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将(23)=210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麻将(23)
=21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718
决定日:2010-04-16
委内编号:6W091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30116816.3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郭碧英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张凌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23条
决定要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中已认定本专利与他人合法享有的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冲突,故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7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麻将(23)”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 其专利号是 200330116816.3 ,申请日是2003年11月13日,专利权人是郭碧英。
针对本专利权,路易威登马利蒂(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第241025号商标权确已构成本专利的在先合法权利,本专利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附件2:(2009)高民终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09年12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事实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路易威登公司享有的第241025号商标权确已构成第200330116816.3号专利权的在先合法权利,第200330116816.3号专利的产品“麻将(23)”与第24102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跳棋”等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28类棋、牌类商品,二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相近,应属于类似商品;第200330116816.3号专利的麻将形状为长方体,与通常的麻将形状无异,仅在主视图设计有LV文字图形,该LV文字图形与第241025号商标相比,二者均由LV文字叠加构成,其图案设计基本相同……第200330116816.3号外观设计专利已与路易威登公司对第241025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冲突。合议组认为,上述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本专利与他人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故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330116816.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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