9月30日,公开号为CN119468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都属于管路连接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5行“在管件外径圆周F处上同时施加均匀的外部压力,使其管件上的凸沿压向管材,迫使管材外部产生与管件凸沿相应的凹槽,从而使管材与本连接管件实现铆接”及说明书第2页第3-5行“利用设置在连接管件上的凸沿压迫欲连接的管材,使管材产生相应凹槽而实现铆接,其密封是利用管件上的凹槽中的密封圈进行密封的”的记载与说明书附图所显示的内容相互矛盾,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本专利作出清楚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09年12月8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陈述。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连接两条可塑性的管道的方法和装置,其中内管71套入外管70的内部,通过夹压将内外管连接起来,在所述外管70上设置有环形区域75、76和用于容纳O形圈74的凹槽72、73(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第4页第24行-第5页第2行、附图7)。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连接管件上的凸沿用于在加压时压迫管材,从而使管材与管件实现铆接,管件上的凹槽用于容纳密封圈,在加压时密封圈也受到压力,从而起到有效的密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中当夹具向内夹压外管70时,在内外管的相应环形区域会形成夹压,该变形还导致压力施加在O形圈上,从而完成内外管之间的密封连接,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外管70相当于本专利的管件,环形区域75、76相当于本专利的铆接凸沿,凹槽72、73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凹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被证据1所公开,且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属于管道连接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现有管道连接、密封不可靠、连接装置复杂等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技术效果,可实现可靠的管道连接、密封性好、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21409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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