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层压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31
决定日:2010-05-07
委内编号:4W027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76978.7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培钰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弗奥斯附属工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B32B 23/02, B32B 23/08, E04F 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在无效程序中,如果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且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并不涉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则应当在该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之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3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层压产品”的200510076978.7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是1999年11月25日,专利权人是弗奥斯附属工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层压产品,包括位于该层压产品表面上的用聚合物树脂浸渍的纤维素板片,该纤维素板片用机械压制并切割成产品,该纤维素板片具有模仿其他产品的可见图案,其中该层压产品表面是用机械制造使其具有按照可见图案变化的表面纹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表面是多边形。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表面是长方形。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表面是正方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表面的可见图案模仿木材。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表面的可见图案模仿陶瓷。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表面的可见图案模仿石材。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是一种板。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是一种地板。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还包括侧表面,该侧表面从该层压产品表面向下延伸到一个周边边缘。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周边边缘由机械压制而成。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周边边缘与另一个产品相配合。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表面包括一个具有边缘轮廓的周边区和一个内部区域,其中该周边区下降使边缘轮廓低于内部区域。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边缘轮廓比内部区域低十分之几毫米。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表面纹理具有凹下的特征。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表面纹理具有凸出的特征。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表面纹理包括表面凹凸部分。”
针对本专利权,陈培钰(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1228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2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并将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3分别与权利要求2-12、14-17合并组成新的权利要求1-1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层压产品,包括位于该层压产品表面上的用聚合物树脂浸渍的纤维素板片,该纤维素板片用机械压制并切割成产品,该纤维素板片具有模仿其他产品的可见图案,其中该层压产品表面是用机械制造使其具有按照可见图案变化的表面纹理,该层压产品表面包括一个具有边缘轮廓的周边区和一个内部区域,其中该周边区下降使边缘轮廓低于内部区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表面是多边形。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表面是长方形。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表面是正方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表面的可见图案模仿木材。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表面的可见图案模仿陶瓷。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表面的可见图案模仿石材。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是一种板。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是一种地板。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层压产品还包括侧表面,该侧表面从该层压产品表面向下延伸到一个周边边缘。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周边边缘由机械压制而成。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周边边缘与另一个产品相配合。
13.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边缘轮廓比内部区域低十分之几毫米。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表面纹理具有凹下的特征。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表面纹理具有凸出的特征。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产品,其特征在于,该表面纹理包括表面凹凸部分。”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和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修改前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均具备创造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3月2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3月2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4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请求人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异议,仍然坚持无效请求书中的意见。合议组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调查,并当庭宣布: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鉴于请求人并没有针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提出无效理由,故本次口头审理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再审理。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于2009年12月21日发出了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针对该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在指定答复期限内于2010年1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删除了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并将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3分别与权利要求2-12、14-17合并组成新的权利要求1-16。合议组经过审查,认定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关于修改原则、修改方式及修改时机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上述权利要求书予以接受。故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6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
在无效程序中,如果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且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并不涉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则应当在该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之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鉴于专利权人已经删除了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因此,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未涉及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并且在指定期限内也未针对上述修改文本提出无效理由,因此视为请求人对上述审查基础中的权利要求1-16没有提出无效理由。因此,合议组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6的基础上维持200510076978.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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