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装载机;叉车模拟操作培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09
决定日:2010-05-05
委内编号:5W117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31030.1
申请日:2003-1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州翰林科技有限公司(纪明玉)
授权公告日:2004-06-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宏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翁晓君
参审员:李佳
国际分类号:G09B 9/04 G09B 2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二者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在举证期限内,请求人并未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对于该项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审理。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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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装载机、叉车模拟操作培训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720131030.1,申请日为2007年12月17日,专利权人是李宏。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装载机、叉车模拟操作培训装置,包括模拟操作台、传感器、单片机、可编程控制器和图像显示器;其特征在于:模拟操作台包括工作台(18),安装在工作台(18) 上的模拟操作部件:动臂/升降铲操作手柄(10)、铲斗/门架操作手柄(9)、方向盘(16)及连杆(17)、变档手柄(15)、手刹(14)、离合器(13)、刹车(12)和油门(11),在各模拟操作部件下均安装有传感器(6),各传感系统(6)通过数据线(5)与用于一级信号处理的单片机(4)连接将信号传输给单片机(4),单片机(4)通过USB接口(3)与用于二级信号处理的可编程控制器(2)连接,可编程控制器(2)通过VGA(19)数据线与显示器(1)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载机、叉车模拟操作培训装置,其特征在于操作系统的视角采用驾驶室内部视角模式和驾驶室外部视角模式两种。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载机、叉车模拟操作培训装置,其特征在于单片机(4)也可以通过其它数据接口与可编程控制器(2)连接。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载机、叉车模拟操作培训装置,其特征在于系统也可以不使用可编程控制器(2),通过在单片机(4)上实现可编程控制器(2)的功能。”
针对上述专利权,徐州翰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基于OpenGL的装载机作业模拟训练系统”的文章复印件3页及该文章的万方数据链接信息页1页,前三页上均标有“《煤矿机械》,2005年第10期”字样,第四页上标有“万方数据”字样;
附件2: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2005年6月14日,解放军理工大学和工程兵学院已研制出“装载机作业模拟训练系统”,实现了通过计算机模拟装载机作业,并在《煤矿机械》2005年第10期发表了“基于OpenGL的装载机作业模拟训练系统”,系统由硬件(仿制的装载机操作舱和内部操作机构、数据采集控制系统、声响模拟系统、计算机)和软件组成。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11月06日,这一技术在本专利申请前已成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本专利无新颖性;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只是将上述产品的硬件和系统的硬件连接作了一个描述,与现有技术相比,本专利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无创造性;叉车和装载机操作结构相似,使用同一系统硬件,仅是使用不同软件实现不同的培训要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2009年11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7日提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其中主要陈述了以下意见:①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特征:模拟操作台包括工作台(18),安装在工作台(18) 上的模拟操作部件:动臂/升降铲操作手柄(10)、铲斗/门架操作手柄(9)、方向盘(16)及连杆(17)、变档手柄(15)、手刹(14)、离合器(13)、刹车(12)和油门(11),在各模拟操作部件下均安装有传感器(6),各传感系统(6)通过数据线(5)与用于一级信号处理的单片机(4)连接将信号传输给单片机(4),单片机(4)通过USB接口(3)与用于二级信号处理的可编程控制器(2)连接,可编程控制器(2)通过VGA(19)数据线与显示器(1)连接,因此附件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②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均具备新颖性;③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而言,这些设置在附件1中并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手段,是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才可以实现的,而且其相对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④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1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0年2月10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0年2月2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随附徐州翰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该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主要发表了以下意见:⑴本专利是模拟装载机、叉车的装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动臂/升降铲操作手柄、铲斗/门架操作手柄、方向盘及连杆、变档手柄、手刹、离合器、刹车、油门是按实机尺寸和手感进行仿制的装载机各种操作机构,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只是将“基于OpenGL的装载机作业模拟训练系统”的文献中提及的产品的硬件和连接方式作了一个描述,因此无新颖性;⑵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装载机作业模拟训练系统已是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上述文献记载的内容,或者得到该文献记载的内容的启发,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制造出该装载机作业模拟训练系统,因此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无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0年3月3日再次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以及以下附件:
附件1′:盖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 G04”章及骑缝章的《煤矿机械》2005年第10期封面、目录和版权页、第108-110页、封底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基于OpenGL的装载机作业模拟训练系统”的文献在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和国内万方数据网站上均可查询,在本专利申请前,装载机作业模拟训练系统已是公众所知的技术。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0年2月22日和2010年3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对了附件1和附件1′的原件,认为二者内容是一致的,因此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附件1的公开日期为2005年10月5日。专利权人当庭发表了以下意见: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未指出具体哪些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在一个月的补充证据和理由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充意见陈述,因此应当不予审理。请求人当庭放弃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4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针对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发表了以下意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仅仅是对操作台原件的说明,都是装载机真实的元件,其内部操作机构都是真实的机构,是常识性的东西,虽然在附件1中没有列出来,但是不能否认其存在性。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理范围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当庭放弃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4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并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认为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未指出具体哪些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在一个月的补充证据和理由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充意见陈述,因此应当不予审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已经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了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已经结合证据具体说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应予以审理;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由于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仅仅指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只是将上述产品的硬件和系统的硬件连接作了一个描述,与现有技术相比,本专利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无创造性”,而未进一步指出本专利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以及采用何种方式来评述所述区别特征,因此请求人并未结合证据具体描述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且请求人也未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补充具体理由,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审理。
综上,本案的审理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备新颖性。
2、关于证据
附件1是“基于OpenGL的装载机作业模拟训练系统”的文章的复印件,请求人声称该附件是从数据库中下载所得,随后请求人又提交了附件1′及盖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 G04”红章及骑缝红章的附件1′的原件,经专利权人当庭核对,认为二者内容是一致的,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附件1的公开日期为2005年10月5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装载机、叉车模拟操作培训装置,其包括以下特征:
包括模拟操作台、传感器、单片机、可编程控制器和图像显示器;
模拟操作台包括工作台(18),安装在工作台(18) 上的模拟操作部件:动臂/升降铲操作手柄(10)、铲斗/门架操作手柄(9)、方向盘(16)及连杆(17)、变档手柄(15)、手刹(14)、离合器(13)、刹车(12)和油门(11),在各模拟操作部件下均安装有传感器(6),各传感系统(6)通过数据线(5)与用于一级信号处理的单片机(4)连接将信号传输给单片机(4),单片机(4)通过USB接口(3)与用于二级信号处理的可编程控制器(2)连接,可编程控制器(2)通过VGA(19)数据线与显示器(1)连接。
附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OpenGL的装载机作业模拟训练系统,其中(参见附件1第1页左栏倒数第13-21行)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该系统由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组成,硬件部分主要由按实机尺寸和手感进行仿制的装载机模拟操作舱和内部操作机构,数据采集控制系统,声响模拟系统以及多媒体微机组成;系统的预期功能是逼真模拟作业场景,以实时的声音、图像方式反馈操作结果。
将二者进行对比,附件1中的内部操作机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模拟操作台;附件1中的数据采集控制系统是用于采集数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必然包括传感器和控制部件,因此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传感器;附件1中的系统中还具备声响模拟系统以及多媒体微机,由于多媒体微机中必然具有可编程控制器和图像显示器,因此其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编程控制器和图像显示器。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单片机;?、特征b,即模拟操作台的具体组成部分。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存在区别特征?和?,二者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当庭发表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1中说明了其装载机作业模拟训练系统包括内部操作机构,但是并未对该内部操作机构进行任何具体的描述,即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模拟操作台的具体结构,因此附件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够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072013103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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