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释放水银的器件以及由此获得的荧光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释放水银的器件以及由此获得的荧光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930
决定日:2010-05-28
委内编号:4W027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805319.5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京善工真空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工程吸气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詹靖康
参审员:哈雅坤
国际分类号:H01J 6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一篇对比文件公开,而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5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释放水银的器件及由此获得的莹光灯”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号为98805319.5,申请日为1998年5月12日,优选权日为1997年5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1999年11月22日,专利权人为工程吸气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由金属容器(11;32)构成的用于释放水银的器件(10;20;30),其中该金属容器盛放至少一种从TixZryHgz化合物中选出的水银释放化合物的粉末颗粒(15;31),其中x和y在0至13之间,(x y)在3至13之间,且z为1或2,所述器件的特征在于,该金属容器能盛放上述粉末颗粒并且具有小于粉末颗粒大小的开口(16,25;25’,26;35),它使得能够释放水银蒸气。
2、如权利要求1的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水银释放化合物是Ti3Hg。
3、如权利要求1的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水银释放化合物的粉末具有小于150μm的颗粒尺寸。
4、如权利要求1的器件,其特征在于,将非蒸发性吸气材料加进上述水银释放化合物的粉末中。
5、如权利要求1的器件,其特征在于,将包括铜和选自锡、铟、银、硅和稀土中一种或多种元素的合金加进上述水银释放化合物的粉末中。
6、如权利要求1的器件,其特征在于,将惰性材料加进上述水银释放化合物的粉末中。
7、如权利要求1的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容器由钢、镍、或镀镍的铁制成。
8、如权利要求7的器件,其特征在于,构成上述容器的金属为50-300μm厚。
9、如权利要求1的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容器具有呈孔形式的开口,这些微孔设置在容器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
10、如权利要求1的器件(10),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容器是由通过点焊焊在一起的两个或多个金属件构成的,并且具有设置在焊点(14,14’)之间的孔(16)形式的开口。
11、如权利要求1的器件(20),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容器是由折叠的金属板(21)构成的并带有呈间隙(25,25’,26)形式的开口,所述间隙沿着折叠线或位于上述金属板的两端(23、24)之间。
12、如权利要求1的器件(30),其特征在于,从具有不定的长度并与最终器件有相同截面的连续“线材”,通过切割出具有所需要长度的“线材”坯件来获得该器件。
13、一种荧光灯(40;50;60;77),其特征在于,用权利要求1的器件将水银引入该荧光灯内。
14、如权利要求13的荧光灯(40),其特征在于,所述水银释放器件(45)留在最终的荧光灯内,并固定于至少一个阴极(44)中的支承件(43、43’)之一上。
15、如权利要求13的荧光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水银释放器件留在最终的荧光灯内,并固定于至少一个阴极护罩中的支承件之一上。
16、如权利要求13的荧光灯(50),其特征在于,所述水银释放器件(56)留在最终的荧光灯内,并固定于阴极护罩(55)中的至少一个上。
17、如权利要求13的荧光灯(60),其特征在于,所述水银释放器件(65)留在最终的荧光灯内并构成该荧光灯阴极中的至少一个。
18、如权利要求13的荧光灯(77),其特征在于,按照“双夹断”过程来引入水银,从而所述水银释放器件(74)不会留在最终的荧光灯内。”
针对上述专利权,南京善工真空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专利号为US3657589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译文共15页,其公告日为1972年4月18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公告号为CN204823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公告日为1989年11月22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专利号为US3579459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9页,其公告日为1971年5月18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4:公开号为JP特开平9-45280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16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2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5:公开号为CN113820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扉页复印件1页,其公开日为1996年12月18日(下称对比文件5)。
附件6:专利号为US428245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4页,其公告日为1981年8月4日(下称对比文件6)。
附件7:专利号为US4823047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8页,其公告日为1989年4月18日(下称对比文件7)。
附件8:公开号为JP特开平9-35685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8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2月7日(下称对比文件8)。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或者对比文件1、2和3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了。(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和3公开了。(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了。(6)权利要求6、8、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7)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8)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点焊焊在一起”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由两个或多个金属件构成,并具有设置在焊点之间的孔形式的开口”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9)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10)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了。(11)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7公开了。(12)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了。(13)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14)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8公开了。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9月3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9年9月10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指出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1)对“颗粒大小”没有作出清楚的说明:用于本专利中的粉体是多颗粒系统,且颗粒的形状是不规则的。首先,该专利中没有说明“颗粒大小”所采用的定义。其次,由于本专利中的粉体是多颗粒系统,说明书中没有说明此处的“粉末颗粒大小”是指最小颗粒大小还是平均颗粒大小。第三,假设所说的是粉体的平均粒径,由于多颗粒体系存在粒度分布,常用的平均粒径的表示方法也不是唯一的,说明书对此没有进行说明。(2)本专利图3所示的器件为细长形状,截面为梯形,且梯形截面的两端未封闭,容器上还有细长狭缝35,不论颗粒大小如何定义,该器件都不具有小于粉末颗粒大小的开口,因此,图3所示的器件并不属于本发明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但是,说明书中用来表明其有益效果的实验恰恰仅来源于图3的器件,其结果显然是不能用来证明“仅具有小于粉末颗粒大小的开口形式的容器,能够有效提高释汞化合物的释放率”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本发明方案是否能产生预期效果,说明书中没有公开相应的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9:声称为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9年4月印刷的《粉体加工技术》的版权信息页、序言页以及正文第1-15页的复印件共9页(下称对比文件9)。
附件10:声称为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6月印刷的《特种粉体》的版权信息页以及正文第12-27页的复印件共9页(下称对比文件10)。
附件11:声称为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5月印刷的《粉体力学与工程》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以及正文第1-5页的复印件共7页(下称对比文件11)。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审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无效请求中,除了附件5以外,请求人提出的其它附件均已在在先无效程序中使用过,相应无效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2)该无效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a)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不仅没有公开、教导和建议“金属容器具有小于粉末颗粒大小的开口”,还明确教导了开口宽度大于粉末颗粒大小的情况。对比文件2通过将粉末置于金属套管中,已经解决了抗氧化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开槽3是为了“加强释汞吸气元件的释汞吸气作用”,而不是为了实现其抗氧化功能。(b)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器件中包含的是其中固定有金属化合物和还原剂的烧结基质,即在烧结工艺之后,该烧结元件不再是自由颗粒的形式,而形成网络状,这与被请求专利及证据1和2的情况均完全不同;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多种金属蒸气释放组合物,与证据1和2中所有采用的均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3中的器件是两端封闭的,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开口不是用来实现防止氧化的功能的,而是用来实现气体的释放。对比文件3中所使用的缝隙完全不涉及“防止容器内物质氧化的功能”。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2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9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9-11转送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2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3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反证1:公开号为CN113820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2页,其公开日为1996年12月18日(即对比文件5)。
反证2:公开号为CN111549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0页,其公开日为1996年1月24日。
反证3:专利号为US5520560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公告日为1996年3月28日。
其中,反证1为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5的公开文本的全文内容,反证2作为反证3的中文译文。
口头审理于2009年11月18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且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3日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反证1-3转交给专利权人,并要求请求人在一个月内发表意见,对有异议部分提交书面译文,否则视为无异议,请求人对反证1-3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4、6-9、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7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8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11的真实性无异议,仅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其中对比文件9-11的公开日期都是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后。允许专利权人针对补充的理由在一个月内答复。
2009年12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主要理由是:(1)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9-11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后,不应作为现有技术来评述本专利;对比文件1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中公开的具体的水银释放化合物就是本专利中应用的水银释放化合物,并且本专利的改进并不涉及所述水银释放化合物,因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水银释放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及其所有特性均适用于本专利。并且在本专利中已经明确提及了对比文件1和反证3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通过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且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中的水银释放化合物的“颗粒大小”是通过筛分方式确定的。(2)权利要求1中的“开口”针对的是“金属板的两端之间的间隙”,并不包括可以开放的器件两端部。本专利图3中狭缝形式的开口完全可以满足“小于粉末颗粒大小”的特征。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2月2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0年1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要理由是:(1)本专利中所采用的是能穿过筛网的颗粒,它们的最小尺寸是不确定的,因此在容器制造时就不可能知道容器的开口应该是多大,而说明书也没有提供如何制作出“具有小于粉末颗粒大小的开口”的金属容器的方法,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实现该发明。(2)本专利图3的器件中,两端开放能够释放水银蒸气,但是其尺寸明显大于粉末颗粒大小,所以图3的器件不属于权利要求1的范围,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提供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效果实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理由及证据
虽然对比文件1、3、4、6-8在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案件编号为W402464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作为证据被提交,对比文件1、2在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案件编号为W402346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作为证据被提交,但由于超出了举证期限,在W402346案中合议组并未接受使用对比文件2作为证据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所主张的采用对比文件2与其它对比文件相结合的证据组合方式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中所指的情形,也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中所指的“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情形,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此外,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各证据的公开内容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的特征进行了具体的对比,虽有多种结合方式,但均属于具体说明了无效理由的情形,故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对比文件1、3、6、7为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其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以及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对比文件2、5为中国专利公开文本,其公开日或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比文件4、8为日本专利公开文本,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审查,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8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9-11为中国公开出版物,其出版日期均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后,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评述本专利,因此合议组不予考虑。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一篇对比文件公开,而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由金属容器(11;32)构成的用于释放水银的器件(10;20;30),其中该金属容器盛放至少一种从TixZryHgz化合物中选出的水银释放化合物的粉末颗粒(15;31),其中x和y在0至13之间,(x y)在3至13之间,且z为1或2,所述器件的特征在于,该金属容器能盛放上述粉末颗粒并且具有小于粉末颗粒大小的开口(16,25;25’,26;35),它使得能够释放水银蒸气。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释汞吸气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6页以及附图1和附图2,第6页第3段,第5页倒数第3段,第5页):释汞吸气装置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释放水银的器件)为具有槽形12的环形圈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容器),释汞化合物1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水银释放化合物)置于凹槽12内;托架可为任意实体形式,携带汞蒸气生产组合物;在一个实施例中,托架为环形圈,类似于通常用于装钡等蒸发性吸气金属的环形圈。在另一个实施例中,该托架是一基板,这种基板优选为金属基板,可其至少一个表面植入颗粒状汞蒸气释放组合物;颗粒大小即使小到600目也可以使用;根据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释汞吸气装置,该装置由托架和托架携带的汞蒸气生成组合物构成;其中,汞蒸气生成组合物为汞的金属间化合物,或从锆和钛构成的组中选择的一种或多种金属的金属间化合物。在目前发明中有效且优选的金属间化合物符合下列分子式TixZryHgz,其中x和y为从0到13中的任何值,条件是x和y之和是从3到13中的任何值,且z为1或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金属容器具有小于粉末颗粒大小的开口(16,25;25’,26;35),它使得能够释放水银蒸气”。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释汞吸气元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到第5页第2段,第7页附表、附图1-5):由释汞粉末材料和吸气粉末材料所构成的混合粉2和套在混合粉2外的金属套管1组成,释汞粉末材料为Ti3Hg,在金属套管1的侧面或沿金属轴线在侧面开槽3。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金属容器具有小于粉末颗粒大小的开口”,并且还明确教导了开口宽度大于粉末颗粒大小的情况;对比文件2中的开槽3是为了“加强释汞吸气元件的释汞吸气作用”,而不是为了实现其抗氧化功能。
合议组认为,基于上述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该金属容器具有小于粉末颗粒大小的开口(16,25;25’,26;35),它使得能够释放水银蒸气”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金属容器的开口来释放水银蒸气。对比文件2中“套在混合粉2外的金属套管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容器,对比文件2中在金属套管1的侧面或沿金属套管轴线在侧面开槽3来加强释汞吸气元件的释汞吸气作用,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开槽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开口,两者的作用相同,都可以用于释放汞蒸气。虽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开口的尺寸小于粉末颗粒大小,但对开口尺寸的限定并没有使本专利产生预料不到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开口的作用仍旧是释放水银蒸气。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了解决释放水银蒸气的技术问题而将在金属套管的侧面开槽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水银释放化合物是Ti3Hg”。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5页第13行至第17行):优先的金属间化合物符合下列分子式:ZrxTiyHgz,其中,x和y为从0到13中的任何值,条件是x与y之和是从3到13中的任何值,且z为1或2。除此以外,前述分子式的合适化合物的示例还包括Zr2TiHg、Zr3Ti2Hgz、Zr3Ti3Hg2、Zr4Hg、Ti5Hg以及Zr3Hg和Ti3Hg。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水银释放化合物的粉末具有小于150μm的颗粒尺寸”。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5页第24行至第26行):金属间化合物优选作为微细颗粒固体使用,甚至也可以穿过每英寸600目筛网的极细颗粒。600目约等于23μm,也就是说,颗粒大小小于23μm。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将非蒸发性吸气材料加进上述水银释放化合物的粉末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5页第27行至第28行):在本发明的另一个实施例中,这些金属间化合物与非蒸发性吸气材料混合使用。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将包括铜和选自锡、铟、银、硅和稀土中一种或多种元素的合金加进上述水银释放化合物的粉末中”。对比文件5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摘要):优选Ti3Hg及促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B,它包括Cu,Sn和一种或多种稀土元素。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将惰性材料加进上述水银释放化合物的粉末中”。本申请加入惰性材料的目的在于稀释同体积释汞化合物中的汞含量,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小量物质定量控制上,使用惰性物质来达到稀释的目的是一种常用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金属容器由钢、镍、或镀镍的铁制成”。对比文件公2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第21行至第23行):金属套管是符合电真空使用要求的纯镍、镍铜合金、不锈钢、度镍铁、钛、锆、钽等材料。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构成上述容器的金属为50-300μm厚”。对比文件公2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第21行至第23行):金属套管是符合电真空使用要求的纯镍、镍铜合金、不锈钢、度镍铁、钛、锆、钽等材料。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金属容器具有呈孔形式的开口,这些微孔设置在容器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对比文件公2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2段):在金属套管1的侧面或沿金属轴线在侧面开槽3。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9限定的开口是孔,对比文件2中的是开槽,但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开槽和孔都是开口的常用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当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金属容器是由通过点焊焊在一起的两个或多个金属件构成的,并且具有设置在焊点(14,14’)之间的孔(16)形式的开口”。对比文件公4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18段以及附图3(a)-(c)):如图3(a)、(b)所示,具有开口部位25a、与该开口部位25a相连的收纳水银放射构架24用的收纳空间25b,第2导体25在将水银放射构架24收纳于收纳空间25b内的状态下,通过开口部位25a与第1导体23连接。也就是说,第2导体25,其含有开口部位25a的端部部分在第1导体23中,以4个点进行压接固定。可见,第2导体25借由开口部25a与第1导体23连接,图3(c)则显示第2导体25借由4个点的压合而与第1导体23结合。由图3(c)中可以看出,压合第2导体25与第1导体23结合仍存在狭缝于第2导体25与第1导体23的压合点间,进而可以由缝隙看到水银放出构体24。而通过点焊的方式将两个金属件焊接在一起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当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金属容器是由折叠的金属板(21)构成的并带有呈间隙(25,25’,26)形式的开口,所述间隙沿着折叠线或位于上述金属板的两端(23、24)之间”。对比文件公3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中文译文第3页第9段以及图1-3):管11由一张金属薄片构成,结合图1-3,可以清楚得知管11是由金属薄片折合成的,金属薄片的端部互相朝向折合并在之间形成一狭缝20。可见,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从具有不定的长度并与最终器件有相同截面的连续“线材”,通过切割出具有所需要长度的“线材”坯件来获得该器件”。对比文件公2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1段):本实用新型产品的制造工艺主要是将释汞和吸气粉末混合后置于一定直径的金属套管中,用拉床拉制到产品所要求的直径,再按长度要求切断。可见,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荧光灯,用权利要求1的器件将水银引入该荧光灯内。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9页第5行)记载了用于将汞导入荧光灯的释汞吸气装置,在基于权利要求1评述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同样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从属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水银释放器件(45)留在最终的荧光灯内,并固定于至少一个阴极(44)中的支承件(43、43’)之一上”。对比文件公7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7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第17行至第18行以及图2):荧光弧放电灯10包含汞容器46,该汞容器46在点51处焊接固定在电极38附近的导线20上。可见,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7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14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从属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水银释放器件留在最终的荧光灯内,并固定于至少一个阴极护罩中的支承件之一上”。对比文件公7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7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第17行至第18行以及图2):荧光弧放电灯10包含汞容器46,该汞容器46在点51处焊接固定在电极38附近的导线20上。可见,汞容器可以固定于电极的支架上,那么将汞容器固定于电极护罩的支架上,也就是将水银释放器件固定于阴极护罩中的支承件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当从属权利要求15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从属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水银释放器件(56)留在最终的荧光灯内,并固定于阴极护罩(55)中的至少一个上”。对比文件6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6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第6行至第7行以及图1):防护罩5由嵌入底板1中的电丝4支撑,除防护罩5两端的小间隙7外,防护罩5完全环绕阴极3,桥接间隙7的是汞金属容器6。可见,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16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从属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水银释放器件(65)留在最终的荧光灯内并构成该荧光灯阴极中的至少一个”。对比文件4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第22段以及图1):由水银放射构架24等构成了一对放电电极21,即释汞化合物的金属容器。也就是说,释汞化合物的金属容器作为荧光灯管的电极之用。可见,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17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从属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按照“双夹断”过程来引入水银,从而所述水银释放器件(74)不会留在最终的荧光灯内”。对比文件8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8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以及图4-8):从图4-8中可以看出,水银分配器5位于排气装置6内,通过变形部分4夹断排气装置6与玻璃阀门1,使得引入水银后,水银分配器不会留在最终的荧光灯内。可见,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8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18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鉴于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18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相应证据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98805319.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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