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纸制容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纸制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689
决定日:2010-03-29
委内编号:5W116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00933.9
申请日:2006-02-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建军
授权公告日:2007-04-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丁椒平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金光
参审员:陈龙飞
国际分类号:A47G1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
决定要点:一种产品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则该产品具有实用性。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够理解其中术语的含义,能够按照说明书记载的方式实施技术方案并解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说明书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专利号为200620100933.9、申请日为2006年02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4月25日、名称为“一种纸制容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丁椒平。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纸制容器,具有侧壁和底部,侧壁由扇形防水纸片卷绕对接粘结构成,其特征在于对接缝为斜缝。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制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扇形防水纸片的一侧边为垂直边,在垂直边侧留有一道胶粘膜。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制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为杯形或碗形。”
针对上述专利权,陈建军(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0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作为附件提交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第1页、说明书第1-2页和说明书附图第1-2页,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和第26条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具体为:
(1)权利要求1-2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扇形防水纸片形成侧壁的粘结方式为对接,由于没有生产对接方式纸容器的机器,即使将来有,其对接方式与现有的搭接方式相比实用性上也不能产生任何的积极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用性。权利要求2中提到扇形防水纸片的一侧边为垂直边。由于自然界的实物无绝对的垂直,无法生产出一侧边为垂直边的扇形防水纸片,因此,权利要求2由于不能制造而无实用性。
(2)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没有清楚说明以下问题:“纸的宽度相当于两个单片扇面的宽度”中的单片扇面的宽度是哪个宽度的尺寸,附图5中也看不出纸的宽度怎么相当于两个单片扇面的宽度;单片扇面的垂直边是与哪里垂直;现有技术的扇形纸片为对称的扇形,如按附图5将一侧剪掉一部分,会造成垂直边与另一直线边相比长度不同无法对接,而且即使强行对接后也形成不了圆台筒形侧壁,因为圆台的上下面均为平面,而这样对接后形成不了平面,侧面的锥度也会沿圆周方向大不相同,用这样的侧壁无法作出符合要求的杯和碗来,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
(3)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提到对接缝为斜缝,但说明书中没有提到斜缝是相对什么是斜的。权利要求2中提到“所述扇形防水纸片的一侧边为垂直边”,但说明书中未提到其垂直边到底是与什么地方垂直。因此,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和2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11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及其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2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中的“对接”实指将扇形纸片对合粘结,并非是请求人自己界定的“对接”和“搭接”的含义。即使此处的对接为请求人所说的与搭接相对的一种粘结方式,也并非不可实现,因为粘覆的薄膜条可将接缝密封。(2)本专利中的“垂直”无意也不可能去强调“垂直边”必须绝对垂直,但是并不防碍可以裁切出一侧边为垂直边的防水纸片。(3)参照附图5可知,开面防水纸上横向并排有两个单片扇面,显而易见开面防水纸的宽度相当于两个单片扇面的宽度。按本专利所裁切出的单片扇面的两侧边的长度的确并不一致,但是两条边对接后圆筒口部都要经过卷绕,因此一边多出的一点纸角将被卷进筒口的卷边中,不会影响筒口的成型。(4)根据说明书以及附图,本专利中的“垂直”实指大开面防水纸的两侧垂直裁切,即裁切线与大开面防水纸的上下边垂直,以区别于现有技术中两边斜裁而留下多余小三角。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和26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2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随通知书一并转送给请求人。
2010年2月22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代理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庭审过程中,本案合议组就本案涉及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口头审理中认定的事实如下:(1)请求人当庭确认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与其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记载的理由和范围一致,并坚持其记载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同时认为对接和搭接会浪费材料。(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鉴于本案涉及的法条在专利法修改前后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本案将依据新的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专利法)进行审理;口头审理之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合议组将不再考虑。双方对此未提出异议。(3)专利权人除坚持其已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外,还认为:对比本专利的附图3和8可知,直缝是指面对纸杯时相对于平面是垂直的,附图3为垂直的,附图8是倾斜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判断什么是直的,什么是斜的;本专利主要突出对接缝为斜缝,本专利所述的对接粘结方式包含了专利权人所述的对接和搭接两种方式。
口头审理结束后当日,请求人的代理人提交了新的意见陈述书,其中除坚持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的理由外,还增加了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同时提交了如下二份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95311086.9的专利文件著录项目页及附图的网络打印件,共1页;
证据2:日本专利文件JP特开2001-294219A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共5页。
合议组庭审后当日将请求人提交的新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以及证据1、2的复印件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日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新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提交了书面意见答复。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出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是新理由,不应当考虑,同时坚持其已经陈述过的意见。
合议组当日将专利权人的该书面意见复印件转给请求人的代理人。
2010年3月9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内容与口头审理后当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2、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
请求人当庭确认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与其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记载的理由和范围一致,并坚持其记载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合议组确认本案审查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6条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口头审理中已经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查之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合议组将不再考虑,因此,对于口头审理结束后双方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合议组不予考虑。另外,由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以及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理由属于其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日2009年10月16日一个月后补交的证据和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合议组也不予考虑。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根据该条款规定,一种产品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则该产品具有实用性。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相对提高材料利用率和生产效率的纸制容器。为解决该问题,本专利采用一侧边为垂直边、一侧边为斜边的扇形防水纸片,在垂直边侧留有一道胶粘膜,将该纸片卷绕对接形成圆台筒形侧壁,对接缝为斜缝,胶粘膜则将斜接缝粘覆,防止接缝处漏水,加上底片就可制成杯或碗。由此可见,本专利产品可以在产业中被制造。由于本专利产品在制造时无需裁切单片扇形防水纸片两侧多余的三角而提高了材料的相对利用率,因此,能够解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所以,权利要求1-2保护的产品具有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实用性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接”是扇形防水纸片卷绕形成纸制容器侧壁的方式之一,即使现有的机器无法实现“对接”,但根据说明书记载内容可知,可采用粘覆薄膜条进行密封从而实现对接,即不通过机器设备,也可通过“对接”的粘结方式形成纸制容器。(2)根据说明书记载内容可知,本专利中采用垂直边的目的是为了无需裁掉防水纸片上多余的小三角,从而提高材料的利用率,就此目的而言,无需要求绝对的“垂直”,只要利用扇形防水纸片的一侧边即垂直边就可以了。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不具有实用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够理解其中术语的含义,并能够按照说明书记载的方式实施技术方案并解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说明书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针对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具体主张,合议组认为:(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了开面防水纸的宽度相当于两个单片扇面的宽度,如说明书附图5所示,在开面防水纸片横向并排是两个单片扇形。具体实施方式中所述“纸的宽度相当于两个单片扇面的宽度”的含义就是附图5所示开面防水纸的宽度,其宽度正好是裁成的两个单片扇面宽度,该单片扇面一侧利用开面防水纸本身的垂直边, 该垂直边垂直于防水纸的上下两边。 与该垂直边相对侧斜线裁出形成扇面的斜边。(2)在制造纸制容器时,侧边对接形成筒形后,其上边缘和下边缘通常都需要进行卷绕,在侧边长度不一样的情况下,由于对接粘成筒形时不齐的上边缘和下边缘在卷绕后会消除,在实际生产中不影响纸制容器的形成,即不会由于无法形成圆台筒形而无法制备出纸制容器。基于上述理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现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进而能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该条款,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针对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具体主张,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所述对接缝的形成是通过将具有一侧边为垂直边的单片扇面卷绕对接形成圆台形侧壁,其对接缝自然成为斜缝,并在相应的附图8标识出对接缝4。另外,本专利的附图3标识出了现有技术中纸杯的对接缝4。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本专利内容以及对比附图3和4后可以明显获知所述“斜缝”的概念,即对接缝与圆台上下两面圆心连线位于同一平面时,则为直缝,否则即为斜缝。对于“垂直边”,由于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的垂直边即为防水纸的侧边,该侧边垂直于防水纸的上下两边(参见上述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部分),因此,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出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2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100933.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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