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异形真空磁性集热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61
决定日:2010-05-06
委内编号:5W116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08899.1
申请日:2002-1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丁武
授权公告日:2004-07-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胜东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姜岩
国际分类号:F24J2/05, F24J2/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3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异形真空磁性集热管”的ZL200820008899.1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3月31日,专利权人为张胜东。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异形真空磁性集热管是由玻璃外管(1)、异形玻璃内管(2)、磁性材料(3)、支撑卡(4)以及吸气剂(5)组成,该管一端为高温封结另一端由支撑卡(4)固定,玻璃外管(1)与异形玻璃内管(2)之间为抽真空,其特征在于:异形玻璃内管(2)的局部为缩径,磁性材料(3)为分体组合式并位于缩径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异形真空磁性集热管,其特征在于:异形玻璃内管(2)的外表面有镀膜层(6),其层数为一层、两层或者多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异形真空磁性集热管,其特征在于:玻璃外管(1)的内侧位于磁性材料(3)的部位可以装配磁屏(7)。”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丁武(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472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16507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04年7月14日,公开号为CN151211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9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2538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12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本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及证据2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共8页;
附件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昆知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4页。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2月2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3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4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及专利权人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4的真实性,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4具备创造性,并用附件1和附件2说明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用附件3说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存在一定的技术问题,不能用于具体实施和生产,用附件4说明双方之间产生的侵权纠纷的事实。请求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附件2的检索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附件3中的专利有技术缺陷与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没有关系,附件4是法院审理的情况,不能说明本专利是否有效,两者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现有技术
证据1-4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而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异形真空磁性集热管,证据2中(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10行,附图1、4和5、6、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磁化水式太阳能热水器,其中所用的磁性太阳能集热管是由真空玻璃集热管与磁性材料组合的,可以将磁性材料固定在真空玻璃集热管的外管和内管之间,磁性材料的形状可以是环状、管状,也可以是块状、带状、丝状、网状。从附图1、4中可以看出集热管的上端封结,底部有部件对玻璃管进行支撑固定。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至少存在区别:异形玻璃内管的局部为缩径,磁性材料为分体组合式并位于缩径处。
证据1公开了一种磁化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在真空管集热器的真空管上装有磁体,磁体嵌在真空管壁中,磁体通过支架固定在真空管内壁上(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2、4、5,附图2)。
对于上述区别,请求人认为:证据2的权利要求1中除了公开磁性材料固定在真空玻璃集热管的外管和内管之间,还公开了磁性材料可以外露在真空玻璃集热管的端口外面,也可以部分外露或完全不外露,证据1的权利要求1、2、4、5中公开了真空管上装有磁体或真空管中相向放置了两块同性的磁块或磁体嵌在真空管壁中或磁体通过支架固定在真空管内壁上,可见证据1、2给出了在真空管的不同位置放置磁块的启示;本专利中异形玻璃管的局部制成缩径的目的是为了卡住磁性材料不让其滑动,证据1中的支架的作用与其相同,也是为了固定磁块,因此证据1给出了采用异形来替代支架进行固定的技术启示。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的环形磁性材料放置在等径内管和外管之间时,在高温下磁块容易滑脱引起真空管爆裂,证据1中给出了磁块通过支架固定的方式,但支架不同于缩径,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固定方式,也没有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公开的真空管的内外管都是等径的,同时证据1中公开的真空管的内外管也都是等径的,证据1、2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了采用支架固定的方式将两块磁体固定在管壁上以防止其滑脱,虽然其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同的,但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完全不同的,此外证据1中也没有给出将内管缩径并将磁性材料放置于缩径处以代替支架固定的技术启示,并且证据2也没有给出采用内管缩径的方式固定磁性材料的技术启示,而且采用将内管缩径并将磁性材料放置于缩径处的方案时,其相对于支架固定还具有结构简单,易于准确定位等优点。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2、3分别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使用证据3、4仅是用于分别说明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鉴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4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00889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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