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陶瓷砖的布料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陶瓷砖的布料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702
决定日:2010-04-08
委内编号:5W118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58086.4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何炜珊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唐君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B28B 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应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能够清楚地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620058086.4、申请日为2006年04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16日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唐君。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陶瓷砖的布料机构,其特征在于:至少两组布料机构(8、9)按一定的顺序前后排列安装在导向导轨(3)上,每套布料机构由独立安装在机架(2)上的驱动机构和传动机构独立传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陶瓷砖的布料机构,主要包括机架(2)、底板(7)、第一驱动机构(1)、第二驱动机构(6)、导向导轨(3)、布料大斗(10)、布料格栅(11)、第一布料小斗(12)、第二布料小斗(13)、第一布料机构(8)、第二布料机构(9)、第一传动机构(4)、第二传动机构(5),其特征在于:第一驱动机构(1)、导向导轨(3)、第二驱动机构(6)、底板(7)安装在机架(2)上,布料格栅(11)、第一布料小斗(12)分别安装在第一布料机构(8)上,第二布料小斗(13)安装安装在第二布料机构(9)上,第二布料机构(9)和第一布料机构(8)按前后顺序排列安装在导向导轨(3)上,同时也位于底板(7)的上面,第一驱动机构(1)通过第一传动机构(4)传动第一布料机构(8),第二驱动机构(6)通过第二传动机构(5)传动第二布料机构(9),即第一布料机构(8)、第二布料机构(9)分别在导向导轨上前后运动;布料大斗(10)固定安装在机架(2)上,同时也位于第一布料小斗(12)、第二布料小斗(13)的上方。”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何炜珊于2009年12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没有说明第一布料机构8、第二布料机构9的技术特征,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说明书得出布料机构完整的技术方案,也不能实现说明书所描述的“同时具有推料的功能”,导致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2月2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2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3月3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及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过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法条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
3、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根据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权利要求1缺少如下必要技术特征:安装在布料机构上的第一布料小斗、第二布料小斗、布料大斗、布料格栅和底板。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一层布料机构安装在另一层布料机构上导致的布料功能及效率的局限性,因此提供了一种两组或多组活动布料机构由两组或多组传动机构独立传动、使活动布料机构在导向导轨上按设计的一定顺序前后移动、将陶瓷粉料送入压机模具布料的布料机构,从而达到布料方式更多、效率更高的目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至少两组布料机构按一定的顺序前后排列安装在导向导轨上,每套布料机构由独立安装在机架上的驱动机构和传动机构独立传动”,上述技术特征的总和足以构成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一次布料”机构和“二次布料”机构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能够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并解决其技术问题。关于安装在布料机构上的第一布料小斗、第二布料小斗、布料大斗、布料格栅和底板,合议组认为上述技术特征只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布料机构具体结构的一个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采用现有技术中的布料机构,只要将布料机构按照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式驱动、传动并安装即可。因此,安装在布料机构上的第一布料小斗、第二布料小斗、布料大斗、布料格栅和底板并不是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应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能够清楚地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没有具体描述第一布料机构、第二布料机构本身的结构,第一布料机构中第一布料小斗和布料隔栅的结构特征及连接关系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布料机构、第一布料小斗和布料格栅的名称并结合其作用能够清楚何种结构能够实现其作用,同时本专利的附图1中也示出了各部件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2中所限定的第一布料机构、第二布料机构、第一布料小斗和布料格栅的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其次,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 “布料格栅(11)、第一布料小斗(12)分别安装在第一布料机构(8)上,第二布料小斗(13)安装在第二布料机构(9)上”和“布料大斗(10)固定安装在机架(2)上,同时也位于第一布料小斗(12)、第二布料小斗(13)的上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2中的以上表述及本专利中对布料格栅、第一布料小斗、第二布料小斗、布料大斗的工作方式及其作用的描述,能够确定它们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能够清楚地获知并实施一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则应认为说明书的撰写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如何推料,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也不能完成布料,因此权利要求2既不能完成布料也不能完成推料,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3段已经明确记载了布料机构的工作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能够清楚地获知并完成布料;其次,如请求人所述,推料是制造陶瓷砖必须的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从现有技术中选择合适的推料部件用于本专利。因此,根据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完成布料和推料,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不符合原专利法实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058086.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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