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型陶瓷阀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改进型陶瓷阀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44
决定日:2010-04-27
委内编号:5W119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68125.0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方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武兵
国际分类号:F16K 11/06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披露,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则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改进型陶瓷阀芯”的00268125.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0年12月22日,专利权人为杨方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改进型陶瓷阀芯,包括壳体(1)、与壳体装配在一起的阀芯座(6)、嵌于阀芯座内的密封圈(7)、与阀芯座配合的定阀片(5)及置于壳体内互相联动且可一起转动的控制机构(2)、传动件(3)和动阀片(4),其中控制机构包括控制杆(21)和平板构件(22),控制杆一端伸出壳体,动阀片与定阀片上表面配合,其接触面形成液密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芯座(6)上端设有外缘(61)和内缘(62),它们之间的间隙形成可容纳密封圈的定位槽(63),定阀片的下表面形成与密封槽(7)配合的下密封面(52),在该下表面上还有内凹的与内缘(62)配合的台阶(51)。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型陶瓷阀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密封圈(7)为一体式结构的“品”形,定阀片(5)和定位槽(63)与其形状相同。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型陶瓷阀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缘(61)高于内缘(62)。”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广东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如下3份证据:
证据1:EP0665394A1号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3页),公开日为1995年8月2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34821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10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3506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24日。
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是:证据1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对于权利要求1,证据1未公开如下技术特征:置于壳体内互相联动且可一起转动的控制机构、传动件和动阀片,其中控制机构包括控制杆和平板构件;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2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专利权人于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2010年3月22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4月20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就上述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证据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改进型陶瓷阀芯,证据1公开了一种冷热水混合阀改良密封系统(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2行至第2页第6行,附图2、5、6、7),其中阀体10、与阀体装配在一起的阀体的底部10′、嵌于阀体底部10′的密封件38、定阀片11;能够被控制杆13拨动并紧靠于定阀片11的动阀片12,参见图2、5,控制杆一端伸出壳体;密封件38安装在阀体10的底部10′的通道39内,通道39内部和外部均被壁39′覆盖且延伸覆盖密封件;定阀片11的基部突起40嵌入通道39,处于壁39′之间,基部突起40的顶面40′紧靠密封件;参见图6,其中基部突起40内包含有台阶。
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中阀体10、底部10′、密封件38、定阀片11、控制杆13、动阀片12、通道39、顶面40′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1、阀芯座6、密封圈7、定阀片5、控制杆、动阀片4、定位槽63、下密封面52,且通道39的内部和外部的外壁39′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外缘61和内缘62,图6中基部突起40的内台阶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台阶。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置于壳体内互相联动且可一起转动的控制机构、传动件,其中控制机构还包括平板构件;②权利要求1中的动阀片与定阀片间的接触面形成液密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在混水阀的技术领域,定阀片与动阀片间通过紧靠实现液密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已被证据2公开的水龙头陶瓷心轴(说明书第3页第7-17行)所披露。证据2中陶瓷心轴包括底座壳体20、进水瓷片30、移动混合瓷片40、移动嵌制片60、枢结座80及限位上盖100,枢结座80枢结一拨动杆81,该枢结座80的底部呈扇形且其前端凸出一阻挡凸块82,拨动杆81下端延伸一拨动块83。结合附图3可以看出,证据2中的限位上盖100、底座壳体20、进水瓷片30、枢结座80、移动嵌制片60、移动混合瓷片40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1、阀芯座6、定阀片5、控制机构2、传动件3和动阀片4,其中拨动杆81以及阻挡凸块8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杆21和平板构件22。该区别技术特征②在本专利及证据2中均用于控制动阀片在定阀片上滑动,从而改变两阀片的相对位置打开或关闭水源。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辩称,证据1还未公开本专利的如下技术特征①“壳体与壳体装配在一起的阀芯座”,②“定阀片的下表面形成与密封圈配合的下密封面,在该下表面上还有内凹的与内缘配合的台阶”。
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①证据1中的阀体必然为分体结构,否则其内部部件无法安装于阀体内,另外其附图中亦显示了该阀体的分体结构;②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下表面”以及“下表面与下密封面之间的结构关系”作出任何限定,因此,仅就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定阀片的下表面形成与密封圈配合的下密封面,在该下表面上还有内凹的与内缘配合的台阶”来说,其已被证据1披露。综上,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密封圈(7)为一体式结构的‘品’形,定阀片(5)和定位槽(63)与其形状相同”。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第2段中披露了“定阀片11的基部突起40嵌入通道39,处于壁39′之间,基部突起40的顶面40′紧靠密封件38”,结合图6、7可以看出密封圈呈“品”字形,且定阀片和通道与密封圈的形状相同,另外将密封圈制成一体式结构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由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外缘(61)高于内缘(62)”。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附图2所显示的另一实施方式所披露。证据1附图2中构成通道29的壁外侧明显高于壁内侧。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本专利及证据1中的作用相同均用于对定阀片的定位,由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0268125.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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