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有多种以上润滑定针效果钻孔用铝质盖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涂有多种以上润滑定针效果钻孔用铝质盖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656
决定日:2010-04-06
委内编号:5W117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49756.3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谢佾璋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永立诠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丛森
国际分类号:H05K 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专利相对于一篇由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而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无法从该篇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专利具有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3月19日授权公告的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涂有多种以上润滑定针效果钻孔用铝制盖板”,申请日为2006年11月27日,专利权人是永立诠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是谢佾璋。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涂有多种以上润滑定针效果钻孔用铝质盖板,其特征在于,包括:
铝基材层;
涂覆于该铝基材层上的第一混合物层;
涂覆于该第一混合物层上的第二混合物层;以及
涂覆于该第二混合物层上的第三混合物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有多种以上润滑定针效果钻孔用铝质盖板,其特征在于,该铝基材层厚度为50μm-200μm。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有多种以上润滑定针效果钻孔用铝质盖板,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混合物层具有第一硬度,该第二混合物层具有第二硬度,该第三混合物层具有第三硬度,且该第一硬度>第二硬度>第三硬度。”
针对上述专利权,谢佾璋(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公开号为CN1905780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5年7月25日,公开日为2007年1月31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申请日为2005年7月25日,公开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11月27日,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涂有多种以上润滑定针效果钻孔用铝质盖板,其特征在于,包括:
铝基材层;
涂覆于该铝基材层上的第一混合物层;
涂覆于该第一混合物层上的第二混合物层;以及
涂覆于该第二混合物层上的第三混合物层,其中该第一混合物层具有第一硬度,该第二混合物层具有第二硬度,该第三混合物层具有第三硬度,且该第一硬度>第二硬度>第三硬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有多种以上润滑定针效果钻孔用铝质盖板,其特征在于,该铝基材层厚度为50μm-200μm。”
合议组于2010年2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随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发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并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当庭陈述了证据1的图1中的铝箔层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铝基材层,淋膜层12相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混合物层,芯材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混合物层,润滑层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混合物层,并认为证据1中明确提出了上述三层对应的材料和能够起到一个润滑、缓冲作用从而防止断针的技术效果,其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该第一混合物层具有第一硬度,该第二混合物层具有第二硬度,该第三混合物层具有第三硬度,且第一硬度>第二硬度>第三硬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的认定
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人对其修改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为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一篇由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而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专利权人没有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认为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该证据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a、一种涂有多种以上润滑定针效果钻孔用铝制盖板,其特征在于,包括:
b、铝基材层;
c、涂覆于该铝基材层上的第一混合物层;
d、涂覆于该第一混合物层上的第二混合物层;以及
e、涂覆于该第二混合物层上的第三混合物层,
f、其中该第一混合物层具有第一硬度,该第二混合物层具有第二硬度,该第三混合物层具有第三硬度,且该第一硬度>第二硬度>第三硬度。
证据1公开了一种钻孔用高散热润滑铝制盖板,尤指一种增设有润滑层,使用润滑钻针,并缓冲其贯穿力量的高散热润滑铝制盖板(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段);包括铝箔层2(相当于特征b)(参见证据1图1);贴附于铝箔层2上的淋膜层12,其由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乙烯基酯类或聚丙烯晴其中一种混合无机填充剂而成(相当于特征c)(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4段、第3页倒数第2段、图1);以淋膜方式涂布淋膜层12的芯材11,其为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乙烯基酯类或聚丙烯晴等或半有机材料或牛皮纸(相当于特征d)(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4段、第3页倒数第2段、图1);涂布于芯材11上的润滑层3,其为壬酚聚乙二醇醚、聚乙二醇、聚乙烯醇或水溶性环氧树脂其中一种,或其等比例混合的混合物,或是另加上醇类或水混合而成(相当于特征e)(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3段、图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特征f,即:其中该第一混合物层具有第一硬度,该第二混合物层具有第二硬度,该第三混合物层具有第三硬度,且该第一硬度>第二硬度>第三硬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淋膜层12、芯材11以及润滑层3的材质不同,对于材质的硬度是一般物理常识,减少钻针的磨损与断针机率,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该铝制盖板的硬度应为最早接触钻针的那一层的硬度最软,其次的硬度才是逐渐增高,如此才能延长钻针寿命而降低断针机率,所以其硬度关系为淋膜层硬度 >芯材硬度>润滑层硬度,这是隐含公开的。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请求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一般常识结合到证据1的内容中,不符合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属于创造性范畴,证据1中没有任何关于硬度方面的记载,无法从证据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此外,证据1中的芯材和淋膜层的主成分相同,二者的硬度相当,淋膜层中添加有无机填充剂的主要作用是散热,与硬度无关,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的淋膜层12、芯材11以及润滑层3的材质不同,其硬度也不同,对于其硬度关系是否为淋膜层硬度 >芯材硬度>润滑层硬度,证据1中并没有明确记载。这是因为,证据1说明书第2、3页给出了上述三层的具体组成成分,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1段、说明书第4页关于发明优点的记载为:“当进行钻孔作业时,钻针可先经由润滑层,以使该钻针润滑并缓冲贯穿的力道,以避免孔偏或断针,而钻孔所产生的热能则可借由铝箔层及具有散热效果的淋膜层而带离,以减少钻孔摩擦发热而对印刷电路板材质产生影响,以延长钻针的使用寿命”。可见,证据1中的三层的硬度由于其构成成分不同而不同,证据1中的润滑层用以避免孔偏或断针,淋膜层用以散热,证据1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确给出3层的硬度关系为淋膜层硬度 >芯材硬度>润滑层硬度,也无法从证据1的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其中该第一混合物层具有第一硬度,该第二混合物层具有第二硬度,该第三混合物层具有第三硬度,且该第一硬度>第二硬度>第三硬度,因此,请求人认为淋膜层硬度>芯材硬度>润滑层硬度属于隐含公开的意见陈述没有任何依据,对其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f,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证据1隐含公开的内容,其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决定
宣告20062014975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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