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622
决定日:2010-03-26
委内编号:5W115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56815.2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盛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安费诺东亚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穆丽娟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H01R12/00 H01R13/46 H01R13/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进行创造性评价时,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引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未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否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5月9日公告授权的、名称为“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的第200620056815.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3月20日,专利权人是安费诺东亚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包括:设有梯形槽插口安装框口和线缆引出座安装口的壳体,由梯形槽插口、绝缘体和电信号传输端子构成的插接主体,其特征在于:插接主体内通过绝缘体至少并列设置有两组电信号传输端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其特征在于:两组电信号传输端子(14、15)通过绝缘体(12)活动设置在梯形槽插口(11)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体(12)由下绝缘体(121)和上绝缘体(122)扣合而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2)由壳盒(21)和壳盖(22)通过螺钉(23)组装而成。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其特征在于:壳盒(21)和壳盖(22)形成的框口(24)两侧设有供插接本体(1)梯形槽插口(11)活动嵌入的槽口(26)。
6、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梯形槽插口(11)两侧设有与壳体框口(24)两侧槽口(26)相配的凸边(111)。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其特征在于:下绝缘体(121)结合面(1210)两端设有T形扣(1211),下绝缘体(121)结合面(1210)间隔设有用于固定绝缘片(13)的凸台(1212)和与上绝缘体(122)结合面扣合的燕尾凸扣(1213);上绝缘体(122)结合面(1220)两端设有与下绝缘体(121)的T形扣(1211)相配的T形槽(1221),上绝缘体(122)结合面(1220)间隔设有与下绝缘体(121)的燕尾凸台(1213)相配的燕尾槽(1223)。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其特征在于:壳盒(21)和壳盖(22)内面分别设有可防止插接本体(1)向后晃动的定位柱(211、221)。”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盛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CN148981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2004年4月14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148981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2004年4月14日;
附加3:授权公告号为CN239543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文本,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9月6日;
附件4:公开号为CN13073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2001年8月8日。
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及范围是:附件1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附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有新颖性,更不具有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即可得到权利要求7、8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另外,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还指出,附件2-4中也公开了本实用新型的一些主要特征和部分附加特征(但未做具体说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9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10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
(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包括:设有梯形槽插口安装框口和线缆引出座安装口的壳体,由梯形槽插口、绝缘体和电信号传输端子构成的插接主体,其特征在于:插接主体内通过绝缘体至少并列设置有两组电信号传输端子;两组电信号传输端子(14、15)通过绝缘体(12)活动设置在梯形槽插口(11)内。
2、一种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包括:设有梯形槽插口安装框口和线缆引出座安装口的壳体,由梯形槽插口、绝缘体和电信号传输端子构成的插接主体,其特征在于:插接主体内通过绝缘体至少并列设置有两组电信号传输端子;所述绝缘体(12)由下绝缘体(121)和上绝缘体(122)扣合而成。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其特征在于:下绝缘体(121)结合面(1210)两端设有T形扣(1211),下绝缘体(121) 结合面(1210)间隔设有用于固定绝缘片(13)的凸台(1212)和与上绝缘体(122)结合面扣合的燕尾凸扣(1213);上绝缘体(122)结合面(1220)两端设有与下绝缘体(121)的T形扣(1211)相配的T形槽(1221),上绝缘体(122) 结合面(1220)间隔设有与下绝缘体(121)的燕尾凸台(1213)相配的燕尾槽(1223)。
4、一种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包括:设有梯形槽插口安装框口和线缆引出座安装口的壳体,由梯形槽插口、绝缘体和电信号传输端子构成的插接主体,其特征在于:插接主体内通过绝缘体至少并列设置有两组电信号传输端子;所述壳体(2)由壳盒(21)和壳盖(22)通过螺钉(23)组装而成;壳盒(21)和壳盖(22)内面分别设有可防止插接本体(1)向后晃动的定位柱(211、221)。”
(3)合议组将专利权人新修改的上述权利要求书当庭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人认定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属于删除式修改,并当庭宣布本次口头审理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审理。
(4)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仅附件1作为证据使用,附件2-4作为参考;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
(5)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规定,由于请求人未结合附件2-4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因此对于附件2-4合议组将不予考虑。
(6)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
(7)合议组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之后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本次口头审理结束,请双方当事人庭后查阅笔录并签字。
2009年12月10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供合议组参考。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依法做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30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具体修改方式如下:删除原始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3引用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删除原权利要求4、删除原权利要求5、删除原权利要求6;保留原权利要求2,修改编号为权利要求1;保留原权利要求3引用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修改编号为权利要求2;原权利要求7修改编号为权利要求3,作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原权利要求8修改编号为权利要求4,作为包括原权利要求1、4、8的技术方案的独立权利要求。
经合议组审查,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修改文本仅限于对权利要求的删除和对技术方案的删除,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且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无异议。因此,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被接受,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2007年05月09日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09年11月30日提交权利要求第1-4项。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附件1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明确将所提交附件2-4作为参考。合议组在口头审理当庭已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规定,由于请求人未结合附件2-4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因此对于附件2-4合议组将不予考虑。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成倍增加信号传输量的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实现设定需求的高密度插头接插件,用于数据电缆的高密度互连(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摘要第3-4行、说明书第3页第3-6行、第10-11行、第14-16行、第5页第4-8行,附图1、2、14)包括:防护壳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它一端是用于壳8上有用于装设屏蔽罩12的前部开口部分20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梯形槽安装框口),另一端是后部电缆接收部分204(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线缆引出座安装口);屏蔽罩12、带有多个电气端子36的承座部分34和38(屏蔽罩、承座部分、电气端子共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接主体);两个承座部分34、38上分别装有一组电气端子36,两个承座部分34和38为鸳鸯型。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还可以看出,两个承座部分34和38叠置在一起装于屏蔽罩12内。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梯形槽插口,而对比文件1中的屏蔽罩12并不是完全的梯形。然而,在此类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的连接插头中使用梯形槽插口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两者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而且它们的结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实现设定需求的高密度插头接插件,正像第(1)点所分析的那样,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权利要求2前序部分的绝大部分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7-21行)分别装有一组电气端子36的两个承座部分34和38叠置装配,并且通过将各对准柱定位在各对准孔中来进行装配。
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1)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是梯形槽插口,而对比文件1中的屏蔽罩12并不是完全的梯形。(2)权利要求2中明确限定下绝缘体和上绝缘体扣合,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对准柱和对准孔使两个承座部分34和38叠置。对于区别特征(1),在此类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的连接插头中使用梯形槽插口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2),“扣合”,即通过搭扣、卡扣、卡圈、锁环等结构使两个部件紧密结合,是本技术领域中为了解决两个部件对拢接合这一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其特征部分进一步限定了:“缘体(121)结合面(1210)两端设有T形扣(1211),下绝缘体(121) 结合面(1210)间隔设有用于固定绝缘片(13)的凸台(1212)和与上绝缘体(122)结合面扣合的燕尾凸扣(1213);上绝缘体(122)结合面(1220)两端设有与下绝缘体(121)的T形扣(1211)相配的T形槽(1221),上绝缘体(122) 结合面(1220)间隔设有与下绝缘体(121)的燕尾凸台(1213)相配的燕尾槽(1223)”。以上附加技术特征均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而且,在上下绝缘体的两端设置T形扣、在接合面上设置燕尾凸扣和燕尾槽用于上下绝缘体相扣合、在结合面上设置凸台用于固定绝缘片,这些结构的设置使得本专利中的上下绝缘体以及他们之间的绝缘片13能够精确对准并紧密结合,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高密度连接插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实现设定需求的高密度插头接插件,正像第(1)点所分析的那样,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权利要求2前序部分的绝大部分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0-11行、第6页第30-31行)防护壳8包括分为两部分的两半30和32,两者之间通过插入开口270、272、274的螺钉实现紧固连接。而且,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4中还示出防护壳30的内面上设有向内伸出的凸柱600,在附图4所示的承座部分上设有下凹结构700。通过对比文件1附图4和14所示出的上述结构可以确定,在装配时,凹柱600可卡入下凹结构700中,起到定位并防止晃动的作用。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是梯形槽插口,而对比文件1中的屏蔽罩12并不是完全的梯形。然而,在此类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的连接插头中使用梯形槽插口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两者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而且它们的结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针对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宣告权利要求1、2、4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第20062005681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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