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玩具的眨眼眼珠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33
决定日:2010-06-04
委内编号:5W117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55069.5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汕头市澄海区美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务杰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人久
参审员:宋鸣镝
国际分类号:A63H3/4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应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的启示,除非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如果要素关系的改变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20055069.5,申请日为2006年02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2月1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玩具的眨眼眼珠部件,包括眼皮外壳(1)、眼珠体(2),筒形眼珠座(3)和控制装置,其中,眼皮外壳(1)固定于眼珠座(3)的一端,眼珠体(2)位于眼皮外壳(1)下方并铰接于眼珠座(3)上,且眼珠体(2)的瞳仁部(2a)可从眼皮外壳(1)的开口处露出,其特征在于控制装置由安装在眼珠体(2)底部的磁铁机构、线圈机构、电路板(8)组成;所述的磁铁机构包括磁铁固定座(11)和固定安装在其上的磁铁(9);其中,磁铁固定座(11)固定在眼珠体(2)的底部,与眼珠体(2)铰接轴合为一体,安装在磁铁固定座(11)上的磁铁(9)则偏心地位于眼珠体(2)铰接轴的其中一个侧边,所述的线圈机构包括盘状线圈固定座(4)和安装在其上的线圈(7),线圈固定座(4)固定于眼珠座(3)的另一端,其上设置的线圈(7)伸入筒形眼珠座(3)内,使控制装置通电后,线圈机构产生的磁力线将磁铁(9)推开,带动眼珠体(2)绕铰接轴转动,在线圈固定座(4)的盘面上设置有磁性材料片(10),使眼珠体(2)底部的磁铁(9)与线圈固定座(4)相互吸引,以使眼珠体(2)在未通电时保持睁眼或者闭眼的常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玩具的眨眼眼珠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固定座(4)在其中部设有向眼珠座(3)内凹入的凹槽,在所述的凹槽内,依次装有线圈(7)、磁性材料片(10)和垫体(12)。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玩具的眨眼眼珠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位于磁性材料片(10)与电路板(8)之间的垫体(12)为弹性垫体。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玩具的眨眼眼珠部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线圈固定座(4)外端设置一与眼珠座(3)端口相适应的后盖(5),将眼珠座(3)与线圈固定座(4)固定在一起,同时,电路板(8)安装在该后盖(5)的内面,并与线圈(7)相连,弹性垫体的外端面伸出至所述的空腔外,从而将电路板(8)与线圈固定座(4)相对的二表面分隔开;并在后盖(5)上安装电路板(8)的连接插头(6)。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玩具的眨眼眼珠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路板(8)固定在线圈固定座(4)的后面,电路板(8)压紧在弹性垫体上。
6.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用于玩具的眨眼眼珠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路板(8)上的电路是脉宽调制电路,其输出端与线圈(7)两端相连。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玩具的眨眼眼珠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眼珠座(3)、线圈固定座(4)和后盖(5)用螺钉固定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玩具的眨眼眼珠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性垫体是海绵垫。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玩具的眨眼眼珠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磁性部件(10)是铁片;所述的磁铁(9)为磁性较强的永磁铁(9)。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玩具的眨眼眼珠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磁铁固定座(11)上设有连接眼珠体(2)的固定孔,眼珠体(2)上设有至少一个柱状体(15),其插入与其配合的固定孔中并固定;所述的磁铁(9)嵌装在磁铁固定座(11)上。”
2009年10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40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4267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8日;
证据2:公告号为CN211350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24页,其公告日为1992年8月19日;
证据3:公告号为CN203485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8页,其公告日为1989年3月29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35571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6页,其公开日为2002年6月26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45844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7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56952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3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8月27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1181519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2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62034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9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5568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3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18日。
证据10(本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28683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1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14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与证据5、6、7、8、9之一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6-10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与证据3、4之一的结合以及与证据5、6、7、8、9之一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9年12月10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1:美国专利文献US3660932专利说明书英文复印件共6页,公开日为1972年5月9日;
证据12:证据11的中文译文共6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1、公知常识与证据5、6、7、8、9之一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6-10相对于证据11、公知常识与证据3、4之一的结合以及与证据5、6、7、8、9之一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2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以下反证:
反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3页;
反证2: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0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10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清单中所列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9年12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资格及身份均无异议。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事实和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在口头审理中,(1)专利权人对证据1-1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1的真实性和其中文译文(证据12)的准确性有异议,并当庭提交对证据12中不同意见部分的书面中文译文,译文的主要不同点在于请求人提交的译文第2页倒数第5段(即证据11说明书第2栏倒数第3段的中文译文);请求人认可反证的真实性,但对于反证的证明力不同意专利权人的意见,并认为专利权人提出证据11中文译文异议的时间超过期限。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证据11是美国专利文献,由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核实;对于双方争议的中文译文,双方当事人在口审后10天内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合议组根据双方意见进行判定。(2)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提交的证据组合方式(第一组)以及2009年12月1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中的证据组合方式(第二组)。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1说明书第2栏倒数第3段的中文译文应当是:“本实施例适用于玩具的嘴巴,其伸出的可动的舌头可以与声音和(或者)眼睛的转动一起加强表情。在图5a中,铁磁性材料环19的作用是稳定磁铁13的运动,其通过形成一弱的轴向磁场在底部限制磁铁13从而半球7的位置来实现其作用。如图5b所示,图5a中的半球7和伸出物18可被一个单独的盘状仿舌部件18取代,盘状仿舌部件18的安装以及控制与半球7相同。”
2010年3月19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有争议部分的译文修改如下:“铁磁性材料环19产生一个弱的轴向磁场,将永久磁铁13从而将半球7可能占据的位置限定在底部,从而稳定永久磁铁13的运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无效的理由和范围
经合议组确认,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的全部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证据使用方式为包括两组,其中第一组证据使用方式如《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述,第二组证据使用方式如请求人于2009年12月10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述。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是在2007年2月14日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进行。
2. 证据的认定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10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9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且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已有的技术。
证据11是美国专利文献US3660932,经合议组核实,其真实性无误。其公开日为1972年5月9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已有的技术。
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对于证据11的译文(证据12)提出异议的时间超出规定期限,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1及其中文译文由合议组在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时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陈述意见,因此专利权人是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又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口头审理结束后10天内针对口头审理陈述书面意见,因此,专利权人和请求人提交的译文合议组均予以考虑,并以双方认可一致的译文内容为准。
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1和2,但并没有结合上述反证陈述理由,因此本决定中不对上述反证进行评述。
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应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的启示,除非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
如果要素关系的改变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两组证据中分别以证据1和证据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下面分别针对两组证据进行评述。
关于第一组证据:
证据1公开了一种玩偶的动态眼球,该动态眼球包括中空球座10、枢设于球座10上的眼球体20、设于球座10内并对应位于眼球体20内侧的电磁铁组30、套罩于球座10的开口处的罩盖40,该球座10呈半圆碗状,而于内部形成有一容室11,该容室11内形成有两固定柱12,其端部处形成有螺孔,供固定该电磁铁组30,又其底部形成有一穿槽13,供外部导线穿入与电磁铁组30连接;再者,该球座10于开口处的相对两端分别形成有一枢孔14,供对应枢设该眼球体20,该眼球体20表面是呈圆弧状,其上绘制有眼珠图案21,其相对两端分别形成有突出的枢柱22,供对应枢设至球座10上的枢孔14中,该眼球体20于内侧壁上形成有一凸部23,凸部23上形成有一平面231及一相邻于平面231的斜面232,该平面231及斜面232上分别固定有一磁铁24、25,而使两磁铁24、25间形成一适当的夹角,电磁铁组30包括有一座体31、一电路板32、两组分设于座体31上的电磁铁33、34,该座体31上形成有两线圈室311、312,供分别容设两电磁铁33、34,座体31前端的相对两侧分别形成有一凸块313,凸块313上形成有固定孔314,其间穿设有螺杆315,供对应螺合至球座10内的固定柱12上,电路板32是设于球座10的容室11底部,其上设有线路,可分别与电磁铁33、34及外部的信号或电源导线连接,磁铁33、34是分别由一线圈及该位于线圈中央的铁心330、340组成;于本实施例中,该铁心330、340是以一端固定于电路板32上,又两组线圈亦分别与电路板32上的线路连接,进而与外部的信号导线或电源导线构成电连接,由于眼球体20枢设于球座10上,其内侧的磁铁24、25如分别与电磁铁组30上的两电磁铁33、34产生吸斥作用时,即分别改变眼球体20的枢转角度,并可在玩偶的眼部处产生张闭眼动作,当前述的吸斥作用连续产生时,即会产生所谓的眨眼动作,如图4所示,揭示有前述动态眼球安装于玩偶50眼窝51处的使用状态,其动作方式首先请参阅图3所示,当电磁铁33激磁时,其于铁心330一端产生与磁铁24极性相反的磁场,而吸引该磁铁24,此时眼球体20将向上翻转而呈张眼状;此时另一电磁铁34不激磁,或为相反极性的电流所激磁而与相对的磁铁25产生互斥作用,又当电磁铁33不激磁或为反向电流激磁时,而与相对的磁铁24产生互斥作用,此时另一电磁铁34激磁而使其铁心340一端产生与磁铁25极性相反的磁场,而吸引该磁铁25,此时眼球体20将向下翻转而呈闭眼状(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6行至第3页倒数第2行,说明书附图1-5)。
证据2公开了一种照相机快门系统,说明书第6页(下标第9页)倒数第2段的第1至3行公开了“图7是本实用新型的快门系统,在偏压磁铁的磁力作用下,快门所处的第一位置状态图。即偏压磁铁11是固定在快门支架上的,它的N极面对可动的永久磁铁8的N极,将磁铁8斥向右方”。该页倒数第1段公开了“图8是本实用新型快门系统在第二位置时的状态图。其动作是在第一位置时,若线圈9通入直流电,令线圈产生之励磁磁场力,将永久磁铁8吸入线圈”。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中的罩盖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眼皮外壳(1),证据1中的眼球体2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眼珠体(2),证据1中的中空球座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筒形眼珠座(3),证据1中的电磁铁组30以及安装在所述眼球体20上的磁铁2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装置,证据1中的“罩盖40套罩于球座10的开口处、眼球体20枢设于球座10上”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眼皮外壳(1)固定于眼珠座(3)的一端,眼珠体(2)位于眼皮外壳(1)下方并铰接于眼珠座(3)上”,证据1中的“眼珠图案2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眼珠体(2)的瞳仁部(2a)可从眼皮外壳(1)的开口处露出”,证据1中的眼珠体20内侧壁上的凸部2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磁铁固定座(11),证据1中的磁铁24或25相当于磁铁(9),证据1中的座体3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线圈固定座(4),证据1中的线圈室311或312内设置的线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线圈(7),证据1中的铁心330或3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磁性材料片(10),证据1中的电路板3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路板(8)。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证据1中不具有磁性材料片。证据2中的偏压磁铁1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磁性材料片(10),证据1和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均是利用磁铁和通电线圈之间产生的磁场力作为偏压力,二者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采用的技术方案原理相同,给出了将证据1和证据2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并根据磁铁同极相斥,异极相吸的公知常识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和证据2不能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将证据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可知,证据1中的罩盖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眼皮外壳(1),证据1中的眼球体2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眼珠体(2),证据1中的中空球座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筒形眼珠座(3),其中证据1中的眼球体20位于罩盖40的内部并通过枢柱22与中空球座10铰接,并且眼球体20上的眼珠图案21可以通过罩盖40露出,证据1中的电磁铁组30以及安装在所述眼球体20上的磁铁2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装置,证据1中的座体3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线圈固定座(4),证据1中的线圈室311或312内设置的线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线圈(7),证据1中的电路板3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路板(8)。将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①安装在磁铁固定座(11)上的磁铁(9)偏心地位于眼珠体(2)铰接轴的其中一个侧边,②在线圈固定座(4)的盘面上设置有磁性材料片(10),使眼珠体(2)底部的磁铁(9)与线圈固定座(4)相互吸引,以使眼珠体(2)在未通电时保持睁眼或者闭眼的常态。证据2中虽然公开了一种偏压磁铁、线圈和磁铁的设计,但其领域属于照相机部件领域,而本发明属于玩具领域,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由于现有技术中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照相机部件领域中寻找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现有技术中缺少将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是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提出的,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而请求人举证的证据3-9仅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与证据5、6、7、8、9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相对于证据1、证据2、公知常识与证据3、4之一的结合以及与证据5、6、7、8、9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组证据使用方式:
证据11公开了一种驱动玩具娃娃的眼睛和舌头动作的装置以及该装置的电控装置,在其实施例部分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其包括:“可转动玩具眼睛的中空塑料后壳部件1、非磁性材料组成的基本成半球形的眼皮2,该眼皮2带有缺口3,缺口3使得眼球7上的瞳孔5可被看到”,“眼球7上还装有睫毛6,垫片4固定于眼球7内侧的底部。所述眼球7通过枢设于部件1边缘的槽9内的棒针8可绕与棒针8重合的轴转动”(见证据11说明书第1栏倒数第3段第1至10行,证据12第1页第13段)。“环形线圈10缠绕在塑料部件1上的环形槽17内,塑料部件1形成眼球的后部支撑部件。当电流流经线圈10,形成一个由电流方向决定其方向的轴向磁场。因此,永磁铁13势必倾向与轴向磁场方向对其,因此,其N极朝向轴向磁场的S极,其S极朝向轴向磁场的N极”(见证据11说明书第2栏第5段,证据12第2页第5段)。“参阅图4,假如永磁铁的磁极方向如图所示,当线圈10的轴向磁场的方向如图箭头G的方向所示,磁铁的位置会从图中所示的位置改变,按图中箭头P所示方向转动,这样,使眼睛闭上。相反的,轴向磁场的方向应如箭头F所示,磁铁将沿箭头Q所示方向转动。因此,如果眼睛本来是闭上的,磁铁13会靠近线圈10产生的磁场的轴,并且磁铁13会改变位置,转动到图4所示的位置,使眼睛睁开”(见证据11说明书第2栏第6段,证据12第2页第6段)。“控制电路如示意图7所示。这是一个基本的多谐振荡器,其电路输出端与所述线圈10串联,使电路所产生的方波的交流电流通过”(见证据11说明书第3栏第2段,证据12第2页第11段)。请求人认为: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1中的眼皮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眼皮外壳(1),眼球7相当于眼珠体(2),塑料后壳部件1相当于筒形眼珠座(3),多谐振荡器相当于电路板(8),棒针8相当于铰接轴。“眼球7通过枢设于部件1边缘的槽9内的棒针8可绕与棒针8重合的轴转动”公开了“眼珠体铰接于眼珠座(3)上”。眼球7的瞳仁相当于眼珠体(2)的瞳仁部(2a),垫片4对应于磁铁固定座(11),永久磁铁13对应于磁铁(9),后壳部件1对应于盘状线圈固定座(4),线圈10对应于线圈(7)。线圈10通电后形成一个可以吸引永磁铁13的磁极,线圈10与永久磁铁13之间的磁力使眼球绕与棒针8重合的轴转动,公开了“使控制装置通电后,线圈机构产生的磁力线将磁铁(9)推开,带动眼珠体(2)绕铰接轴转动”。铁磁性材料环19对应于磁性材料片(10)。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1对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采用了磁性材料片(10)与磁铁(9)相吸使眼珠体(2)保持睁眼的常态,而证据11中采用了磁性材料环19与磁铁7相吸使眼球7保持抬起即睁眼的状态,只是磁性材料环19与磁性材料片(10)的形状不同。但磁性材料片和磁性材料环所起的作用和作用的原理均相同,其形状的变化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区别在于“在线圈固定座4的盘面上设置有磁性材料片(10),使眼珠体(2)底部的磁铁与线圈固定座(4)相互吸引,以使眼珠体2在未通电时保持睁眼或者闭眼的常态”。磁性材料片(10)有两个功能,一是在不通电时使眼珠保持睁眼或闭眼的状态,二是磁性材料片(10)、线圈(7)、磁铁(9)相互作用,使眼珠体实现眨眼功能。证据11中磁性材料环19的功能是稳定永磁铁13的运动,与本专利的磁性材料片不同。另外,本专利中电流可以单向、不连续,而证据11中需要持续通电,通过电流方向改变使眼睛睁闭。
合议组认为:证据1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1中的眼皮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眼皮外壳(1),眼球7相当于眼珠体(2),塑料后壳部件1相当于筒形眼珠座(3),多谐振荡器相当于电路板(8),棒针8相当于铰接轴,“眼球7通过枢设于部件1边缘的槽9内的棒针8可绕与棒针8重合的轴转动”对应于“眼珠体铰接于眼珠座3上”,眼球7的瞳仁相当于眼珠体(2)的瞳仁部(2a),垫片4对应于磁铁固定座11,永久磁铁13对应于磁铁9,后壳部件1对应于盘状线圈固定座(4),线圈10对应于线圈(7),“线圈10通电后形成一个可以吸引永磁铁13的磁极,线圈10与永久磁铁13之间的磁力使眼球绕与棒针8重合的轴转动”对应于“使控制装置通电后,线圈机构产生的磁力线将磁铁(9)推开,带动眼珠体(2)绕铰接轴转动”,铁磁性材料环19对应于磁性材料片(10)。证据11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本专利中采用了磁性材料片(10),而证据11的技术方案中采用了磁性材料环19;本专利磁性材料片(10)使眼珠体(2)底部的磁铁(9)与线圈固定座相互吸引,使眼珠体(2)在未通电时保持睁眼或者闭眼的常态,证据11中未明确说明未通电时眼珠的状态。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证据11中的铁磁性材料环19能不能如本专利中的磁性材料片(10)一样,在不通电时使眼珠保持睁眼或闭眼的状态。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铁磁性材料环19的位置在图5中位于底部,其产生的是磁场是一个“弱”的轴向磁场,因此其只是起到稳定永久磁铁13运动的作用,证据11中并没有提到在不通电的时候铁磁性材料环19可以使眼睛保持睁开或闭合的常态。而在缺乏铁磁性材料环19的情况下,证据11中的其它实施方式也没有提到其可以使眼睛保持睁开或者闭合的常态。因此,虽然磁性材料片与磁性材料环形状的变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磁性材料片(10)与证据11中的铁磁性材料环19的作用不同,其不仅与线圈(7)、磁铁(9)相互作用,使眼珠体实现眨眼功能,而且可以在不通电的状态下使得眼珠体保持睁眼或者闭眼的常态(即要求磁性材料片(10)能产生足够强的磁力),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1中所公开的“铁磁性材料环起到稳定永久磁铁13运动的作用”难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基于要素关系(磁场强弱、作用关系)的改变相对于证据11的技术方案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是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提出的,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而请求人举证的证据3-9仅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1、公知常识和证据5、6、7、8、9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相对于证据11、公知常识与证据3或4之一以及与证据5、6、7、8、9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05506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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