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效环保节能组合式常压热水锅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91
决定日:2010-06-11
委内编号:5W118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02607.9
申请日:2007-01-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矿区光正节能科研所
授权公告日:2007-09-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建友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李德宝
国际分类号:F24H 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将该对比文件与该公知常识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720002607.9、名称为“高效环保节能组合式常压热水锅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01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12日,专利权人为王建友。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效环保节能组合式常压热水锅炉,主要包括:烟箱(1)、火管式换热室(2)、燃烧室(3)和煤室(4),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室和煤室平行排列,中间相连,燃烧室与煤室相连的壁下部设有一个燃烧口(3.4),该燃烧口与煤室的下部和炉篦(8)相通;在燃烧室和煤室的中间及四周设有水套A(3.2);所述烟箱和火管式换热室之间为分开的,烟箱安置在火管式换热室上方,结合部设有环绕四周连接缝的砂封(2.2);火管式换热室内设有纵向排列的火管,该火管与烟箱和燃烧室相通,火管的四周为水套B(2.3),火管式换热室与连体的燃烧室和煤室之间也是分开的,火管式换热室设置在上面,相互连接的部位设有环绕四周连接缝的砂封(3.1);在火管式换热室与燃烧室之间,设有数个连接管(3.3),该连接管将燃烧室和煤室的水套A与火管换热室的水套B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煤室的上部设有带盖的填煤口(4.1);并且在其下部设有炉门(4.2);所述连接管为四个。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煤室的炉篦下面设有一个集灰槽(7),并在该集灰槽的上面还设有一个活动的透孔底盖(5);空气从该透孔底盖进入,经炉篦再进入燃烧室。”
针对上述专利权,满州里市扎赉诺尔矿区光正节能科研所(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1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由甲方扎来诺尔光正节能科研所锅炉厂与乙方东旗腾飞商场签订的“订货协议”,其中甲方代表为王建友,签订日期为2004年8月11日,复印件共1页;
附件2:由供方内蒙古自治区满州里市扎赉诺尔矿区光正节能科研所与需方满州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项目部签订的“订作煤气化无烟燃烧常压热水锅炉合同”,其中供方代表为王建友,签订日期为2006年7月24日,复印件共1页;
附件3-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发证日期为2005年8月10日、证书编号为内环产(2005)第11号、单位名称为光正节能科研所小型常压锅炉厂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3-2: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发证日期为2006年8月18日、证书编号为内环产(2006)第11号、单位名称为呼伦贝尔市顺鑫压热水锅炉有限公司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4-1: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1月23日签发的、专利号为ZL200420117543.3、证书号为第742808号、专利权人为毕德光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4-2: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1月23日签发的、专利号为ZL200520117543.3、证书号为第742808号、专利权人为跃腾飞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5:2007年6月18日签发、注册号为1521002101443、法定代表人姓名为王建友、名称为呼伦贝尔市顺鑫常压热水锅炉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422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7:本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8:《工业锅炉》2004年第6期的封面页、第18、19、30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9:《工业锅炉》2007年第6期第37-39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1-5、8、9可以证明本专利是伪造和抄袭的专利;(2)本专利相对于附件6不具备新颖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6不具备创造性;(4)由于本专利是伪造和抄袭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2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先后于2010年02月27日和2010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发证时间为2008年3月14日、证书编号为内环产(2008)第005号、单位名称为呼伦贝尔市顺鑫常压热水锅炉有限公司的内蒙古环境保护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2:2008年7月30日签发、注册号为152100000013192、法定代表人姓名为王建友、名称为呼伦贝尔市顺鑫常压热水锅炉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共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4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5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2月27日和2010年03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于2010年05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再次提交了附件5、附件8、附件9和证据2,并新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0:由马龙、叶贵林、王福生、何凤有和何凤春五人签名出具的证明材料,1式2份,其内容为“我们共同证明专利权人王建友于2004年3月-2006年7月份曾同我们一起在扎赉诺尔区光正节能科研所工作过,他被聘为销售经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放弃其他无效理由,但认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王建友抄袭了附件6的专利。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将该对比文件与该公知常识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组合式常压热水锅炉。附件6公开了一种分体式煤气化燃烧立式常压热水锅炉(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第2页最后一段、第3页、附图),即组合式常压热水锅炉,其包括烟箱9、火管换热器8、燃烧室6和煤仓,燃烧室6和煤仓平行排列,中间相连,在煤仓底部与燃烧室6相通的地方为喷火口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燃烧口),靠近喷火口2的下面设置有炉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炉篦);底部煤气化锅炉7(由附图可知其由燃烧室6和煤仓组成)、中间火管换热器8和上部烟箱9三个单独制造的构件经过橡胶软管10和砂封11联接成一个整体,由此可以确定,烟箱9和火管换热器8之间是分开的,火管换热器8与由燃烧室6和煤仓组成的煤气化锅炉7也是分开的,且在烟箱9和火管换热器8间也环绕设置有砂封。此外,附图中还显示了:烟箱9设置在火管换热器8的上方,二者的连接部位设有砂封;火管换热器8设置在连体的燃烧室6与煤仓的上面,相互连接的部位设有砂封11;火管换热器8内设置有纵向排列的火管,火管与烟箱9和燃烧室6连通;在燃烧室6和煤仓之间及周围设置有水套、在火管换热器8的火管四周也设置有水套(即图中显示横断线的位置);橡胶软管10连接燃烧室6和火管换热器8。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6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1)连接管的数量为数个;(2)连接管将燃烧室和煤室的水套A与火管换热室的水套B相连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锅炉设计安装时可以根据热水处理量、锅炉管径的大小等因素来决定连接管数量,通常采用四个连接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用连接管将燃烧室和煤室的水套与火管换热室的水套相连通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热水锅炉中不同部分的水套需要相互连接起来形成一个水的流路,而附件6公开了使用橡胶软管10连接燃烧室6和火管式换热器8,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烟气的温度以及橡胶软管本身的特性等能够确定其连接的应是火管换热室的水套与燃烧室和煤室的水套。综上所述,在附件6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与附件6的权利要求书进行特征对比,二者在保护的名称、结构和特征上都有本质的区别。对此,合议组认为: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是以构成现有技术的专利文献的整体为依据的,并不是仅仅根据该专利文献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判断,且根据前面的评述,在附件6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从附件6的附图中可以看出,所述的热水锅炉具有带盖的填煤口(图中煤仓顶部的位置),且在煤仓下部设有炉门(图中煤仓右侧靠底部的位置)。虽然附件6中没有公开连接管的具体个数,但如前所述,其具体个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锅炉设计安装时可以根据热水处理量、锅炉管径大小等因素确定的,采用四个连接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从附件6附图中可以看出,在煤仓的炉条下面设有集灰槽(图中煤仓下面的部件),且在集灰槽的上面设有带孔的盖(图中集灰槽上部有空气流入的位置),空气从盖上的孔中进入集灰槽,再从煤仓底部的炉条进入燃烧室。虽然附件6中没有公开带孔的盖是可以活动的,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便于进行集灰槽的清理,很容易想到把盖设成活动的,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都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第ZL20072000260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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