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频标签(SP-TGS-300)=1002-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射频标签(SP-TGS-300)
=100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720
决定日:2010-04-14
委内编号:6W091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060556.5
申请日:2008-03-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7-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秀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黄玉平
参审员:张凌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在标签卡的整体形状及长条槽孔设计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正面的产品说明性字母文字设计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影响,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9年7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830060556.5号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是“射频标签(SP-TGS-300)”,申请日是2008年3月6日,专利权人是上海秀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0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本专利权相同和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中国电子商情 RFID射频识别技术与应用》杂志2008年2月第1期封面、出版信息页及相关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2是《中国电子商情 RFID射频识别技术与应用》杂志2007年12月第6期封面、出版信息页及相关页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均为长方形,外轮廓为斜面,一端有一长槽形孔;二者主要不同点是,附件1正面的平面图案为产品标贴或印制图案,但本专利产品在推向市场时,在该部位也会有相应的产品标贴或印制图案,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相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与附件2相比较,二者为相同的外观设计。应当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0月10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09年12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指出如对本案合议组人员有回避请求的,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天内提交书面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同日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月26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并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合议组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和附件2涉及的杂志全年合订本整本原件,并坚持原有观点,认为附件1、附件2中所公开的有源配置标签(卡式)都是一种用于识别身份的卡式有源射频标签,均与本专利属于同类产品,二者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当庭请求人还演示了实物。
在以上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附件1是《中国电子商情 RFID射频识别技术与应用》杂志2008年2月第1期封面、出版信息页及相关页复印件,合议组当庭核对了附件1涉及的杂志全年合订本整本原件,其内2008年2月第1期杂志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中国电子商情 RFID射频识别技术与应用》杂志2008年第1期封面载有“2月号 双月刊 2008年总第597期 ISSN 1006-66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主管”,在出版信息页中载有“2008年2月1日出版第3卷第1期总第13期 中国电子商情 2008年2月第1期总第597期 编辑三部:RFID技术与应用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刊号: ISSN 1006-6675 CN11-3468/F 广告经营许可证:京海工商广字0271号”等信息,其出版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8年3月6日),属于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
本专利授权公告共有6幅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俯视图,从各视图观察,本专利为有一定厚度的长方形片状体,外轮廓呈斜面设计,片状面的一端有一长条槽孔,背面左下部有一长方形标识区。详见本专利附图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内所附的《中国电子商情 RFID射频识别技术与应用》杂志第1期内公开了一款有源配置标签(卡式)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从整体观察,在先设计为有一定厚度的长方形片状体,外轮廓呈斜面设计,片状面的一端有一长条槽孔,在主要面中有一长方形框,其内有三行产品说明性字母文字。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为起标识作用的卡式标签,用途相同,二者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对比较,二者主要不同点为:本专利正面无文字设计,且显示了标签卡的背面,在先设计正面有长方形框,其内有三行产品说明性字母文字,未显示标识卡的背面。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效果观察,本专利标识卡的背面为常见的长方形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在先设计正面的产品说明性字母文字的设计只视为是文字图案,在标签卡的整体形状、外轮廓斜面设计及一端长条槽孔设计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上述差异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4.鉴于从上述评述中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授权条件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30060556.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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