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充电池专用的温控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充电池专用的温控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709
决定日:2010-04-15
委内编号:5W118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60171.4
申请日:2006-06-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雪飞
授权公告日:2007-06-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梁安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哈雅坤
参审员:田宁
国际分类号:H01M 10/50,G05D 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确定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6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充电池专用的温控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620060171.4,申请日是2006年06月12日,专利权人是梁安明。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充电池专用的温控器,包括壳体(1)及装置于壳体(1)中的温控机构和设置于壳体(1)端面且与温控机构相电连接的二接线脚(2),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为扁平状的长方形外壳,其包括底壳(3)和盖置于底壳(3)上的盖板(4),其中所述底壳(3)的底部一体形成有可与充电池组的侧壁紧贴一起的楔合面(5),所述温控机构装置于底壳(3)中,所述盖板(4)盖置于底壳(3)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充电池专用的温控器,其特征在于上述楔合面(5)为由一体设置于底壳(3)底部两侧的斜面(31)和设置于二斜面(31)之间的底面(32)构成的截面呈梯形结构的楔合底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充电池专用温控器,其特征在于上述楔合面(5)为由一体设置于底壳(3)底部两侧的斜面(31)构成的截面呈三角形结构的楔合底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池专用温控器,其特征在于上述楔合面(5)为一体设置于底壳(1)底部的弧形楔合底面。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充电池专用的温控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底壳(3)的四周侧边上分别设有多个卡销(6),上述盖板(4)的底面四周相对应地设置有多个可供卡销(6)卡装的卡孔(7),上述盖板(4)通过卡销(6)与卡孔(7)的相卡装而可靠地盖合于底壳(3)上。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充电池专用温控器,其特征在于上述盖板(4)的底面四周分别设有多个卡销(6),上述底壳(3)的四周侧边上相对应地设有多个可供卡销(6)卡装的卡孔(7)、上述盖板(4)通过卡销(6)与卡孔(7)的相卡装而可靠地盖合于底壳(3)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充电池专用的温控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壳体(3)的一端设有卡销(6),且其另一端的侧边上设有卡孔(7),上述盖板(4)的底面两端相对应地分别设有卡孔(7)和卡销(6),上述盖板(4)通过卡销(6)与卡孔(7)的相卡装而可靠地盖合于底壳(3)上。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充电池专用的温控器,其特征在于上述温控机构包括静触片(8)、动触片(9)、双金属片(10)、其中静触片(5)固定于底壳(3)的底部,所述动触片(6)通过其一端固定在底壳(3)的侧边上和另一端与静触片(8)的静触端相触接而装置底壳(3)中,且位于静触片(5)的上面还设置有多根与底壳(3)的内侧壁连为一体的绝缘隔条(33),所述双金属片(10)夹置于与绝缘隔条(33)与动触片(9)之间。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充电池专用的温控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双金属片(10)与静触片(8)之间还设有正温系数热敏电阻片(20),上述底壳(3)内位于安装于双金属片(10)底部的位置设有可供正温系数热敏电阻片(20)的嵌装的凹槽(34),所述正温系数热敏电阻片(20)安装于凹槽(34)中。”
针对本专利,王雪飞(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专利号为200620060171.4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6月27日,共9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2001年02月27日的日本专利特开2001-57205A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原文共11页,译文共7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1997年11月18日的美国专利US5689173A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原文共18页,译文共11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03229478.6、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3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3其中之一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3其中之一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2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0年2月3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3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出席,专利权人未参加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使用上述对比文件1-3作为证据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及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书面意见一致,并就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1)关于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使用对比文件1单独评述,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2)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①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中: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由于不具备新颖性,也就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再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或者用对比文件1、2结合评述,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②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的壳体包括底壳和盖置于底壳上的盖板,而对比文件2的壳体为一体结构,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再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提交了3份证据,即对比文件1-3。专利权人未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对比文件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发表意见。经合议组核实,上述对比文件1-3均为专利文献,且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的明显瑕疵,因而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对对比文件1、2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由于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3均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1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充电池专用的温控器,包括壳体(1)及装置于壳体(1)中的温控机构和设置于壳体(1)端面且与温控机构相电连接的二接线脚(2),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为扁平状的长方形外壳,其包括底壳(3)和盖置于底壳(3)上的盖板(4),其中所述底壳(3)的底部一体形成有可与充电池组的侧壁紧贴一起的楔合面(5),所述温控机构装置于底壳(3)中,所述盖板(4)盖至于底壳(3)上。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保护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译文第0018-0020段,附图1、2):一种电池保护器10(对应于本专利的充电池专用的温控器),包括扁平状长方体壳体本体11(对应于本专利的壳体)及装置于壳体本体11的内部空间中的功能部件(对应于本专利的温控机构),壳体本体11由上下分割的上壳体构件12(对应于本专利的盖板)以及下壳体构件13(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壳)构成,从壳体本体11的一侧端面向外部伸出一端接线端14a(对应于本专利的一个接线脚),从壳体本体的相对两侧的端面11b及11c向外侧伸出两个接线端15a、15b,使用时可以选择15a、15b的任意一个(对应于本专利的另一个接线脚),所述下壳体构件13的两侧面形成倾斜的斜面(对应于本专利的楔合面)以便有效容纳在电池组内相邻电池的间隙中,且从附图1中可以看到,功能部件装置于下壳体构件13中,所述上壳体构件盖置于下壳体构件上。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l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都属于电池专用充电保护装置的技术领域,同样都解决了充电池专用温控精确、体积小巧、结构简单、装配方便的技术问题,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并都能产生能够对电池充电提供安全、可靠保护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l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其特征在于上述楔合面(5)为由一体设置于底壳(3)底部两侧的斜面(31)和设置于二斜面(31)之间的底面(32)构成的截面呈梯形结构的楔合底面。
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如图1和2所示,热保护器与充电电池的楔合面的截面呈梯形,其中下壳体构件13的外形由底部两侧的斜面和平直底面构成,因此底部两侧的斜面构成截面梯形的两边,平直底面构成截面梯形的底边。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确定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充电池专用温控器,其特征在于上述楔合面(5)为由一体设置于底壳(3)底部两侧的斜面(31)构成的截面呈三角形结构的楔合底面。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译文第0002段):各相邻电池之间和电池组的外壁形成三角形的间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截面呈梯形的楔合面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为了快速、准确地感受到充电电池的温度以控制电池组的工作,很容易地想到将楔合面的截面设计成与间隙完全贴合的三角形,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4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池专用温控器,其特征在于上述楔合面(5)为一体设置于底壳(1)底部的弧形楔合底面。
与上文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相类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截面呈梯形的楔合面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结构、大小的电池组形状,根据实际需要,为了快速、准确地感受到充电电池的温度以控制电池组的工作,很容易地想到将楔合面的截面设计成与间隙部分贴合的弧形楔合底面,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关于权利要求5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充电池专用的温控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底壳(3)的四周侧边上分别设有多个卡销(6),上述盖板(4)的底面四周相对应地设置有多个可供卡销(6)卡装的卡孔(7),上述盖板(4)通过卡销(6)与卡孔(7)的相卡装而可靠地盖合于底壳(3)上。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仪表外壳的底座和表盖连接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一种仪表外壳,具有底座1(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壳)、底座内腔以及盖合在内腔上的表盖2(对应于本专利的盖板),底座上有卡槽4(对应于本专利的卡孔),表盖上设有与卡槽4相对应的弹性夹卡6(对应于本专利的卡销)。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的这种仪表外壳的底座和表盖连接的方法采用了卡槽(对应于本专利的卡孔)与弹性夹卡(对应于本专利的卡销)相扣的方式,达到了装配方便、迅速、稳定的效果,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还能够采用底壳上设卡销,盖板上设有与卡销相对应的卡孔的装配连接方式,并且将这种装配连接的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任何创造性劳动的。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 关于权利要求6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充电池专用温控器,其特征在于上述盖板(4)的底面四周分别设有多个卡销(6),上述底壳(3)的四周侧边上相对应地设有多个可供卡销(6)卡装的卡孔(7)、上述盖板(4)通过卡销(6)与卡孔(7)的相卡装而可靠地盖合于底壳(3)上。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仪表外壳的底座和表盖连接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一种仪表外壳,具有底座1(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壳)、底座内腔以及盖合在内腔上的表盖2(对应于本专利的盖板),底座上有卡槽4(对应于本专利的卡孔),表盖上设有与卡槽4相对应的弹性夹卡6(对应于本专利的卡销)。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的这种仪表外壳的底座和表盖连接的方法采用了卡槽(对应于本专利的卡孔)与弹性夹卡(对应于本专利的卡销)相扣的方式,达到了装配方便、迅速、稳定的效果,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底壳和盖板的其中之一上设有卡销、另一个上设有与之相对应的卡孔的装配连接方式,并且将这种装配连接的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 关于权利要求7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充电池专用的温控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壳体(3)的一端设有卡销(6),且其另一端的侧边上设有卡孔(7),上述盖板(4)的底面两端相对应地分别设有卡孔(7)和卡销(6),上述盖板(4)通过卡销(6)与卡孔(7)的相卡装而可靠地盖合于底壳(3)上。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仪表外壳的底座和表盖连接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一种仪表外壳,具有底座1(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壳)、底座内腔以及盖合在内腔上的表盖2(对应于本专利的盖板),底座上有卡槽4(对应于本专利的卡孔),表盖上设有与卡槽4相对应的弹性夹卡6(对应于本专利的卡销)。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的这种仪表外壳的底座和表盖连接的方法采用了卡槽(对应于本专利的卡孔)与弹性夹卡(对应于本专利的卡销)相扣的方式,达到了装配方便、迅速、稳定的效果,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底壳一侧上设有卡销、另一侧上设有卡孔,且盖板上一侧设有与底壳上的卡销相对应的卡孔,另一侧上设有与底壳卡孔相对应的卡销的装配连接方式,并且将这种装配连接的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 关于权利要求8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充电池专用的温控器,其特征在于上述温控机构包括静触片(8)、动触片(9)、双金属片(10)、其中静触片(5)固定于底壳(3)的底部,所述动触片(6)通过其一端固定在底壳(3)的侧边上和另一端与静触片(8)的静触端相触接而装置底壳(3)中,且位于静触片(5)的上面还设置有多根与底壳(3)的内侧壁连为一体的绝缘隔条(33),所述双金属片(10)夹置于与绝缘隔条(33)与动触片(9)之间。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译文第0020-0023段,附图3):电池保护器10有壳体本体11内的一对上导板14(对应于本专利的动触片)和下导板15(对应于本专利的静触片)。上导板14连接壳体本体11内部的弹片17(对应于本专利的双金属片),上导板14在成型时与壳体本体的一侧端面一体成型,上导板在壳体本体内与弹片17的一段焊接,下导板15在连接壳体本体内部的静触点16(对应于本专利的静触端),下导板与下壳体构件一体成型。动触点18(对应于本专利与静触片相接触的动触片一端)固定在弹片17的前端,弹片发生动作时,动触点18接触到静触点16,由此导通上导板14和下导板15。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已近公开了电池保护器具有包括了上导板、下导板、双金属片的结构,即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位于静触片(5)的上面还设置有多根与底壳(3)的内侧壁连为一体的绝缘隔条(33),所述双金属片(10)夹置于与绝缘隔条(33)与动触片(9)之间。根据权利要求8的特征描述,权利要求8所保护的温控器结构从上至下的内部部件依次为,动触片、双金属片、绝缘隔条、静触片,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从上至下依次为,上导板(对应于本专利的动触片)、弹片(对应于本专利的双金属片)、下导板(对应于本专利的静触片)的保护器结构,因此两者的实际区别仅仅在于权利要求8在双金属片与静触片之间设置了多根与底壳的内侧壁连为一体的绝缘隔条。因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温控器内部设置绝缘隔条以固定静触片和双金属片各自的位置、并支撑双金属片防止其与外壳的电连接。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用于电池组的温控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译文第5页第14-23行,附图9):温控器的内部壳体94(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壳)具有设置在其下表面内部的固定接触件97(对应于本专利的静触片),双金属片91A(对应于本专利的双金属片)的可移动接触件98(对应于本专利的动触片)使其右端固定在内部壳体94中,并且使其左端定位为允许其在内部壳体94中运动。可移动接触件98的右端通过夹在加热电阻器93与绝缘材料910(对应于本专利的绝缘隔条)的一侧固定在内部壳体94中。如图9所示,双金属片91A的可移动接触件98的右端夹置地固定在绝缘材料910的上侧。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池温控器中,已经给出了在固定接触件(对应于本专利的静触片)之上、双金属片下的位置放置与底壳的内侧壁连为一体的绝缘材料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2中绝缘材料的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固定静触片和双金属片各自的位置、并支撑双金属片防止其与外壳的电连接。在这样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这种在位于静触片之上、双金属片之下的位置放置与底壳的内侧壁连为一体的绝缘材料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在其温控器内部设置绝缘材料(如,绝缘隔条)以便固定静触片和双金属片各自的位置、并支撑双金属片防止其与外壳电连接的技术问题。并且,为了更好地实现绝缘材料的效果,可以设置多根这样的绝缘材料,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 关于权利要求9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是: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充电池专用的温控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双金属片(10)与静触片(8)之间还设有正温系数热敏电阻片(20),上述底壳(3)内位于安装于双金属片(10)底部的位置设有可供正温系数热敏电阻片(20)的嵌装的凹槽(34),所述正温系数热敏电阻片(20)安装于凹槽(34)中。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译文第0023段,第0025段,图3、5a):参见附图3,弹片和下导板之间还设有正温度系数热敏电阻片19(对应于本专利的正温系数热敏电阻片),下壳体构件13(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壳)依靠夹物模压成型法成型,其中预先设置了正温度系数热敏电阻片19的容纳区域13c(对应于本专利的供正温系数热敏电阻片的嵌装的凹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已经成立,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2006017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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