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干扰床分选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10
决定日:2010-04-23
委内编号:5W118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68758.7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范文侠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迪业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杨凤云
参审员:赵艳红
国际分类号:B03B 5/66 (2006.01);B03B 11/00 (2006.01);B03B 13/0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虽然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为其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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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620168758.7、名称为“干扰床分选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26日,专利权人为王迪业。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干扰床分选机,其特征在于干扰床分选机由主体(1)、平台(2)、进料井(3)、紊流板(12)、液位计(6)、电动执行机构 (7)、控制箱(5)、排渣管(13)构成;主体(1)的顶端为敞口,在主体外壁上部安装有坡度的环形出料槽(4),出料槽(4)有一个出料口(9),出料槽(4)顶端安装平台(2),平台(2)与进料井(3)、液位计(6)和电动执行机构(7)连接,进料井(3)上有进料口(8),主体(1)内下端有紊流板(12),紊流板(12)上有挡板(20)把紊流板分割成紊流区,在每个紊流区上有一个排渣管(13),和若干通孔,每个通孔都安装一个紊流塞(15),排渣管(13)穿过主体(1)底部,排渣管(13) 内安装阀座(14),阀座(14)内有梭形阀门(11),梭形阀门(11) 与阀座(14)活动连接,梭形阀门(11)上连接有阀杆(10),阀杆(10)与电动执行机构(7)连接,每个梭形阀门(11)对应一个电动执行机构(7);在主体(1)底部有一个出入口(17),在主体壁下端,在紊流板(12)和主体(1)底部之间安装进水管(16);所述的控制箱(5)中有信号转换器(18)和若干控制器(19),控制器的数量与电动执行机构的数量对应,液位计(6)的信号输出端与控制箱中信号转换器(18)的输入端连接,信号转换器(18)的输出端与控制器(19)的输入端连接,控制器(19)的输出端与电动执行机构(7)的输入端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扰床分选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料井(3),沿进料井(3)内壁螺旋式安装进料管(2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扰床分选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紊流塞是中部有一个上口小、下口大的锥形通孔。”
范文侠(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9年1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1份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中国煤炭》,2006年12期,包括出版信息页、目次页、第50-52页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参见证据1的第50页至第52页,图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是:A、紊流板上有挡板(20)把紊流板分割成紊流区,B、每个通孔都安装一个紊流塞,C、排渣管内安装阀座其阀座内有梭形阀门,但上述区别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仅实现了物料进入后按井壁切线进入主体,证据1已给出“矿浆切向进入入料井”的启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仅提高了水流的速度,形成喷雾流,证据1第50页第22节公开了“槽体的底部有一个布满冲孔并呈一定角度的布水板,……,形成上升水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2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3日收到请求人在2009年12月14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证据,其中补充证据为:
证据2:《第13届国际选煤会议论文集》,包括封面、前言页、名称为“历届国际选煤会议的时间、地点”的页、目次页、第198-200页复印件,共8页;
证据3:《煤炭加工与综合利用》,2005年第2期,包括出版信息页、第16-17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4: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6月印刷的《选煤基本知识》的前言页、目录页、第156-159页、第182-183页、第188-191页、第216-219页、版权页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认为: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证据2、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组合,或者证据1、证据3、证据4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传感器的记载,仅仅记载有“液位计的信号输出端与控制箱中信号转换器的输入端连接”,而液位计是检测液体位置高低的仪器,本专利中,液体是始终充满干扰床主体的,液位计设在中部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密度传感器或者是压力传感器这样一个关键性的部件,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公开的技术方案无法完成本发明的任务,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③本发明任务是将煤炭颗粒从矿物中分选出来,是一个连续进行分选的设备,其中密度传感器或者是压力传感器是保证干扰床能有效地、连续地工作的关键部件,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没有记载密度传感器或者是压力传感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实用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确了各自的主张,并就各自的主张发表了意见,其中:
①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其当庭转送给请求人。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柱形槽体、布水板的冲孔、紊流板、水给入底部的压力、反馈控制器的程序、执行器均是精心设计的,底流排放阀是对现有技术的灵活运用,干扰床紊流孔是梯形是国内外干扰床所独有的,可以防止或减少物料的堵塞,起更好的分选效果;液位计亦称物位计,即常说的压力传感器。
②请求人当庭提交了4份附件作为公知常识性的证据使用,用来证明紊流塞是公知常识,这4份证据为:
证据5: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5年12月印刷的《工程液体力学(水力学)》(第2版下册),包括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113-123页、第196-198页复印件,共17页;
证据6: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6年1月印刷的《化学工程手册》(第二版上卷),包括封面、书名页、版权页、总编目、目录页、第14-91至14-94页复印件,共10页,其中封面页上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章,全文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骑缝章,并附具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
证据7: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6年1月印刷的《化学工程手册》(1996年第二版下卷),包括封面、书名页、版权页、总编目、目录页、第21-87至21-88页复印件,共8页,其中封面页上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章,全文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骑缝章,并附具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
证据8: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1月印刷的《化学工程师手册》,包括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82-185、930-935页复印件,共16页,其中封面页上盖有“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附件”的章,全文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骑缝章,并附具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8的原件,专利权人核实后表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证据1-8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③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8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1-4给出了得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证据1、3-5给出了得到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用挡板分割成紊流区的做法没有从实质上改变干扰床的结构,并且这种分区也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利用挡板分割紊流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证据5的第119页11-2管嘴出流一节及图11-7、证据6的14-93页的图5-22A、14-9面的图5-24、证据7的21-87页的图5-2的E图图示的塞子,证据8第182页的图4.8-2、183页带螺纹的图、图4.8-5均能证明紊流塞是公知常识。
④专利权人对口审中确定的上述无效理由进行了答辩。专利权人表示本专利的“液位计”就是压力传感器,它的作用是在密度变化不同时检测压力。对于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除请求人所称的3个区别外,证据1还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转换器、若干控制器、液位计、电动执行器。
口头审理后,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
①本专利与证据1区别“紊流板上有挡板(20)把紊流区分成数个紊流区”可以使水柱分布均匀,也使底流的物料都被水充分搅动,请求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紊流塞”可以形成喷雾流,充分搅动底流上升,在证据5中的相关内容不是本领域的相关技术,不能证明该区别是公知常识;证据4中关于区别“梭形阀门”的内容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通用技术;本专利的特有设计还在于使用了“电动执行机构”,其执行精度高、无需频繁调整、成本低廉、安全性高等;证据3只是相关技术的探讨性文章,不能作为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依据;
②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料井”的效果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4页第8、9行,证据4所公开的“螺旋槽选煤机”的螺旋结构与本专利不同,实现目的也不同,并不能当然的使人联想到用于干扰床分选机的进料口上;
③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的“紊流塞”是独特设计,证据4、5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同;
④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本专利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专利权人还提交了一份由证据1的作者张志文签字的说明材料及本专利的专利证书、授权文本的复印件,其中所述说明材料声称证据1《TBS干扰其在粗煤泥分选中的应用》一文是由作者张志文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一起讨论研究定稿,并且在该文中采用了专利权人的研制数据。张志文认为该文章不能作为认定本专利缺乏创造性的证据。
由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已经在口头审理中表述过,而且专利权人提交的由张志文签字的证明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故合议组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不再转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1、3-8的认定:
证据1、3-8均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当庭出示了上述证据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 的出版信息页上记载“出版日期:每月22日”,故证据1的出版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证据3-8的公开日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8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2、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干扰床分选机。经审查,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干扰分选床,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第50页至第51页的第2.2节及图1):该干扰分选床的主体为柱型槽体,槽体底部有一个布满冲孔的布水板(相当于本专利的紊流板),主体的顶端为敞口,主体上部外壁上安装有坡度的环形溢流槽(相当于本专利的出料槽),溢流槽有一个溢流口(相当于本专利的出料口),主体上还安装有入料井(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料井)和与主体内的传感器相连接的控制装置,其中矿浆切向给入入料井,传感器为压力传感器,其能探测床层悬浮液中某一特定水平的压力,并将产生的传感器信号传输给控制装置中的控制器,控制器将信号转换成密度,将此实际密度值与操作设定值相比较,如果实际密度高,控制器输出信号给安装在入料井上的执行器,执行器打开布水板下部并穿过主体底部的排料阀,排出床层中多余的物料;处于布水板与主体底部间的主体外壁上布置有上升水流管(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水管),水从上升水流管按一定的压力由底部给入,经过布水板进入干扰床工作室,形成上升水流。
对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1)证据1的干扰床分选机也包括主体,并且其中的入料井、布水板、装有底流排放阀的管道、溢流槽、溢流口、上升水流管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料井、紊流板、排渣管、出料槽、出料口、主体底部的进水管;(2)由于证据1公开了“底流排放阀”,故证据1公开了位于排渣管内的阀座及阀座内与之活动连接的阀门,由于证据1中执行器处于入料井上,执行器会使排料阀打开,故执行器与排放阀间必定有阀杆类的机构相连,因此证据1也公开了本专利的阀杆;(3)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最后3行可以获知:本专利所称的“液位计”能够检测与密度相关的信号,故本专利所称的“液位计”实质上是一种检测与密度相关的参数的传感器,并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当庭表示“液位计”就是压力传感器,而证据1也公开了这种传感器,并且这一传感器也是为了检测处于某一高度的悬浮液的与其密度变化相关的参数,故本专利的“液位计”已在证据1中被公开;(4)证据1还公开了压力传感器检测悬浮液中某一特定水平的压力,控制器从传感器得到信号并将其转换成密度,再将此实际密度值与操作的设定值相比较,如果实际密度高,执行器就会使排料阀打开(参见证据1的第51页第2段),故证据1实质上也公开了本专利的“信号转换器”、“控制器”、“执行机构”及这些特征间的连接关系,并且由于证据1图1所示的具有本专利的信号转换器和控制器功能的控制器由一个方框表示,故可以确定证据1也公开了本专利的控制箱;(5)从证据1的图1可知,由于入料井和传感器的信号输送部件穿过溢流槽上表面,进入主体内,故在溢流槽上端必然有一个平台以安装上述部件,因此,证据1也公开了本专利的“平台”及“平台与入料井、传感器连接”的特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仅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紊流板上有挡板把紊流板分割成紊流区,每个紊流区上有排渣管,相应地每个排渣管均安装有阀座、阀门及控制阀门的控制机构:执行器、控制箱,也就是说,本专利的紊流板上布置有多个紊流区、多个排渣机构(即排渣管、阀及其控制机构),而证据1没有公开将布水板分隔成紊流区,仅公开了一个尾矿排出机构:底流排放阀、安装排放阀的管道、执行器、控制器;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平台与执行机构连接,而证据1将执行器安装在入料井上;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紊流板上的通孔中安装有紊流塞,阀门为梭形阀门、执行机构为电动执行机构,在主体底部有一个出入口。
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特征①: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当干扰床分选机的容量较大时,其紊流板的面积也随之增大,而受流体粘滞性的影响,紊流板上的物料层很容易发生搅动不均匀现象从而造成分选机分选能力的下降。为此,当干扰床分选机的容量较大时,用挡板将紊流板分割成多个紊流区以实现流体对物料颗粒的充分搅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而相应的,进一步地在每个紊流区设置各自的排渣装置及控制部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且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区别特征的采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②:其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设置的位置,并且这一位置的选择是本领域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③;其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如为了提高紊流板上的出水口(即通孔)的硬度和耐磨性等性能,本领域通常会在出水口设置一个具有通道的出水塞,对于梭形阀门,其也在证据4公开,证据4公开了选煤用的浮选机,其中图6-17中公开了该浮选机中起阀门作用的放矿机构,该阀门就是一种梭形的阀门,至于电动执行机构,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在本领域的各种执行机构中作出的常规选择,此外,出入口是本领域为排出穿过紊流板的物料而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的应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注意到,请求人使用证据1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使用证据3来证明“带坡度的出料槽以及压力水向上供应”被公开,但是该技术内容已经被证据1公开(见前文)。而且证据3仅公开了干扰床分选技术的原理,其中也没有公开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在根据证据1结合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已经能够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的情况下,合议组不再使用证据3来参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进料井(3),沿进料井(3)内壁螺旋式安装进料管(21)。证据1第50页第2.2节还公开:矿浆切向给入入料井,该切向进料客观上也起到使矿浆可以缓慢下降避免破坏主体中形成的自生介质层的作用,此作用与本专利设置螺旋式进料管的作用相同,而利用螺旋式进料管来保持物料切线进入主体是本领域经常采用的控制物料方向的方式,如证据4第217页图7-7就公开了一种利用螺旋结构来控制物料行进方向的技术手段。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所公开的螺旋结构与本专利的结构和实现目的不同,不是同一领域的技术,并不能当然地使人联想到用于“干扰床分选机”的进料口上。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证据4公开的螺旋结构是一种螺旋分选机,是利用物料在螺旋运动的水流中按密度进行分选的结构,但是由于证据4也涉及煤的分选,其领域与本专利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得到技术启示,在证据1已给出切向进料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将证据4所公开的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1的入料井。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紊流塞是中部有一个上口小、下口大的锥形通孔,上述特征对紊流塞的通孔结构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其使经紊流塞进入主体的水形成喷雾流,能充分搅动底流上升。
合议组认为,为保证从紊流板紊流塞送出的流体对物料的分选功能,就必须保证流体以一定的高速度从紊流塞送出。而基于此目的,通过设置通道口径的变化将紊流塞设计成中部有一个上口小、下口大的锥形通孔以利用紊流塞的喷嘴效应将流体高速送出是本领域增大流体速度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采用上述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也没有给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依据证据1、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已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它证据及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16875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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