钎焊板式换热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钎焊板式换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722
决定日:2010-04-07
委内编号:5W116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31253.5
申请日:2008-01-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2-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宋晓晖
国际分类号:F28D 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权利要求新颖性时,针对的对象是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如果现有技术中公开了与之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且两者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钎焊板式换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820031253.5,申请日是2008年1月18日,专利权人是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钎焊板式换热器,包括上、下端板和多片换热板,换热板位于上、下端板之间,换热板上设有角孔,角孔形成换热器介质进出通道,换热板按凹凸波纹分为两种类型,两种类型的换热板波纹组合形成冷热介质的两组流道,其特征是流入相变介质的角孔周围设有至少2圈密封区,所述密封区由换热板的凹凸面相贴合形成,同一换热板上的相邻密封区的凹凸不同并由斜面连接,介质进出通道通过密封区上设置的导流通道和流道连接,所述导流通道为:由角孔向四周,依次设置截流口、均衡分流口,截流口设置在连接密封区的斜面上,相贴合的两换热板中,至少一片上设有至少一个截流口;均衡分流口位于两道斜面间的密封区上,所述密封区上设有至少一个均衡分流口,各换热板上的均衡分流孔位置对应,从上至下形成均衡分流通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钎焊板式换热器,其特征是流入相变介质的角孔周围设有2圈密封区,连接两密封区的斜面上设有至少一个截流口。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钎焊板式换热器,其特征是流入相变介质的角孔周围设有3圈密封区,连接所述3圈密封区的两道斜面上分别设有至少一个截流口,中间一圈的密封区上设有至少一个均衡分流口,各换热板上的均衡分流孔位置对应,从上端板至下端板形成贯通孔。”
针对本专利,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0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和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以及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45778C(专利号为96198973.4)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99579C(专利号为94192808.X)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
附件4: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沪公鉴专咨字[2006]003号司法鉴定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附件5: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沪公鉴专咨字[2006]004号司法鉴定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与附件1-5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1月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2月2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3-5的原件。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5)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1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6)用附件3、4、5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3在先使用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其中附件4、5的鉴定书分别对应附件1、2的专利产品。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使用方式。合议组就上述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请求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2,附件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2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新颖性时,针对的对象是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如果现有技术中公开了与之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且两者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钎焊板式换热器。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钎焊板式换热器(参见附件1说明书附图1-3及说明书第3页第23行至第5页第16行),该换热器的包括底部外盖板、顶部外盖板和多片传热板,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下端板和位于上下端板之间的多片传热板(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23-28行,附图1、2);该换热器传热板上设有两个进口和两个出口,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角孔,所述进口和出口形成换热器介质进出通道;附件1中的传热板为凹凸波纹两种类型的传热板,两种类型的换热板波纹组合形成冷热介质的两组流道;附件1中的板式换热器在流入相变介质的进口周围设有3圈密封区(第一区19,第二区20,第三区21,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16-25行,说明书附图3),所述密封区由换热板的凹凸面相贴合形成,同一传热板上的相邻密封区的凹凸不同并由斜面连接(参见附件1说明书附图3),附件1中的介质进出通道通过密封区上设置的导流通道和流道连接;在进口周围依次设置截流口和均衡分流口(第一孔口9A,第二孔口16A),截流口设置在连接密封区的斜面上,相贴合的两换热板上均设有截流口;中间一圈的密封区上位于两道斜面间,其上设有均衡分流口,各传热板上的均衡分流孔位置对应,从上至下形成均衡分流通道(参见附件1说明书附图3)。由于权利要求1中包括“流入相变介质的进口周围设有3圈密封区”的钎焊板式换热器的技术方案,由前述对附件1公开内容的描述可知,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全部的技术特征,且两者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由前述分析可知,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1的同一个技术方案公开,也就是说,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同,且两者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当设置有2圈密封区时其技术方案中不存在“均衡分流口”和“均衡分流通道”,基于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是包括“流入相变介质的角孔周围设有2圈密封区”这一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其形式上引用了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及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实施例2),当“流入相变介质的角孔周围设有2圈密封区”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不可能存在“均衡分流口”和“均衡分流通道”,因此,其应当作为独立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附件2公开了一种钎焊板式换热器(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5页,图1-3),附件2中的外盖板和换热板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上、下端板和位于上下端板之间的多片传热板,附件2中的入口和出口分别相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角孔,该入口和出口形成换热器介质通道。附件2中的换热板为凹凸波纹两种类型的传热板(参见附件2说明书附图3),两种类型的换热板波纹组合形成冷热介质的两组流道,并且,附件2中的板式换热器在流入相变介质的进口周围设有2圈密封区,该密封区由传热板的凹凸面相贴合形成(参见附件2说明书附图3),同一换热板上的相邻密封区的凹凸不同并由斜面连接(参见附件2说明书附图3),介质进出通道通过密封区上设置的导流通道和流道连接(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8-11行),所述的导流通道为:由流入相变介质的入口向四周设置有截流口(孔18,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5页第15-18行,说明书附图3),所述截流口(孔18)设置在传热板上,并位于连接两密封区的斜面上(参见附件2说明书附图3)。通过比较,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也就是说,附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
鉴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3应予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予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31253.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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