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脂质体悬浮液制造方法及含该法所制脂质体悬浮液的产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690
决定日:2010-04-02
委内编号:4W027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78458.5
申请日:2003-07-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台湾东洋药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A61K9/127,A61K9/107,A61K47/24,A61P35/00,A61P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没有证据表明所述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3178458.5,申请日为2003年07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以制备脂质体悬浮液的方法,其包括下列步骤:
(a)将下列组分加入适量的醇溶剂中以形成混合物,所述醇溶剂选自甘油、丙二醇、乙醇、异丙醇、甲醇、乙二醇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选自下列的磷脂化合物:卵磷脂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磷脂酰胆碱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磷脂酰乙醇胺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磷脂酰甘油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磷脂酰肌醇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神经鞘磷脂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磷脂酸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以及它们的组合,
(?)胆固醇,以及
(?)选自下列的聚乙二醇衍生的化合物:聚乙二醇-磷脂酰乙醇胺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甲氧基聚乙二醇-磷脂酰乙醇胺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以及它们的组合,
其中组分(?)、(?)与(?)的量呈5~10 : 2~10 : 1的摩尔比例,而且组分(?)、(?)与(?)的总量相对于该醇溶剂的量呈1 : 5(w/v)的比例,或者该醇溶剂的量更高,
其中步骤(a)在45~70℃的温度范围下进行;
(b)将得自步骤(a)的混合物直接与硫酸铵水溶液混合,其中该得自步骤(a)的混合物与该硫酸铵水溶液的量呈1 : 2~10(v/v)的比例,
其中步骤(b)在45~70℃的温度范围下进行;
(c)对步骤(b)所形成的混合物进行孔挤压处理,
其中步骤(c)在40~140psi的压力范围下进行;
(d)以5%~15%(w/w)的蔗糖水溶液透析从步骤(c)所得到的经孔挤压处理的混合物,借此,得到含有脂质体粒子散浮在内的脂质体悬浮液,
其中步骤(d)在环温下进行。
2. 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步骤(a)中所使用的醇溶剂是乙醇。
3.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用于步骤(a)中的组份(i)选自:磷脂酰胆碱、二月桂酰磷脂酰胆碱、二肉豆蔻酰磷脂酰胆碱、二棕榈酰磷脂酰胆碱、二硬脂酰磷脂酰胆碱、二油酰磷脂酰胆碱、二亚麻酰磷脂酰胆碱、1-棕榈酰-2-油酰磷脂酰胆碱,以及它们的组合。
4.如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用于步骤(a)中的组份(i)是DSPC。
5.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用于步骤(a)中的组份(iii)选自:PEG-2000-PE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PEG-3000-PE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PEG-4000-PE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PEG-5000-PE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mPEG-2000 PE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mPEG-3000 PE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mPEG-4000 PE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mPEG-5000 PE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以及它们的组合。
6.如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用于步骤(a)中的组份(iii)选自:PEG-2000-DSPE 、PEG-3000-DSPE、PEG-4000-DSPE、PEG-5000-DSPE、1,2-二酰基-SN-甘油基-3-磷脂酰乙醇胺-N-[甲氧基(聚乙二醇)-2000]、 1,2-二酰基-SN-甘油基-3-磷脂酰乙醇胺-N-[甲氧基(聚乙二醇)-3000],其中该酰基是肉豆蔻酰、棕榈酰基、硬脂酰或油酰。
7.如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用于步骤(a)中的组份(iii)是PEG-2000-DSPE。
8.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在步骤(a)中,组份(i)、(ii)与(iii)的总量相对于该醇溶剂的量呈1 :7-10 (w/v)的比例。
9.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在步骤(a)中,将DSPC用作组份(i),将PEG-2000-DSPE用作组份(iii),并将乙醇用作溶剂。
10.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步骤(a)在55~65℃的温度范围下进行。
11.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步骤(a)在60℃的温度下进行。
12.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步骤(b)在55~65℃的温度范围下进行。
13.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步骤(b)在60℃的温度下进行。
14.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用于步骤(b)中的硫酸铵水溶液的当量浓度为0.2~0.8 N。
15.如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用于步骤(b)中的硫酸铵水溶液的当量浓度为0.4~0.6 N。
16.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在步骤(b)中,得自步骤(a)的混合物与硫酸铵水溶液的量呈1:4~8 (v/v)的比例。
17.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在步骤(c)中,该孔挤压处理通过使步骤(b)所形成的混合物通过孔径范围为0.05~0.45μm的挤压器而进行。
18.如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在步骤(c)中,该孔挤压处理使用选自下列的挤压器:可提供大约0.05~0.45μm的挤压孔径的注射筒、装有陶瓷过滤膜或聚碳酸酯过滤膜的过滤装置,以及有孔的盘或管。
19.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步骤(c)中的孔挤压处理为包括下列的两阶段孔挤压处理:使步骤(b)所形成的混合物通过挤压孔径较大的过滤器,继而通过挤压孔径较小的过滤器。
20.如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步骤(c)中的孔挤压处理为包括下列的两阶段孔挤压处理:使步骤(b)所形成的混合物通过挤压孔径为0.1μm的过滤器,继而通过挤压孔径为0.05μm的过滤器。
21.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将步骤(d)所得到的脂质体悬浮液进一步冷冻干燥。
22.一种用以制造脂质体包封的药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使选定的药物与由权利要求1至21中任一项的方法所制得的脂质体悬浮液混合,借此,将该药物包封在该脂质体悬浮液中的脂质体粒子内。
23.如权利要求2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该选定的药物选自:蒽环类抗生素以及喜树碱类抗癌药。
24.如权利要求2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该选定的药物选自:阿霉素、柔红霉素、伊立替康以及长春瑞宾。
25.如权利要求2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该选定的药物是阿霉素。
26.如权利要求2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将该药物与脂质体悬浮液在45~70℃的温度范围下混合,继而将混合物降温至环温,借此,将该药物包封在该脂质体悬浮液中的脂质体粒子内。”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0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2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权利要求1、22-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文献US6355268B1,公开日:2002年3月12日,英文,复印件23页,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2: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338923A,公开日为2002年3月6日,复印件共27页;
证据3:专利文献WO8600238,公开日为1986年1月16日,英文,复印件共56页,检索报告复印件共1页,中文译文共10页;
证据4:Rajiv Nayar等,“Generation of large unilamellar vesicles from long-chain saturated phosphatidylcholines by extrusion technique”,Biochimica et Biophysica Acta,1989年第986期,第200-206页,英文,复印件共7页,及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5: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书(2009)沪静证经字第6434号,公证内容为FDA网站中记载的阿霉素脂质体DOXIL的产品说明书,英文,复印件共41页,及中文译文共5页;
证据6: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书(2009)沪静证经字第6435号,公证内容为Avantilipids公司脂质产品目录网络版,英文,复印件共11页,及中文译文共4页;
证据7:美国专利文献US5213804,公开日:1993年5月25日,英文,复印件41页,中文译文共4页;
证据8:美国专利文献US2005129750A1、公开日为2005年6月16日,英文,复印件共7页以及审查文档复印件共12页,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
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33条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将申请日递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组分(i)、(ii)与(iii)的总量相对于该低级烷醇的量呈>1:5(w/v)的比例……”修改为“组分(i)、(ii)与(iii)的总量相对于该醇溶剂的量呈1:5(w/v)的比例,或者该醇溶剂的量更高……”,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a)组分(i)中的“磷脂酰胆碱”和 “卵磷脂”是同一个概念,重复出现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步骤(a)组分(i)中的“磷脂酸”与“卵磷脂”、“磷脂酰胆碱”、“磷脂酰乙醇胺”、“磷脂酰肌醇”、“磷脂酰甘油”以及“卵磷脂”、“磷脂酰胆碱”、“磷脂酰乙醇胺”、“磷脂酰肌醇”、“磷脂酰甘油”、“神经鞘磷脂”与“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步骤(a)组分(iii)中“聚乙二醇-磷脂酰乙醇胺”与“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属于上下位概念并存,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步骤(a)中“该醇溶剂的量更高”使用了含义不确定的用语;步骤(d)中的“环温”不是本领域的技术术语。上述缺陷造成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3中的“磷脂酰胆碱”与“二月桂酰磷脂酰胆碱”、“二肉豆蔻酰磷脂酰胆碱”等;权利要求5中的“PEG-2000-PE”、“PEG-3000-PE”等与“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属于上下位概念并存,权利要求6中的“DSPE”与“1,2-二硬脂酰-SN-甘油基-3-磷脂酰乙醇胺”属于同一概念,因此其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权利要求2-26直接或间接引用了在先的权利要求,在存在如上缺陷时,权利要求2-26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6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1的步骤(a)中选自“甘油、丙二醇、乙醇、异丙醇、甲醇、乙二醇以及他们的混合物”的“醇溶剂”,组成(i)中的“磷脂化合物”和组成(iii)中的“聚乙二醇衍生物”都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除实施例1所述的乙醇、“DSPC”和“PEG-2000-DSPE”以外的其他的“醇溶剂”、“磷脂化合物”和“聚乙二醇衍生物”均能实现本发明的目的,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在相对低压下快速经济制备脂质体,和/或得到粒径72.9nm的空白脂质体,和/或实现99.61%的包封率。步骤(a)中限定“组分(i)、(ii)、(iii)的量呈5-10:2-10:1的摩尔比例”,而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中组分(i)DSPC、(ii)胆固醇、(iii)PEG-2000-DSPE的摩尔比例为10.3:6.9:1(根据证据6提供的分子量计算得到),不在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范围内,且相互矛盾。其次,该摩尔比例以及“组分(i)、(ii)、(iii)的总量相对于醇溶剂的量呈1:5(w/v)的比例,或者该醇溶剂的量更高”,步骤(a)和步骤(b)中的“45-70℃”,步骤(a)中“步骤(a)的混合物与硫酸铵水溶液的量呈1:2-10(v/v)的比例” ,步骤(d)的“蔗糖浓度”都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除了实施例记载的具体比例及温度外,其他比例和温度均能实现本发明的目的;此外,步骤(b)没有限定硫酸铵水溶液的浓度,步骤(c)没有限定挤压过程中的采用的挤压器种类、滤膜孔径、挤压次数以及挤压过程中的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除了说明书中描述的硫酸铵水溶液的浓度、具体的挤压器和滤膜以及挤压次数和在60℃下挤压的其他条件下均能实现本发明的目的。另外,从整体上看,权利要求1制备的是粒径范围千差万别的脂质体,而说明书仅仅记载了具有特定粒径的,能够达到特定效果的脂质体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含了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以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2所概括的包封药物概括了很宽的范围,而本专利说明书仅仅记载了包封阿霉素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本专利所述技术方案用以包封其他任何药物例如“紫杉醇”均能实现本发明的目的,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21、23-26直接或间接从属于在先的权利要求,虽然进一步限定了相关组分或条件,但由于存在如上所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在本发明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发明目的之一是“在相对低压(约40-140psi)下进行,而使操作速率得以大幅提升(约2-10升/分钟)……能以快速且经济的方法来供脂质体大规模生产”(说明书14页倒数2-5行)。证据3和4证明挤压温度影响挤压速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可知滤膜种类和孔径影响挤压速率,因此权利要求1步骤(c)中没有限定滤膜种类、孔径、挤压温度、挤压次数,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不能确定如何实现发明目的;也不能确定如何达成空白脂质体平均粒径72.9nm,包封药品后脂质体的平均粒径为91nm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1条第2款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2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1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脂质体的挤压过程只有在磷脂相变温度以上时才能发生,而权利要求1-26没有对挤压温度进行合理的限定,导致该技术方案在相对较低的温度如低于磷脂相变温度时无法实现,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6不具有实用性;此外,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只有确定粒径和分布的脂质体才能在产业上起到有益的效果,权利要求1-26公开的技术方案制备出的脂质体粒径范围不确定,必然不具有产业上的利用价值,也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证据1实施例1公开了“(a)将“磷脂化合物”、“胆固醇”和“聚乙二醇衍生物”按照一定摩尔比,在一定温度下溶解于一定量的醇溶剂;(b)将(a)的混合物在一定温度下在一定量特定浓度的硫酸铵水溶液中水合;(c)挤压(b)的水合混合物使脂质体成粒;(d)在一定浓度蔗糖水溶液中处理(c)的混合物,去除脂质体外部的乙醇和硫酸铵”的制备脂质体悬浮液的过程。而且证据1实施例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制备过程和包括步骤(a)、(b)的温度和(d)的蔗糖浓度的大部分工艺参数。证据1说明书中还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磷脂化合物”的选择范围:磷脂酰胆碱、磷脂酰乙醇胺、磷脂酸、磷脂酰肌醇,其中典型的两条烃链长度为14-22个碳,并具有不同程度的饱和度;优选相变温度高于37-70℃的脂质化合物,例如DSPC、HSPC和“聚乙二醇衍生物”的选择范围:PEG-DSPE。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仅有的区别是惯用的手段的替换,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采用的技术方案基本相同,取得的技术效果也基本相同,均制备出具有高于95%包封率和粒径约90nm的含药脂质体,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2为一种用脂质体悬浮液包封药物的方法。证据1公开的用于包封药物的脂质体与权利要求22所述的脂质体悬浮液组成相同,脂质体悬浮液相同(见证据1第20-21栏实施例1);而且证据1所公开的用脂质体悬浮液包封药物的手段与权利要求22相同,均是通过在脂质体膜两侧建立铵离子浓度梯度,典型的如利用硫酸铵建立铵离子浓度梯度后,使药物从外有效的运送到内(见证据1第20-21栏实施例1,第11页5-19行);证据1还公开了利用这一原理包封喜树碱类抗癌药,落在权利要求22的保护范围内。可见权利要求22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2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24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中喜树碱药物已经被证据1公开;基于与证据1相同的包封药物的原理,替换要包封的药物种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权利要求25限定的具体的阿霉素脂质体是一个已经上市的产品。在权利要求2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3-26的全部技术特征也均被证据1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①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创造性:如上所述若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差别不能被认定为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那么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仅仅体现于某些具体的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 的基础上,根据公知常识,通过简单判断、有限实验,容易想到通过常规手段在可能的、有限范围内进行实验,选择工艺参数,以获得最好的结果,从而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很容易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组合不具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一种通过有限次实验确定脂质体粒径与“脂质总量:醇溶剂用量的比例和醇溶剂:水溶液的用量比”之间的关系曲线图(见证据2图1-10),以确定获得所需粒径所需的醇溶剂和水溶液的用量。证据2还公开了脂质总量和醇溶剂的比例的具体数值和步骤(a)的混合物与水溶液的用量(见证据2说明书实施例3、表3、说明书实施例6、表6)。以上已论述了证据1公开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因此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组合不具创造性:证据3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均涉及脂质体悬浮液的制备方法,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基本相同,均为获得理想粒径的脂质体以及能够通过高挤压速率快速制备脂质体(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0页第28-34行)。证据3与本专利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通过常规方法,例如包括本专利步骤(a)(b)所述的方法制备脂质体悬浮液,然后采用本专利步骤(c)的方法进行挤压处理成粒。证据3描述了影响挤压成粒过程的各种因素,其中包括压力对挤压速率的影响,并公开了用100-700psi的压力作为优选的压力范围进行挤压成粒的过程(见证据3说明书19页第33行-20页第7行,27页实施例1)。以上已论述了证据1公开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因此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3公开的挤压阶段的挤压压力,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组合不具创造性:如上所述,证据1、2、3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将证据1、2和、3结合,或者将证据1、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的,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②关于权利要求2-26
权利要求2-7、9、14、15、17、19、20对于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即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16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10-13、18、21所做的进一步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证据1、2、3),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21相对于证据1/证据1和2的组合/证据1和3的组合/证据1、2和3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2要求保护一种用脂质体悬浮液包封药物的方法。证据1公开通过了在脂质体膜两侧建立铵离子浓度梯度,典型的如利用硫酸铵建立铵离子浓度梯度后,使药物从外有效的运送到内,并公开了利用这一原理包封喜树碱类抗癌药(见证据1第20-21栏实施例1,第11页5-19行)。因此权利要求22相对于证据1/证据1和2的组合/证据1和3的组合/证据1、2和3的组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并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不具有创造性。另外,阿霉素脂质体是一个在1999年之前就已经上市的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产品品质与本专利所述阿霉素脂质体完全相同,证据7中已经公开了阿霉素脂质体的组成及其制备方法及其治疗学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2相对于证据1和7的组合/证据1、2和7的组合/证据1、3和7的组合/证据1、2、3和7的组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并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3、24、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并且证据1已经指出“通过选择合适的脂质体浓度,所加化合物的外部浓度和离子梯度,基本上所有的药物都能够包封在脂质体中(见证据1第11栏45-48行)”,因此在证据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同样利用脂质体内外铵离子浓度梯度包封药物的原理,在证据1实施例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3-24、26的技术方案。而且,权利要求25限定的阿霉素脂质体是已经上市的产品(见证据7),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产品品质与本专利所述阿霉素脂质体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3-26相对于证据1和7的组合/证据1、2和7的组合/证据1、3和7的组合/证据1、2、3和7的组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并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不具有创造性。
8)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本发明实施例1即没有记载“1.5L过滤组”的产品号和滤膜的材料,还使用了根本无法实施的过于宽泛的“挤压压力”和涵义不清楚的“环温”概念,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无法具体实施,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1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的证据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10月3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及证据9(WO0045791A2,公开日为2000年8月10日,英文复印件共35页及其中文译文24页),证据9为证据2的国际公开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第1页。相对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仅为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卵磷脂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其他内容未作修改。
专利权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33条
关于权利要求1中 “组分(?)、(?)与(?)的总量相对于醇溶剂的量”,本专利在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为“呈1 :5以上(w/v)的比例”,而在授权的权利要求1中的记载为“呈1 :5以上(w/v)的比例,或者该醇溶剂的量更高”。该表述的修改只是更清楚地表达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磷脂酰胆碱、磷脂酰乙醇胺、磷脂酰甘油和磷脂酰肌醇之间的关系并非上下位概念并存,磷脂酰胆碱、磷脂酰乙醇胺、磷脂酰甘油、磷脂酰肌醇和神经鞘磷脂的二(C12-C18)酰基衍生物分别为所述磷脂的衍生物,它们之间也并非上下位概念并存。同理,“聚乙二醇-磷脂酰乙醇胺”与“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不存在上下位概念并存的问题。要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醇溶剂的量至少与三组分总量呈5:1,权利要求8以及说明书第8页中给出了优选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完全可以了解并实施,并且从生产成本等多方面考虑,“该醇溶剂的量更高”的描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清楚的。此外,“环温”解释为环境温度或室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2-26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与常规的脂质体制备工艺相同,醇溶剂的使用是作为“溶脂溶剂”,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已经说明该步骤(a)中所用的醇溶剂是可与水互溶的无毒性醇溶剂(参见说明书第12页15-16行),实施例中作为示例举出了使用乙醇的优选方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并了解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后,完全可以很清楚地知道权利要求1所定义的几种醇溶剂均可用于对磷脂化合物、胆固醇和聚乙二醇衍生的化合物的溶解,并预见除乙醇以外的其他所列“醇溶剂”均可以实现发明目的,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另一方面,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制备脂质体的方法,其中的说明书第6页第26-29行公开的内容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本专利中可使用的醇溶剂提供了教导。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a)中对于醇溶剂的定义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1的组分(i)所定义的磷脂化合物均为常见的磷酸甘油酯,例如,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中也有关于脂质化合物的介绍(参见对第6栏21行-第8栏22行的中译文),并且公知它们的性质很相似;权利要求1已经对所使用的聚乙二醇衍生物定义为聚乙二醇-磷脂酰乙醇胺及其特定衍生物、甲氧基聚乙二醇-磷脂酰乙醇胺及其特定衍生物,作为基本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满足该定义的聚乙二醇衍生物在性质上非常相似,虽然仅提供了DSPC作为所述磷脂化合物组分和PEG-2000-DSPE作为聚乙二醇衍生物的优选实施例,但已经能够预见到权利要求1所定义其性质相关的其他磷脂化合物和聚乙二醇衍生物均能实现发明目的,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步骤(a)中定义的三个组分的摩尔比为5~10:2~10:1,而实施例中具体到(i) DSPC、(ii) 胆固醇与(iii) PEG-2000-DSPE的量则为10:7:1的摩尔比例,由于PEG-2000-DSPE并非纯物质,其分子量实际上是在一个范围内而非固定值,不同的计算方法导致计算结果在小数点后有微量差异是正常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所以,权利要求1的范围完全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1步骤(a)中定义了组份(i), (ii)与(iii)的总量相对于醇溶剂之比例呈 1 : 5 (w/v)或更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都能清楚理解,虽然实施例中仅提供1 : 7.7 (w/v)的比例,但醇溶剂只要满足一个最低量即可实现发明的目的,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中定义了步骤(a)将三种组分加入到醇溶剂的操作温度和将脂质溶于醇溶剂中的混合物与硫酸铵水溶液的混合温度在45-70℃,虽然实施例只提供了60℃的操作温度,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自己所具有的常识(例如证据1和证据2均记载了在65℃和70℃下用醇溶剂对脂质组分的溶解方法),完全可以了解“45-70℃”的温度范围内相近的温度条件也可达到溶于醇溶剂的脂质体组成与硫酸铵水溶液混合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的步骤(b)中定义了“步骤(a)的混合物与硫酸铵水溶液的量呈1 : 2-10 (v/v)”,虽然实施例仅提供混合物与硫酸铵水溶液的比例为1 : 6.67 (v/v),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本申请案说明书的内容了解1 : 2-10 (v/v)范围内的比例,仍属于合理的范围,例如 1 : 4-8也可达成本发明的技术效果。步骤(b)虽然没有限定硫酸铵水溶液的浓度,但如前面已经陈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本申请案说明书的内容或一般知识了解该硫酸铵水溶液的作用,并可容易地确定一个适当的操作浓度,实现发明目的,因此应不需限定硫酸铵水溶液的浓度。综上所述,权利要求中上述范围均是合理的。
关于权利要求1步骤(c)中描述的孔挤压处理,权利要求1中已经清楚的记载需要将步骤(b)形成的混合物在一定压力下实施孔挤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内容后都会理解,本专利技术在制备脂质体悬浮液时,需要经过(a)-(d)的步骤,并且在孔积压时设定要求的压力范围,至于具体的挤压器、过滤装置、过滤膜等的选择均可以按照公知的方案进行选择。如前面的陈述,步骤(c)已经给出了挤压压力,教导了在挤压处理中压力是必要技术特征,对于上述滤膜孔径、具体的挤压次数和挤压温度等条件,说明书中均有具体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基本知识和常识通过有限次的简单摸索而得到。关于步骤(d)中“蔗糖浓度”,本专利已经限定了一个合理的范围“5-15%(w/w)”,实施例中记载的9%仅作为优选实施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说明书的内容结合其自身具备的基本常识合理预期在权利要求1定义的浓度范围(5-15%)实施都可以得到相近的结果。所以,权利要求1中对上述特征所主张的范围是合理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仅仅以实施例的优选方案来解释权利要求1的可实施范围是违反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规定的。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21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权利要求22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包封药物的方法,实施该包封药物的方法的关键在于先按照权利要求1-21的方法制备脂质体悬浮液,而利用所得到的脂质体悬浮液包封药物可按照常规方法操作,说明书仅仅通过紫杉醇作为实施例来说明该方法的实施;权利要求22-25具体限定了包封蒽环类抗生素及喜树碱类抗癌药的方法,制药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据此预见其结构和性质相关的同类药也可以被有效包封,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从属权利要求26进一步限定了包封药物时的温度参数,基于权利要求22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陈述,该权利要求26也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22-26的方案也能得到说明书的实质性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权利要求1在步骤(c)记载了孔挤压的压力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产生脂质体所需的挤压操作为已知技术,在本专利定义的压力范围内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基础知识确定孔挤压的具体压力和适当的操作温度。根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教导,影响孔挤压速度的因素包括脂质的浓度、待挤压样品的处理过程、挤压压力、脂质体本身,且挤压的速率是随着挤压的压力升高而增加(参见证据1的第20页第8-24行);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也在表3中揭示了以下结果:在以相同孔径(50nm)的滤膜进行挤压时,温度的变化并不会显着影响所产生的脂质体粒径。由此可见,在脂质浓度、样品处理过程和脂质体确定的条件下,选择孔挤压压力才是挤压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如前面已经说明,满足权利要求1中(a)-(d)的步骤所定义的特征是实现本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利用孔挤压制备脂质体的操作本身是公知技术,在确定了上述必要条件后,具体的滤膜种类及规格的选择以及具体挤压操作都可以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经过简单的摸索实验来确定,而并非如请求人所提到,这些参数的改变会导致本专利技术的不可实施。所以,权利要求1从整体上体现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2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6所记载的方案都是清楚完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确定的相关条件来选择挤压温度,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得知需要实施孔挤压时,完全可以根据常识性的知识很容易地确定挤压温度,实施本专利的技术,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而不可能去选择哪些不能实施的条件。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6不具有实用性的理由不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证据1仅涉及制作一般脂质体的方法,其中没有公开孔挤压的压力范围,也未教导在环温下以5%-15%(w/w)蔗糖水溶液透析孔挤压处理后的混合物,以取得含有脂质体粒子散浮在内的脂质体悬浮液的技术特征。所以,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了以上二点,而上述区别也不是如请求人所说的“惯用手段的替换”,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21及引用权利要求1-21的权利要求22-26也具有新颖性。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①关于证据1
如前所述,证据1仅涉及制作一般脂质体的方法,其方法并没有公开孔挤压的压力范围,也未教导在环温下以5%-15%(w/w)蔗糖水溶液透析孔挤压处理后的混合物。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第5段记载,因为透析的步骤是在环温下进行,脂质体粒子的双层脂质膜结构会变成紧密的,而使得被包封在脂质粒子内的硫酸铵水溶液不会因透析处理而从脂质体粒子的内部全部地流失至蔗糖溶液内。而证据1的实施例1(第20栏-第21栏)关于包封拓扑异构酶抑制剂的脂质体的制备方法中清楚地提到被挤压的脂质体的内室和悬浮脂质体的外部水相介质中均含有硫酸铵,可以解释为证据1并未提出需要避免脂质粒子内的硫酸铵水溶液因透析处理而流失到外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证据1后也不能预见到对于孔挤压后的脂质体以5%-15%(w/w)蔗糖水溶液在环温下实施透析处理可以解决脂质体粒子的双层脂质膜结构不够紧密的问题,从而降低或避免硫酸铵的流失。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定义的技术特征“在环温下进行5%~15%(w/w)蔗糖水溶液透析孔挤压处理后的混合物,以取得含有脂质体粒子散浮在内的脂质体悬浮液”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公知常识、简单判断、有限实验即可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在证据1的教导下预见到实施本专利权利要求1方案所能产生的积极效果。即,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比于证据1的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具有创造性。
②关于证据1与2的组合
证据2公开了一种制备所需大小脂质体颗粒的方法,该方法将微泡脂质溶于某种溶脂溶剂(例如,乙醇),再用第二种溶剂(寡核苷酸水溶液)将其水合成含10-50重量%溶脂溶剂的水合混合物,通过溶脂溶剂中目标溶脂溶剂的量来获得所需的颗粒大小,其优点之一是可以不再通过挤出或其他技术筛选脂质体的大小。证据2与本专利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没有教导采用挤压技术,也没有公开关于“在环温下进行5%~15%(w/w)蔗糖水溶液透析孔挤压处理后的混合物,以取得含有脂质体粒子散浮在内的脂质体悬浮液”的特征,所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存在将证据1与证据2结合的动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1与证据2结合也具有创造性。
③关于证据1与3的组合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生产脂质体的挤压技术,其中明确记载所提供的挤压技术的优点之一是不需将脂质体与溶剂混合(参见第9页第34行-第10页第11行),而是利用中等压力来获得需要的粒径分布(尤其是追求单峰分布),与证据1必须使用脂质体与乙醇混合以产生脂质体(第9栏29行-第12栏7行,关于脂质体组合物的制备方法; 第20栏-21栏实施例1)明显呈相反教导;另外,证据3也没有公开关于“在环温下进行5%~15%(w/w)蔗糖水溶液透析孔挤压处理后的混合物,以取得含有脂质体粒子散浮在内的脂质体悬浮液”的特征,所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存在将证据1与3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动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1与3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
④关于证据1、2和3的组合
如前面的分析和陈述,即使将证据1、2和3结合,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即使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也不可能轻易得出权利要求1的方案,更不能预见到本专利所产生的积极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1、2和3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以上任何证据的组合方式均具备创造性,在此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21也具有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21的权利要求2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26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①本专利实施例记载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其中具体公开了实施孔挤压的过滤组,并详细说明如何装配合适的滤膜来实施过滤挤压。脂质体的孔挤压技术已经是脂质体制备中的公知和常用技术,实现孔挤压的装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很熟悉的,本专利实施例中在提供了滤膜规格和挤压条件的基础上也提供了所使用的挤压过滤装置来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实施例的记载对于所采用技术手段得到的是更加清楚的教导,不会产生其它理解和困惑。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挤压脂质体的效果与过滤组中装配的滤膜材料并无直接关系,实施例1的方案中提供了具体的滤膜规格已经足够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选择适当的滤膜实施该方案。③对于说明书实施例1所记载的“将挤压压力控制为3-10kg/cm2 (2-10 L/min)”,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说明书所载的挤压处理条件,不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本发明含脂质体的过滤液。④本发明所记载的“环温”是指“环境温度”,由于本专利属于制药生产技术领域,所有操作步骤都要求在药厂特定环境(例如无菌生产厂房)中执行,即使是一年四季其环境温度都不可能有大的变化(常年都控制在19-27℃左右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此不可能有其它的理解偏差,不可能因看到“环温”而需确认应该为60℃高温还是0℃或更低温环境。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的不成立。
(9)关于证据5和8
证据5是有关阿霉素脂质体产品说明书,仅仅证明这种产品的存在,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无关。证据8是关于一篇美国专利申请的内容,其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中被驳回,只能说明其存在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的地方,其公开日为2005年1月16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不能作为考虑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
2010年1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2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09年10月3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
2009年2月25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口头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如下:
(1)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卵磷脂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和有关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双方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
(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除实质性内容发生改变的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外,对其他法条的审理依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3)请求人当庭放弃了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和权利要求1、22-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和范围。其确认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6不清楚,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6相对于证据1,证据1、2的组合,证据1、3的组合,证据1、2和3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2-26相对于证据1和7,证据1、2和7,证据1、3和7,证据1、2、3和7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4到6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5、6只能证明当时网站上公开了这个证据,并不能证明在申请日之前这两份证据被公开,对证据5、6的公开性有异议,此外请求人不认可证据8与本案的关联性。
(4)经合议组核实,证据1译文的第2段的划线部分遗漏了“神经鞘磷脂”,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1、3-9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5)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生物化学》上册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4月,封面、扉页、第53-56页,复印件共7页和《简明化学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1983年10月,封面、目录页、扉页、第14和15页、第578-585页,复印件共13页)。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
2010年3月3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证据2(证据9)实施例3、6脂质体制备工艺的溶剂用量计算结果)。2010年3月19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共11页)。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26清楚,并且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2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第1页,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卵磷脂及其二(C12-C18)酰基衍生物”,上述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合议组对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予接受。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的文本。
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口头审理的陈述以及请求书中的意见,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2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6相对于证据1,证据1和2,证据1和3,证据1、2和3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2-26相对于证据1和7,证据1、2和7,证据1、3和7,证据1、2、3和7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
3、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其予以采信,同时,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证据1、3的中文译文以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确认的为准。
4、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没有证据表明所述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以制备脂质体悬浮液的方法,证据1实施例1公开了(a)将“磷脂化合物”HSPC、“胆固醇”和“聚乙二醇衍生物”mPEG-DSPE按照10.4:7.2:1的摩尔比,在65℃下溶解于一定量的醇溶剂;(b)将(a)的混合物在65℃温度下在一定量0.5N的硫酸铵水溶液中水合;(c)用Lipex热桶挤出机挤压(b)的水合混合物,使其通过一定孔径的聚碳酸酯膜;(d)用10%浓度蔗糖水溶液超滤处理(c)的混合物,去除脂质体外部的乙醇和硫酸铵(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的“A”和“B”部分)。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证据1中公开的脂质总量和乙醇比例为3.7克总脂/10ml乙醇(即1:2.7),没有公开步骤(a)中总脂: 溶剂=1: 5(w/v)或更高的比例;(2)证据1没有公开步骤(c)挤压的压力40~140psi;(3)步骤(d)中,权利要求1中采用蔗糖水溶液进行透析,而证据1采用蔗糖水溶液进行超滤。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2段以及专利权人的意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在本专利中实现了在相对低压(40~140psi)的条件下使操作速率大幅提升,即实现“低压力下高流速”的技术效果,而区别技术特征(3)就效果而言并无明显区别,只是透析较超滤更简便一些。因此,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调整脂质总量与醇溶剂的比例、孔挤压的压力以及改变去除杂质的办法提供一种快速且经济的制备脂质体的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证据3中文译文的第7页倒数第2段的记载,现有技术中的脂质体成粒技术所采用的挤压压力小于100psi,此时脂质浓度不超过60umol/ml。脂质浓度较高时,需要较高的压力。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证据3获得通过降低脂质浓度(即提高醇溶剂的量)的方式实现在较低压力进行快速挤压的启示。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面对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3中获得技术启示,通过有限次的常规实验即可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脂质总量与醇溶剂的比例,而且其取得的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3公开了用100-700psi作为优选的压力范围进行挤压的方法,并公开了采用100psi的挤压压力制备脂质体的实施例(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7页第6-9段,第8页实施例1、第9页实施例9),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被证据3公开。且证据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为通过高挤压速率快速制备脂质体(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4页最后1段-第5页第1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超滤”和“透析”都是替换脂质体悬浮液中脂质体外硫酸铵缓冲液和乙醇的常用技术手段,目的是产生脂质体膜内外的硫酸铵浓度梯度,为随后的药物包封提供动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超滤”替换为“透析”是常用的技术手段的替换,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替换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也认可两者的技术效果一样,只是超滤比透析相对简便一些。
综上所述,证据3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应用到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证据1的技术方案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中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步骤(a)中所使用的醇溶剂是乙醇,证据1中的实施例1中公开的醇溶剂也是乙醇;从属权利要求3和4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a)中的组分(i),证据1公开了脂质化合物包括磷脂酰胆碱、DSPC等(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第1页第2段以及第2页第3段的划线部分);从属权利要求5-7进一步限定步骤(a)中的组分(iii),证据1公开了PEG化的DSPE、mPEG-DSPE(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3段和倒数第1段的划线部分、实施例1);从属权利要求14-15限定了硫酸铵水溶液的浓度,证据1实施例1公开了硫酸铵浓度为0.5N;从属权利要求17和18限定了挤压的孔径范围以及相应的滤膜,从属权利要求19和20限定了两次挤压,第一次为0.1μm,第二次为0.05μm,证据1实施例1公开了聚碳酸酯膜,两次挤压,其挤压孔径分别为0.1或0.2μm,同时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第3段公开了优选的膜孔径包括0.05μm;即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14、15、17-20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步骤(a)中“脂质总量:醇用量的比例”,但是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3的启示经过有限次的试验可以确定这一比例,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组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并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限定步骤(a)中的组分(i)为DSPC,组分(iii)为PEG-2000-DSPE,溶剂为乙醇,如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脂质化合物包括磷脂酰胆碱、DSPC等(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第1页第2段以及第2页第3段的划线部分),PEG化的DSPE、mPEG-DSPE(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3段和倒数第1段的划线部分、实施例1)和醇溶剂为乙醇,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和1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步骤(a)和(b)的操作温度为“55~65℃”;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11和13进一步限定了步骤(a)和(b)的操作温度为“60℃”,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结合其技术常识,可通过常规试验获得该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3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16进一步限定了步骤(b)中“得自步骤(a)的混合物与硫酸铵水溶液的比例”,从属权利要求21进一步限定了对步骤(d)的挤压所得脂质体进行冷冻干燥的过程,上述比例和对脂质体进行冷冻干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的技术手段,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2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2-26要求保护一种用以制造脂质体包封的药物的方法,所述包封的方法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且所述包封的药物本身也是公知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26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26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应被全部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不予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03178458.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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