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及电源电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及电源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958
决定日:2010-05-24
委内编号:5W101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91891.4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通电熔爆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碧胜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岑艳
国际分类号:B23H 3/02,B23H 3/04,B23H 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现有技术,则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2291891.4,申请日为2002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05日,实用新型名称为“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及电源电路”。授予专利权时专利权人为周碧胜、周碧海。2010年4月22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周碧胜。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包括与机床床鞍(29)上的导轨相配合的拖板(19),其特征是:拖板(19)上分别安装有电动机(17)、绝缘板(15)以及压力水管(5)和压力气管(6),绝缘板(15)上安装有主轴座(11),主轴(12)通过其端部设置的皮带轮(13)由电动机(17)通过皮带(14)带动旋转,主轴(12)的另一端分别安装有阴极集电环(4)和工具电极(2),分别与水泵和气泵相连通的压力水管(5)和气管(6)的开口均对准工具电极(2)参与切削加工的部位,主轴座(11)的端部设置有阴极集电板(10),阴极集电板(10)的外缘上均布设置有电刷架(9),电刷架(9)上安装的电刷(8)与集电环(4)的表面压紧配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电动机(17)为调速电动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绝缘板(15) 与拖板(19)之间还设置有垫高块(18)。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工具电极(2)为由石墨或金属或其芯部为金属外缘为石墨构成的中空的圆盘。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主轴座(11)的端部上还设置有位于工具电极(2)后方的用于防止切屑或切削液飞溅的防护罩(1)。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防护罩(1)上设置有用来固定压力水管(5)和压力气管(6)的固定座(7)。
7.一种用于控制该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工作的电源电路,包括主电路和与主电路电源线并联在一起的控制电路,控制电路上依次串联有停止按钮SB1、起动按钮SB2和交流接触器控制线圈KA,控制线圈KA的常开触点与起动按钮SB2并联在一起,其特征是:主电路的一端通过空气开关QF与交流动力电源线并联,主电路的另一端串联有变压器ZB,变压器ZB采用三角形接法的初级绕组的三个线圈上均分别设置有动、静调压接线柱,每个初级绕组线圈上与交流接触器KA的常开触点相串联的导线的一端均与静调压接线柱固定连接,导线的另一端触头分别和动调压接线柱动连接;变压器ZB次级线圈采用带引弧电抗器DK的双反星接法,变压器ZB次级绕组线圈双反星的两个点分别接引弧电抗器DK的两端,引弧电抗器DK的输出端通过电缆与安装在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主轴座上的阴极集电板相连接,与变压器ZB的次级绕组线圈采用双反星接法连接的六个整流二极管的负极相互并联在一起并与分流器FL的一端连接,分流器FL的另一端通过电缆与被加工工件相连。”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第108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0229189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维持0229189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该决定业已生效。
南通电熔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06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025595 C,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8月10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2: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于1990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工手册》第二版封面页、版权页、第7-2页、第8-12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3:(2006)新乌证内字第3240号公证书复印件,公证日期为2006年7月9日,共26页;
证据4:(2006)通证民内字第4059号公证书复印件,公证日期为2006年9月22日,共6页。
请求人认为:第一,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主电路与证据1公开的主电路相关,所要求保护的控制电路与证据2的图7-2和8-4所示控制电路相同,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创造性。第二,证据3、4所示主电路和控制电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相关,因此,相对于证据3、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第三,本专利的“引弧电抗器DK”与证据2的图8-4中的“平衡电抗器”作用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07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8年9月2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第一,证据3、4不属于专利法中规定的公开出版物,不能作为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第二,证据1-4中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具备新颖性。第三,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所述控制电路的功能与证据1中控制电路的功能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引弧电抗器DK与证据2中的平衡电抗器的技术效果不同;证据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主电路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要达到的功能、作用和效果都不同,因此,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2010年1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3日举行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1月28日提交了针对上述转送文件的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3、4是国家项目实施和验收的关键技术资料;本专利中对“引弧电抗器DK”的结构只字未提。
合议组于2010年2月2日将2010年1月28日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1和证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使用证据3、4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可证据3和证据4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但认为其内的图纸为复印件而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证据3、4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双方当事人就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3、证据4的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已被宣告无效,在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仅限于权利要求7。
(二)关于证据
证据3为(2006)新乌证内字第3240号公证书复印件,其中附有:《“八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RBGZ-2硅二极管整流电熔爆加工电源鉴定验收资料》第1-18页,电路图2页,以及附件照片8张。该公证书证明,所述《“八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RBGZ-2硅二极管整流电熔爆加工电源鉴定验收资料》第1-18页以及电路图2张与存放在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室的存档件相符。
证据4为(2006)通证民内字第4059号公证书复印件,其中附有:叶良才(甲方)与南通电熔爆机床公司(乙方)签订的专利权变更协议书正文2页,电路图2页。该公证书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专利权变更协议书正文及电路图复印件)与南通电熔爆股份有限公司档案室的《专利权变更协议书》原件相符,复印件上所盖印鉴属实。
合议组认为:依据惯例,技术鉴定验收资料所记载内容的公开范围仅局限在主管机关和参与相关研究课题的单位,与该技术项目无关的人员一般无从获知该技术鉴定验收资料的具体内容;专利权变更协议书的公开范围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其他人员也不能获知该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即,通常情况下,技术鉴定验收资料和专利权转让协议均只在特定范围内公开,并未处于一般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公开状态,不具有公开出版物的属性。因此,在请求人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证据3和证据4所附技术鉴定验收资料和专利权转让协议已经公开的情况下,证据3和证据4均不能构成用于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和证据4均不能构成用于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0229189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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