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液体溶气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719
决定日:2010-04-15
委内编号:4W028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5105936.X
申请日:2000-12-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有刚
授权公告日:2006-03-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能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王森
国际分类号:C02F 3/16, B01F 3/04, B01F 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中对某一技术特征的限定存在矛盾,从而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95105936.X,申请日为1995年6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液体溶气装置,包括一个带有进、出口的壳体和支承在所述壳体内的转动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为变距螺旋叶轮,所述变距螺旋叶轮的叶片的边缘形状,从进口端至出口端的轨迹方程为:
Xi=a?Cosθi
Yi=a?Sinθi
Zi=b?θim
式中:Xi、Yi、 Zi---叶轮叶片边缘任意点的座标;
a---叶轮半径;
θi---螺旋叶片任意点的扭转角度;
m---变距螺旋系数,可在0<><>
b---L/2πm,其中:L为叶轮长度
所述进、出口沿所述变距螺旋叶轮的轴向方向布置在所述壳体的两端,所述进口与液气混合管相通,所述出口与溶气流体管相通。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溶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变距螺旋叶轮的轴的两端由轴承座支承,所述的轴承座的外环和支座之间通过3根或3根以上辐条连接在一起。”
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2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就请求人明确的上述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若权利要求中对某一技术特征的限定存在矛盾,从而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叶轮长度进行限定,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b值范围,从而无法获得实现发明目的的装置,因此无法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认为:变距叶轮长度就是叶轮一端到另一端的长度,由于变距叶轮由一平板绕中心轴3扭曲360度制成,则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叶轮边缘轨迹方程中的θ应在0到2π之间, L的长度是旋转由0转到2π的长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成套设备的规模,壳体的大小,以及处理能力的大小,可以自由选择叶轮长度的大小,并不需要特殊的限定,同时根据叶轮边缘轨迹方程中的参数含义,很容易算出b值。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变距螺旋叶轮的叶片边缘轨迹方程,包括叶片边缘任意点X、Y、Z三个方向坐标的函数计算式,其中边缘上对应任意扭转角度θi的点的Z轴坐标为Zi=b?θim。但权利要求1并未对叶轮长度L做出明确限定,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叶轮长度的通常理解是叶轮从一端到另一端的轴向长度。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行至第3页第7行中明确记载了“参照图1-4,本发明液体溶气装置的圆柱形的壳体1内装有变距螺旋叶轮2。变距叶轮2是由一平板绕中心轴3扭曲360°制成,螺距沿轴向液气流动方向递减”,根据以上记载的叶轮加工方式可知轨迹方程中的扭转角度θi应在[0,2π]之间,叶轮的长度L应当等于θi分别取0和2π角度时在Z轴上的高差。专利权人也认为叶轮长度就是叶轮一端到另一端的长度,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叶轮边缘轨迹方程中的θ应在0到2π之间, L的长度是旋转由0转到2π的长度。由此根据权利要求1限定的轨迹方程,θ分别为2π和0时的Z值之差就是叶轮长度L,即b?(2π)m-b?0m=b?(2π)m=L?(2π)m/2πm=2(m-1)?L应当在数值上等于L,但是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叶轮边缘轨迹方程中的变距螺旋系数m为0<><>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其未对叶轮长度L作出进一步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上述缺陷,在从属权利要求2中仍然存在。所以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95105936.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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