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拖梁的组合支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拖梁的组合支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38
决定日:2010-04-19
委内编号:4W027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00089.1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晓宇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高学敏 李信斌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杨凤云
国际分类号:E21D 23/0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附图可以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用以判断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带拖梁的组合支架”的02100089.1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1月22日,专利权人为高学敏、李信斌。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拖梁的组合支架,包括拖梁、顶梁、支柱和液压缸,其特征在于:两根平行排列的前拖梁(1)、后拖梁(2)分别通过推进液压缸(3)、(4)与矩形顶梁(5)连接,所述的推进液压缸(3)与前拖梁(1)垂直设置,推进液压缸(4)与后拖梁(2)垂直设置;前拖梁(1)、后拖梁(2)端头带有连接其它拖梁的连接套筒(6);四根液压支柱(7)分别垂直连接在矩形顶梁(5)的下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拖梁的组合支架,其特征在于:推进液压缸(3)一端与前拖梁(1)连接,另一端与矩形顶梁(5)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拖梁的组合支架,其特征在于:推进液压缸(4)一端与后拖梁(2)连接,另一端与矩形顶梁(5)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拖梁的组合支架,其特征在于:矩形顶梁(5)上装有梁板(8)。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拖梁的组合支架,其特征在于:液压支柱(7)中带有支撑液压缸(9)。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拖梁的组合支架,其特征在于:全部工作面的前拖梁(1)用连接套筒(6)连接为一整体。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拖梁的组合支架,其特征在于:全部工作面的后拖梁(2)用连接套筒(6)连接为一整体。”
针对本专利权, 吴晓宇 (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CN2527710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2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2:公告号为CN1434192A,公开日为2003年8月6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完全相同,本专利属于重复授权,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连接套筒的结构,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连接。本专利说明书仅仅公开了推进液压缸与拖梁的连接,附图4显示的唯一结构是两个推进液压缸并列排列,推进液压缸与拖梁的施力点是偏向拖梁的一端的,按照常规的液压推进理解,前、后拖梁将无法在推进液压缸的推动下移动,而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可以防止其卡死的措施。本专利说明书仅仅公开了多个推进液压缸同时推进的方式,没有记载能够保证多个液压缸同时推进的速度和距离的技术措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了矩形顶梁由工字钢构成,拖梁上设置滑爪,滑爪沿工字钢下沿滑动的结构关系,本专利说明书仅仅公开了唯一的和必要的连接关系,假设缺少上述特定的关系,本专利将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仅仅记载前拖梁、后拖梁分别通过推进液压缸与矩形顶梁连接。而没有将矩形顶梁由工字钢构成的特征,拖梁上设置滑爪的特征,拖梁通过滑爪与矩形顶梁的连接关系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5页的描述并参考附图3、4,矩形顶梁由工字钢构成,拖梁上设置滑爪,滑爪沿工字钢下沿滑动的结构关系,是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需要移动时方便、快捷”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本专利说明书仅仅公开了拖梁与矩形顶梁唯一结构形式的连接和滑动配合的关系,该唯一的连接关系不能用某一个上位连接关系替代,并且,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也没有记载拖梁与矩形顶梁的连接关系。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6的任何一个权项中均没有关于矩形顶梁由工字钢构成,拖梁上设置滑爪,滑爪沿工字钢下沿滑动的结构关系的记载,也没有关于拖梁与矩形顶梁的连接关系的记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推进液压缸3与前拖梁垂直设置;推进液压缸4与后拖梁垂直设置”的记载,从原始文本中无法唯一的导出上述记载。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请求人于2009年9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下列证据:
证据3:公开号为CN1193070A,公开日为1998年9月16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
证据4:公告号为CN2078802U,公告日为1991年6月1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5:公告号为CN2432250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3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553113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2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7:中国铁道出版社于1995年12月印刷的铁路职工岗位培训统编教材《内燃叉车司机》复印件,版权页、前言页、第十章的第452-459页,共6页。
根据这些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4、7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7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5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7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4公开,也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也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10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2009年11月12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9年12月24日对本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09年9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3-7转送给专利权人,告知其可以在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意见。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作为公知常识使用:
证据7’: 中国铁道出版社于1995年12月印刷的铁路职工岗位培训统编教材《内燃叉车司机》复印件,封面、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第一章第1页、第十章的第452-463页,共12页。
证据8: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于1989年12月印刷的《液压支架及其发展》相关页的复印件,共14页。
证据9:中国矿业学院出版社于1987年11月印刷的《综采面矿压与液压支架设计》复印件,共11页。
合议组当庭将证据7’、8、9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1、6、7作为无效证据,用证据7’替换证据7,并放弃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作为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2-5、7’、8、9的真实性无异议。
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4、7’的组合、证据3、7’的组合以及证据3、5的组合中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推进液压缸(3)与前拖梁(1)垂直设置,推进液压缸(4)与后拖梁(2)垂直设置”,也没有用来实现两个拖梁的同步移动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均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0年3月2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3-5为专利文献,证据7’、8、9为教科书,均属于公开出版物,而且,专利权人对证据3-5、7’、8、9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它们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它们的公开日或印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这些证据3-5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7’、8、9可以作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证据2是本专利的公开文本,与原始申请文件一致,可以作为用来判断本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节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如果申请的内容修改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一致,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则是允许的。
请求人认为,关于“推进液压缸3与前拖梁垂直设置;推进液压缸4与后拖梁垂直设置”的记载,从原始文本中无法唯一的导出上述记载。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3节的规定,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因此,原始文本中的附图可以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用以判断专利权人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如本专利说明书附图图2所示,图中标注了推进液压缸3、4和矩形顶梁5。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认为,在图2所示的带拖梁的组合支架中,与推进液压缸3、4一端相连的纵向元件为前、后拖梁1、2,但是在图2中没有标注附图标记1、2。对此,请求人予以认可。
图2为本专利带拖梁的组合支架的去掉梁板的俯视图。在图2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推进液压缸3、4和拖梁1、2互成垂直的关系。因此,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从“推进液压缸3与前拖梁垂直设置;推进液压缸4与后拖梁垂直设置” 看到的信息与原始文本中图2确定的信息是一致的。故,可以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3页的描述并参考附图3、4,矩形顶梁由工字钢构成,拖梁上设置滑爪,滑爪沿工字钢下沿滑动的结构关系,是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本专利中的滑爪起到吊挂的作用,相邻的两个工字钢下沿组合起到导向和轨道作用。如果没有滑爪和工字钢的边沿,前后拖梁无法悬挂和保持在顶梁下面,应当下落到地面。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本专利说明书仅仅公开了拖梁与矩形顶梁唯一结构形式的连接和滑动配合的关系,该唯一的连接关系不能用某一个上位连接关系替代,并且,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也没有记载拖梁与矩形顶梁的连接关系。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6的任何一个权项中均没有关于矩形顶梁由工字钢构成,拖梁上设置滑爪,滑爪沿工字钢下沿滑动的结构关系的记载,也没有关于拖梁与矩形顶梁的连接关系的记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在大倾角、软底板、压力大的工作面中使用的带拖梁的组合支架,可以通过拖梁间的连接形成一个整体,不需再铺设金属网。
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记载了带拖梁的组合支架由拖梁、顶梁、支柱和液压缸组成,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还限定“平行排列的前、后拖梁(1,2)分别通过推进液压缸(3,4)与矩形顶梁(5)连接,所述的推进液压缸(3)与前拖梁(1)垂直设置,推进液压缸(4)与后拖梁(2)垂直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支架”、“拖梁”的词义并结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来看,“拖梁”是指通过推进液压缸的作用沿顶梁拖动或滑动的长条形承重构件,即推进液压缸是使“拖梁”沿顶梁滑动的动力,而非使“拖梁”成为承重构件的连接结构,“拖梁”与“顶梁”要形成可相对滑动的连接关系。权利要求1还包括“前拖梁(1)、后拖梁(2)端头带有连接其它拖梁的连接套筒(6);四根液压支柱(7)分别垂直连接在矩形顶梁(5)的下端”的技术特征,该特征限定了矩形顶梁被液压支柱支撑以及拖梁间的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从整体上记载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能解决本专利所提出的技术问题。至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前、后拖梁通过何种具体方式与顶梁相连,并不局限于前、后拖梁上设置滑爪、滑爪沿顶梁两侧工字钢下沿滑动的结构关系,也就是说该结构并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技术方案中实现滑动连接的唯一方式,因此,该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4、7’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7’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5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7’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4公开,或也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也属于公知常识。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抬移式液压支架及其移架方式,属于煤矿支护设备。煤壁(1)有一段已被采去一个截深H,支架(2)已移完,支架(3)正在移架中,支架(4)尚未移架,各支架的抬架梁(6)依次连成贯穿工作面的抬架长梁。支架顶梁(8)下部有导向体(11),在导向体(11)上有滑道(9),滑道(9)长度可满足支架移动一步需要。限位块(10)连接在抬架梁(6)上,并卡在导向体(11)上的滑道(9)上以限定支架的位置,支柱(12)的柱顶与顶梁(8)球接,柱底与底座(13)连接,在两架顶梁(8)间装有移架缸(5),它一端与左侧梁上前耳座(15)相连,另一端与右侧梁上后耳座(16)相连。支架的移架方式是:首先降柱,顶梁(8)下降脱离顶板(7)落在与抬架梁(6)连接在一起的限位块(10)上被抬架梁(6)以两侧支架为支撑托住,继续收柱,将底座(13)提离工作面底板(14),亦可不完全提离底板,整个支架被抬架梁(6)抬起,支架在移架缸(5)的作用下移架,到位后,升柱撑紧支架,即完成一个支架的移架过程。如此继续,直至移完工作面全部支架。
支架是由双行支柱垛式支架加抬架移架机构构成,支架的抬架梁(6)是由多层弹性板构成,顶梁(8)有单侧护板(18),密封顶板,防止漏矸,并可调架。限位块(10)与抬架梁(6)连结在一体,抬架梁可在导向体(11)上的滑道(9)中移动,限位块(10)卡在导向体(11)上滑道(9)中,以限定支架位置,滑道(9)的长度应能满足支架移动一个步距需要。移架缸(5)在两行支柱中间,其后端与焊在限位块(10)上后支座(16)铰接,故支架的后抬架梁支架位置:滑道(9)的长度应能满足支架移动一个步距需要。移架缸(5)在两行支柱中间,其后端与焊在限位块(10)上后支座(16)铰接,故支架的后抬架梁(6)实际也是支架的移架横梁,移架缸(5)的另一端与焊在顶梁(8)前下部的前支座(15)铰连。在顶梁(8)底面固定有弹性复位装置(17),支柱(12)被抱在其中,使支柱(12)在受到水平外力时能产生适量变形,以适应顶梁(8)可相对于底座(13)的相对移动。支架的移架方式是:支柱(12)卸载收柱,顶梁(8)脱离顶板(7)落在抬架梁(6)上的限位块(10)上,继续收柱,底座(13)被提离底板(14),亦可不完全提离底板(14),整个支架被抬梁(6)以两侧支架为支撑抬起,支柱(12)在复位装置的弹力作用下恢复原位,移架缸(5)以后抬架梁(6)为支撑,推支架在抬架梁(6)上前移一步,到位后,升柱撑紧支架。待全工作面支架移完后,收缩全部移架缸(5),把后抬架梁(6)拉到滑道(9)前部,为下次移架作好准备(参见说明书第3页12行-第4页12行,图3、图4)。
将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证据3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推进液压缸(3)与前拖梁(1)垂直设置,推进液压缸(4)与后拖梁(2)垂直设置;前拖梁(1)、后拖梁(2)端头带有连接其它拖梁的连接套筒(6)”
证据4公开了一种套筒梁液压滑移支架,由顶梁、支柱所组成的装有液压迈步推进装置的支架由主顶梁〔1〕、副顶梁〔5〕和支柱〔11〕、〔12〕、〔13〕组成主体支撑部分,主体为双T形空心框架,下部铰接单体支柱〔11〕和〔13〕,副顶梁〔5〕成矩形梁,套装在主顶梁〔1〕框架内,主顶梁〔1〕的空心框架内安有两对限制并引导副顶梁〔5〕运动位置的限位块〔6〕与〔9〕。参照附图2,可知顶梁A-A局部剖面部分的主顶梁〔1〕为四方框架式空心结构,而副顶梁〔5〕为矩形,套在主顶梁〔1〕内,有一对滑轮〔3〕固定副顶梁〔5〕的前端。这一段的主顶梁〔1〕四边均是封闭的。参照附图3,可知顶梁B-B部分的结构。主顶梁〔1〕的上端有一开口,其宽度大于副顶梁〔5〕的外形宽度,副顶梁〔5〕为矩形空心框架梁,在这一段主顶梁〔1〕上端开口,左右及下端三边均为封闭的。参照附图4可知顶梁C-C部分的结构。在这一段,主顶梁〔1〕上端开口,下端也开有一长条形槽子,其宽度也能使副顶梁〔5〕通过,并可使与副顶梁〔5〕和主柱〔12〕连接的柱座〔7〕在这条长槽内运动(参考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5行-第5页3行,图1-4)。
证据7’公开了一种双油缸宽视野门架的布置方案及实例,外门架卫以其门架下铰座套装在驱动桥壳上,形成整个门架及门架倾斜动作的铰接支承;起升油缸3安装在外门架下部的支座处。而油缸活塞杆上端与内门架2的上横梁处的导向链滑轮相连。内门架可以在外门架中上、下伸缩(参见第452页5-7行,图10-1)。综合式门架是在重叠式和并列式的基础上,综合两种型式的优点而改进的,其目的主要是加强门架的刚度和强度,并利于滚轮的维护和保养(参见第459页3-5行,图10-8)。
根据证据4、7’公开的技术内容,证据 4、7’中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进而,在证据4、7’中也并未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给出可以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而且,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证据8、9也不能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请求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可以具有在组合使用时实现前、后拖梁的整体移动,从而达到整体性好,稳定性高,需要移动时方便、快捷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在证据3、4、7’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上或在证据3、7’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4、7’ 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7’ 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建筑施工用桩机的机座,特别涉及桩机行走机座。桩机行走机座由横移支承座1、行走轮座2、顶升油缸3、中间支承座4,纵移回转支承梁5,主梁6、连接销轴7、横移油缸8、纵移油缸9、回转油缸10、轨道11、横移滚轮12组成。两件纵移回转支承梁5装在主梁6的中位,纵移回转支承梁5下面通过连接销轴7与中间支承座4连接,主梁6两头下面四角顶着四个顶升油缸3,主梁6和顶升油缸3、行走轮座2、横移轨道11、横移滚轮2成组装整体,该组装整体与横移支承座1滚动连接,横移油缸8一头装在横移支承座1上,另一头装在行走轮座2上,纵移油缸9一头装在主梁6上,另一头纵向顶着纵移回转支承梁5、回转油缸10、缸体装在纵移回转支承梁5上固定,缸体内装有两根分别伸向两头顶主梁6的活塞杆,通过液压两头活塞杆进行左右伸出和收回,纵移回转支承梁5上面和桩机架13连接成整体,桩机的压桩机构装在桩机架上,该机构通过纵移回转支承梁5、纵移油缸9、回转油缸10在主梁中位处进行来回纵移与回转,通过横移油缸8推动随主梁5在横移支承座上进行来回横向移动,横移支承座以上的所有部件在横移支承座上进行横向移动的同时,中间支承座、纵移回转支承梁、桩机压桩机构和桩等又可在主梁上进行纵向与回转运动,便可沿十字轴线找准桩位。横移支承座和中间支承座交替支承与离地用于桩机行走。采用本桩机行走机座,压桩时带桩找准桩时,可沿十字轴线进行纵移、横移与回转找准桩位,这样不仅可提高工效、还可提高施工质量(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17行,图1-3)。
如上所述,根据证据5公开的技术内容,证据5中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进而,在证据5中也并未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给出可以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而且,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证据8、9也不能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请求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可以具有在组合使用时实现前、后拖梁的整体移动,从而达到整体性好,稳定性高,需要移动时方便、快捷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在证据3、5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具有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02100089.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