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盒(深特蓝罐曲奇)
=0903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655
决定日:2010-04-07
委内编号:6W091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007809.2
申请日:2008-02-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3-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廖耿清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沙柏青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所示包装盒极其近似的正面图案设计形成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的形状及其他面的图案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显著影响,其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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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3月11日授权公告的200830007809.2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盒(深特蓝罐曲奇)”,申请日是2008年2月25日,专利权人是廖耿清。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0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与1997年8月27日出版的《国际商报》以及2002年7月3日公告的01355610.X号外观设计专利所示包装盒外观设计相近似,并分别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了详细分析对比,由此证明本专利与其申请日这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8)京求是内民证字第0030号公证书复印件9页;
附件2:01355610.X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附件3:第58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7页;
附件4:本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1月3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0年1月15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双方均逾期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2是01355610.X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所示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盒(金德泰蓝冠曲奇2)”,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所示内容属实,所示专利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确系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可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3.附件2所示为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外观设计产品相同,二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现对二者外观设计作如下对比认定:
本专利由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表示,所示包装盒的形状为扁正方体,主视图所示盒正面有一占据几乎全部盒面的圆形图案,该圆形图案周边有一圈间隔较小的小圆点,在圆形图案的上方有由不规则曲线图形和其内的英文字母组成的商标,在圆形图案中部有两行英文字母“BUTTER COOKIES”,在圆形图案下部有月牙形图案区,其上有交错排列的五块饼干图案;后视图所示包装盒背面主要为较小的说明性文字及与正面相同的商标图案和较小的人物图案;俯视图所示包装盒顶面为与正面相同的商标图案和较小文字;左视图和右视图所示包装盒侧面主要为与正面相同的五块饼干图案。(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由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表示,所示包装盒的形状为扁圆柱体,主视图所示盒正面有一占据几乎全部盒面的圆形图案,该圆形图案周边有一圈间隔较小的小圆点,在圆形图案的上方有由不规则曲线图形和其内的英文字母组成的标志图案,在圆形图案中部有两行英文字母“BUTTER COOKIES”,在圆形图案下部有月牙形图案区,其上有交错排列的五块饼干图案;俯视图、左视图所示包装盒侧面主要为斜线条图案和较小文字;右视图所示包装盒侧面主要为斜线条图案、五块饼干图案以及较小文字;仰视图所示包装盒侧面主要为与正面相同的标志图案以及较小文字;后视图所示背面无设计内容。(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鉴于本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故对二者色彩不作对比。二者所示包装盒正面均由圆形图案、不规则曲线图形和其内的英文字母组成的商标或标志图案、圆形图案中部有两行相同的英文字母、圆形图案下部有月牙形图案区及其上有交错排列的五块饼干图案,二者主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其整体形状不同,正面商标或标志图案及文字、饼干图形及排列以及侧面和背面的文字和部分较小图案有所不同。合议组认为,二者正面的圆形图案、上部标志或商标图案、中部文字设计、下部饼干图案视觉效果相近且构图基本相同,虽在标志或商标图案的外形和文字及饼干图案设计略有不同,但这些不同点仅为一般消费者不易觉察的细微差异,故二者正面图案设计极其近似;对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所示包装盒,其正面设计为一般消费者所关注,具有醒目的视觉效果,二者包装盒侧面和背面仅为较小的图案、线条或文字说明,相对于正面图案设计不易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而二者的形状设计均属包装盒的惯常设计,虽存在差别但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极其近似的正面图案设计形成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的形状及其他面的图案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显著影响,其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即已有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在先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所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30007809.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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