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763
决定日:2010-04-16
委内编号:5W117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36208.X
申请日:2006-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陕西兰德森茂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神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亚
参审员:王晓东
国际分类号:A62C35/10, A62C35/1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所述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的第200620036208.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1月10日,专利权人为四川神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它包括顶盖(1)、壳体(7)、多孔件(6)及启动器,所述的顶盖(1)近似为圆台,安装在灭火装置的顶部,在顶盖(1)的顶部中央有螺纹孔(13),在孔中装入一个接线柱式启动器(22),在顶盖(1)的底部有一圆环形凸端(15),多孔件(6)为外凸圆弧曲面形,其上端与顶盖(1)底部的环形凸端(15)相连接;壳体(7)为一段圆锥体,该段圆锥体的侧面与顶面间为弧形连接;壳体(7)的上端与顶盖(1)和多孔件(6)相结合,下端由档板(9)封闭结合后由扣环(10)固牢,在壳体(7)内充填以灭火剂(8),其特征在于在螺纹孔(13)周围可点对称地排布2个至10个螺纹孔(14),外插式无源启动器(25)通过螺纹孔(14)插入由顶盖(1)、多孔件(7)所组成的固体火箭发动机燃烧室内;在顶盖(1)内壁设有凹槽镶嵌或不设凹槽而粘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源启动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插启动器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多孔件(6)弧形曲面上分布有若干喷管(11),该喷管的形状包括内缩的锥形(11-1)和外扩的锥形(11-3),锥形与锥形之间有一圆柱形过渡段(11-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多孔件(6)弧形曲面上分布在若干喷管(12),该喷管的形状包括内缩弧形(12-1)和外扩的弧形(12-2)。弧形与弧形之间平滑啮合,没有棱线。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灭火装置至少具备一枚接线柱式启动器,所述的接线柱式启动器的上部是外壳有棱的形体,下部与一圆柱体(21)相连,圆柱体上有阳螺纹(23);圆柱体(21)下部与一稍小的圆柱体(20)相连,圆柱体(20)内有穿越圆柱体(21)的点火头(19)并充填以产气剂(24)。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整个灭火装置仅有两枚启动器的情况下,在接线柱式启动器药包(20)下再连接一药包(4),内装产气剂,还可在其内增设点火头。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插式启动器上部是圆形,下部与一圆柱体(27)相连,圆柱体(27)上有阳螺纹(26)以及内六面槽(30),圆柱体(27)下部与一药包(29)相连。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灭火装置通过外插或内置而配置启动器,该启动器可以是有点火头可通电源的有源启动器,或者无点火头且不通电源的无源启动器,或者有点火头但不通电源的无源启动器。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接线柱式启动器的上部是六角形体。”
针对本专利,陕西兰德森茂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0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并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1-3:
证据1:专利号为ZL200520008704.X,授权公告号为CN27990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6年7月26日,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专利号为ZL00200992.7,授权公告号为CN241578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1年1月24日,复印件共8页;
证据3:专利号为ZL97226180.X,授权公告号为CN236011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0年1月26日,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①顶盖近似为圆台;②在螺纹孔周围可点对称地排布2个至10个螺纹孔,外插式无源启动器通过螺纹孔插入由顶盖、多孔件所组成的固体火箭发动机燃烧室内;③在顶盖内壁设有凹槽镶嵌或不设凹槽而粘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源启动器。证据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7行及图1已经公开了区别特征①,并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一致;对于区别特征②,以螺纹的外插形式装配无源启动器来取代证据1的“凹槽内嵌”是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在证据1中,顶盖中间的启动器就是通过螺纹的外插形式装配的,即证据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运用在无源启动器的连接方式的启示,此外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8-19行还提到“将所述的接线柱式启动器的下部圆柱体去除点火头后,构成无源启动器”,即证据1的外插启动器可以是有源启动器,也可以是无源启动器,并且证据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6-7行中还提到“如果特别需要全分离技术,全部启动器均可改装为螺塞式”,此即与区别特征②完全相同的内容;此外关于区别特征②中的“排布2个至10个螺纹孔”,证据1中的“嵌有无源启动器的四个圆形凹槽”使其不是新特征;对于区别特征③,“粘贴”方式属于公知技术。由此可知,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公知技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公开(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20-22行及图2);从属权利要求3-4、6、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2页第14-15行以及图4);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并且属于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4,6-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首先,在启动器数量少的情况下,适当增加药包数量和产气剂含量、或增设点火头以达到与数量较多的启动器的同样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证据3中(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17-22行)也采用了多个药包上下连接的方式,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分析本专利权利要求1可知,灭火装置的顶盖中央装有接线柱式启动器;周围对称排布2至10个螺纹孔,外插式无源启动器插入螺纹孔中;顶盖内壁还粘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源启动器。根据权利要求1统计,该灭火装置的顶盖上应最少装配有5个启动器,而权利要求5的特征却为“在整个灭火装置仅有两枚启动器的情况下……”,此特征明显与权利要求1的描写不符并相矛盾,因此权利要求5未能清楚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3、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该启动器可以是……或者无点火头且不通电源的无源启动器”,该撰写指在三种技术方案中择一,但其中的“无点火头且不通电源的无源启动器”在实际中却无法单独使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0年1月27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0年3月2日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合并进行口头审理。
2010年3月2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重要事项:
①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为:结合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认为权利要求1-4,6-8不具备创造性,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认为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以及证据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②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
③专利权人口头审理时认为:a、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启动器”指接线柱式启动器,其特征部分与主题不相矛盾,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b、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中除了“顶盖近似为圆台”被证据2公开以外,其余区别特征都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且也没有给出启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和8也具备创造性;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喷管结构,该结构导致参数变化,因此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所列启动器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合议组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2、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2009年10月1日修订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3、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也予以认可,且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可知,灭火装置的顶盖中央装有接线柱式启动器,周围对称排布2至10个螺纹孔,外插式无源启动器插入螺纹孔中,顶盖内壁还粘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源启动器,据此统计,本专利的顶盖上应最少装配5个启动器,而权利要求5的特征却为“在整个灭火装置仅有两枚启动器的情况下……”,此特征明显与权利要求1相矛盾,因此权利要求5未能清楚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5中的“启动器”指接线柱式启动器,因此其特征部分与主题不相矛盾。
合议组查明,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而权利要求4又引用权利要求1,即从属权利要求5间接地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换言之,权利要求5的主题名称仍为“一种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除了主题名称之外,其所有的技术特征包括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特征、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特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通过对权利要求5的 “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进行分析可知,在该灭火装置中,分别有接线柱式启动器、至少2个外插式无源启动器、至少2个内置式无源启动器,即在该灭火装置中,至少需要5个启动器才能达到“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要求。然而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在整个灭火装置仅有两枚启动器的情况下,……”,这与其主题和前述特征所限定的“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包含至少5个启动器是相矛盾的,可见从属权利要求5未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此外,在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明确限定整个灭火装置仅有两枚“启动器”但并未具体指明该“启动器”类型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仅有两枚启动器的情况是指前述所有种类、所有配置方式的启动器,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所述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长时间推力作用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其具体公开了:该灭火装置包括顶盖2、壳体6、多孔件4、接线柱式启动器1及无源启动器3,顶盖2装在灭火装置的顶部,该顶盖2为图2A和图2B所示的半球形,在顶盖2的顶部中间有一螺纹孔8,在该孔中装入一个接线柱式启动器1,在顶盖2底部有一圈环形凸端24,多孔件4为外凸圆弧曲面形,其上端与顶盖2底部的环形凸端24以螺纹相连接,壳体6是一圆锥体,该圆锥体的侧面与顶面间为弧形连接,壳体6的上端与顶盖2和多孔件4配合,下端由挡板7封闭接合,壳体6内充填以粉末状固体灭火剂5(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17-25行);在顶盖2内壁设有若干凹槽,在凹槽内嵌有无源启动器3,在本实施例中在顶盖2内壁设有四个圆形凹槽,其中两两相对,设在灭火装置横向和纵向轴线上,呈上下对称、左右对称设置(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3-6行,附图1、附图2a和2b)。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进行特征对比,具有如下表所示对应关系:
权利要求1
证据1
主题
一种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
一种长时间推力作用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
前序部分
顶盖(1)、壳体(7)、多孔件(6)及启动器
顶盖2、壳体6、多孔件4、接线柱式启动器1及无源启动器3
顶盖(1)近似为圆台,安装在灭火装置的顶部
顶盖2装在灭火装置的顶部,该顶盖2为图2A和图2B所示的半球形
在顶盖(1)的顶部中央有螺纹孔(13),在孔中装入一个接线柱式启动器(22)
在顶盖2的顶部中间有一螺纹孔8,在该孔中装入一个接线柱式启动器1
在顶盖(1)的底部有一圆环形凸端(15)
在顶盖2底部有一圈环形凸端24
多孔件(6)为外凸圆弧曲面形,其上端与顶盖(1)底部的环形凸端(15)相连接
多孔件4为外凸圆弧曲面形,其上端与顶盖2底部的环形凸端24以螺纹相连接
壳体(7)为一段圆锥体,该段圆锥体的侧面与顶面间为弧形连接
壳体6是一圆锥体,该圆锥体的侧面与顶面间为弧形连接
壳体(7)的上端与顶盖(1)和多孔件(6)相结合,下端由档板(9)封闭结合后由扣环(10)固牢
壳体6的上端与顶盖2和多孔件4配合,下端由挡板7封闭接合
在壳体(7)内充填以灭火剂(8)
壳体6内充填以粉末状固体灭火剂5
特征部分
在螺纹孔(13)周围可点对称地排布2个至10个螺纹孔(14),外插式无源启动器(25)通过螺纹孔(14)插入由顶盖(1)、多孔件(7)所组成的固体火箭发动机燃烧室内
在顶盖(1)内壁设有凹槽镶嵌或不设凹槽而粘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源启动器
在顶盖2内壁设有若干凹槽,在凹槽内嵌有无源启动器,具体的实例中顶盖内壁有四个圆形凹槽
从上表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方案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顶盖为圆台,而证据1的顶盖为半球形;②权利要求1的壳体下端由档板封闭结合后由扣环固牢,而证据1的壳体下端由挡板封闭接合,未公开由扣环固牢;③权利要求1在螺纹孔周围可点对称地排布2个至10个螺纹孔,外插式无源启动器通过螺纹孔插入由顶盖、多孔件所组成的固体火箭发动机燃烧室内,而证据1未公开可以同时配备外插式无源启动器;④权利要求1在顶盖内壁设有凹槽镶嵌或不设凹槽而粘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源启动器,而证据1在顶盖内壁设有若干凹槽,在凹槽内嵌有无源启动器,未公开粘贴无源启动器的方式。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认为,上述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都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且也没有给出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查明,本专利说明书对于证据1有如下描述:ZL200520008704.X(即证据1)提出了一枚有源启动器匹配内置多枚无源启动器的技术方案;还应该而且可能配置外插(可分离)式的启动器,这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对于外插式启动器: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2段提及:外插式的启动器与灭火装置分离,可分开运输和储存,在安装现场才直接旋入,装配成整件。在灭火装置性能方面,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灭火装置动力组件采用多启动器,且配置方式又是外插与内置均备的技术方案后,使得灭火装置的性能得到优化,由于推力量值减小,其反作用的后座力变成一个随启动器枚数多少及分装药量情况而变动的可调节的设计参数。这个参数的变动,不再是单启动器情况下的突变,而是平缓的渐变,使喷射二相流的过程变得平缓、稳定而持久,灭火装置的性能也得到优化(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2行至段尾)。
证据1中对所公开的灭火装置的有益效果的描述为“通过多启动器连续冲击以达到延长固体火箭发动机工作时间的技术方案,减少了灭火器引发时产生的后座冲击力,……。当对后座力有限量要求时,可以作为设计参数而设计制造适用的灭火装置”(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段)。由此可见,本专利和证据1的灭火装置均达到实现调节设计参数,从而达到控制后座力、优化灭火装置性能的效果,即在灭火装置中启动器外插与内置均备与全部启动器内置的配置方式对灭火器性能的作用是相似的。可见,对于启动器外插与内置均备的配置方式而言,本专利说明书中所声称的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仅体现于外插式启动器还具有安装方便的效果。因此相对于证据1而言,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安装方便的启动器配置方式以及部分构件的形状和设置不同的灭火装置,因此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焦点在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采用启动器外插与内置均备的配置方式来代替内置启动器的配置方式以达到安装方便的效果、并对构件形状和设置作出改进的技术启示。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分离式启动器的超跨音速灭火器,其中顶盖是圆盘形(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7行),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顶盖是圆盘形或半球形仅仅是灭火器外形的改变,其在证据2中与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对于区别特征②,在壳体下端由挡板封闭结合后,再增加扣环固牢的步骤,其起到增强壳体下端与挡板封闭的作用。在本专利的灭火装置中,壳体内填充有灭火剂,为防止在保存或运输过程中,灭火剂从壳体下端挡板处漏出,采用扣环来增强壳体下端与挡板的封闭作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③,由于安装方便的效果是由启动器外插或内置本身所带来的,证据1中提到“如果特别需要全分离技术,全部启动器均可改装为螺塞式(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7行)”,即证据1在公开了内置无源启动器的同时还给出了全部启动器采用外插配置方式以达到安装方便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明了启动器内置和外插配置方式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无源启动器的配置方式进行适当选择,例如选择所有的无源启动器均为外插式或均为内置式,进一步地,外插和内置均备也是容易想到的,而且对于外插式启动器的数量和排布方式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技术手段即能确定的内容;
对于区别特征④,无论是凹槽内嵌还是粘贴方式,其目的均在于将无源启动器附着于顶盖内壁上,在证据1已公开凹槽内嵌无源启动器的情况下,采用粘贴方式将无源启动器附着于顶盖内壁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惯用手段的替换;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在证据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证据2中所公开的圆盘形顶盖以替换证据1中的半球形顶盖,能够根据证据1给出的全部启动器改装为螺塞式的教导想到改变启动器的配置方式形成外插与内置均备的启动器配置方式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多孔件上的喷管形状。证据2公开了多孔件(3)的弧形曲面分布许多喷孔,喷孔(9)的形状是内缩的锥形(10)和过渡的圆柱形(11)和外扩的锥形(12)组成(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20-22行),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2中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多孔件上的喷管形状为内缩的弧形和外扩的弧形。证据1公开了“多孔件4弧形曲面上分布有许多喷管25,喷管25的形状包括内缩的锥形12和外扩的弧形12,锥形12与弧形13之间为圆滑啮合,没有棱线”、“该喷管(11)的形状包括内缩的弧形(11-1)和外扩的锥形(11-2)”(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权利要求3)。尽管证据1中喷管形状限定为内缩锥形和外扩弧形,或内缩弧形和外扩锥形,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的教导不难想到将证据1所公开喷管的内缩和外扩形状相组合,即获得权利要求3所述的内缩弧形和外扩弧形的喷管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由于本专利采用外插和内置结合的启动器,因此对喷管的结构进行调整,其参数进行了变化,因此具有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中包括内缩弧形和外扩弧形的喷管,但其公开了喷管的内缩、外扩形状既可以是弧形,也可以是锥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喷管的内缩、外扩形状均为弧形,并且专利权人仅仅是声称喷管的结构影响参数的变化,但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看不出该喷管形状的选择影响参数的变化,从而能给本专利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4)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接线柱式启动器的结构。证据1公开了接线柱式启动器的上部是六角形体(14),下部与一圆柱体(16)相连,圆柱体(16)上有阳螺纹(15);圆柱体(16)下部与一圆柱体(17)相连,圆柱体(17)内充填以产气剂(20);在圆柱体(17)内还设有与导线相连的点火头(26)(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4和附图4),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或已有教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
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外插式启动器的结构。证据1公开了接线柱式启动器的上部是六角形体(14),下部与一圆柱体(16)相连,圆柱体(16)上有阳螺纹(15);圆柱体(16)下部与一圆柱体(17)相连,圆柱体(17)内充填以产气剂(20);在圆柱体(17)内还设有与导线相连的点火头(26)(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4),同时还公开了将接线柱式启动器1下部圆柱体17去除点火头26后,即构成图5所示的无源启动器22(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12-15行,附图4-5)。尽管权利要求6的外插式启动器上部是圆形,内六面槽形状,而证据1上部是六角形体,但对于带螺纹的构件来说,其上部不论是六角形体还是内六面槽的圆形体,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用于旋拧的外部结构,从本专利说明书中看不出这种外部结构能给本专利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
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启动器的类型。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中所列启动器属于现有的启动器类型,是公知技术,而专利权人则认为不是公知技术,是根据外插与内置来选定的。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的灭火装置中,在其至少具备一个可以引发灭火器工作的接线柱式启动器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中所列举的3种启动器均属于常规可选择的启动器类型,并且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看不出该选择能给本专利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
本专利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接线柱式启动器的形状为六角形体。证据1公开了接线柱式启动器的上部是六角形体(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4)。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如上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8应被全部无效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评价。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3620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