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架空输电线路防绕击雷避雷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959
决定日:2010-06-08
委内编号:5W115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20264.6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清远市电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视聆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涂洪文
参审员:刘利芳
国际分类号:H02G 13/00, H02G 7/00, H01T 1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针对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避雷针安装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有能力从一篇对比文件中获得技术启示,用该对比文件的夹具夹持另一篇对比文件的避雷针地线即构成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的结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3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架空输电线路防绕击雷避雷针”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200720120264.6,申请日为2007年5月24日,专利权人是深圳市视聆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架空输电线路防绕击雷避雷针,包括有地线夹和固定在地线夹上的引雷接闪侧针(4),其特征在于:所述地线夹包括地线夹座(1)和地线夹盖(2),所述地线夹座(1)上部设有开孔,开孔中设有活动的“T”形拉杆(5),所述“T”形拉杆(5)杆体上套置连接有弹簧(8);所述地线夹盖(2)上设有与地线夹座(1)上部开孔对应的卡槽(11),上述“T”形拉杆(5)的“T”头位于卡槽(11)中;地线夹座(1)和地线夹盖(2)通过“T”形拉杆(5)和弹簧(8)固定在一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架空输电线路防绕击雷避雷针,其特征在于:所述地线夹座(1)和地线夹盖(2)之间还设置有用于固定地线的通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架空输电线路防绕击雷避雷针,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8)底部固定连接在地线夹座(1)上,顶部固定连接在“T”形拉杆(5)的杆体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架空输电线路防绕击雷避雷针,其特征在于:所述地线夹盖(2)和引雷接闪侧针(4)之间销联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架空输电线路防绕击雷避雷针,其特征在于:所述地线夹座(1)还设置有用于安装防震锤的槽孔(12)。”
针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称本专利),清远市电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2、3、4、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有:
附件1:(2009)苏宁南证内经字第28420号公证书原件5页(含光盘1张);
附件2:ZL200520098405.X,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13日;
附件3:ZL96108529.0,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3月28日;
附件4:2007年跨区电网防雷工作会议交流材料(第50-56,97-102页),2007年4月22日,复印件共18页;
附件5:输电线路阻尼式防绕击避雷针FBHZ产品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共36页;
附件6:本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1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9年11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各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10年1月5日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放弃附件5,并确认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组合、附件3和4的组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出示了附件4的原件。
至此,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附件1记载的是专利权人本公司网站公开的内容,鉴于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而其中第6、7页记载的录入时间为2007年5月22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合议组接受附件1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5新颖性的证据。附件2和3均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2和3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接受附件2和3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5创造性的对比文件。附件4是2007年跨区电网防雷工作会议交流材料(第50-56,97-102页),封面上记载的日期是2007年4月22日,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附件4涉及的会议是否如期召开、附件4是否于封面记载的日期在会议上散发、以及以何种形式散发等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附件4本身不足以证明附件4记载的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因此,合议组对附件4不予采信。
2.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限定了以下技术特征:
一种架空输电线路防绕击雷避雷针,包括有地线夹和固定在地线夹上的引雷接闪侧针(4),
地线夹包括地线夹座(1)和地线夹盖(2),
地线夹座(1)上部设有开孔,开孔中设有活动的“T”形拉杆(5),
“T”形拉杆(5)杆体上套置连接有弹簧(8);
地线夹盖(2)上设有与地线夹座(1)上部开孔对应的卡槽(11),上述“T”形拉杆(5)的“T”头位于卡槽(11)中;
地线夹座(1)和地线夹盖(2)通过“T”形拉杆(5)和弹簧(8)固定在一起。
附件1公开了专利权人的产品目录,其中包括SLT-LR系列防绕击避雷器的图片和产品性能等说明信息。
附件1公开的图片能够识别出避雷器的整体外观,但是无法识别与权利要求1中特征a)-f)相对应的具体细节,合议组无法依据附件1的图片作出判断,因此,对于请求人根据附件1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5因而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附件2公开了一种架空输电线路防绕击避雷针,避雷针的针杆一端通过防振锤与一平衡重锤连接,针杆内引出导线通过线夹紧固于地线上,线夹通过紧固螺栓将其紧固。即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a)。
附件3是一种送电线夹持装置,其用途是在送电线上夹持隔板,防振器等电线附属装置。如图2、3所示并且参见说明书1-2页,电线夹持装置3由铝合金的基部夹持体4和可动夹持体5组成,在夹持体4的一端,通过销6,可自由开、合地连接有夹持体5。两夹持体具有半圆形的电线槽7、8,当两夹持体闭合时基本为完全的筒形,电线9收入该部分内被夹持。基部夹持体4具有U字形的支承部10和两分枝的安装部11。在支承部10内的空间内收容有螺旋弹簧12,紧固棒14穿过形成于支承部顶壁的孔13并贯穿弹簧12。在弹簧12的下端,双螺母16、17隔着垫圈15拧固在紧固棒14的螺纹部18处。另一方面,在支承部10的6底壁上,拧入有推压螺栓20,该螺栓上推紧固棒14,压缩弹簧12,使其呈不工作状态。紧固棒14有T字形头部21,其顶部被上推成高于可动夹持体5的两分枝部22。
对比可见,基部夹持体4和可动夹持体5对应特征b)地线夹座(1)和地线夹盖(2);紧固棒14有T字形头部21,对应特征c)地线夹座(1)上部设有开孔,开孔中设有活动的“T”形拉杆(5);螺旋弹簧12对应特征d)“T”形拉杆(5)杆体上套置连接有弹簧(8);从图3中可见T形头部21插入一个槽中,对应特征e)地线夹盖(2)上设有与地线夹座(1)上部开孔对应的卡槽(11),上述“T”形拉杆(5)的“T”头位于卡槽(11)中;同样从图3中可见,紧固棒14和弹簧12将基部夹持体4和可动夹持体5固定在一起,对应特征f)地线夹座(1)和地线夹盖(2)通过“T”形拉杆(5)和弹簧(8)固定在一起。总之,附件3公开的夹具与本专利中用于夹持避雷针的夹具完全相同。
附件3公开的是一种送电线通用夹具,针对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避雷针安装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有能力从附件3中获得技术启示,用附件3的夹具夹持附件2的避雷针地线即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附件2和3的结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附件3图3中的半圆型电线槽7,8;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可见于附件3的图3中;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附件3中的销6;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附件3的夹具上附带一个用于安装防振锤的槽孔,附件2公开了避雷针的针杆一端装有防振锤,防振锤安装在一槽中。总之,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附件2或3公开,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5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120264.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