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湿袋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吸湿袋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57
决定日:2010-05-12
委内编号:5W113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43011.6
申请日:2006-09-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云龙
授权公告日:2007-03-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花仙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岑艳
国际分类号:B65D 3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请求人放弃了其提出的所有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经合议组审查,所述修改文本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合议组在所述修改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专利号为03243011.6、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7日、名称为“吸湿袋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3月28日,专利权人为花仙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设有可透气的一袋体,该袋体两侧边分别设有向袋体内折叠的至少一个凹折部,令袋体内形成可被向外撑开的且其内可供容纳内容物的一膨胀空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袋体可为不织布材质的一纸片。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袋体由不织布材质的一纸片及一透气薄膜所组成,透气薄膜设有复数个微小的穿孔,且与纸片相贴合在一起。
4.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袋体由不织布材质的二个纸片及一透气薄膜所组成,其中透气薄膜被设在二纸片间,且其与二纸片相互合在一起,而透气薄膜设有复数个微小的穿孔。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袋体在其一面上开设有一开槽,开槽上设有具不透气、不渗漏特性且呈透明状的一封合部。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袋体包括:
具有透气且不渗漏特性的一透气纸,透气纸的两侧边分别反复折叠,形成凹折部,且连接部的两侧边折叠后相隔一段间距,以形成一开口:
具有不透气且不渗漏特性的一连接部,其周缘恰与开口周缘相互密接在一起,以形成袋体,袋体可容纳内容物。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袋体包括:
具有不透气且不渗漏特性的一连接部,连接部的两侧边分别反复折叠,形成凹折部,且连接部的两侧边折叠后相隔一段间距,以形成一开口;
具有透气且不渗漏特性的一透气纸,其周缘恰与开口周缘相互密接在一起,以形成袋体,袋体可容纳内容物。
8.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连接部可由一片体反复折叠,令片体的两侧端缘相对后,形成凹折部及开口,且片体的两侧端缘恰成为开口的两侧端缘,而透气纸周缘恰连接在开口内侧及开口相邻的凹折部周缘,使得连接部与透气纸形成袋体。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片体可为一塑胶材质所置成。
10.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袋体可为不织布材质的一纸片。
11.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袋体由不织布材质的一纸片及一透气薄膜所组成,透气薄膜设有复数个微小的穿孔,且与纸片相贴合在一起。
12.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透气纸由不织布材质二个纸片及一透气薄膜所组成,其中透气薄膜被设在二纸片间,且其与二纸片相互贴合在一起,而透气薄膜设有复数个微小之穿孔。
13.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透气纸上设有不透气的一隔离膜。
14.如权利要求l 3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隔离膜可为一铝箔。”
针对本专利,周云龙(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609848 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2004年4月7日,共11页;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4888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2002年5月1日,共5页,作为证据1。
请求人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证据1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4也分别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7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8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2009年8月14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同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专利权人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6、7分别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2,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5和10,并调整了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专利权人认为:由于记载于原权利要求6、7的技术特征没有被证据1所公开,也没有任何启示,因此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3-11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设有可透气的一袋体,该袋体两侧边分别设有向袋体内折叠的至少一个凹折部,令袋体内形成可被向外撑开的且其内可供容纳内容物的一膨胀空间;其中该袋体包括:
具有透气且不渗漏特性的一透气纸,透气纸的两侧边分别反复折叠,形成凹折部,且连接部的两侧边折叠后相隔一段间距,以形成一开口:
具有不透气且不渗漏特性的一连接部,其周缘恰与开口周缘相互密接在一起,以形成袋体,袋体可容纳内容物。
2. 一种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设有可透气的一袋体,该袋体两侧边分别设有向袋体内折叠的至少一个凹折部,令袋体内形成可被向外撑开的且其内可供容纳内容物的一膨胀空间;其中该袋体包括:
具有不透气且不渗漏特性的一连接部,连接部的两侧边分别反复折叠,形成凹折部,且连接部的两侧边折叠后相隔一段间距,以形成一开口;
具有透气且不渗漏特性的一透气纸,其周缘恰与开口周缘相互密接在一起,以形成袋体,袋体可容纳内容物。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袋体可为不织布材质的一纸片。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袋体由不织布材质的一纸片及一透气薄膜所组成,透气薄膜设有复数个微小的穿孔,且与纸片相贴合在一起。
5.如权利要求l或2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袋体由不织布材质的二个纸片及一透气薄膜所组成,其中透气薄膜被设在二纸片间,且其与二纸片相互合在一起,而透气薄膜设有复数个微小的穿孔。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连接部可由一片体反复折叠,令片体的两侧端缘相对后,形成凹折部及开口,且片体的两侧端缘恰成为开口的两侧端缘,而透气纸周缘恰连接在开口内侧及开口相邻的凹折部周缘,使得连接部与透气纸形成袋体。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片体可为一塑胶材质所制成。
8.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袋体由不织布材质的一纸片及一透气薄膜所组成,透气薄膜设有复数个微小的穿孔,且与纸片相贴合在一起。
9.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透气纸由不织布材质二个纸片及一透气薄膜所组成,其中透气薄膜被设在二纸片间,且其与二纸片相互贴合在一起,而透气薄膜设有复数个微小之穿孔。
10.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透气纸上设有不透气的一隔离膜。
11.如权利要求l 3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隔离膜可为一铝箔。”
2009年9月11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
2009年9月17日,专利权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在2009年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8-11的引用关系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设有可透气的一袋体,该袋体两侧边分别设有向袋体内折叠的至少一个凹折部,令袋体内形成可被向外撑开的且其内可供容纳内容物的一膨胀空间;其中该袋体包括:
具有透气且不渗漏特性的一透气纸,透气纸的两侧边分别反复折叠,形成凹折部,且连接部的两侧边折叠后相隔一段间距,以形成一开口:
具有不透气且不渗漏特性的一连接部,其周缘恰与开口周缘相互密接在一起,以形成袋体,袋体可容纳内容物。
2. 一种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设有可透气的一袋体,该袋体两侧边分别设有向袋体内折叠的至少一个凹折部,令袋体内形成可被向外撑开的且其内可供容纳内容物的一膨胀空间:其中该袋体包括:
具有不透气且不渗漏特性的一连接部,连接部的两侧边分别反复折叠,形成凹折部,且连接部的两侧边折叠后相隔一段间距,以形成一开口;
具有透气且不渗漏特性的一透气纸,其周缘恰与开口周缘相互密接在一起,以形成袋体,袋体可容纳内容物。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袋体可为不织布材质的一纸片。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袋体由不织布材质的一纸片及一透气薄膜所组成,透气薄膜设有复数个微小的穿孔,且与纸片相贴合在一起。
5.如权利要求l或2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袋体由不织布材质的二个纸片及一透气薄膜所组成,其中透气薄膜被设在二纸片间,且其与二纸片相互合在一起,而透气薄膜设有复数个微小的穿孔。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连接部可由一片体反复折叠,令片体的两侧端缘相对后,形成凹折部及开口,且片体的两侧端缘恰成为开口的两侧端缘,而透气纸周缘恰连接在开口内侧及开口相邻的凹折部周缘,使得连接部与透气纸形成袋体。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片体可为一塑胶材质所置成。
8.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袋体由不织布材质的一纸片及一透气薄膜所组成,透气薄膜设有复数个微小的穿孔,且与纸片相贴合在一起。
9.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透气纸由不织布材质二个纸片及一透气薄膜所组成,其中透气薄膜被设在二纸片间,且其与二纸片相互贴合在一起,而透气薄膜设有复数个微小之穿孔。
10.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透气纸上设有不透气的一隔离膜。
11.如权利要求l0所述的吸湿袋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隔离膜可为一铝箔。”
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席口头审理。
2009年10月26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
2010年2月20日,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表示接受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再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继续请求无效。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17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6和7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2,并将原权利要求2、3、4分别与原权利要求6或7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3、4、5,将原来的权利要求8、9与原来的权利要求7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6、7,且调整了原权利要求11-14的引用关系,上述修改是在原权利要求书基础上进行的删除、合并式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也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规定。鉴于无效宣告请求人接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再针对目前的权利要求1-11继续坚持无效宣告请求,根据请求原则和当事人处置原则,请求人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
三、决定
宣告0324301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2009年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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