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热保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792
决定日:2010-04-29
委内编号:5W118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4253.1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雪飞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梁安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哈雅坤
参审员:田宁
国际分类号:H01H 37/52,H01H 3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一项产品权利要求已经对其产品结构特征进行了清楚限定的基础上,对其中某个结构组成部件所达到的效果(作用)进行进一步限定并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热保护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64253.1,申请日是2005年9月12日,专利权人是梁安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热保护器,包括壳体(1)及装置于壳体(1)中的温控机构(2),其中温控机构(2)由底座(3)及依序装置于底座(3)上的带动触头(41)的动触片(4)、带静触头(51)的定触片(5),双金属片(6)以及分别与动、定触片(4、5)相连接的二接线端(7、8)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温控机构(2)上设有可供双金属片(6)方便、拆装地装置于动触片(4)上的嵌装座(9),该嵌装座(9)由一对分别一体设置于动触片(4)上的嵌插槽(42)及设置于动触片(4)的其中一侧的限位件(10)构成,所述双金属片(6)通过其两端对应地嵌插于二嵌插槽(42)及限位件(10)对其侧边的限定而可靠、方便、拆装地装置于动触片(4)上的嵌装座(9)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热保护器,其特征在于上述二嵌插槽(42)由二块一体连接于动触片(4)上两侧的金属片分别相对向内弯折形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热保护器,其特征在于上述限位件(10)为由一体连接于动触片(4)其中一侧边上的金属片向内弯折形成的限位槽或限位挡边,上述嵌装座(9)由二嵌插槽(42)与限位槽或限位挡边围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热保护器,其特征在于上述限位件(10)为由一体连接于底座(3)其中一侧边上的金属片向上弯折形成的限位挡片,上述嵌装座(9)由二嵌插槽(42)与限位挡片围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热保护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底座(3)两侧边分别设有至少一略向外倾斜地竖向设置其侧边上的弹性卡片(31),上述温控机构(2)通过底座(3)两侧的弹性卡片(31)与壳体(1)两侧内壁的相卡紧而可靠地套装于壳体(1)中。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热保护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双金属片(6)为略呈弧形结构的金属温控片。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所述热保护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定触片(5)与底座(3)为一体式设计,上述静触点(51)对应地设置于底座(3)上,且上述接线端(7)与底座(3)连接为一体,并且位于底座(3)上还设有绝缘隔离垫片(20),上述接线端(8)、动触片(4)通过其固定端依序叠装于绝缘隔离垫片(20)上,并通过底座(3)两侧对应设有的扣压片(32)分别向内弯折压紧而牢固地装置在一起。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热保护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动触片(4)上位于二嵌插槽(42)之间还设有用于支承双金属片(6)支承凸点(43)。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所述热保护器,其特征在于上述接线端(8)与定触片(5)连为一体,上述接线端(7)与底座(3)连为一体,上述动触片(4)通过其固定端固定装置于底座(3)其中一端上,并且位于底座(3)的另一端还设有绝缘隔离垫片(20),上述定触片(5)装置于绝缘隔离垫片(20)上,并通过底座(3)两侧对应设有的扣压片(32)分别向内弯折压紧而牢固地装置一起。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热保护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底座(3)上、动触片(4)上对应于二嵌插槽(42)之间的位置分别设有用于支承双金属片(6)的支承凸点(33)及可支承凸点(33)穿过的穿孔(44)。”
针对本专利,王雪飞(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专利号为200520064253.1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29日,共10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特开2001-357764A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是2001年12月26日,原文共6页,译文共10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特开平7-272605A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是1995年10月20日,原文共6页,译文共7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CN13481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2年5月8日,共15页。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0由于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保护范围也都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7、9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8、10由于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7、9,其保护范围也都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分别被对比文件1-3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2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合议组于2010年2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出席,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未参加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具体口审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一致,并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中“依序”、“方便、拆装地”、“可靠、方便、拆装地”这样的表述使用了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0由于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保护范围也都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7、9中分别包括了“上述接线端(7)”、“上述接线端(8)”这样的内容,由于附图标记不能限定技术特征,因此导致权利要求7、9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8、10由于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7、9,其保护范围也都是不清楚的,都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绝缘隔离垫片20”,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限位件、嵌插槽和底座,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可以得到有关底座、嵌插槽的相关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有关嵌插槽和限位件的技术内容;此外,底座的选择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也可以用本专利说明书中的第二个实施例以及对比文件2来证明上述底座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分别被对比文件1-3的其中之一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所提交的三份证据,即对比文件1-3,均属于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该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及对比文件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过异议,经合议组核实,也未发现能够影响对比文件1-3真实性以及对比文件1、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的明显瑕疵,因而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以及对比文件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由于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在一项产品权利要求已经对其产品结构特征进行了清楚限定的基础上,对其中某个结构组成部件所达到的效果(作用)进行进一步限定并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i)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存在三处不清楚的地方:①权利要求1中的“依序”表述不清楚,从权利要求1限定的特征“依序装置于底座(3)上的……动触片(4)、……定触片(5)、双金属片(6)……”来看,在底座上从下到上的顺序是动触片、定触片和双金属片,而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3中显示的从下到上的顺序是定触片、动触片和双金属片,因此造成了该权利要求1不清楚;②“方便、拆装地”以及③“可靠、方便、拆装地”都是功能或者效果特征,造成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并且,由于权利要求2-10由于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保护范围也都是不清楚的。
针对第①处问题,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其中温控机构(2)由底座(3)及依序装置于底座(3)上的……”的“依序”并没有指明是“从下到上”的特定顺序,仅是对所述温控机构包括哪些结构组成部件的一种限定。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本专利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说明书附图2、3之后,可以完全清楚地理解该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动触片、定触片、双金属片”三者之间的位置关系及相互作用关系,因此该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表述不会导致其保护范围的不清楚;
针对第②和③处问题,合议组认为:“方便、拆装地”以及“可靠、方便、拆装地”这样的表述虽然属于效果特征,但该效果是由该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产品结构特征所带来的。具体地说,权利要求1中进行了如下描述:“所述温控机构(2)上设有可供双金属片(6)方便、拆装地装置于动触片(4)上的嵌装座(9)”、“所述双金属片(6)通过其两端对应地嵌插于二嵌插槽(42)及限位件(10)对其侧边的限定而可靠、方便、拆装地装置于动触片(4)上的嵌装座(9)中”。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中已经清楚地限定了可获得这种效果的结构特征,即在动触片上一体设置一对嵌插槽、并在动触片一侧设置限位件,通过上述结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得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已经对其产品结构特征进行了清楚限定的基础上,对其中某个部件所达到的效果(作用)进行进一步限定并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上述描述不存在不清楚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也都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ii)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9中分别包括了“上述接线端(7)”、“上述接线端(8)”这样的内容,由于附图标记不能限定技术特征,因此导致权利要求7、9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8、10由于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7、9,其保护范围也都是不清楚的,都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7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而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清楚限定了“分别与动、定触片(4、5)相连接的二接线端(7、8)”,即有两个接线端,且这两个接线端分别与动触片、定触片相连接。在权利要求7中,进一步限定了如下特征“上述定触片(5)与底座(3)为一体式设计,上述静触点(51)对应地设置于底座(3)上,且上述接线端(7)与底座(3)连接为一体,”以及“并且位于底座(3)上还设有绝缘隔离垫片(20),上述接线端(8)、动触片(4)通过其固定端依序叠装于绝缘隔离垫片(20)上,并通过底座(3)两侧对应设有的扣压片(32)分别向内弯折压紧而牢固地装置在一起。”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可以知道,当定触片与底座一体设计时,与底座(3)连接为一体的接线端必定是与定触片相连接的那个接线端,而不会是与动触片相连接的那个接线端;同样地,在位于底座上的绝缘隔离垫片(20)上,与动触片一起“通过其固定端依序叠装于该绝缘隔离垫片(20)上,并通过底座(3)两侧对应设有的扣压片(32)分别向内弯折压紧而牢固地装置在一起”的那个接线端也必定是与动触片相连接的接线端,而不会是与定触片相连接的那个接线端。这是因为,如果情况相反或者这两处的接线端指向的都是同一个接线端,则本专利的热保护器无法完成电路接通,从而使用该热保护器的电器也无法正常运转。此外,参照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至3,也可以清楚看出,与底座连接一体的接线端就是与定触片连接的接线端7,而与动触片一起叠装在绝缘隔离垫片上的是与动触片连接的接线端8,因此,虽然权利要求7中在描述两个接线端时没有具体描述是哪一个接线端,并且权利要求中括号内的附图标记不具有限定作用,但是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以及对本专利说明书附图的理解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内容,并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上述两处接线端的产生混淆,因此该权利要求7中有关“接线端(7)和接线端(8)”的限定是清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中有关“接线端(7)和接线端(8)”的限定也是清楚的。
综上,权利要求7、9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7、9的权利要求8、10的保护范围也都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也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中明确:“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的两个实施例中都包括了绝缘隔离垫片20,而且如果没有该绝缘隔离垫片,两个接线端就不能电隔离,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绝缘隔离垫片20”。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以及发明内容部分的描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欲解决的问题是“针对将双金属片直接固定装置在动触片上构成的热保护器的现有技术,提供一种灵敏度高、温控准确,结构简单、可靠,且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的需要方便、快捷地装配出符合需要的热保护器”。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热保护器采用了在动触片上设置可供双金属片方便拆装的嵌装座的方式,该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已经记载了与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密切相关并且其总和足以构成能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壳体、温控机构、底座、动触片、动触头、定触片、静触头、双金属片、接线端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或相互作用关系。可见,通过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本专利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请求人所强调的“绝缘隔离垫片”虽然在本专利的实施例中出现,但其并不是解决本专利所述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必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因此,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也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分别被对比文件1-3的其中之一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热保护器,包括壳体(1)及装置于壳体(1)中的温控机构(2),其中温控机构(2)由底座(3)及依序装置于底座(3)上的带动触头(41)的动触片(4)、带静触头(51)的定触片(5),双金属片(6)以及分别与动、定触片(4、5)相连接的二接线端(7、8)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温控机构(2)上设有可供双金属片(6)方便、拆装地装置于动触片(4)上的嵌装座(9),该嵌装座(9)由一对分别一体设置于动触片(4)上的嵌插槽(42)及设置于动触片(4)的其中一侧的限位件(10)构成,所述双金属片(6)通过其两端对应地嵌插于二嵌插槽(42)及限位件(10)对其侧边的限定而可靠、方便、拆装地装置于动触片(4)上的嵌装座(9)中。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保护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0012段~0017段,附图1):热保护器由触头开闭装置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温控机构)和容纳有此触头开闭装置10的壳体2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壳体)构成,触头开闭装置10包括固定板片3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定触片)、固定在此固定板片上的支撑部件40、配设在此支撑部件40上的可动板片5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动触片)、配设在此可动板片50上的双金属片6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双金属片)。固定板片30由导电性能良好的金属构成,在其前端部形成固定触头3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静触头),后端部形成第1外部连接用接线端3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与定触片相连接的接线端),可动板片50由具有弹性的金属构成,在前端部设置有与固定触头相对的可动触头5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动触头),同时在后端部形成第2外部连接用连接端5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与动触片相连接的接线端)。支撑部件40的后端部突出设置有柱状部41,柱状部41贯穿可动板片50和其基部上表面装载的固定部件70中,柱状部41可固定支撑可动板片50和固定部件70,可动板片50的前端向内弯折而形成嵌入结合用的突起5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一体设置于动触片上的一侧嵌插槽),双金属板片60一端可拆装地嵌在其中,另一端可拆装地嵌在有固定部件70的下表面和支撑部件40的上表面形成的间隙80中。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①权利要求1中的温控机构包括了底座,且动触片、定触片、双金属片以及两个接线端都是装置于该底座上的,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关于底座的任何文字描述;②权利要求1中的嵌装座包括了一对分别一体设置于动触片上的嵌插槽,而对比文件1中仅仅有可动板片50的前端向内弯折而形成嵌入结合用的突起53,它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一体设置于动触片上的一侧嵌插槽,但没有另一侧一体设置于动触片上的嵌插槽;③权利要求1中的嵌装座还包括设置于动触片的其中一侧的限位件,而对比文件1中不具有限位件或相应功能的部件;④权利要求1中的温控机构上设有可供双金属片方便、拆装地装置于动触片上的嵌装座,且双金属片通过其两端对应地嵌插于二嵌插槽及限位件对其侧边的限定而可靠、方便、拆装地装置于动触片上的嵌装座中,而对比文件1中的双金属片的一侧插入可动板片50的前端向内弯折而形成嵌入结合用的突起53,而另一侧嵌在有固定部件70的下表面和支撑部件40的上表面形成的间隙80中,因此不具有与权利要求1中所述装置于动触片上的嵌装座相应的部件,并且对比文件1中也也没有明确记载可将其双金属片从触头开闭装置10中拆装。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第一,便于装配时将温控机构一体地从壳体中拉出、从而便捷更换双金属片;第二,在动触片上一体地设置一对嵌插槽用以插装、卡固双金属片;第三,在双金属片的一个侧边位置进行保持和限定的情况下,对另一侧边位置也进行保持和限定;第四,提供嵌装座,可以根据需要将具有不同温控值的双金属片简单、可靠地插装在动触片上。
对于区别特征①,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固定板片30本身就可以作为底座,而且本专利的第二个实施例也是将底座和定触片一体设计,此外,对比文件2也是单独设置底座2,因此底座的选择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单独的底座,或者将底座和定触片一体设计。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的热保护器不能根据实际使用的需要随时更换不同温控值的双金属片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的需要方便、快捷地装配出符合需要的热保护器,所采用的主要手段是在动触片上设置可供双金属片方便拆装的嵌装座,而将包括动触片等部件的温控机构一体设置在一个底座上。可见,本专利中“底座”的作用主要是便于装配时将温控机构一体地从壳体中拉出、从而便捷更换双金属片。而在对比文件1中,固定板片3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定触片,双金属片配设在可动板片上,可动板片配设在支撑部件上,支撑部件固定在固定板片上,即构成触头开闭装置的全部器件都配设在该固定板片上,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固定板片客观上也起到了底座的功能,并且这样的结构实际上也实现了将底座和定触片(即,固定板片)一体设计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很容易想到为了方便固定板片上的部件拆装和更换,对上述固定板片进行改进,选择在固定板片下再单独设置的底座。因而,对比文件1本身已经给出了关于区别特征①的相应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涉及区别特征②的内容,具体地说,对比文件1的图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固定部件70和可动板片50形成的缝隙80,可以容易想到将固定部件70与可动板片50一体形成,从而使得缝隙80一体设置于可动板片50上。其次,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与可动板片一体形成的保持件60a-60c,它们对应于本专利的嵌插槽。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就对比文件1而言,根据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0015段的描述,双金属片的另一侧嵌在有固定部件70的下表面和支撑部件40的上表面形成的间隙80中,而非由固定部件70和可动板片50形成的缝隙,因此,在这样的结构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将由固定部件70和支撑部件40形成的缝隙改装成由一体设置于可动板片50上的嵌装槽。此外,根据在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0013、0014段的描述,“动板片50配设在支撑部件40上,支撑部件40的柱状部41贯穿于可动板片50和其基部上表面装载的固定部件70中,对柱状部41的头部加热碾压变形,从而固定支撑可动板片50和固定部件70。”可动板片50由具有弹性的金属构成,属于特殊材料,而固定部件70的材料显然不必由弹性金属构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造该热保护器时不会将可动板片50和固定部件70一体成型,而且从其生产加工的角度分析,可动板片50和固定部件70两者之间的形状成T字形,一体成型和后期装配的难度都会增加很多,因此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将固定部件70与可动板片50一体成型,从而得到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动触片上的嵌插槽功能的部件,即得到“在可动板片上一体地设置一对起嵌插槽作用的部件”的技术启示。
其次,就对比文件3而言,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热控制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页8行至第5页第4行,及附图1):热保护器包括与外电路相连的端子,位于第一端子和第二端子之间的动、静触点可以通过双金属片的反向作用进行打开和关闭,其中可动板60的顶表面设置有一个双金属片90。该双金属片90通过加工在可动扳片60上的保持件60a、60b和60c被保持在可动板60上,从而能够进行反向动作。
根据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行至第5页第4行的描述“可动板60的顶表面设置有一个双金属片90。该双金属片90通过加工在可动扳片60上的保持件60a、60b和60c被保持在可动板60上,从而能够进行反向动作”,并参照对比文件3的附图1,可以清楚地看到,对比文件3中的双金属片90嵌入在由可动板60及与可动板形成一体的保持件60a、60b中,可见,该保持件60a、60b的结构及功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嵌插槽相同。但是,由于在对比文件1中,双金属片的一侧是插入固定部件70的下表面和支撑部件40的上表面形成的间隙80中,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上述双金属插装构造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参照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上述内容,也很难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间隙80替换为与可动板60一体成型的保持嵌入件因此,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③,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设置于动触片其中一侧的限位件。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3的文字描述及附图(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行至第5页第4行),加工设置在可动板60上的保持件60c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限位件相同,而且,两者的功能都是为了对双金属片的侧边位置进行保持和限定,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保持件60c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限位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很容易想到为了限制双金属片的弹跳范围等因素,将对比文件3中的保持件60c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在双金属片的一个侧边位置进行保持和限定的情况下,对另一侧边位置也进行保持和限定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关于区别特征③的相关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④,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双金属片的一侧插入可动板片50的前端向内弯折而形成嵌入结合用的突起53,双金属片的另一侧与固定部件70、支撑部件40相触,而并不是嵌入动触片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后也不会提出要将双金属片从动触片上方便拆装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也没有提出这个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双金属片90通过加工可动板60上的保持件60a、60b、60c”被保持在可动板上”的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从而形成一个带有双嵌插槽和侧边限位件的动触片。此外,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④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②、④,也未给出得到上述区别特征②、④的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正是由于采用了在动触片上一体地设置带有一对嵌插槽和一个限位件的嵌装座的技术手段,而使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而言能够达到如下的有益技术效果: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通过随时更换不同温控值的双金属片,进行简单、快捷地装配出符合需求的热保护器。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2.权利要求2-10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6425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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