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子极化避雷针-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离子极化避雷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69
决定日:2010-05-18
委内编号:5W117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29401.0
申请日:2000-08-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9-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树武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丛森
国际分类号:H01T 19/0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且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9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离子极化避雷针”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029401.0,申请日是2006年9月29日,专利权人是王树武。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离子极化避雷针,由电刷(4)、底座(7)、电磁屏蔽罩(6)、支柱(5)组成,支柱(5)固定在底座(7)上;其特征在于:支柱(5)顶部安装有预导极(1),预导极(1)下部与同位集电盘(2)间设置有绝缘介质;在同位集电盘(2)与异位放电盘(3)间有陶瓷绝缘介质,两盘间留有间隙,在异位放电盘(3)下部安装有镀银钢质电刷(4),电刷(4)下部支柱(5)与电磁屏蔽罩(6)连接处设有绝缘陶瓷,在下方圆柱体内部设电感线圈并装有填充物,外部套装有电磁屏屏蔽罩(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子极化避雷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预导极(1)是圆形平顶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1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
附件2:专利号为200420105299.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月18日,申请人为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3:专利号为97237734.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10日,申请人为王德言;
附件4-1:大连中光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共1页;
附件4-2:大连中光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
附件4-3:No.0008166号中光产品六联送货单复印件,共1页;
附件4-4: No.0009415号中光产品六联送货单复印件,共1页;
附件4-5:署名设计单位为大连港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六五零五四部队营房综合防雷设计方案方案》复印件,共8页;
附件4-6:《六五零五四部队营房防雷工程合同书》复印件,共4页;
附件4-7:大连港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共1页;
附件4-8: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09)大中证民字第1508号公证书原件,共3页;
附件4-9:大连中光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照片原件,共3张;
附件5:ZGUJB140型双极避雷针的设计图复印件,共1页;
附件6-1:北京市兴星特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共1页;
附件6-2: No.0008653号中光产品六联送货单复印件,共1页;
附件6-3: No.0008654号中光产品六联送货单复印件,共1页;
附件6-4: No.0008635号中光产品六联送货单复印件,共1页;
附件6-5:No.0008652号中光产品六联送货单复印件,共1页;
附件6-6:No.000082038002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复印件,共1页;
附件7-1: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鼎熙防雷技术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共3页;
附件7-2:长春市鼎熙防雷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
附件7-3: No.000007016259号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复印件,共1页;
附件7-4: No.0009512号中光产品六联送货单复印件,共1页;
附件7-5:发票编号00443017号四川省成都市工业企业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公开了一种双极性空间电荷放电分散型避雷针,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双极性空间电荷放电分散型避雷针包括基座(3)、支撑件(4)、放电刷子(1)、双极性静电诱导体(2)、聚合物绝缘体(5)、吸收件(11);支撑件(4)固定在基座(3)上,放电刷子(1)安装在支撑件的外圆周面垂直方向上,双极性静电诱导体(2)安装在支撑件(4)上,且位于放电刷子(1)上方,吸收件(11)安装在支撑件(4)顶部,聚合物绝缘体(5)安装在支撑件(4)上,且位于双极性静电诱导体(2)与吸收件(11)之间,接地电极和接地引下线连接在基座(3)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包括电感线圈和在电感线圈的外部套装有电磁屏蔽罩,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附件3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见附件2附图2a、2b、2c),因此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请求人于2005年10月29日完成了产品更改设计,更改设计于2005年10月31日被审核批准,2005年12月7日完成了更改设计产品的生产工艺,并将该产品命名为ZGUJB140型双极避雷针(见附件5)。从2006年2月开始,先后向大连中光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星特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鼎熙防雷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多批次地出售了ZGUJB140型双极性空间电荷放电分散型避雷针,并被大连港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市星特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应用到了防雷工程(见附件4-1、4-5、4-6、4-7、4-8、4-9和附件6-1)。请求人将自己开发生产的ZGUJB140型双极避雷针投放市场的行为,使ZGUJB140型双极避雷针的技术内容,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9月29日)之前,已处于公开的状态,任何想得知其内容的公众都能够得知,已构成了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使用公开。请求人生产投放市场的ZGUJB140型双极避雷针,其结构如附件4-8、4-9、附件5所示。将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与附件4-8、4-9和附件5相比,很明显,除了在支柱(或支撑)下部设置有电感线圈并在电感线圈的外部套装有电磁屏蔽罩外,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构成技术特征,在请求人生产投放市场的ZGUJB140型双极避雷针中都能找到一一的对应,只是构件的称谓不完全相同。而区别技术特征“在支柱(或支撑)下部设置电感线圈及在电感线圈的外部套装电磁屏蔽罩”是本领域的常见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已生产投放市场的ZGUJB140型双极避雷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2月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10年2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4至附件7证明了ZGUJB140型双极型避雷针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处于使用公开的状态,附件5为ZGUJB140型双极避雷针的设计图,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至附件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附件4-7无法证明附件4-3、4-4的送货单是大连港航使用的避雷针,附件4-6的合同书的第1页的日期为2007年3月,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附件6-1、附件7并不能证明产品的使用公开;总之,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至附件7无法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ZGUJB140型双极型避雷针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使用公开。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7天内,可以提交意见陈述书。
请求人于2010年3月13日提交了口头审理的代理辞,并陈述意见如下: 1、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电磁屏蔽罩内设有电感线圈并装有填充物,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3公开了,且在避雷针中使用属于公知常识。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记载的主要技术特征已经被请求人推向市场的ZGUJB140型双极性避雷针公开了,其区别仅在于:电磁屏蔽罩内设有电感线圈并装有填充物。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4、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ZGUJB140型双极避雷针公开了,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陈述意见如下:1、本专利与附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刷下部支柱与电磁屏蔽罩连接处设有绝缘陶瓷,在下方圆柱体内部设电感线圈并装有填充物,外部套装有电磁屏蔽罩。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圆柱体内部设置电感线圈能降低电流陡度,并屏蔽了电磁感应脉冲,从而起到了保护在引雷入地的过程中陡度过大,瞬间电场强度过大,避免电磁脉冲损坏周围电子设备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本专利与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专利具有同位集电盘和异位放电盘,它们之间设置有陶瓷绝缘介质,两盘之间留有间隙,而附件2中是双极性静电诱导导体;②本专利的电刷下部支柱与电磁屏蔽罩连接处设有绝缘陶瓷,在下方圆柱体内部设电感线圈并装有填充物,外部套装有电磁屏蔽罩。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①同位集电盘是集成电荷的,异位放电盘是放电的,由于二者之间存在绝缘介质并留有间隙,因此能起到间隙放电的作用,在雷云先导过程中将先导电荷中和,降低周围电场强度,避免中等雷的雷击;②在圆柱体内部设置电感线圈能降低电流陡度,并屏蔽了电磁感应脉冲,从而起到了保护在引雷入地的过程中陡度过大,瞬间电场强度过大,避免电磁脉冲损坏周围电子设备的技术效果。而附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1)附件2是专利号为200420105299.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3是专利号为97237734.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2、附件3均属于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2、附件3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附件2和附件3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附件5为ZGUJB140型双极避雷针的设计图复印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整本设计图(其中包括附件5)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该附件5的真实性无异议。在附件5上有设计人员于2005年10月29日的签名、审核人员于2005年10月31日的签名、工艺人员于2005年12月7日的签名。
附件7-1为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与长春市鼎熙防雷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其签署日期为2006年6月9日,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附件7-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该附件7-1的真实性无异议。在附件7-1的第1页第11行明确提到:“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防雷产品,按0.45D同乙方结算(ZGU-III-5A2、ZGU-III-5A3按0.4D结算),双极针ZGUJB140按照5000元结算”;第2页倒数第7行“四、订货的结算方式”中明确提到:“付款方式,实行现款现货”。
附件7-3为No.000007016259号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复印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整本银行转账凭证(其中包括附件7-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该附件7-3的真实性无异议。该附件7-3显示,汇款人为长春市鼎熙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汇款日期为2006年6月15日,汇款金额为15000元。
附件7-4为No.0009512号中光产品六联送货单复印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整本中光产品送货单及销售发票(其中包括附件7-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该附件7-4的真实性无异议。该附件7-4显示,中光产品送货单的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为:ZGUJB140,数量3,送至单位为长春市鼎熙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日期为2006年6月23日,已发。
附件7-5为发票编号00443017号四川省成都市工业企业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整本中光产品送货单及销售发票(其中包括附件7-5)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该附件7-5的真实性无异议。该附件7-5显示,发票抬头为长春市鼎熙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日期为2006年7月3日,销售的产品名称及规格为:ZGUJB140,数量3,单价5000元,金额合计15000元。
请求人主张:其生产投放市场的ZGUJB140型双极避雷针结构如附件5所示,附件7-1、7-3、7-4、7-5均能够证明附件5所示的ZGUJB140型双极避雷针结构已经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
合议组认为:附件7-1的签署日期、附件7-3的汇款日期、附件7-4的送货日期、附件7-5的销售日期、附件5的设计日期均在本申请的申请日2006年9月29日之前,附件7-1、附件7-3、附件7-5、附件7-4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长春市鼎熙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购买了三根产品型号为ZGUJB140的避雷针,因此已经通过销售的方式导致ZGUJB140型避雷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 因此,ZGUJB140型避雷针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使用公开。而ZGUJB140避雷针设计图的设计日期为2005年10月29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对图纸没有异议。因此ZGUJB140避雷针设计图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由于附件7-1至7-5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ZGUJB140型避雷针已经被使用公开,对于请求人提出的用于证明ZGUJB140型避雷针已经被使用公开的其它证据,合议组将不再进行评述。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本专利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创造性
3.1.1 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离子极化避雷针。附件2公开了一种双极性空间电荷放电分散型避雷针,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3页第5行至第5页第20行,说明书附图第2a至2c):双极性空间电荷放电分散型避雷针包括基座(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底座)、支撑件(4)、放电刷子(1)、双极性静电诱导体(2)、聚合物绝缘体(5)、吸收件(11) (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预导极);支撑件(4)固定在基座(3)上,放电刷子(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刷)安装在支撑件的外圆周面垂直方向上,双极性静电诱导体(2)安装在支撑件(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柱)上,且位于放电刷子(1)上方,吸收件(11)安装在支撑件(4)顶部,聚合物绝缘体(5)安装在支撑件(4)上,且位于双极性静电诱导体(2)与吸收件(11)之间,接地电极和接地引下线连接在基座(3)上。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同位集电盘和异位放电盘,它们之间设置有陶瓷绝缘介质,两盘之间留有间隙,而附件2中是双极性静电诱导导体;②权利要求1中,电刷下部支柱与电磁屏蔽罩连接处设有绝缘陶瓷,在下方圆柱体内部设电感线圈并装有填充物,外部套装有电磁屏蔽罩。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起到间隙放电的效果,降低周围电场强度,避免中等雷的雷击;②降低电流陡度,屏蔽电磁感应脉冲。
附件3公开了一种限流避雷针,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6页第10行,说明书附图2-3),包括:限流避雷针由支架、接闪器、阻抗器、屏蔽保护罩、保护套管构成,支柱2、两根保护套管5贯穿圆板形的绝缘的屏蔽罩座6,并将屏蔽罩座固联在支柱和保护套管的中部,阻抗器包括主阻抗器8和分流阻抗器9,阻抗器可以是电感线圈。附件3虽然公开了包括电磁屏蔽罩和电感线圈,但是其位置关系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不同,附件3中的电磁屏蔽罩并没有完全罩住保护套管中的电感线圈,并且附件3中电感线圈设置在两个阻抗器中,而并不是直接设置在支柱2下方。由此可见,附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
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①同位集电盘是集成电荷的,异位放电盘是放电的,由于二者之间存在绝缘介质并留有间隙,因此能起到间隙放电的作用,在雷云先导过程中将先导电荷中和,降低周围电场强度,避免中等雷的雷击;②在圆柱体内部设置电感线圈能降低电流陡度,并屏蔽了电磁感应脉冲,从而起到了保护在引雷入地的过程中陡度过大,瞬间电场强度过大,避免电磁脉冲损坏周围电子设备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本专利相对于附件5和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附件5是ZGUJB140型双极避雷针的设计图,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ZGUJB140型双极避雷针包括支座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底座)、支撑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柱)、电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刷)、放电盘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同位集电盘)、垫板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陶瓷绝缘介质)、下压板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异位放电盘)、钉针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预导极),其中支撑1固定在支座7上,放电刷安装在支撑1的外圆周面垂直方向上,放电盘3、垫板9、下压板11安装在支撑1上,且钉针安装在支撑1顶部,垫片9安装在支撑1上,且位于放电盘3和下压板11之间。附件5中的针顶4相当于本申请的预导极(1),放电盘(3)相当于本申请的同位集电盘(2),垫圈12、垫板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预导极(1)下部与同位集电盘(2)之间设置的绝缘介质,下压板11相当于异位放电盘(3),垫板9相当于同位放电盘和异位放电盘之间的陶瓷绝缘介质,两盘之间留有间隙;支撑1相当于本申请的支柱(5),从附件5的附图可以明显看出,支撑1上具有电刷,该电刷相当于本申请的镀银钢质电刷。
权利要求1与附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刷下部支柱与电磁屏蔽罩连接处设有绝缘陶瓷,在下方圆柱体内部设电感线圈并装有填充物,外部套装有电磁屏蔽罩。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电流陡度,屏蔽电磁感应脉冲。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圆柱体内部设置电感线圈能降低电流陡度,并屏蔽了电磁感应脉冲,从而起到了保护在引雷入地的过程中陡度过大,瞬间电场强度过大,避免电磁脉冲损坏周围电子设备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和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5和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02941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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