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喂纱式分批整经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896
决定日:2010-05-24
委内编号:5W116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37716.3
申请日:2001-05-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俊华
授权公告日:2002-02-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姜文川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D02H 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从请求人提供的两篇证据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来看,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以得到本专利的分批整经机的结构特征,同时它们所公开的整经机与本专利的分批整经机具有相同的卷绕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分批整经机所处理的纱线的特点对上述证据中的参数适应性调整,就可以将上述证据所公开装置用于本专利的分批整经机,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月27日授权公告的01237716.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喂纱式分批整经机,申请日为2001年5月9日,专利权人为姜文川。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喂纱式分批整经机,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导纱辊(2)、带轮机构(3)、伺服电机(5)、压纱辊(6)、气缸(11)、连接机构(12)、经轴(8)、带轮机构(9)和电机(10),伺服电机(5)和带轮机构(3)装置于导纱辊(2)一端,气缸(11)通过连接机构(12)与压纱辊(6)相连,压纱辊(6)置于导纱辊(2)的一侧,电机(10)和带轮机构(9)装置于经轴(8)一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喂纱式分批整经机,其特征在于导纱辊(2)上安装有传感器(4)。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喂纱式分批整经机,其特征在于经轴(8)上安装有传感器(7)。”
针对本专利,吴俊华(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1)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精密控制卷绕密度,能整经松式经轴并能保证经轴与经轴之间卷绕密度一致性的分批整经机,在本专利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随着经轴的卷绕直径越来越大,经轴表面线速度越来越大,必然引起纱线的张力变化,从而造成卷绕密度不均匀。而本专利根据经轴的旋转角速度同步控制导纱辊的角速度的方式无法克服因卷绕张力不均匀而造成经轴的卷绕密度不一致的缺陷,达不到精密控制卷绕密度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不能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完整地公开技术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导纱辊采用伺服电机仅能说明导纱辊的旋转速度是可调可控的,而不能说明是根据经轴的旋转角速度来同步控制,而根据经轴的旋转角速度来同步控制导纱辊的旋转角速度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主要措施,但权利要求1没有对此作任何限定;权利要求2、3没有限定是用于测量什么参数的传感器,显然也不能达到根据经轴的旋转角速度来同步控制导纱辊的目的。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保护的技术方案囊括了其他不能实现本专利所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或其他效果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的技术方案,因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由于没有对与“根据经轴的旋转角速度来同步控制导纱辊的旋转角速度”相关联的技术特征(比如:在导纱辊和经轴上安装测量旋转角速度的传感器)进行限定,从而缺少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1和2、证据1和3、证据1-3、证据4、证据4和2、证据4和3、证据2-4、证据3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特开平6-101132A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4年4月12日,共4页;
证据2:2000年12月30日出版的《纺织机械》相关页复印件, 2000年第6期,总第172期,共5页;
证据3:专利号为US4890368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0年1月2日,共7页;
证据4:专利号为US5022599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1年6月11日,共12页。
请求人于2009年11月9日补交了证据1、3、4的中文译文,共2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2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9年12月23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并坚持其他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3、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1公开的是浆纱机,不是本专利的分批整经机,其控制装置、控制方式与本专利的不同。证据2公开的是分条整经机,后序不上浆;而本专利的分批整经机将纱卷绕、推出后上浆,再并轴;两者卷绕的纱线形态不同,分批整经机的纱进入时靠筘分开,有间隙地排列,而分条整经机的纱是不需要间隙的。证据3的整经机适用于非常精细的股线,纱线包围在辊子上,辊子的重量很大,纱线的强度好,不存在断纱的问题,而本专利的分批整经机整经松式经轴,纱线卷绕张力微小,几乎为零,故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证据4公开的是用于浆纱机的张力检测和控制装置,不适用于本专利的分批整经机,浆纱机处理的纱线是分批整经机处理后的纱,卷纱量大,密度大。请求人则认为,证据1-4中的浆纱机或整经机与本专利的整经机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专利权人所说的本专利的纱的特殊性在本专利文件中没有提到,也没有就其特殊性采取什么技术手段,其发明目的、喂纱及精细控制卷绕密度已被上述证据公开。
请求人于2010年3月5日提交了口头审理代理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4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2是中文期刊的复印件,它们均属于公开出版物,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和证据1、3、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认定上述证据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4公开了用于绕线机器的控制装置,该机器可以是缠绕经纱同时控制张力的浆纱机或者整经机,经纱沿多个喂纱辊R1、张力辊、引导辊延伸,并被绕线经轴R2绕紧。一个喂纱辊R1连接到一个喂入电机M1,一个转速表传感器TG1直接连接到喂入电机M1,采用绕线电机M2驱动经轴R2,一个转速表传感器TG2直接连接到绕线电机M2。控制装置包含一速度控制单元10、一张力控制单元20以及一速比控制单元30。转速表传感器TG1提供反馈速度信号Sm1给速度控制单元,速度控制单元根据操作速度设置信号控制喂入电机M1。测压元件LC检测最后喂纱辊R1与绕线经轴R2之间的张力,并提供张力信号给张力控制单元,张力控制单元控制绕线电机M2的转矩,以便经线的张力一直和设置张力一致。在机器平稳操作中,速比控制单元根据转速表传感器TG1、转速表传感器TG2的速度信号检测速比A并存储它。当有减速信号时,根据存储的A值和喂入电机M1的转速得到绕线电机M2的转速,此时张力控制装置的控制闭环可以被断开(如图1)或继续操作(如图10)。也就是说,在减速期间,张力控制单元所控制的电机转速由速比控制单元基于平稳操作下的两电机速比根据速度控制单元所控制的电机的转速来控制。如图12所示,该控制装置还可以用在喂入电机M1由张力控制单元20控制、绕线电机M2由速度控制单元10控制的整经机,在该图中,一压纱辊置于喂纱辊R1(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纱辊)的上侧,电机M1置于喂纱辊R1的一端,电机M2置于经轴R2的一端(参见证据4说明书中文译文第3页第5行至第5页第4自然段、第8页第4自然段至第3自然段以及附图1、10、12)。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两者区别在于: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分批整经机,而证据4没有专门列举分批整经机;2)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导纱辊和经轴的传动机构是带轮机构,而证据4没有对此作具体描述;3)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压纱辊通过气缸和连接机构压紧导纱辊,而证据4没有对压纱辊的结构作出说明;4)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采用伺服电机驱动导纱辊,而证据4没有明确说明电机M1的类型。
证据3公开了一种整经机,该整经机可以用于各种材料的股线,尤其适用于非常精细的股线,从筒子架12中出来的股线11围绕压辊21向前延伸,从导辊向前到压辊22,然后从压辊22向后到经轴14。压辊21端部的两个臂25可旋转地支撑着导辊20,臂25被支承在枢轴上,气缸30枢接到机架组件24以及臂25的下端部分,该气缸通常压住压辊21使股线紧靠导辊20上,当气缸的杆收缩时,臂相对于枢轴顺时针摇摆,将压辊从导辊20处拉出。导辊由设置在一侧的电机35和带轮机构36-38驱动(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自然段至第3页以及附图1-3)。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区别技术特征2)中“导纱辊的传动机构是带轮机构”这一特征,证据3虽然没有明确说明经轴14的传动机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导辊20的带轮机构也用于经轴14的传动。证据4附图1或12示出了采用速度控制单元或张力控制单元闭环控制喂入电机M1;证据3附图4示出了通过将加载单元42的实际张力输出信号和理想张力的比较,使控制器50产生输出信号到输送电机驱动器55并控制电机35。从上述控制电机的方式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采用伺服电机来驱动喂纱辊R1(即导纱辊)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公开的是用于浆纱机的张力检测和控制装置,不适用于本专利的分批整经机,浆纱机处理的纱线是分批整经机处理后的纱,卷纱量大,密度大。证据3的整经机适用于非常精细的股线,纱线的强度好,不存在断纱的问题,而本专利的分批整经机整经松式经轴,纱线卷绕张力微小,几乎为零。
证据3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第3自然段记载了“在股线被缠绕在经轴上时保持股线的张力一致是非常重要的。经轴处的张力的增加会引起经轴中缠绕的股线密度的增加,因为,高度的张力引起股线在经轴处紧紧地包裹。相反地,张力的减少引起经轴处的股线的密度减小。”。证据3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页第2自然段记载了“压辊22和经轴14之间的股线张力应该保持在一个基本不变的数值,以便在经轴上产生密度基本不变的卷装。”。证据4公开的用于绕线装置的控制装置,用于控制从喂纱辊运行到绕线经轴的经纱的张力,其不仅在平稳操作下使纱线保持在预定的张力下被缠绕,也能在绕线机器的减速操作期间保持纱线的张力基本和为平稳操作设置的张力相同。因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4都包括通过实测张力信号来控制电机,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在经轴上产生密度基本不变的卷装,与本专利的分批整经机具有相同的卷绕要求,且证据3在电位器51(参见图4)中预设了一个理想张力,证据4中也由张力设置设备预设了一张力F0,上述预设张力值显然与纱的种类有关,当卷绕强度不好的纱线时,为避免断纱,可以将张力值设定得低一点,而不能简单地认为证据3、4的装置不能用于本专利的分批整经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上述证据中的参数如预定张力值作适应性调整可以显而易见地将证据3、4的装置用于分批整经机,从而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如前所述,证据4公开了一个喂纱辊R1连接到一个喂入电机M1,一个转速表传感器TG1直接连接到喂入电机M1,采用绕线电机M2驱动经轴R2,一个转速表传感器TG2直接连接到绕线电机M2。喂入电机M1、绕线电机M2的转速由转速表传感器TG1、转速表传感器TG2的速度信号所表示。但是,根据证据4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转数表传感器TG1安装在喂纱辊上来检测喂纱辊的转速,将转数表传感器TG2安装在经轴上来检测经轴的转速,这种变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根据证据3、4已得出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于其它证据和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23771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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