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蓄电池在线测试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660
决定日:2010-04-07
委内编号:5W118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18464.8
申请日:2007-02-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州福光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进滨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韩冰
国际分类号:G01R 31/36, G08C 17/02,G08C 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定一项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在说明书中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判断标准。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现该方案,则认为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的公开是不充分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2日授权公告的ZL200720118464.8号、名称为“蓄电池在线测试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张进滨,申请日是2007年2月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蓄电池在线测试装置,包括单体测量模块,CPU控制模块,电源模块,CPU控制模块控制单体测量模块和电源模块,并将测量结果和电源模块信息传输到CPU控制模块存储、处理,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模块上并联有一恒流模块,使电源模块和恒流模块输出的电流恒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蓄电池在线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电源模块包括电源、充放控制模块,对电池的充、放电并进行控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蓄电池在线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CPU控制模块由显示器、控制开关、CPU、键盘及USB模块组成,该CPU控制模块对电源模块、单体测量模块进行控制,并对单体测量模块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存储和处理。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蓄电池在线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单体测量模块是有线单体测量模块或无线单体测量模块。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蓄电池在线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单体测量模块包括用于电池单体数据采集的射频芯片、处理电池单体数据的处理芯片(CPU)和用于数据的发送接收的发射接收天线。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蓄电池在线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模块中的电源正极串接一接触器。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蓄电池在线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该接触器的两端并联一个大功率旁路二极管。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蓄电池在线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设有辅助电缆连接头和连接线。”
针对上述专利权,福州福光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的权利要求是全部权利要求1-8;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6、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5、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7份证据:
证据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第三届中国通信网络运维年会》的首页、第3-5页、第54-74页、第260-272页的复印件,共38页;
证据3:专利号为200620075109.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8页;
证据4:专利号为200720169358.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7页;
证据5:申请号为02112362.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2页;
证据6:请求人声称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绘制的附图1页;
证据7:编号为GB50054-9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首页及第2-3页的复印件,共3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首先,本专利说明书中对“恒流模块”的技术功能、作用及如何工作均未作任何说明,以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本专利,更无法从说明书的描述来实现本专利的目的;其次,关于“电源模块”,根据本专利的文字记载及附图1-3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该模块的输入电源是“市电”还是直流电,且图2、图3示出的该模块的接线端子不对应,图1与图2示出的本专利蓄电池在线测试装置的电源接线端子也完全不符,对于这些图示不一致的内容,说明书中也不存在任何相关的文字说明,而且根据证据6可知,说明书中对于“电源模块”中的“接触器”以及“大功率的旁路二极管”的工作原理也没有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再者,关于本专利蓄电池在线测试装置的工作原理,说明书中记载的“当要给蓄该电池组放电时,测试装置输出电压把该组蓄电池的电压提升”以及“放电结束,慢慢降低提升的电压,实现恒流充电”均是违背科学常理,无法实现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本专利中的“恒流模块”、“电源模块”、以及本专利的工作原理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或证据4不具备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或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7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5、或者证据4和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2、证据7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2月1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0年3月16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2月3日收到了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19日提交的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其中指出:(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对于“恒流模块”,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相关部分明确指明“所述电源模块上并联有一恒流模块,使电源模块和恒流模块输出的电流恒定”,结合附图2可以更清楚看出,恒流模块功能就是使电源模块和恒流模块输出的电流恒定,以便与串接的电池一起,输出恒定的电流,以解决全在线电池测试的技术问题,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中的上述内容,可以清楚了解恒流模块的技术功能、作用及如何工作,可以重现本专利。关于“电源模块”,由图2可知,市电是经整流器输入该模块,图2中电源模块接的市电输入,即为图1中的第三个端子,图3中简化了市电输入这一个端子,这些微小的简化不影响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证据6并非本专利的公开内容,“接触器”以及“大功率的旁路二极管”的工作原理是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的技术。关于本专利装置的工作原理,在蓄电池放电测试过程中,蓄电池组的电压下降,需要提升其电压,通过在被测蓄电池组外加压的过程使得总输出电流恒定;充电过程中,被测蓄电池组电压上升,如果要实现恒流充电,需要降低本专利装置提升的电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晓的技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本发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法确认,证据3、4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2010年2月24日,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人王美花、公民代理石卫涛和蔡磊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福州市鼓楼区博深专利代理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钟子敏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的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1-8,本专利权利要求1、4、6、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证据5。
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最主要的发明点是恒流模块与电源模块一起工作,达到“使电源模块和恒流模块输出的电流恒定”这种效果。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整个说明书都没有对“恒流模块”本身如何工作、其与电源模块的连接关系作出说明,附图2本身就存在不清楚的地方,且说明书中没有对附图2进行描述的文字,因此不清楚恒流模块、电源模块到底如何工作使得输出的电流恒定;而且,如果恒流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其与电源模块并联后无法实现使输出电流恒定的上述效果。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恒流模块与电源模块是并联关系,说明书中多处描述了恒流模块,且恒流模块的功能是使恒流模块和电源模块的输出电流恒定;本专利中的恒流模块不等同于恒流源,该恒流模块的结构与公知的不太一样,但其核心功能是公知技术,其功能就是与电源模块一起实现恒流;关于电源模块,本专利图1中被测蓄电池所在支路显示的正负极对应于图2中电源模块的正负极,图2的市电输入一端在图1中没有显示。
双方还对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判定一项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在说明书中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判断标准。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现该方案,则认为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的公开是不充分的。
具体到本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涉及一种蓄电池测试装置,为了克服现有的蓄电池容量测试方法中存在的浪费电能、易发生事故、操作复杂的缺陷,本专利提供一种操作方便、无需外加负载就可对通讯设备进行安全的、直接在线大电流放电的蓄电池在线测试装置。本专利的蓄电池在线测试装置包括单体测量模块、CPU控制模块和电源模块,CPU控制模块控制单体测量模块和电源模块,并将测量结果和电源模块信息传输到CPU控制模块存储、处理,在电源模块上并联有一恒流模块,使电源模块和恒流模块输出的电流恒定。通过上述技术方案,本专利无需新增发热负载,节能,实现了分组在线恒流放电,安全、有效测量蓄电池容量的技术效果。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的主要改进在于“电源模块上并联有一恒流模块,使电源模块和恒流模块输出的电流恒定”,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也认可了这一点。而对于与上述改进点密切相关的“恒流模块”和“电源模块”,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电源模块23上并联有一恒流模块24,使电源模块和恒流模块输出的电流恒定”,并没有对该恒流模块、电源模块的结构进行具体说明,也未详细记载这两种模块的工作原理;而且本专利的附图2中也仅是以方框图形式示出了“恒流模块”、“电源模块”这两个模块,并没有示出这些模块内部的具体结构。同时,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在描述本专利蓄电池在线测试装置的工作原理时仅是记载了“使用时,通过无缝连接把测试装置串联到通讯系统中两组蓄电池中的一组,当要给蓄该电池组放电时,测试装置输出电压把该组蓄电池的电压提升,当电压高于整流器48V输出电压时,该蓄电池组即对用电设备供电。放电结束,慢慢降低提升的电压,实现恒流充电”,并没有明确说明该蓄电池在线测试装置中的“恒流模块”、“电源模块”如何工作使得输出的电流恒定。此外,本专利中的“恒流模块”也并非是本领域公知的恒流源,恒流源通常仅能使得该模块所在的支路的电流恒定,而不能使恒流模块和与其并联的电源模块输出的电流恒定,而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也认可本专利中的恒流模块不等同于恒流源,本专利的恒流模块的结构与公知的不太一样。
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恒流模块”、“电源模块”要实现的功能或效果,并未记载其具体结构或工作原理,即说明书对于“恒流模块”、“电源模块”的说明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本发明,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上述与“恒流模块”、“电源模块”相关的技术内容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多处描述了恒流模块,明确记载了恒流模块与电源模块是并联关系,恒流模块的功能就是使电源模块和恒流模块输出的电流恒定,以便与串接的电池一起,输出恒定的电流,以解决全在线电池测试的技术问题,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中的上述内容,可以清楚了解恒流模块的技术功能、作用及如何工作,可以重现本专利。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恒流模块时,均是笼统地记载“电源模块上并联有一恒流模块,使电源模块和恒流模块输出的电流恒定”,即仅说明了“恒流模块”、“电源模块”要实现的功能或效果,并未说明其具体结构和工作原理,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无法得知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来实现本专利所述恒流模块、电源模块的功能,进而也无法解决全在线电池测试的技术问题,因此,对专利权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与“恒流模块”、“电源模块”相关的技术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上述未清楚、完整地公开的技术内容涉及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8应当被宣告无效。
2.关于其它无效理由
鉴于权利要求1-8应当被全部宣告无效,因此本决定中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加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2005124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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