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纸(德芙牛奶巧克力)=0506-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纸(德芙牛奶巧克力)
=0506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652
决定日:2010-04-07
委内编号:6W091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58113.0
申请日:2006-05-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建省晋江市华佳食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3-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马斯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张凌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对于本专利和在先设计所示包装纸,根据本专利使用状态参考图及一般消费者常识,在包装产品后的使用状态下,其中部由左至右的区域形成产品包装的正面,为一般消费者所关注,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二者在产品包装正面的区域采用了相近的图案、色彩和基本相同的整体构图,并形成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7日授权公告的200630158113.0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纸(德芙牛奶巧克力)”,申请日是2006年5月24日,专利权人是马斯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福建省晋江市华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将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交的两份证据所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较,其设计风格、构图结构及视觉效果均相近似,本专利与证据1外观设计图案、色彩相近似,区别仅在于绸缎皱折图案的细微区别,本专利与证据2外观设计图案、色彩相近似,区别仅在于绸缎皱折图案及不同口味巧克力图案的细微区别,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2所示外观设计相近似并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200430088852.8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附件2:200430088857.0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0月27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2009年12月9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将本专利与证据1所示外观设计相比较,二者图案外观及布局差异明显,本专利的丝滑绸缎在整个包装的中上部,为不规则漩涡状布置,平滑弧线将包装纸大致分为上下两个区域,上半区为红棕色绸缎图案,下半区为单纯金黄色,巧克力位于中间偏右位置,有三个巧克力块露出,另一部分被绸缎遮盖;而证据1所示绸缎平滑有序,从包装纸最左端向右上方平滑延伸,一反S弧线将包装纸分为左右两部分,左部分为浅棕色,右部为酒红色,巧克力只有两个小块,置于酒红色区;二者的颜色组合、比例、对比度也不同;证据1中“DOVE”与“德芙”之间有白色弧线,本专利无此设计;二者其他文字色彩及排列也均有差异;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同,本专利显得简洁、清晰、明快,证据1所示外观设计显得厚重、华丽,二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2.将本专利与证据2所示外观设计相比较,除上述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外,证据2中还有多出的榛果田图案,本专利为丝滑牛奶巧克力包装纸,而证据2为榛子巧克力包装纸,故二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0年1月15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均逾期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结合本案证据,合议组首先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请求人提交证据1是200430088852.8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所示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4月27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纸(丝滑牛奶巧克力)”,经合议组核实,证据1所示内容属实,所示专利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确系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可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3.证据1所示为包装纸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外观设计产品相同,二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现对二者外观设计作如下对比认定:
本专利由主视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表示,简要说明记载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所示包装纸为左右带锯齿状的长方形,其背景图案为类似带皱折的绸缎图案,由左下方向右上方延伸的弧线将包装纸分为两个区域,其左上区类似红棕色绸缎图案,右下区为深褐色;包装纸中部偏左为上下排列的“DOVE”和“德芙”较大白色文字,中部偏右为分成三小格的整块巧克力图案,其部分被绸缎图案遮盖,由使用状态参考图可见该中部图案所在区域在使用状态下为产品包装的正面;包装纸的上下部还有其他较小文字、条形码等图案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由主视图表示,简要说明记载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所示包装纸为长方形,其背景图案为类似带皱折的绸缎图案,类似反S形的弧线将包装纸分为两个区域,其左部区类似红棕色绸缎图案,右部区类似红褐色绸缎图案;包装纸中部偏左为上下排列的“DOVE”和“德芙”较大白色文字,二者之间有白色弧线,中部偏右为分成两小格的整块巧克力图案,其部分被绸缎图案遮盖;包装纸的上下部还有其他较小文字、条形码等图案设计。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所示包装纸整体形状均为长方形,其背景图案均为类似带皱折的绸缎图案,并分为深浅两个区域,色彩分别为红棕色与深褐色或红褐色,中部均有“DOVE”和“德芙”较大白色文字及巧克力图案;二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本专利包装纸有锯齿装设计,二者绸缎图案的皱折纹理及区域划分不同,巧克力图案的小格数量及位置有所不同,另在色彩对比及其他较小图案和文字存在不同。合议组认为,对于本专利和在先设计所示包装纸,根据本专利使用状态参考图及一般消费者常识,在包装产品后的使用状态下,其中部由左至右的区域形成产品的正面,为一般消费者所关注,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而其他部分形成产品包装的背面或封边区,不会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二者在形成产品包装正面的区域,均为以类似绸缎图案呈左右深浅分区,并有整体构图基本相同的“DOVE”和“德芙”较大白色文字及巧克力图案,其色彩虽不完全相同,但整体色系相近,由此形成了相近似的产品包装正面区域视觉效果;虽然巧克力图案的小格数量和具体布置方向有所不同,但对整体构图并不构成显著影响,在背景图案的区域划分和皱折图案上二者虽在展开图显示有前述差别,但在前述产品包装正面区域其差异并不明显,对产品包装正面区域视觉效果并不具显著影响;至于二者其他文字和图案的差异,明显为局部的细微不同或者位于不受一般消费者关注的产品包装背面或封边区。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形成产品包装正面的区域,采用了相近的图案、色彩和基本相同的整体构图并形成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其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显著影响,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即已有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在先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30158113.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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