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盒(颐仙堂牌阿胶浆)
=0903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00
决定日:2010-05-05
委内编号:6W091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009071.3
申请日:2008-03-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5-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雷保全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王霞军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整体形状相近似,各视图的背景色相近似,各视图的构图也相近似。两者的雕花图案均为不太清晰的背景图案,且与背景色接近,因此其在各视图上的雕花图案整体形状的不同不容易为一般消费者注意;两者各视图上的字体设置的不同,由于上述字体均为标识所包装物的产品名称,且产品名称均指向“阿胶浆”,因此不容易给一般消费者留下明显不同的视觉印象;商标在外观设计专利中仅作为图案考虑,两者商标的不同应属于较小的差别,其余细微差别更不能给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显著的影响,应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
全文:
NULL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27日授权公告的200830009071.3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产品名称为“包装盒(颐仙堂牌阿胶浆)”,申请日是2008年3月17日,专利权人是雷保全。
针对本专利,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请求人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公开发表和使用过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请求人的企业荣誉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附件2、本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
附件3、ZL03305226.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
附件4、ZL03305226.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
附件5、ZL03305226.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彩色照片7张;
附件6、请求人在先设计产品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
附件7、请求人在先设计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2009年10月22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9年11月30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与请求人的03305226.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应予驳回。
2010年1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放弃附件1、附件6、附件7,以附件3至附件5证明与本专利近似的外观设计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附件3至附件5所记载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进行了详细的近似性比较,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和辩论。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依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是ZL03305226.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附件4是该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附件5是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彩色照片7张。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上述附件的内容真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ZL03305226.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开日为2003年10月15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可用以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保护一种包装盒的外观设计,在先设计也为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两者所属产品的种类相同,可进行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性比较。
本专利授权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简要说明记载“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本专利包装盒的整体形状为扁长方体。本专利各视图均以浓淡不一的金黄色为背景色。主视图的右上角、左下角方各有一个圆弧面雕花图案,主视图中央为被涂划掉的横向排列的红色“阿胶浆”三个印刷体大字,左上角为被涂划掉的黑色的图形和文字商标,居中靠近底边处为被涂划掉的黑色的企业名称,此外还有若干较小的被涂划掉的说明性文字;后视图的右上角和左下角也有圆弧面雕花图案,但上述圆弧面图案的顶部均被居中的红色倒圆角长方形框遮挡,上述长方形框内有若干被涂划掉的说明性文字和条形码;本专利的左右视图均以云彩状雕花图案为背景,俯视图和仰视图则无背景图案,左、右、俯、仰视图的居中均为被涂划掉的红色“阿胶浆”三个红色印刷体大字(详见本专利附图)。
经合议组核实,在先设计电子公告文本中的图片也为彩色,授权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在先设计包装盒的整体形状为扁长方体。在先设计各视图均以浓淡不一的金黄色为背景色。主视图的上下方均有近似圆环面形雕花图案,主视图的中央为横向排列的“复方阿胶浆”五个大字,左上角有红色图形商标和黑色的“东阿阿胶”四字,此外还有若干较小的被涂划掉的说明性文字;后视图上下方也有圆弧面雕花图案,但圆弧面的顶部均被居中的橙色倒圆角长方形框遮挡,上述长方形框内有若干被涂划掉的说明性文字和条形码,长方形框的上方有暗红色的“复方阿胶浆”五个大字;本专利的左右视图均以雕花图案为背景,居中为红色的图形商标和四个黑色的“东阿阿胶”印刷体大字;在先设计的俯视图和仰视图均以圆环形雕花图案为背景,居中为“复方阿胶浆”五个暗红色大字,一侧有红色的图形商标和四个黑色的“东阿阿胶”印刷体大字(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两者的共同点为:整体形状相似,各视图均以浓淡不一的金黄色为背景色;主视图的中央均为横向排列的红色大字,左上角有图形和文字商标,此外还有若干被涂划掉的说明性文字;后视图居中均有倒圆角长方形框遮挡,长方形框内有若干被涂划掉的说明性文字和条形码;两者的左右视图均以云彩状雕花图案为背景,居中有几个印刷体大字,两者的俯、仰视图居中也有几个红色大字。两者的不同点为:两者主视图上的雕花图案的位置和整体形状不同,本专利的雕花图案在右上角和左下角,形状为圆弧面,在先设计则在上下方,形状近似圆环形;两者的商标的图案不同;两者主、俯、仰视图上居中的字体不同,左右视图居中的文字的颜色不同;本专利的后视图上的长方框为暗红色,在先设计为橙色,本专利后视图的长方框外无字体设计,在先设计长方框的上方有暗红色“复方阿胶胶”五个字。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整体形状与在先设计相近似,各视图的背景色相近似,各视图的基本构图也相近似。两者的雕花图案均为不太清晰的背景图案,且与背景色接近,因此其在各视图上的雕花图案的位置和整体形状的不同不容易为一般消费者注意;两者各视图上的字体设置的不同,由于上述字体均为标识所包装物的产品名称或者标识品牌,且产品名称均指向“阿胶浆”,因此不容易给一般消费者留下明显不同的视觉印象;商标在外观设计专利中仅作为图案考虑,两者商标的不同应属于较小的差别,两者后视图上的长方形框的颜色的不同应属于细微差别,不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综上,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上述区别均不能给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显著的影响,应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830009071.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