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摩擦辊以及使用它进行定向处理的液晶显示元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24
决定日:2010-05-07
委内编号:4W028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45719.3
申请日:2003-06-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京城清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4-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阳工学株式会社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熊婷
参审员:易红春
国际分类号:G02F 1/133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也无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案涉及申请日为2003年6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2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9日、名称为“摩擦辊以及使用它进行定向处理的液晶显示元件”的第03145719.3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常阳工学株式会社。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摩擦辊,用于以覆盖设置于液晶显示元件基片表面上的开关元件和/或电极的方式形成的定向膜的定向处理工序中,所述摩擦辊为圆筒形,包含由碳纤维增强塑料形成的内圆筒和由进行了电镀的不锈钢形成的外圆筒,用导电性粘合剂将摩擦布粘合在该不锈钢的进行了电镀的表面上。
2.一种液晶显示元件,其特征在于,使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擦辊进行定向处理。”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京城清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 日本昭61-198218A公开特许公报全文,共2页,公开日为1986年9月2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日本特开平6-117430A公开特许公报全文,共6页,公开日为1994年4月26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日本平2-275926A公开特许公报全文,共5页,公开日为1990年11月9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日本特开2001-75102A公开特许公报全文,共3页,公开日为2001年3月23日。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摩擦辊对液晶显示元件的定向膜进行定向处理,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摩擦辊进行定向处理,而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摩擦辊并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009年11月10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分别为:
附件1:对比文件1的日文全文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2:对比文件2的日文全文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共12页;
附件3:对比文件3的日文全文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4:对比文件4的日文全文及第0006-0015段的中文译文,共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1月11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所列附件的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0日提交的补充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且成立了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9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资料3份,分别为:
证据资料1(下称反证1):《电镀技术》(发行单位:日刊工业新闻社 监修:工学博士 吉田 忠,发行日:昭和35年7月15日)首页1页、封面页1页、序言及目录页1页、目录页1页、第278-279页1页、第280-281页1页、索引及版权信息页1页的复印件以及版权信息和第279页第4行~第6行的中文译文页1页,共计8页,其公开日为1960年7月15日;
证据资料2(下称反证2):《电镀教科书》(发行单位:日刊工业新闻社 发行日:1986年9月20日,编者:川崎 元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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