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打头管桩-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混凝土打头管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736
决定日:2010-04-20
委内编号:5W117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50300.X
申请日:2004-07-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肖志成
授权公告日:2007-05-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福建省大地管桩有限公司;杨金辉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姜岩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E02D 5/30, E02D 5/7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420150300.X、申请日为2004年07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16日、名称为“混凝土打头管桩”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福建省大地管桩有限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杨金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混凝土打头管桩,包括内设有钢筋骨架的管桩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管桩体的底端部设有与其浇铸成一体的桩尖。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打头管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桩尖由钢筋骨架和混凝土浇铸而成,该钢筋骨架经联接钢棒与管桩体内的筒形钢筋骨架相联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混凝土打头管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桩尖为圆锥体,所述的桩尖的头部包设有铁皮套,穿过桩尖圆锥体的桩尖补强钢筋的一端与铁皮套相焊接,另一端与联接钢棒相焊接。”
针对本专利权,肖志成(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无效,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我国台湾地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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