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玩具(多功能组合游戏806)
=21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80
决定日:2010-05-20
委内编号:6W092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039573.0
申请日:2003-10-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稚宜乐商贸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梓鸣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凌
参审员:王霞军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产品的整体造型、各部分的形状和比例基本相同,两者的差别均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4月0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玩具(多功能组合游戏806)”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830039573.0,申请日是2008年01月03日,专利权人是陈梓鸣。
针对本专利,上海稚宜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证据附件:
附件1:200530044980.7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中记载的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 2010年01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进行详细分析对比,本专利的右视图及后视图左侧图案与附件1明显不同,附件1中的左视图及后视图右侧图案也是本专利没有的,认为二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 2010年01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 年03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0年02月0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将无效理由变更为本专利不符合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认为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相近似,应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与本专利整体设计不相同,存在多处明显区别,如本专利有汽车方向盘,而附件1则没有,本专利与附件1的色彩也不相同,不构成相同和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应予维持有效。
2010年03月02日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01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答辩意见,坚持其在口审中表达的原有主张。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200530044980.7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经合议组核实,认可其真实性。 附件1的公开日为2006年08月09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8年01月03日)之前,可以作为认定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附件1公开了一种玩具(万能盒)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其与本专利的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故对二者的外观设计作如下对比:
本专利所示的玩具,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未请求保护色彩。从各视图观察,整体呈五棱柱形,底部有五个圆形支脚,顶部有一五边形盖,盖上有两条交叉的线和一圆形凸起;玩具的正面有一向前凸出的平台,平台上有两个圆形按钮;五棱柱的条边上各有一半圆形窄条连接底部和盖;玩具各侧面均有不同形状的凸起装饰,从主视图起沿逆时针顺序看,各侧面上的装饰件依次为带一个凸出平台的弹球装置、图片可变化的四方框及可分离的手机玩具、模拟汽车方向盘及仪表盘、四个大小不一的圆形凸起、模拟话筒及音量控制装置。(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的玩具(万能盒),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从各视图观察,整体呈五棱柱形,底部有五个圆形支脚,顶部有一五边形盖,盖上有两条交叉的线和一圆形凸起;底部有一向前凸出的平台,平台上有两个圆形按钮;五棱柱的条边上各有一半圆形窄条连接底部和盖;玩具各侧面均有不同形状的凸起装饰,从主视图起沿逆时针顺序看,各侧面上的装饰件依次为模拟话筒及音量控制装置、带一个凸出平台的弹球装置、四个大小不一的圆形凸起、两个圆形大按钮带三个小按钮、圆柱体大凸起带一个模拟小汽车装饰。(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产品整体造型、各部分的组成和形状均基本相同。整体呈五棱柱形,底部有五个圆形支脚,顶部有一五边形盖,盖上有两条交叉的线和一圆形凸起;玩具的正面有一向前凸出的平台,平台上有两个圆形按钮;五棱柱的条边上各有一半圆形窄条连接底部和盖,三个侧面的装饰部件、图案基本相同,均有模拟话筒及音量控制装置、带一个凸出平台的弹球装置、四个大小不一的圆形凸起。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其中两个侧面的装饰部件不同,本专利为可变化的四方框及可分离的手机玩具、模拟汽车方向盘及仪表盘,在先设计为两个圆形大按钮带三个小按钮、圆柱体大凸起带一个模拟小汽车装饰。合议组认为:二者的不同点明显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没有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本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在形状和图案均相近似的情况下,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所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830039573.0 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