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气接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气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15
决定日:2010-05-19
委内编号:5W118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09864.4
申请日:2000-04-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智
授权公告日:2001-01-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晓东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王军
国际分类号:H01R4/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为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要点太简略了)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月3日授权公告的00209864.4号实用新型专利 (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电气接头”,专利权人为刘晓东。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电气接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内套,连接臂和外帽,其中所述内套为管状,一端开口,在所述内套开口端的管壁上沿轴向开有至少两个长度小于内套的狭缝,在所述内套另一端的外圆周上设有螺纹,其端面与所述连接臂相连,在所述连接臂上设有与电气设备连接的通孔,所述外帽为一管状,其一端内壁上设有与内套配合的内螺纹,外圆周上为六角螺母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气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套靠近开口端设有一个或者两个锥面,所述外帽为与内套配合的圆锥形。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气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套开口端内壁上设有螺纹。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气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接头由铜压铸成型。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气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套未开口的一端可以设有内螺纹,供电气设备与之连接。
6、一种电气接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内套和外帽,其中所述内套为管状,在其一端的管壁上沿轴向开有至少两个长度小于内套的狭缝,外圆周上设有螺纹,在其另一端内壁 上设有内螺纹,所述外帽为一管状,其一端内壁上设有与内套配合的内螺纹,外圆周上为六角螺母形。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气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套靠近开口端设有一个或者两个锥面,所述外帽为与内套配合的圆锥形。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电气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套开口端内壁上设有螺纹。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气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接头由铜压铸成型。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气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套未开口的一端可以设有内螺纹,供电气设备与之连接。”
针对本专利,刘智(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申请号为90211395.X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1年6月5日,共6页;
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93246922.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8月17日,共6页;
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93246920.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8月17日,共6页。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1)对比文件1中,接头体4相当于本专利的内套1;扁状部分6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臂2;加长螺母2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帽3;4条或多条轴向槽口相当于本专利的至少两个长度小于内套的狭缝;在接头体4的圆柱体的外表面上设有丝扣相当于本专利的在所述内套1另一端的外圆周上设有螺纹;接头体4的端面与扁状部分6相连相当于本专利的其端面与所述连接臂2相连;在扁状部分6上设有与有关电气设备连接用的中心孔相当于本专利的在所述连接臂上设有与电气设备连接的通孔;所述的加长螺母2为一管状相当于本专利的所述外帽3为一管状;其一端内壁上设有与接头体4配合的内螺纹,外圆周上为六角螺母相当于本专利的其一端内壁上设有于内套1配合的内螺纹,外圆周上为六角螺母形。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2)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5缺乏创造性。(3)对比文件3中,连接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内套1;紧固帽2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帽;连接体1为管状相当于本专利的其中所述内套1为管状;在连接体1供安置电缆端的周边上,开有三条或四条变形槽4相当于本专利的在其一端的管壁上沿轴向开有至少两个长度小于内套的狭缝4;连接体1外圆周上设有螺纹5,在另一端上设有内螺纹7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圆周上设有螺纹5,在其另一端内壁上设有内螺纹;紧固帽2为管状相当于本专利的所述外帽为一管状;其一端内壁上设有与连接体1上的螺纹5相配合的内螺纹10相当于本专利的其一端内壁上设有与内套配合的内螺纹7;紧固帽2上的供紧固的装置8’亦为六角螺母形相当于本专利外帽的外圆周上为六角螺母8。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6缺乏新颖性。(4) 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2月17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指定期限届满日内,专利权人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合议组于2010年2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16日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仅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其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并进一步指出如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外帽外圆周紧固件为六角螺母时,则这是公知常识。
2010年6月7日,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外帽外圆周紧固件为六角螺母”时,则这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该通知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 . 决定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所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3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瑕疵。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期分别为1991年6月5日、1994年8月17日和1994年8月17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0年4月25日),因此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权利要求
(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气接头,包括内套、连接臂和外帽。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电缆芯线终端接头,与权利要求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第3页最后一段,图1):
接头体4呈管状,一端开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内套为管状,一端开口);
锥形体铣成对称或均布的四条或多条轴向槽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内套开口端的管壁上沿轴向开有至少两个长度小于内套的狭缝);
接头体4另一端的圆柱体的外表面上设有丝扣(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在所述内套1另一端的外圆周上设有螺纹);
圆柱体端面与扁状部分6相连,(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其端面与所述连接臂相连);
接头体的另一端呈扁状,且中心有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在所述连接臂上设有与电气设备连接的通孔);
特制螺母2呈管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外帽3为一管状);
特制螺母2内壁上设有与接头体4配合的内螺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其一端设有与内套配合的内螺母)。
由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外圆周上为六角螺母形。
六角形的螺母是机械加工领域最常见的机械固定部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而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内套靠近开口端设有一个或者两个锥面,所述外帽为与内套配合的圆锥形。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电缆接头,具体公开(说明书第3页第2段,图1、2):连接体1(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内套)靠近开口端设有两个或多个锥面6,紧固帽2(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外帽)中也相应设置两个或多个与其相配合的锥面11。
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其与本专利、对比文件1属于相同领域,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发明中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内套开口端内壁上设有螺纹。
对比文件2公开了(说明书第3页第3段,图1-3):位于连接体1中间的孔3中设置有螺纹状的齿13。
权利要求3中的内螺纹用于增加导线或电缆的摩擦力,从而加大电气接头的夹紧力(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倒数第2行);对比文件2中的螺纹状的齿13是为了向安置在孔3中的电缆提供更大的夹紧力。可见对比文件2所述螺纹状的齿13的作用与权利要求3中内套内壁的螺纹作用完全相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备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气接头由铜压铸成型。
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3页的1段):电缆芯线终端接头的材质采用铜治。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电气接头的材质。权利要求4中的压铸成型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制作工艺,如还有浇铸或机加等方式。
因此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3缺乏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亦不具备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内套未开口的一端可以设有内螺纹,供电气设备与之连接。
对比文件2公开了(说明书第3页第3段,图1-3):位于连接体1中间的孔3中设置有螺纹状的齿13。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属完全相同的技术领域,都是要解决电气设备之间紧固连接到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2中设置螺纹状的齿以提供对电缆的更大夹紧力这一手段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内套另一端也设置内螺纹,以便电气设备更好连接。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结合对比文件2所提供的技术启示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气接头,包括内套和外帽。 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电气接头,具体公开如下内容(说明书第3页,图1-3):
连接体1为管状(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所述内套1为管状);
在连接体1供安置电缆端的周边上,开有三条或四条变形槽4(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在其一端的管壁上沿轴向开有至少两个长度小于内套的狭缝);
连接体1外圆周上设有螺纹5,在另一端上设有内螺纹7(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外圆周上设有螺纹5,在其另一端内壁上设有内螺纹);
紧固帽2为管状(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所述外帽为一管状);
其一端内壁上设有与连接体1上的螺纹5相配合的内螺纹10(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其一端内壁上设有与内套配合的内螺纹);
紧固帽2上的供紧固的装置8’亦为六角螺母形(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外帽的外圆周上为六角螺母8)。
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与二者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且两者同属于电气接头领域,两者所提供的电气接头都具有安全性、可靠性,且操作简单、成本低。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
(7) 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内套靠近开口端设有一个或者两个锥面,所述外帽为与内套配合的圆锥形。
对比文件3公开了(说明书第3页,图1、2):连接体1相应于安置电缆的外圆周边上,设置有两个或多个锥面6,紧固帽2有与锥面6相配合的内锥面11。
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
(8) 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内套开口端内壁上设有螺纹。
对比文件3公开了(说明书第3页,图3):连接体1中设置有螺纹状齿12。
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
(9) 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气接头由铜压铸成型。
对比文件3公开了(说明书第1页第4段)一种用铜铝过渡的压接成型端子。无论是权利要求9中的铜压铸成型还是对比文件3中的铜铝过渡压接成型,均是电气接头制造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
(10) 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内套未开口的一端可以设有内螺纹,供电气设备与之连接。
对比文件3公开了(说明书第3页,图3):连接体1在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另一端设有内螺纹7。
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1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三 . 决定
宣告00209864.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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