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锌铝伪合金防护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643
决定日:2010-03-30
委内编号:5W117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52979.4
申请日:2008-09-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晓红
授权公告日:2009-07-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润馨化学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宋晓晖
国际分类号:C23F15/00, B32B33/00, B32B15/04, B32B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能否实现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判定依据。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7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锌铝伪合金防护膜”的20082015297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09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锌铝伪合金防护膜,包括:底层与表层构成的层状结构,其特征在于:一层状防护膜自下而上依次设有钢铁基体(1)、底层锌铝伪合金(2)及表层锌铝伪合金(3)结合为一组合式整体伪合金防护膜的结构,且在该伪合金防护膜外面有一层致密的三氧化二铝保护膜,其中:
底层锌铝伪合金(2)与表层锌铝伪合金(3)之间以机械方式连接,底层锌铝伪合金(2)与表层锌铝伪合金(3)两者结合后以机械混合物的形式喷涂在钢铁基体(1)的表面,并粘结在一起。”
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2:张忠礼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钢结构热喷涂防腐蚀技术》封面、版权页、第25-29、81-83页的复印件,共10页;
附件3:《第十七届全国桥梁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册》、2006年重庆,封面、万方数据库检索页、第1265-1273页复印件,共11页;
附件4:《中国公路学会桥梁和结构工程分会2006年全国桥梁学术会议论文集》,封面、万方数据库检索页、第912-918页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锌铝伪合金防护膜喷涂形成方式、结合状态以及成分结构特点已在附件2、3、4中有了清晰的表述,且上述三个附件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由本专利与附件2~4的对比可知,本专利的附图及说明书中的分析结果与附件3中图6与表3、附件4中图3与表4完全一致,且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也与附件2~4中的技术原理、特点完全一致。本专利将一次性电弧喷涂操作得到的公知结构的金属涂层臆造成结构存在显著差异的三层结构,背离了科学事实及其自身已公开的研究成果,造成该锌铝伪合金防护膜具有新颖性的错觉,其表面一层致密的三氧化二铝保护膜是在喷涂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1月2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11月25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5:公开日为2007年1月31日、公开号为CN190412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共9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5就是附件3和4中所述的专利,本专利、附件3和4中的锌铝伪合金涂层均由附件5的喷涂方法制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底层与表层锌铝伪合金以机械方式连接,以及二者先结合后以机械混合物的形式喷涂在钢铁基体表面,并粘结在一起,而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的说明如何将二者结合,结合成何种物质后喷涂到钢铁基体的表面,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同时,如果锌铝伪合金防护膜存在明显区别的底层与表层,采用本专利说明书中属于现有技术的具体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同样,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两层锌铝伪合金机械连接以及连接方式的记载与说明书中记载的通过大功率电弧喷涂锌、铝丝,喷涂到基体表面获得防护膜的描述是不一致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09年1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1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2月24 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1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放弃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明确无效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和5的结合或附件2、4和5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2的原件,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双方当事人就无效请求的理由和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由此可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能否实现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判定依据。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①本领域通常认为的分层是存在明显的界面,层面的差异性在本领域没有公开提出或使用过,而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区别指出底层和表层锌铝伪合金防护膜的成份差异,也未有相应的测量值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确认分界线的存在,本专利也未讲明在一次喷涂过程中如何形成相同物质之间的分界线;②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的表格中记载锌铝的体积比是29.9:30.96,铝无法完整覆盖整个表面,也就无法形成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伪合金防护膜外面有一层致密的三氧化二铝保护膜”,表格中测定的氧含量指的是氧元素的含量,其应该包含了氧化锌和三氧化二铝两种氧化物;③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将“底层锌铝伪合金与表层锌铝伪合金之间以机械方式连接”后以机械混合物的形式喷涂在钢铁基体(1)的表面。
专利权人认为:在金属学领域中,只要证明存在不同成分、不同性能就可以认为存在分层,锌铝的成份不同,也构成了不同的层次;关于连接方式则在说明书中及附图中可以找到,底层和表层锌铝伪合金是以机械混合物的形式喷涂到钢铁基体的表面;说明书第5页表格中的数据对应的是附图1中标记3的表层锌铝伪合金以及表面三氧化二铝氧化膜层的测定结果,表格是华东计量院的报告而非自己进行的计算,本专利解决了在锌铝丝体积比为1:1的情况下,如何通过二次雾化、一次性喷涂流程把锌铝有效的分开并成为富铝的表层和富锌的底层,本专利的生产方法在说明书第4页中进行了记载,而且在200810042799.5及200820152978.X号专利申请中也进行了公开。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下而上依次设有钢铁基体、底层锌铝伪合金及表层锌铝伪合金结合为一组合式整体锌铝伪合金防护膜,这种产品可以解决防护膜层状结构件的结合方式、以及将铝成分富集在防护膜最外层的技术问题。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本专利产品只有存在成分和性能的不同才能认为存在分层,然而,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没有指出底层和表层锌铝伪合金防护膜的成份差异以及形成的机理,也未有相应的测量值来证明。即使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伪合金涂层表面成分的电子能谱图分析结果(参见说明书第5页表格),其中铝与锌的体积百分含量比为30.96%:29.90%,氧化物的体积百分含量为39.15%,也仅能得知一层涂层的表面各成分的含量,无法得知所述三氧化二铝保护膜、表层锌铝伪合金层、底层伪合金涂层三层涂层之间各自所含的表面成分及其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本专利的产品是否存在两个锌铝含量不同的锌铝伪合金层,说明书中也未有其他检测数据或结果来证明上述“两层”锌铝伪合金层的存在。同时,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在喷涂时,铝与锌熔融→一次雾化→二次雾化→喷射到钢铁表面,形成一种锌铝伪合金防护膜”(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可知本专利的产品是采用了两次雾化、一次喷涂的方式制备而成的,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属于本领域通常采用的金属镀膜方式,通常无法形成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锌、铝组分含量不同的两层锌铝伪合金层;说明书中也未记载采用上述方法是如何通过控制各工艺条件来得到本专利所述的具有表层和底层锌铝伪合金层的产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所述方法制备得到的产品并不具备其所声称的“两层”锌铝伪合金层。
对于专利权人主张的200810042799.5和200820152978.X号专利公开文献中对本专利产品的制备方法进行了公开的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引证上述专利文献,因此上述专利文献中的内容并不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公开范围之内;其次,由于该两份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均在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因此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亦不能证明其中记载的生产本专利产品的制备方法属于现有技术。因此无论上述两份专利文献中的制备方法是否能够制备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产品,本专利说明书仍然是公开不充分的。专利权人的上述争辩理由不能够成立。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上述理由,本专利应予全部无效,因此本案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15297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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