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推车(1)=1212-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儿童推车(1)
=121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46
决定日:2010-05-13
委内编号:6W091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58514.X
申请日:2004-07-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3-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盛昭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外观设计说明书中的简要说明并不能对其图片或照片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其保护范围仍以图片或照片中公开的内容为准。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03月02日授权公告的200430058514.X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儿童推车(1)”,其申请日是2004年07月05日,专利权人是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09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并提交了第200430058514.X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彩色打印件(共1页,下称本专利)、德国DM/061845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及中文译文复印件(共4页)及德国DM/061832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及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页)附件作为本案的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9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9年11月0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2月16日进行口头审理。
2009年11月18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但未提交意见陈述书附件清单所列的相应附件。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于2009年12月16日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均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现代汉语规范词典》首页、出版信息页及相关内容页复印件,共3页。合议组随即将其转送专利权人。在核对证据时,由于案卷中未找到请求人提及的于2009年09月28日提交的相关证据,合议组决定本次口头审理延期审理。
经庭后核实,请求人于2009年09月28日在提交相关文件时,因未使用正确表格,导致该次意见陈述及补充证据无法正常入卷。合议组认为,该意见陈述及补充证据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不属于新证据,本案应予考虑。请求人所提交的补充证据如下:
附件1:本专利外观设计公报首页及外观设计公报复印件,共2页;
附件2: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76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8页,其内含有:
2-1(其与2009年9月4日提交的证据相同,下称证据1):德国DM/061845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
2-2(下称证据2):德国DM/061834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
2-3(其与2009年9月4日提交的证据相同,下称证据3):德国DM/061832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
2-4(下称证据4):欧洲第000049655-0004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
附件3(附件2中文译文):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76号”公证书中文译文复印件,共38页;
附件4(下称证据5):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第20卷第51号首页及第200330124444.9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
附件5(下称证据6):第200330120081.1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彩色印件1页;
附件6(为证据1的确认件,下称证据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确认的德国DM/061845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1页。
请求人认为,简要说明既然写明了 “主要创作部位为推车车架的形状”,那么就不应该包括车轮、车篷、包布等部件,应以本专利车架的形状与上述在先设计车架的形状进行对比,均构成相同或至少相近似,应当宣告本专利无效。
2009年12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2月0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09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于2010年02月02日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请求人及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均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当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2、附件3的原件,还提交了:(编号续前)
附件7(下称证据7):《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书号为ISBN 7-5600-3975-8)首页、出版信息页及第154页关于“车”及其相关此条的解释复印件3页;
附件8:《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的资质说明复印件3页;
附件9:同附件3均是附件2的中文译文38页。
请求人当庭明确附件2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附件4、附件5适用专利法第九条,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较,均构成相近似外观设计;本专利应根据其简要说明部分写明的“主要创作部位为推车车架的形状”进行保护,其他附属部件不应作为对比的重点;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有整体和多处细部不同,本专利保护的是儿童推车的整体,不只是车架部分。鉴于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中文译文(即附件3)无异议,请求人声明放弃附件9。
在以上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做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下称在先设计1)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上下载的DM/061845号欧洲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复印件。其申请日是2002年09月13日,公告日是2002年12月31日,名称是“婴儿车”。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下称在先设计2)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上下载的DM/061834号欧洲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复印件。其申请日是2002年09月13日,公告日是2002年12月31日,名称是“折叠式婴儿车”。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下称在先设计3)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上下载的DM/061832号欧洲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复印件。其申请日是2002年09月13日,公告日是2002年12月31日,名称是“折叠式婴儿车”。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下称在先设计4)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上下载的0000049655-0004号欧洲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复印件。其申请日是2003年07月03日,公告日是2003年09月03日,名称是“婴儿车”。
证据1-4经合议组核实,证据中记载的内容与公告文本中记载的一致,证据内容真实,系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发表的欧洲专利文献,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5(下称在先申请1)是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第20卷第51号第500页 200330124444.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复印件1页。其申请日是2003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日是2004年12月22日,名称是“婴儿车”,申请人为豪克有限及两合公司。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6(下称在先申请2)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下载的200330120081.1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复印件1页。其申请日是2003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日是2004年09月01日,名称是“婴儿车(1)” ,申请人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证据5-6经合议组核实,均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不相同,证据中记载的内容与授权公告文本中记载的一致,证据内容真实,系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申请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的他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7是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154页的复印件,用于说明关于“车”及其相关词条的定义。其中关于“车架”的定义为:1、汽车上承载车身及其他负荷的支撑在车轮轴上的装置,一般由两根纵梁和几根横梁组成;2、指自行车的三角架。该定义合议组认为可以采信,专利权人也未予否认。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和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4、在先申请1和在先申请2均涉及儿童推车的外观设计,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合议组认为:尽管本专利的简要说明部分有“本外观设计的主要创作部件为推车车架的形状”等内容,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以图片或照片中公开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部分只是对设计的说明,并不能限定其保护范围。所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为照片显示的所有内容。
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适用:
本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从各视图观察,本专利主要由车架、前后车轮、遮阳罩、座兜、置物托盘以及物品存放篮等部分组成。车架侧面大致呈“人”字形,两侧支架与把手连接,正面大致呈“子弹头”状,后支架略呈弧形分别与侧支架及后车轮连接,把手的中部为向内侧凸起的刹车装置;车轮轮毂大致呈“五角星”状,毂洞为圆形,两前轮由一短杆连接后与两侧支架的“子弹头”部前端相接;遮阳罩呈阶梯状展开,置于座兜的上方;座兜大致呈“L”形,其下为物品存放篮;座兜前部有一呈凹槽状置物托盘,一侧有一杯状放置孔;座兜后上方还有一置物托盘,其上有三个圆形凹槽用于放置杯状物品,且通过一道较深凹槽将该三个圆形凹槽连接起来;在座兜的下方有一网状踏脚板(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1包括5幅视图,其中1.4为前轮与车架连接局部图,1.5为后轮与后支架连接局部图。从各视图观察,在先设计1主要由车架、前后四车轮、遮阳罩、座兜和物品存放篮等部分组成。车架侧面大致呈“人”字形,两侧支架一端与把手连接,把手的中部为向内侧凸起设计,在车把手的一侧有一刹车手柄设计;两侧支架的前端呈弧形向内弯曲与一短杆连接后与两前轮相接;后支架略呈弧形分别与侧支架及后车轮连接,后车轮轮毂大致呈“风车”状,毂洞为三角形;前车轮车毂为封闭状;遮阳罩呈折叠状置于座兜的上方;座兜大致呈“L”形,其下方为物品存放篮(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在先设计2包括7幅视图,其中1.5为后轮与后支架连接局部图,1.6为护栏、座兜前部、前轮与车架连接局部图,1.7为两侧支架与车轮连接的局部图。从各视图观察,在先设计2主要由车架、前后三车轮、遮阳罩、座兜、物品存放篮和护栏等部分组成。车架侧面大致呈“人”字形,两侧支架与把手连接,把手的中部有一向内侧凸起设计;车架前端与一前车轮车轴连接;后支架略呈弧形分别与侧支架及后车轮连接,前后车轮车毂为封闭状;遮阳罩呈折角状置于座兜的上方;座兜大致呈折角状,前部为半圆形护栏,座兜前端有一向上起的脚踏板,座兜下方为物品存放篮(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在先设计3包括4幅视图,其中1.3为前轮与车架连接局部图,1.4为车轮与支架连接的局部图。从各视图观察,在先设计3主要由车架、前后四车轮、遮阳罩、座兜、物品存放篮和护栏等部分组成。车架侧面大致呈“人”字形,两侧支架与把手连接,把手的中部有一向内侧凸起设计;前后车轮车毂为封闭状,车轮的上方为弧形挡泥板设计;遮阳罩呈折角状置于座兜的上方,座兜大致呈折角状,前部为半圆形护栏,座兜下方为物品存放篮(详见在先设计3附图)。
在先设计4包括4幅视图,从各视图观察,在先设计4主要由车架、前后三车轮、遮阳罩、座兜和物品存放篮等部分组成。车架侧面大致呈“人”字形,正面大致呈“子弹头”状,两侧支架与把手连接,把手的中部为向内侧凸起的刹车手柄设计;两侧支架的前端通过一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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