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挖掘机模拟操作培训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34
决定日:2010-05-06
委内编号:4W028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86166.5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州翰林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宏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李琰
国际分类号:G09B 9/00,G09B 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说明书中给出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具体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4月29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0610086166.5、名称为“挖掘机模拟操作培训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09月06日,专利权人为李宏。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挖掘机模拟操作培训系统,其特征是,系统具有操作台、计算机、视景数据库、图像生成器、图像显示系统、应用软件系统;操作台信号通过计算机的S端子输入计算机;操作台包括工作台(9),安装在工作台(9)上的左操作手柄(1)、右操作手柄(10)、右行走操作杆(15)、左行走操作杆(16);左操作手柄(1)通过万向节(2)、球头(3)与左手柄连杆(4)连接,左手柄连杆(4)上装有定位卡块(5);右操作手柄(10)通过万向节、球头与右手柄连杆(8)连接,右手柄连杆(8)上装有定位卡块;左行走操作杆(16)通过左行走踏板(11)与左行走连杆(12)连接,右行走操作杆(15)通过右行走踏板(14)与右行走连杆(13)连接;在左手柄连杆(4)、左操纵连杆(6)、左行走连杆(12)、右行走连杆(13)、右操纵连杆(7)、右手柄连杆(8)的下端各装有2个电触点;在与左操纵手柄(1)相连的左操纵连杆(6)上下各设置有电路,通过电路触点的连接,形成闭环电路,通过电流判断左操作手柄的前后动作方向;在与左操作手柄相连的左手柄连杆(4)上下各设置有电路,通过电路触点的连接,形成闭环电路,通过电流判断左操作手柄的左右动作方向;在与右操作手柄相连的右操纵连杆(7)上下各设置有电路,通过电路触点的连接,形成闭环电路,通过电流判断右操作手柄的前后动作方向;在与右操作手柄相连的右手柄连杆(8)上下各设置有电路,通过电路触点的连接,形成闭环电路,通过电流判断右操作手柄的左右动作方向;在左行走操作杆(16)前后各设置有电路,通过电路触点的连接,形成闭环电路,通过电流判断左行走操作杆的动作方向;在右行走操作杆(15)前后各设置有电路,通过电路触点的连接,形成闭环电路,通过电流判断右行走操作杆的动作方向。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挖掘机模拟操作培训系统,其特征是系统包含模拟操作室内部视野模式和模拟操作室外部视野模式。”
针对上述专利权,徐州翰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姬慧勇等,“挖掘机训练模拟系统设计与实现”,《解放军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年4月,第5卷第2期,封面、编辑委员会介绍、目录、第75-78页、封底复印件,共8页;
证据2:请求人声称的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对“挖掘机训练模拟”关键词的检索结果网络打印页,共1页;
证据3:请求人声称的国外同类产品的企业英文网站的网络打印页,共4页;
证据4:清华大学出版社,《计算机组装与维护实用教程》封面、编审委员会介绍、目录、第28、73、74页、封底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1)解放军理工大学已研制出挖掘机训练模拟系统,实现了通过计算机模拟挖掘机作业,并在《解放军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上发表相关文章(即证据1),该文可在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网站上检索到,因此这一技术在本专利申请前已成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2)挖掘机驾驶模拟系统相关产品在国外早有生产和销售,证据3第一页左边有2幅产品图片,参见企业网站:http://cic.nist.gov/vrml/equip.html,在网页打印材料第4页上标明了网站建设和更新时间,网站建于1998年10月1日,最后更新时间为2006年10月23日。因此这一技术在本专利申请前已成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只是将上述产品的硬件作了一个描述,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操作台信号通过计算机的S端子输入计算机”,而参见证据4第28页、第73页、第74页可知,S端子是常见的端子,也叫二分量视频接口,它将亮度和色度分离输出,避免了混合视讯讯号输出时亮度和色度的相互干扰,计算机的显卡上有S端子,且作视频信号输出使用,不能作开关量信号与计算机通讯。采用本专利所述的技术不能实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系统具有操作台、计算机、视景数据库、图像生成器、图像显示系统、应用软件系统”,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仅罗列出了该发明中所涉及的部件,没有公开所述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所述的部件实施、再现本专利,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的规定;(4)本专利在“说明书附图第1/2页”图1中,S端子上标有1、2、3……12条芯线,S端子没有12条芯线,故本专利说明书有明显的技术错误。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1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证据3为外文证据,请求人没有提供其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故证据3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新颖性的证据来使用;此外,证据3表明网站建于1998年10月1日,最后更新时间为2006年10月23日,因为其标注的更新时间是在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9月6日之后,所以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唯一地证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公开了;(2)证据4中没有任何信息显示该证据的公开出版时间,无法说明该证据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就已经公开,所以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证据来使用;(3)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具有如下区别特征:不需要设置操作监视模块,通过闭环电路即可以实现对挖掘机动作的识别。可见,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上述的区别特征,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而言,通过利用左操作手柄、右操作手柄、右行走操作杆、左行走操作杆的设置,以及相对应的电触点的设置,实现了将手柄的操作,反映到手柄会触到的触点上,该触点使所对应的电路(即闭环电路)接通产生电流,计算机通过相应的A/D转换后获得相关动作指令,在视景数据库中调出对应的视景,并生成模拟的工作环境图形,将图形显示在显示系统上(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从而实现了不需要设置监视模块,即可以完成对挖掘机的模拟工作的目的。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创造性;(5)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知道并清楚地确定本专利所述的系统具有的操作台、计算机、视景数据库、图像生成器、图像显示系统、应用软件系统等技术特征在实现模拟训练时的连接关系,所以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技术方案;并且,本专利的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1中已经公开了所述计算机、图像显示系统、以及操作台的连接关系,在说明书第2页第2~3段中的描述,可以清楚地理解所述视景数据库、图像生成器、图像显示系统的连接关系,再结合前述部分可知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6)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0年0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2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1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表示质疑,对证据3没有中文译文表示质疑,对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结合证据对权利要求进行具体对比评述进行质疑。经核实,合议组鉴于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的原件或公证材料,无法核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相关规定,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不予审理。请求人明确无效范围和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请求人认为:S端子就是视频信号端子,操作台信号通过计算机的S端子输入计算机是不能实现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鉴于请求人提出的理由一直强调的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S端子而不能实现,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各部件的连接关系,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存在理论错误导致技术无法实现,且提交证据4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明,虽然请求人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到该专利产品不可能生产而不具备实用性,但是该专利技术不可实现是由于专利权人在本专利中没有详细描述其S端子的具体结构和连接关系,是由于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所导致的,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规定,合议组在当庭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含义的情况下依职权将其无效宣告理由变更为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主题是挖掘机模拟操作培训系统,在说明书第2页说明了本专利的技术效果,是具有实用性的,同时,本专利中的计算机是两台,S端子是多个,且S端子也只是本专利中实现其技术方案的一种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坚持操作台信号通过计算机的S端子输入计算机是不能实现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均就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0年02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不存在视频信号的传输,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后,不可能将本专利中的S端子简单的理解为证据4中用于视频信号传输的S端子。实际上,根据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和2的记载:与各操作手柄运动位置对应的电路1-12连接到S端子后再与PC连接,说明书第2页第3段的记载,当手柄被操作时,手柄会触到所设置的触点,该触点使所对应的电路接通产生电流,计算机通过相应的A/D转换后获得相关动作指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理解到本专利中的S端子即为手柄运动开关量模拟信号向计算机的CPU输入的端子板,该端子板的功能即为将上述开关量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向计算机CPU提供数字信号的功能单元,所谓S端子仅为发明人对其的命名而已,不存在理解的歧义。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本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请求人于2010年0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声称的文章首页加盖了“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公章的、由姬慧勇等发表在《解放军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年4月,第5卷第2期上的文章“挖掘机训练模拟系统设计与实现”的封面、编辑委员会介绍、目录、第75-78页、封底复印件,共8页;
证据3:请求人声称的国外同类产品的企业英文网站的网络打印页,共4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都强调了输出信号通过计算机的S端子输入计算机,而参考证据4,计算机的S端子在功能上只具有视频信号传输功能,不能实现计算机与开关量数据通讯功能,因此,本专利以现有的技术不能实现,不具备实用性;(2)本专利在说明书(参见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第1/4页22行、说明书第2/4页24行、说明书第3/4页27行)中表述自我矛盾,逻辑混乱,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现、更无法再现本发明,因此本专利不具有实用性;(3)本专利说明书有明显的技术错误。本专利在“说明书附图第1/2页”图1中,S端子上标有1、2, 3......12条芯线,S端子有两路视频亮度信号、两路视频色度信号,而不是12条芯线,本专利说明书有明显的技术错误;(4)证据4用来证实USB端口与S端子的功能有本质区别和应用场合不同,计算机的S端子在功能上只具有视频信号传输功能,不能实现计算机与开关量数据通讯功能,同时,S端子不是12条芯线。
请求人于2010年03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声称的首页和骑缝页加盖了“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公章的、由姬慧勇等发表在《解放军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年4月,第5卷第2期上的文章“挖掘机训练模拟系统设计与实现”的封面、编辑委员会介绍、目录、第75-78页、封底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陈述:请求人使用此证据。
鉴于请求人于2010年02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的内容与口头审理时发表的意见内容相一致,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于2010年02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转文。
鉴于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已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相关规定,宣告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不予审理,因此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再次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理范围
经审查,请求人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的原件或公证件进行质证,因此合议组无法核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不予审理。
请求人明确无效范围和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一直强调的是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S端子而不能实现,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各部件的连接关系,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存在理论错误导致技术无法实现,且提交证据4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明,虽然请求人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到该专利产品不可能生产而不具备实用性,但是该专利技术不可实现是由于专利权人在本专利中没有详细描述其S端子的具体结构和连接关系,是由于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所导致的,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规定,合议组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情况,在本专利无效宣告口头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将其无效宣告理由变更为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挖掘机驾驶教学的模拟操作培训系统,以便在低成本、低消耗的前提下让学员熟练掌握挖掘机的操作技能、技巧。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发明内容中给出的技术方案是:挖掘机模拟培训系统具有操作台、计算机、视景数据库、图像生成器、图像显示系统、应用软件系统;操作台信号通过计算机S端子输入计算机;操作台包括工作台,安装在工作台上的左操作手柄、右操作手柄、右行走操作杆、左行走操作杆;左操作手柄及右操作手柄分别通过万向节、球头与两个连杆连接,在两个连杆上各自装有定位卡块;左行走操作杆与右行走操作杆分别通过左行走踏板、右行走踏板与两个连杆连接。在各连杆的下端各装有电触点;在左操纵手柄相连的连杆上下设置电路,通过电路触点的连接,形成闭环电路,通过电流判断左操纵手柄的前后动作方向;在右操纵手柄相连的连杆上下各设置电路,通过电路触点的连接,形成闭环电路,通过电流判断右操纵手柄的前后动作方向;在左行走操纵杆前后各设置电路,通过电路触点的连接,形成闭环电路,通过电流判断左行走操纵杆的动作方向;在右行走操纵杆前后各设置电路,通过电路触点的连接,形成闭环电路,通过电流判断右行走操纵杆的动作方向。
本专利说明书中还记载了该系统包含模拟操作室内部和模拟操作室外部两种视野模式;计算机通过图形显示系统显示出当前的模拟现场工作环境。学员在操作台上操作,当手柄被操作时,手柄会触到所设置的触点,该触点使所对应的电路接通产生电流,计算机通过相应的A/D转换后获得相关动作指令,在视景数据库中调出对应的视景,并生成模拟的工作环境图形,将图形显示在显示系统上。
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进一步对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挖掘机模拟培训系统的具体结构和操作方式进行了描述,例如说明书第3页第9-13行记载了:“左操纵手柄1前后动作对应挖掘机动臂开、收动作。手柄1向前推动时,连杆6向下运动,使触点④接触,输出信号传递到计算机S端子,经过计算机处理后,在显示系统上显示完成动臂开的动作图形;操作手柄1向后拉时,连杆6向上运动,使触点③接触,输出信号传递到计算机S端子,经过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后将相应的动臂收回的图形显示在显示系统上”。在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除了在说明书第2页第24行记载了“通过数据线与计算机的USB口连接将信号输入计算机”,其余部分都是记载的通过S端子的不同触点将信号传递到计算机,其技术方案与发明内容部分的技术方案基本相同。
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附图1,可以看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通过计算机的S端子将操作台信号输入到计算机中,才能实现相应的控制操作,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的是,“计算机的S端子”是指二分量视频端子,它将亮度和色度分离输出,由于S端子作为高频视频信号输出使用,其前端通常都连接显卡等高频解码电路,因此不能反向输入低频的开关量信号与计算机通讯,而本专利中也没有公开具有特定功能的S端子的具体结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也不清楚如何通过S端子与PC连接可以将S端子各触点的操作台信号输入到计算机。因此,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对于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通过USB口连接将信号输入计算机的技术手段,由于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常识,USB口和S端子显然不是同一器件,二者在功能和结构上是不同的,本专利中也没有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如何通过S端子替换USB口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仅根据实施例中描述的通过USB口输入操作信号的技术手段无法得知如何通过S端子输入相应的操作信号来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的S端子是由多个S端子组成,且S端子和PC属于不同的计算机的答辩理由,由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中均没有相关内容的记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也不能实现该技术内容并解决本专利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合议组对其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对于专利权人在2010年02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说明书中应当使用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对于模拟操作培训系统所属的技术领域来说,计算机的S端子就是指二分量视频端子,并且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拟操作培训系统中包括图像生成器、图像显示系统和计算机,而专利权人未对S端子进行重新解释和定义,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于S端子即理解为二分量视频端子;(2)专利权人认为S端子为手柄运动开关量模拟信号向计算机的CPU输入的端子板,由于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相关内容,根据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和2的记载:与各操作手柄运动位置对应的电路1-12连接到S端子后再与PC连接,说明书第2页第3段的记载,当手柄被操作时,手柄会触到所设置的触点,该触点使所对应的电路接通产生电流,计算机通过相应的A/D转换后获得相关动作指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确定S端子不是视频端子,而是专利权人重新命名的一种新的端子,即使其为新的端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清楚其具体结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仍然是公开不充分的;(3)在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质疑“计算机S端子”的具体含义,专利权人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明确指出,“计算机S端子是计算机内的通用技术术语,目前越来越多的台式电脑和手提电脑上都带有S端子接口”,因此专利权人前后意见明显矛盾,合议组对其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086166.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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