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轨异型大容量罐车运输铁水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准轨异型大容量罐车运输铁水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27
决定日:2010-06-11
委内编号:4W028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120096.5
申请日:2007-08-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6-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首钢总公司;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郭晓立
国际分类号:B22D 47/00 (2006.01) B22D 41/1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某一技术术语与说明书相应部分的表述不一致,且说明书相应部分公开的技术内容本身也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得到包含所述技术术语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8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6月17日、名称为“准轨异型大容量罐车运输铁水系统”的200710120096.5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首钢总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准轨异型大容量罐车运输铁水系统,其特征在于:1),运输铁水线(1)与炼钢车间(2)平行布置,2)、高炉(8)与炼钢车间(2)紧密布置,直线距离900―1000米,3)、高炉(8)与炼钢车间(2)设置有运输铁水的铁水罐车(16),4)、炼钢车间(2)与铁水铁路调车场(13)之间设有检罐间(14),5)、在出铁场接铁位置的轨道上安装连续称量的计量装置(9),6)、该系统设置有智能运输调度系统(10)。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准轨异型大容量罐车运输铁水系统,其特征在于:铁水罐车(16)的大车架(26)采用车体的重心较低外包式框架结构并采用二轴转向架(29),设12―16根轴,采用标准轨距转向架(29)。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准轨异型大容量罐车运输铁水系统,其特征在于:铁水罐为矮胖型平底铁水罐(24),罐口平面采用抛物线型,铁水罐采用可满足脱硫扒渣和向转炉兑铁的要求大小嘴(35、34),设软连接副钩提柄(32)用包带连接铁水罐(24)底,并从大车架(26)内侧穿出。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准轨异型大容量罐车运输铁水系统,其特征在于:铁水罐容量200―350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准轨异型大容量罐车运输铁水系统,其特征在于:铁水罐上设置一罐盖。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准轨异型大容量罐车运输铁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智能运输调度系统包括车号、罐号识别系统(11)、GPS定位系统、铁水罐、铁水罐车检测系统(15)、机车无线遥控系统(12)、道岔微机控制系统、计算机模拟调度和监控系统。”
针对本专利,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0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9份证据:
证据1:2005年8月出版的《钢铁》第40卷第8期第18―21、47页的“高炉―转炉界面流程的研究”复印件,共5页;
证据2:1998年11月出版的《炼铁》第17卷增刊第30―31页的“延长铁水罐寿命的措施”复印件,共2页;
证据3:2004年出版的《鞍钢技术》第3期第25―27页的“延长鞍钢180t铁水罐运行寿命的调查分析”复印件,共3页;
证据4:公开号CN1395204A、公开日2003年2月5日、名称为“运输信息智能管理系统”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5:授权公告号CN2831296Y、授权公告日2006年10月25日、名称为“公交、长途客运车辆智能集中调度系统”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6:授权公告号CN2366327Y、授权公告日2000年3月1日、名称为“低重心铁路轻油罐车”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7:公开号CN101011975A、公开日2007年8月8日、名称为“一种关节式12轴铁道货车及其连接方式”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8:授权公告号CN2759878Y、授权公告日2006年2月22日、名称为“一种大容量混铁车走行装置”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9:2003年出版的《2003年中国钢铁年会论文集》第742―745页的 “一种新型铁水罐加盖保温装置”复印件,共4页。
针对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3),特征(2)属于从证据1中可以推知的内容,证据1还公开了其铁水包车上装有压力传感器用于称量铁水的重量,这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5)是等同的,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而言,区别仅在于特征(4)和(6);证据2公开了需对空的铁水罐进行检修维护,至于维修的位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现场必然也有铁水包车的调度系统,而证据4和5则公开了智能运输调度系统。由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而言仅属于一种组合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另外,本专利说明书中仅对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系统设置有智能运输调度系统”中所包含的部件名称进行了描述,并未对这些部件的结构、关联、配合和动作程序进行充分说明,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它们实施成一个完整的、动作协调的、专为铁水罐的运输线路管理和调度的服务系统,故该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证据6中已公开了降低罐车重心的结构,至于铁路运输技术中,采用二轴转向架和多少根轴以及是否用标准轨距转向架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证据7和8则披露了采用二轴转向架及12根轴的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铁水罐的形状,权利要求3的其它特征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可以明显推知的内容,故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证据1公开了重包铁水净质量为150-170t,这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无实质差别,故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5.证据9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6. 本专利说明书中仅对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所涉及的“智能运输调度系统”的各组成部分进行了名称的罗列,并未对这些部件的结构、关联、配合和动作程序进行充分说明,同时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未涉及这些内容,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它们实施成一个完整的、动作协调的、专为铁水罐的运输线路管理和调度的服务系统,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实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0年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7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是指运输铁水线与炼钢车间脱碳炉布置方向一致或与炼钢车间各操作跨平行,本专利的附图1中明示了该关系,证据1没有明示运输铁水线与炼钢车间之间的相互关系,故证据1并没有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1);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2)是指运输铁水线与炼钢车间之间的直线距离,该距离的设定是根据拟建钢铁厂的各种条件进行设计得到的,不是一种简单的布置,证据1并未披露权利要求1中的该特征,同时该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证据2和3仅描述了铁水罐的使用寿命的问题,并未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3);证据1中仅公开了称铁水重量的装置,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4)中公开的计量装置不仅类型与其不同,而且二者设置的位置也不同;证据1、4和5均未披露本专利中应用于铁水运输系统的“智能运输调度系统”。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关键是铁水罐车的大车架,而证据6-8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关于“大车架”的相关特征,故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3.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4.证据1只记载了180吨的铁水包,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公开的铁水罐200-350吨有本质的差别;5.证据9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6.本专利的发明点之一在于把智能运输调度系统应用于铁水运输系统中,而其具体结构、关联、配合、动作程序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专利说明书的描述自行设计和选用,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6从整体上提出了企业铁路运输调度系统的基本方案、功能、结构和组成,搭建了智能运输调度系统平台,全面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业人员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技术本质,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0年1月15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 根据请求书中具体理由的阐述可知,请求书中权利要求1和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应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除坚持无效请求书中的意见外,还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高炉与炼钢车间紧密布置,直线距离900-1000米”与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该距离为铁水运输线与炼钢车间之间的直线距离以及专利权人所述该距离为铁水运输线初端到炼钢车间之间的直线距离均不一致,并且如专利权人所述,高炉与炼钢车间紧密布置是由多种因素确定的,然而在本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对如何实现上述紧密布置作说明;另外,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运输铁水线与炼钢车间平行布置”表示的是“运输铁水线与炼钢车间内的脱碳炉等具体部件之间的平行布置”,这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同请求书。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无效理由的变更表示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将权利要求1和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变更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在铁水运输系统中,智能运输调度系统属于现有技术,因此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的特征“高炉与炼钢车间紧密布置,直线距离900-1000米”中的“高炉”并不是指高炉本身,而是指炼铁车间,高炉与转炉之间的距离,是炼铁与炼钢车间之间的距离,铁水运输线位于炼铁车间内,所述直线距离是指铁水运输线初端与炼钢车间之间的距离。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2)和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2)为“高炉与炼钢车间紧密布置,直线距离900-1000米”,根据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的意见陈述以及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在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部分与之对应的内容为(参见第4页第6-11行和附图1):“2、高炉8紧靠炼钢车间2布置,短界面技术要求铁水运输线路平直、短捷,以确保铁水罐安全可靠运行,并加速铁水罐的周转,减少铁水和空罐的温降。根据大敞口罐温降曲线分析,铁水运输线1与炼钢车间2直线距离在900m~1000m之间比较合适,因此,要求高炉8紧靠炼钢车间2布置”。说明书仅记载了铁水运输线与炼钢车间直线距离在900m-1000m之间,这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2)“高炉与炼钢车间紧密布置,直线距离900-1000米”并不一致;并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是将铁水运输线与炼钢车间之间的直线距离设置成900-1000米,然而,由于铁水运输线具有一定的长度,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指出具体将铁水运输线的哪一点与炼钢车间之间的直线距离设置成900-1000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确定900-1000米的直线距离如何设定,也无法得出高炉与炼钢车间之间的直线距离为900-1000米。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包含技术特征“高炉与炼钢车间的直线距离为900-1000米”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中铁水运输线与炼钢车间之间的直线距离的起始端为“铁水运输线的初端”,权利要求1特征2)中所述的“高炉”即指“炼铁车间”,铁水运输线设置在炼铁车间内,故权利要求1的特征2)应理解为“铁水运输线初端到炼钢车间之间的直线距离为900-1000米”。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权人将说明书中记载的“铁水运输线与炼钢车间……”中的“铁水运输线”解释为“铁水运输线的初端”缺乏事实依据,另外,虽然“铁水运输线”是设置在高炉车间,即炼铁车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2)是指铁水运输线的初端到炼钢车间的直线距离为900-1000米。故本案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鉴于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对所述“高炉与炼钢车间紧密布置,直线距离900-1000米”作进一步的说明,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6也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已全部无效,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
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10120096.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