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生产钢带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712
决定日:2010-03-31
委内编号:4W025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815839.0
申请日:2001-09-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纽科尔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郭丽娜
国际分类号:B22D 11/06(2006.01),C21D 8/02(2006.01),C21D 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范围内通过常规选择得到,并且这种选择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6日授权公告、名称为“生产钢带的方法”的01815839.0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优先权日为2000年9月29日,申请日为2001年9月28日,专利权人为纽科尔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生产钢带的方法,它包括下列步骤:
(a)将熔融的低碳钢连续铸造成厚度不大于5mm,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的钢带;和
(b)在铸造钢带中形成所希望的屈服强度,方法是通过在850℃~400℃的温度范围内,以至少为0.01℃/秒的选择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以将奥氏体晶粒转换为铁素体而形成具有包括至少部分多边形铁素体并且屈服强度至少为200Mpa的显微结构的冷却钢带。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形成的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在步骤(b)中的冷却速度至少为100℃/秒。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所述硅/锰镇静低碳钢具有下列按重量计的成分:
碳0.02~0.08%
锰0.30~0.80%
硅0.10~0.40%
硫0.002~0.05%
铝小于0.01%
7.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所述低碳钢为铝镇静低碳钢。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所述铝镇静低碳钢具有下列按重量计的成分:
碳0.02~0.08%
锰最大0.4%
硅最大0.05%
硫0.002~0.05%
铝最大0.05%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步骤(b)中的冷却速度小于1℃/秒,以形成屈服强度在200~250Mpa范围内的显微结构。
10.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步骤(b)中的冷却速度在1~15℃/秒范围内,以形成屈服强度在250~300Mpa范围内的显微结构。
11.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步骤(b)中的冷却速度在15~100℃/秒范围内,以形成屈服强度在300~450Mpa范围内的显微结构。
12.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步骤(b)中的冷却速度至少为100℃/秒,以形成屈服强度至少为450Mpa的显微结构。
1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使钢带在送出台面上通过,并且在步骤(b)中冷却钢带是在送出台面上进行的。
1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在线热轧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将钢带厚度减少最多达15%的步骤。
1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连续铸造是用双辊铸造机进行的。
1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屈服强度为200~700Mpa。
17.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显微结构具有至少390MPa的屈服强度。
18.一种利用包括下列步骤的方法生产的低碳钢:
(a)将熔融的低碳钢连续铸造成厚度不大于5mm,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的钢带;和
(b)在铸造钢带中形成所希望的机械性质,方法是通过在850℃~400℃的温度范围内,以至少为0.01℃/秒的选择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以将奥氏体晶粒转换为铁素体而形成显微结构,得出屈服强度200~超过700Mpa的钢带;显微结构从包括下列结构的组中选择:
(i)主要为多边形铁素体;
(ii)多边形铁素体和低温转换产品的混合物;和
(iii)主要为低温转换产品。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
20.如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生产的钢带中的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
21.如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在步骤(b)中的冷却速度至少为100℃/秒。
22.如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低碳钢为硅/锰镇静钢。
23.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低碳钢具有下列按重量计的成分:
碳0.02~0.08%
锰0.30~0.80%
硅0.10~0.40%
硫0.002~0.05%
铝小于0.01%
24.如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低碳钢为铝镇静钢。
25.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低碳钢具有下列按重量计的成分:
碳0.02~0.08%
锰最大0.4%
硅最大0.05%
硫0.002~0.05%
铝最大0.05%
26.如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步骤(b)中的冷却速度小于1℃/秒,以形成主要为多边形铁素体和屈服强度在200~250Mpa范围内的显微结构。
27.如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步骤(b)中的冷却速度在1~15℃/秒范围内,以形成多边形铁素体、维德曼司特顿铁素体和针形铁素体的混合物和屈服强度在250~300Mpa范围内的显微结构。
28.如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步骤(b)中的冷却速度在15~100℃/秒范围内,以形成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的混合物和屈服强度在300~450Mpa范围内的显微结构。
29.如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步骤(b)中的冷却速度至少为100℃/秒,以形成多边形铁素体、贝氏体和马氏体的混合物和屈服强度至少为450Mpa的显微结构。”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和3款、第26条第4款、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1995年5月9日、公开号为特开平7-118735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共7页(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印有“Linz/Austria June 5-7,2000”字样的CCC2000 PROCEEDINGS OF THE 8th CONTINUOUS CASTING CONFERENCE的封面、目录以及其中第5篇文章《EUROSTRIP?-Development of Carbon Steel Strip Casting》的复印件,共8页(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公开日为2000年7月20日、公开号为WO00/42228A1的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共31页(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4:印有“January 10-11,2000,Sydney,Australia”字样的THE BELTON MEMORIAL SYMPOSIUM PROCEEDINGS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前言等以及其中文章《Application of Fundamental Research At Project ‘M’》的复印件,共19页(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5:公开日为2000年7月19日、公开号为CN126074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5页(下称对比文件5);
附件6:附件1的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7:附件2的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8:附件3的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9:附件4的中文译文,共11页;
附件10: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87931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4页;
附件11:公开日为2003年11月26日、公开号为CN145887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4页;
附件12:公开日为2002年4月4日、公开号为WO02/26422A1的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共23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包括至少部分多边形铁素体”和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本专利权利要求1-4、7、8、18-21、24和2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1-29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4)本专利权利要求4、9、12、21、26、28、29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4不具有创造性;
(5)本专利权利要求18-20、27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有新颖性;
(6)本专利权利要求1-17、21-26、28-29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有创造性;
(7)本专利权利要求1-2、7-8、10-11、13-16、18-20、24-25、28相对于对比文件5不具有新颖性;
(8)本专利权利要求3-6、9、12、17、21-23、26-27、29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5和4不具有创造性;
(9)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和18均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单一一种化学成分”;
(10)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中的“屈服强度200~超过700Mpa”所表示的范围不清楚;
(11)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8中没有包括“热轧步骤”,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如何在省略该步骤时实现本发明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和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和19中限定“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然而说明书仅记载了如何铸造厚度不小于2mm的钢带,因此权利要求2和1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5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下述附件(编号与意见陈述书一致)作为证据:
附件14:附件2的中文译文,共9页;
附件15:附件4的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16:公开日期为2000年4月的《Iron & Steel Maker》封面、第1、2、29-33、封底页的复印件,共9页(下称对比文件6);
附件17:附件16的中文译文,共7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
(1)用新提交的附件14和15分别替换2009年4月27日提交的附件7和9;
(2)本专利权利要求2、3-6、10、11、13、15、17、19、20、22、23、27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新颖性;
(3)权利要求7、8、24、25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
(4)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3和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5)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4和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6)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
(7)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或对比文件1和3不具有创造性;
(8)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6不具有创造性;
(9)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包括“热轧步骤”,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如何在省略该步骤时实现本发明,此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钢带厚度“不大于5mm”,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只给出了铸造厚度“不小于2mm”的实施例,据此无法确定厚度“小于2mm”的钢带如何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合议组于2009年6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09年5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将口头审理日期延后。经与双方当事人商议,合议组于2009年7月9日发出《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将原定于2009年7月21日举行的口头审理延后至2009年8月10日。
针对请求人于2009年5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0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如下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5、6、11、12、14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8、22、23、28、29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6,删掉了原权利要求1、4、7-10、16-17、18、21、24-27。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生产钢带的方法,它包括下列步骤:
(a)将熔融的低碳钢连续铸造成厚度不大于5mm,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的钢带;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所述硅/锰镇静低碳钢具有下列按重量计的成分:碳0.02~0.08%;锰0.30~0.80%;硅0.10~0.40%;硫0.002~0.05%;铝小于0.01%;
(b)在线热轧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将钢带厚度减少最多达15%;
(c)在铸造钢带中形成所希望的屈服强度,方法是通过在850℃~400℃的温度范围内,以选择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以将奥氏体晶粒转换为铁素体而形成具有包括至少部分多边形铁素体;其中,
(i)步骤(c)中的冷却速度在15~100℃/秒范围内,以形成屈服强度在300~450Mpa范围内的显微结构;或者
(ii)步骤(c)中的冷却速度至少为100℃/秒,以形成屈服强度至少为450Mpa的显微结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形成的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使钢带在送出台面上通过,并且在步骤(c)中冷却钢带是在送出台面上进行的。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连续铸造是用双辊铸造机进行的。
6.一种利用包括下列步骤的方法生产的低碳钢:
(a)将熔融的低碳钢连续铸造成厚度不大于5mm,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的钢带;低碳钢为硅/锰镇静钢;低碳钢具有下列按重量计的成分:碳0.02~0.08%;锰0.30~0.80%;硅0.10~0.40%;硫0.002~0.05%;铝小于0.01%;
(b)在铸造钢带中形成所希望的机械性质,方法是通过在850℃~400℃的温度范围内,以选择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以将奥氏体晶粒转换为铁素体,
其中,步骤(b)中的冷却速度在15~100℃/秒范围内,以形成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的混合物和屈服强度在300~450Mpa范围内的显微结构;或者
步骤(b)中的冷却速度至少为100℃/秒,以形成多边形铁素体、贝氏体和马氏体的混合物和屈服强度至少为450Mpa的显微结构。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
8.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生产的钢带中的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
2009年8月5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附具本专利相应欧洲专利授权的相关资料一份,供合议组参考。
2009年8月10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
(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书为基础,请求人可以于本次口头审理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就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提交新的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并具体陈述意见。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为:①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5也修改超范围;②权利要求1、2、6、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3-5、8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③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8不具备新颖性。同时,请求人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理由。
(4)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仅审理上述无效宣告理由的①-③项,第④项无效宣告理由将根据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择期举行口头审理。
双方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2009年9月9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下述附件(编号与意见陈述书一致)作为证据:
附件18:印有“Linz/Austria June 5-7,2000”字样的CCC2000 PROCEEDINGS OF THE 8th CONTINUOUS CASTING CONFERENCE的封面、目录以及其中第5篇文章《EUROSTRIP?-Development of Carbon Steel Strip Casting》的复印件,共13页(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19:附件1的中文译文,共8页;
附件20:附件18的中文译文,共14页;
附件21:附件3的中文译文,共13页;
附件22:附件4的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23:附件16的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24:专利权人在无效过程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包括至少部分多边形铁素体”的修改超范围,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因此也修改超范围;
(2)权利要求1、2、6、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从属权利要求3-5和8相应的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权利要求1、6不清楚,其从属权利要求2-5、7-8相应的也不清楚;
(4)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5)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8不具有新颖性。
合议组于2009年10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2月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09年9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9年10月30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修改如下:将包含两个并列技术方案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分别重新撰写,从而得到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6、9和14,并在权利要求1和9的步骤c中增加了在无效阶段第一次修改中误删的文字“的显微结构的冷却钢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生产钢带的方法,它包括下列步骤:
(a)将熔融的低碳钢连续铸造成厚度不大于5mm,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的钢带;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所述硅/锰镇静低碳钢具有下列按重量计的成分:碳0.02~0.08%;锰0.30~0.80%;硅0.10~0.40%;硫0.002~0.05%;铝小于0.01%;
(b)在线热轧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将钢带厚度减少最多达15%;
(c)在铸造钢带中形成所希望的屈服强度,方法是通过在850℃~400℃的温度范围内,以选择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以将奥氏体晶粒转换为铁素体而形成具有包括至少部分多边形铁素体的显微结构的冷却钢带;其中,
步骤(c)中的冷却速度在15~100℃/秒范围内,以形成屈服强度在300~450MPa范围内的显微结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形成的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使钢带在送出台面上通过,并且在步骤(c)中冷却钢带是在送出台面上进行的。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连续铸造是用双辊铸造机进行的。
6.一种利用包括下列步骤的方法生产的低碳钢:
(a)将熔融的低碳钢连续铸造成厚度不大于5mm,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的钢带;低碳钢为硅/锰镇静钢;低碳钢具有下列按重量计的成分:碳0.02~0.08%;锰0.30~0.80%;硅0.10~0.40%;硫0.002~0.05%;铝小于0.01%;
(b)在铸造钢带中形成所希望的机械性质,方法是通过在850℃~400℃的温度范围内,以选择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以将奥氏体晶粒转换为铁素体,
其中,步骤(b)中的冷却速度在15~100℃/秒范围内,以形成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的混合物和屈服强度在300~450MPa范围内的显微结构。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
8.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生产的钢带中的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
9.一种生产钢带的方法,它包括下列步骤:
(a)将熔融的低碳钢连续铸造成厚度不大于5mm,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的钢带;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所述硅/锰镇静低碳钢具有下列按重量计的成分:碳0.02~0.08%;锰0.30~0.80%;硅0.10~0.40%;硫0.002~0.05%;铝小于0.01%;
(b)在线热轧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将钢带厚度减少最多达15%;
(c)在铸造钢带中形成所希望的屈服强度,方法是通过在850℃~400℃的温度范围内,以选择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以将奥氏体晶粒转换为铁素体而形成具有包括至少部分多边形铁素体的显微结构的冷却钢带;其中,
步骤(c)中的冷却速度至少为100℃/秒,以形成屈服强度至少为450MPa的显微结构。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
11.如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形成的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
12.如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使钢带在送出台面上通过,并且在步骤(c)中冷却钢带是在送出台面上进行的。
13.如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连续铸造是用双辊铸造机进行的。
14.一种利用包括下列步骤的方法生产的低碳钢:
(a)将熔融的低碳钢连续铸造成厚度不大于5mm,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的钢带;低碳钢为硅/锰镇静钢;低碳钢具有下列按重量计的成分:碳0.02-0.08%;锰0.30-0.80%;硅0.10-0.40%;硫0.002-0.05%;铝小于0.01%;
(b)在铸造钢带中形成所希望的机械性质,方法是通过在850℃~400℃的温度范围内,以选择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以将奥氏体晶粒转换为铁素体,
其中,步骤(b)中的冷却速度至少为100℃/秒,以形成多边形铁素体、贝氏体和马氏体的混合物和屈服强度至少为450Mpa的显微结构。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
16,如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生产的钢带中的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
2009年11月2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2009年10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9年12月4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下述附件(编号与意见陈述书一致):
附件4-1:附件4的馆外索取证明的复印件,共19页;
附件4-2:附件4的版权登记信息及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18-1:请求人声称2000年6月5-7日召开的国际会议“VAI’s 8th Continuous Casting Conference,June 5-7,2000,Design Center Linz/Austria”的会议录(对比文件2是其中收录的第五篇题为“EUROSTRIP?-Development of Carbon Steel Strip Casting”的论文)的复印件,共20页;
附件18-2:对比文件2(附件18-1)的馆藏检索证明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18-4:奥钢联2000年2月22日给宝钢的参会邀请函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18-5:宝钢批准参会的手续文件及行程安排等文件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18-6:宝钢图书馆收藏附件18-1的会议录的证明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18-7:参会人于艳的声明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18-8:参会人于艳在CCC2000会场外的留影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20-1:附件18-1的中文译文(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共19页。
请求人表示:
(1)此次提交的附件是在原来递交的证据及无效理由的基础上,对原有证据补充完善并予以说明;
(2)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9~13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009年12月7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下述附件(编号与意见陈述书一致):
附件18-3:奥钢联的声明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18-9:宝钢组团参加CCC2000的报销凭证的复印件,共8页。
2009年12月8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09年12月4日和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当庭进行意见陈述,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进行书面意见陈述。
(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30日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的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3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因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30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不属于合并式修改,故本案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理由和证据结合方式均以请求人于2009年9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为基础,对请求人于2009年12月4日和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提出的新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进行审理。
(3)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9-13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1-16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1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8不具备新颖性。合议组当庭告知,上次口头审理已经审理过的无效宣告理由,这次不再进行审理。
(4)请求人表示:对比文件2以附件18为准,附件18-1作为参考,对比文件1-4、6的译文以2009年9月9日请求人提交的附件为准,2009年12月4日和7日提交的相关附件用于完善对比文件2、4的证据形式。
(5)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5、6的真实性以及对比文件1-4、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认可对比文件2在2000年11月8日以后是公开出版物,但认为在此之前没有证据表明其是公开出版物;认为对比文件4不是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不确定。
双方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2009年12月18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经核实,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30日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的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3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 关于证据
(1)对比文件1、3和6都是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3和6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并且对比文件1、3和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它们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3和6所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对比文件4是印有“January 10-11,2000,Sydney,Australia”字样的THE BELTON MEMORIAL SYMPOSIUM PROCEEDINGS(其中包括文章“Application of Fundamental Research At Project ‘M’”),请求人在2009年4月27日和2009年12月4日均提交了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印章的《馆外索取证明》(附件4和附件4-1),证明所附文献(对比文件4)是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以馆际互借的方式从国家图书馆索取,该文件的ISBN号为1-886362-40-8,版权所有人为Iron & Steel Society;请求人在2009年12月4日还提交了对比文件4的版权登记信息及中文译文(附件4-2),其中显示在美国版权局上检索到的文献信息,所述文献的题名为“THE BELTON MEMORIAL SYMPOSIUM PROCEEDINGS:January 10-11,2000,Sydney,Australia,版权请求人为Iron & Steel Society,作品出版日期为2000年1月9日。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4的版权号在附件4-1中有提到,但是在附件4-2中没有出现,因此附件4-1和4-2没有关联,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不确定。
经核实,合议组认为:附件4-1和4-2所涉及文献的题名、版权所有人、会议举行时间和地点均相同,在专利权人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合议组认可附件4-1和4-2中涉及同样的文献,两者之间具备关联性;并且,上述《馆外索取证明》表明该文献属于可以通过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附件4-2明确显示该文献的出版日期为2000年1月9日,此外,2000年4月公开的对比文件6中引用了该文献中的文章(参考文献4:“Application of Fundamental Research At Project ‘M’”),其中也标明该文献的公开日期为2000年1月,因此综合上述因素,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期为2000年1月9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它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生产钢带的方法。对比文件1(特开平7-118735A)公开了一种薄铸带连铸方法,其中原材料为低碳钢,特别是成分为C 0.036wt%、Si 0.019wt%、Mn 0.28wt%、S .015wt%、Al 0.025wt%的低碳钢(铝镇静低碳钢钢),将熔融的上述低碳钢连续铸造成板厚为4.0mm的铸带,然后进行15%压下率的热轧,在887~727℃的温度范围内,以21℃/秒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将钢带中的奥氏体晶粒转换为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马氏体或维德曼司特顿铁素体的显微结构,得到屈服强度为43.4kg/mm2(425.32MPa)的钢带(参见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4页实施例部分、表1中的钢种1、表2和表3中的比较例10、图1-2)。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两者的区别仅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a)步骤中的所述钢带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根据这些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限定原材料并且控制铸带中的晶粒尺寸。
对比文件3(WO00/42228A1)也公开了一种连续铸造生产钢带的方法,其中作为原材料的所述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并且在浇铸得到的铸带中奥氏体晶粒尺寸通常为宽150-250微米、长500微米(参见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11、说明书第5页第7-8段、第7页倒数第2段、图1-3)。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都涉及钢带的连续铸造方法,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低碳钢、尤其是铝镇静低碳钢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并且这些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也是用于进一步限定低碳钢原材料为常用的硅/锰镇静低碳钢,并控制铸带中的奥氏体晶粒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从而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在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铸带厚度在10mm以下(参见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并且该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参见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9),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在步骤(a)中形成的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低碳钢通过连续铸造工艺得到的奥氏体晶粒通常都是柱状晶粒,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并且对比文件3中也已经公开了铸带中奥氏体晶粒尺寸通常为宽150-250微米、长500微米(参见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的第7页倒数第2段),可见该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它还包括使钢带在送出台面上通过,并且在步骤(c)中冷却钢带是在送出台面上进行的。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第4页第3段、图1-2):“钢带在冷却装置4(相当于本专利的送出台面)上通过,并且进行奥氏体转变期间的冷却钢带是在冷却装置4上进行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连续铸造是用双辊铸造机进行的。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段、图2),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利用连续铸造方法生产的低碳钢。对比文件1(特开平7-118735A)公开了一种通过薄铸带连铸方法生产的钢带,其中原材料为低碳钢,特别是成分为C 0.036wt%、Si 0.019wt%、Mn 0.28wt%、S .015wt%、Al 0.025wt%的低碳钢(铝镇静低碳钢钢),将熔融的上述低碳钢连续铸造成板厚为4.0mm的铸带,在887~727℃的温度范围内,以21℃/秒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将钢带中的奥氏体晶粒转换为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马氏体或维德曼司特顿铁素体的显微结构,得到屈服强度为43.4kg/mm2(425.32MPa)的钢带(参见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页实施例部分、表1中的钢种1、表2和表3中的比较例10、图1-2)。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两者的区别仅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②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a)步骤中的所述钢带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③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限定钢带中显微结构为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的混合物,而对比文件1中的显微结构为多边形铁素体和马氏体或维德曼司特顿铁素体的混合物。根据这些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限定原材料并且控制铸带中的晶粒尺寸,还控制钢带中的显微结构。
关于区别特征①和②,对比文件3(WO00/42228A1)也公开了一种连续铸造生产钢带的方法,其中作为原材料的所述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并且在浇铸得到的铸带中奥氏体晶粒尺寸通常为宽150-250微米、长500微米(参见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11、说明书第5页第7-8段、第7页倒数第2段、图1-3)。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都涉及钢带的连续铸造方法,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低碳钢、尤其是铝镇静低碳钢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还明确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并且这些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也是用于进一步限定低碳钢原材料为常用的硅/锰镇静低碳钢,并控制铸带中的奥氏体晶粒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
关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4(贝尔顿讨论会会议录中的文章《“M”项目基础研究的应用》)公开了一种带钢浇铸工艺,其中图20表示了浇铸带钢中较粗奥氏体随着冷却速度的不同会得到不同的微观结构,从中可看出:具有粗大奥氏体晶粒的钢带随着冷却速度的提高,其抗拉强度逐渐增加,并且其显微结构将会呈现出从全部多边形铁素体到马氏体的转变;当冷却速度较慢时(即:转换是在卷取温度下完成的),可以获得多边形铁素体、或多边形铁素体和针状铁素体的显微结构;当冷却速度较快时(即:转换是在送出台面上完成的),可以获得贝氏体或马氏体的显微结构;在这样一个渐变过程中,在某个冷却速度区间内必然会出现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或者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和马氏体等多种混合物的显微结构。对比文件1所述比较例10已经公开了当冷却速度为21℃/秒时可形成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马氏体或维德曼司特顿铁素体的显微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技术启示,通过选择不同的冷却速度来获得本专利所述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的显微结构,从而得以解决对比文件1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并且这种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图20所述规律可以合理预料到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1、3和4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述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在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铸带厚度在10mm以下(参见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并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参见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9),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6或7进一步限定:在步骤(a)中形成的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低碳钢通过连续铸造工艺得到的奥氏体晶粒通常都是柱状晶粒,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并且对比文件3中也已经公开了铸带中奥氏体晶粒尺寸通常为宽150-250微米、长500微米(参见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的第7页倒数第2段),可见该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和7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9)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9保护一种生产钢带的方法。对比文件1(特开平7-118735A)公开了一种薄铸带连铸方法,其中原材料为低碳钢,特别是成分为C 0.036wt%、Si 0.019wt%、Mn 0.28wt%、S .015wt%、Al 0.025wt%的低碳钢(铝镇静低碳钢钢),将熔融的上述低碳钢连续铸造成板厚为4.0mm的铸带,然后进行15%压下率的热轧,在887~727℃的温度范围内,以21℃/秒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将钢带中的奥氏体晶粒转换为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马氏体或维德曼司特顿铁素体的显微结构,得到屈服强度为43.4kg/mm2(425.32MPa)的钢带(参见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页实施例部分、表1中的钢种1、表2和表3中的比较例10、图1-2)。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两者的区别仅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②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a)步骤中的所述钢带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③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冷却速度至少为100℃/秒,以形成屈服强度至少为450Mpa的显微结构”。根据这些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限定原材料并且控制铸带中的晶粒尺寸,还控制钢带中的显微结构。
关于区别特征①和②,对比文件3(WO00/42228A1)也公开了一种连续铸造生产钢带的方法,其中作为原材料的所述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并且在浇铸得到的铸带中奥氏体晶粒尺寸通常为宽150-250微米、长500微米(参见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11、说明书第5页第7-8段、第7页倒数第2段、图1-3)。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都涉及钢带的连续铸造方法,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低碳钢、尤其是铝镇静低碳钢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还明确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并且这些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也是用于进一步限定低碳钢原材料为常用的硅/锰镇静低碳钢,并控制铸带中的奥氏体晶粒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
关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4(贝尔顿讨论会会议录中的文章《“M”项目基础研究的应用》)公开了一种带钢浇铸工艺,其中图20表示了浇铸带钢中较粗奥氏体随着冷却速度的不同会得到不同的微观结构,从中可看出:具有粗大奥氏体晶粒的钢带随着冷却速度的提高,其抗拉强度逐渐增加(其屈服强度也会随之增加),并且其显微结构将会呈现出从全部多边形铁素体到马氏体的转变,当冷却速度较慢时(即:转换是在卷取温度下完成的),可以获得多边形铁素体、或多边形铁素体和针状铁素体的显微结构;当冷却速度较快时(即:转换是在送出台面上完成的),可以获得贝氏体或马氏体的显微结构;在这样一个渐变过程中,在某个冷却速度区间内必然会出现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或者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和马氏体等多种混合物的显微结构。对比文件1所述比较例10已经公开了当冷却速度为21℃/秒时可形成屈服强度为425.32MPa的显微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技术启示,通过选择更高的冷却速度来获得本专利所述更高屈服强度的显微结构,从而得以解决对比文件1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并且这种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图20所述规律可以合理预料到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1、3和4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9所述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在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铸带厚度在10mm以下(参见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并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参见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9),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11)从属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9或10进一步限定:在步骤(a)中形成的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低碳钢通过连续铸造工艺得到的奥氏体晶粒通常都是柱状晶粒,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并且对比文件3中也已经公开了铸带中奥氏体晶粒尺寸通常为宽150-250微米、长500微米(参见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的第7页倒数第2段),可见该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和10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12)从属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9或10进一步限定:它还包括使钢带在送出台面上通过,并且在步骤(c)中冷却钢带是在送出台面上进行的。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第4页第3段、图1-2):“钢带在冷却装置4(相当于本专利的送出台面)上通过,并且进行奥氏体转变期间的冷却钢带是在冷却装置4上进行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和10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13)从属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9或10进一步限定:连续铸造是用双辊铸造机进行的。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段、图2),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和10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14)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4保护一种利用包括下列步骤的方法生产的低碳钢。对比文件1(特开平7-118735A)公开了一种通过薄铸带连铸方法生产的钢带,其中原材料为低碳钢,特别是成分为C 0.036wt%、Si 0.019wt%、Mn 0.28wt%、S .015wt%、Al 0.025wt%的低碳钢(铝镇静低碳钢钢),将熔融的上述低碳钢连续铸造成板厚为4.0mm的铸带,在887~727℃的温度范围内,以21℃/秒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将钢带中的奥氏体晶粒转换为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马氏体或维德曼司特顿铁素体的显微结构,得到屈服强度为43.4kg/mm2(425.32MPa)的钢带(参见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页实施例部分、表1中的钢种1、表2和表3中的比较例10、图1-2)。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两者的区别仅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的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a)步骤中的所述钢带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③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冷却速度至少为100℃/秒,以形成多边形铁素体、贝氏体和马氏体的混合物和屈服强度至少为450Mpa的显微结构”。根据这些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限定原材料并且控制铸带中的晶粒尺寸,还控制钢带中的显微结构。
关于区别特征①和②,对比文件3(WO00/42228A1)也公开了一种连续铸造生产钢带的方法,其中作为原材料的所述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并且在浇铸得到的铸带中奥氏体晶粒尺寸通常为宽150-250微米,长500微米(参见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11、说明书第5页第7-8段、第7页倒数第2段、图1-3)。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都涉及钢带的连续铸造方法,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低碳钢、尤其是铝镇静低碳钢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还明确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并且这些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也是用于进一步限定低碳钢原材料为常用的硅/锰镇静低碳钢,并控制铸带中的奥氏体晶粒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
关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4(贝尔顿讨论会会议录中的文章《“M”项目基础研究的应用》)公开了一种带钢浇铸工艺,其中图20表示了浇铸带钢中较粗奥氏体随着冷却速度的不同会得到不同的微观结构,从中可看出:具有粗大奥氏体晶粒的钢带随着冷却速度的提高,其抗拉强度逐渐增加(其屈服强度也会随之增加),并且其显微结构将会呈现出从全部多边形铁素体到马氏体的转变,当冷却速度较慢时(即:转换是在卷取温度下完成的),可以获得多边形铁素体、或多边形铁素体和针状铁素体的显微结构;当冷却速度较快时(即:转换是在送出台面上完成的),可以获得贝氏体或马氏体的显微结构;在这样一个渐变过程中,在某个冷却速度区间内必然会出现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或者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和马氏体等多种混合物的显微结构。对比文件1所述比较例10已经公开了当冷却速度为21℃/秒时可形成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马氏体或维德曼司特顿铁素体并且屈服强度为425.32MPa的显微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技术启示,通过选择更高的冷却速度来获得本专利所述多边形铁素体、贝氏体和马氏体的混合物以及更高屈服强度的显微结构,从而得以解决对比文件1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并且这种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图20所述规律可以合理预料到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1、3和4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4所述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15)从属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在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铸带厚度在10mm以下(参见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并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参见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9),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
(16)从属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4或15进一步限定:在步骤(a)中形成的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低碳钢通过连续铸造工艺得到的奥氏体晶粒通常都是柱状晶粒,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并且对比文件3中也已经公开了铸带中奥氏体晶粒尺寸通常为宽150-250微米、长500微米(参见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的第7页倒数第2段),可见该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和15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根据对比文件1、3和4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6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及相关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815839.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