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交流异步电动机的定子冲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33
决定日:2010-06-21
委内编号:5W114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201550.X
申请日:2008-10-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覃健聪
授权公告日:2009-07-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季晓晖
国际分类号:H02K1/16,H02K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说明书附图通常是示意图,而不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的精确图纸,其作用仅仅是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总体技术方案,因此,对于附图未明示的内容,不能通过测量、作延长线等方式来获得。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就可以得到,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不能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201550.X,申请日为2008年10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7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交流异步电动机的定子冲片,定子冲片(1)的中部做出有中空内圆孔(2),中空内圆孔(2)的孔壁上分布有沿定子冲片(1)的径向方向设置的若干冲片槽(3),其特征在于若干非均匀分布的冲片槽(3)分成若干冲片槽组(4),每组冲片槽组(4)含有2个槽顶半径为Rx的冲片槽(3)及2个槽顶半径为Ry的冲片槽(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交流异步电动机的定子冲片,其特征在于上述各冲片槽组(4)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在定子冲片(1)的中空内圆孔(2)的孔壁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交流异步电动机的定子冲片,其特征在于上述冲片槽(3)设置有24个,共分成6组冲片槽组(4),6组冲片槽组(4)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在定子冲片(1)的中空内圆孔(2)的孔壁上,相邻冲片槽组(4)中对应冲片槽(3)之间的夹角为60°。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交流异步电动机的定子冲片,其特征在于上述冲片槽(3)设置有16个,共分成4组冲片槽组(4),4组冲片槽组(4)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在定子冲片(1)的中空内圆孔(2)的孔壁上,相邻冲片槽组(4)中对应冲片槽(3)之间的夹角为90°。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用于交流异步电动机的定子冲片,其特征在于上述定子冲片(1)的外圆直径ΦA为93~128mm,中空内圆孔(2)的内圆直径ΦB为52~76mm,槽顶半径为Rx的冲片槽(3)的圆心与槽顶半径为Ry的冲片槽(3)的圆心之间的移位尺寸C为3.2~5.6mm。”
请求人覃健聪于2009年08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从http://www.cnki.net下载的《单相异步电动机中异形槽的应用》的打印页,共5页,其作者为浙江大学孙云鹏和杭州电扇厂杨庆林;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068223A、公开日为1993年01月20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909668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6月0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张子忠、王铁成编著、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微电机结构工艺学(修订版)》(1997年7月第2版、1997年7月第2次印刷)的封面、出版信息页、第62、72、85、94页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US1974344、公开日为1934年09月18日的美国专利文献全文(共6页)及其相关内容翻译页(共1页)的复印件;
附件6: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一)对比文件1、2、3分别证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定子冲片的中部做出中空内圆孔、中空内圆孔的孔壁上分布有沿定子冲片径向方向设置的若干冲片槽、若干非均匀分布的冲片槽分成若干冲片槽组、冲片槽组包括槽顶半径不同的冲片槽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与上述公知常识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冲片槽组含有2个槽顶半径为RX的冲片槽及2个槽顶半径为RY的冲片槽,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4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创造性;(二)权利要求2相对于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4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创造性;(三)对比文件4公开了“总槽数为24,含有四组冲片槽,相邻冲片槽组(4)中对应的冲片槽(3)之间的夹角为90°”,结合本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可知,当冲片槽分为6组时,相邻冲片槽组中对应的冲片槽之间的夹角即为60°,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四)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五)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定子冲片(1)的外圆直径ΦA为93~128mm,中空内圆孔(2)的内圆直径ΦB为52~76mm”这一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至4中均可得到“槽顶为大圆弧形的大槽的圆心与2个槽顶为小圆弧的小槽的圆心存在一定位移”的结论,而权利要求5中具体的位移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六)本专利针对权利要求5提出的技术方案,没有给出任何实施例,包括槽顶半径为RX、RY的冲片槽的具体参数、外圆直径和内圆直径等,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七)权利要求5未给出完整的尺寸参数,如齿宽度、RX、RY的尺寸、槽的深度、槽的面积等,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八)权利要求5中的尺寸参数不能在说明书中找到相关的实施例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九)权利要求5中的具体参数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0月26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所提出的证据和理由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2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1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2月1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1)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成员发生了变更,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2)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无物证进行演示,也无证人出庭作证;(3)请求人当庭放弃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放弃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4)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用对比文件4评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使用的参数;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5)请求人当庭提交对比文件4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后,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2至4以及附件6的真实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至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2至4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对比文件2至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就可以得到,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不能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交流异步电动机的定子冲片。对比文件4第62页图2-4示出了用于微电机的几种典型定子铁心冲片,其中由图(b)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以下技术特征:定子冲片的中部有中空内圆孔,中空内圆孔的孔壁上分布有沿定子冲片的径向方向设置的16个冲片槽,冲片槽分为4个冲片槽组,每组冲片槽组由4个冲片槽构成,其中包括2个较大的冲片槽和2个较小的冲片槽。此外,对比文件4第94页还公开了:微电机的冲片槽形中大部分是由圆弧和直线组合构成的各种槽形(参见对比文件4第94页倒数第7行);考虑冲模应便于制造,宜采用圆形槽或圆形底、圆形肩的梨形槽(参见对比文件4第94页倒数4行);并且,图2-31中的(d)图示出了由圆弧和直线构成的冲片槽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微电机的定子冲片的中部有中空内圆孔,中空内圆孔的孔壁上分布有沿定子冲片的径向方向设置的16个冲片槽,冲片槽分为4个冲片槽组,每组冲片槽组由4个冲片槽构成,其中包括2个较大的冲片槽和2个较小的冲片槽,冲片槽的形状可以为具有圆形底的槽形。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冲片槽为非均匀分布;(2)权利要求1中每组冲片槽组包含槽顶半径分别为Rx和Ry的两种冲片槽,而对比文件4中对冲片槽的分布状态和槽顶半径均没有明确的具体限定和说明。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节省原料的用量,降低电机成本,并提高电机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专利权人认为:冲片槽的“非均匀分布”是指“各相邻的冲片槽(3)之间的夹角不相等”(参见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附页第3页第1-2行),即,“冲片槽的径向轴线与圆心夹角是不同的,从本专利附图1,可以看出大冲片槽的轴线延长线不在圆心上”(参见口头审理记录表附表第3页倒数第7页)。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对“非均匀分布”上述含义的文字记载,说明书附图也未明确示出大、小冲片槽的轴线延长线是否通过圆心。由于说明书附图通常是示意图,而不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的精确图纸,其作用仅仅是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总体技术方案,因此,对于附图未明示的内容,不能通过测量、作延长线等方式来获得。并且,某种结构在圆周上的非均匀分布,除对圆心的夹角不同的情形外,还包括在圆周上距离不同的情形,也就是说,圆周上的非均匀分布情形并不是唯一的,因此,专利权人对冲片槽在定子冲片中空内圆孔孔壁上“非均匀分布”的上述解释不能从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合议组对上述解释不予接受。基于以上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冲片槽的“非均匀分布”并不是一种特定的分布方式,只是与均匀分布相对的分布方式。合议组进一步认为:电动机定子冲片中冲片槽的分布方式只有均匀分布和非均匀分布两种,而分布方式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保证电动机性能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定子冲片形状与电动机总体结构的适应性、冲片材料的利用率以及冲片工艺性等因素的情况下而进行的,不论选择何种分布方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就可以的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这种分布方式的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人员可以预料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动机的定子冲片,其中(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第15至21行以及附图1)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沿电动机定子冲片中央的内孔2的周边分布有嵌线槽,嵌线槽的槽顶3为圆形、槽口4为半闭口,其中包括8个较小的嵌线槽7和16个较大的嵌线槽5,且位于四角的嵌线槽5的顶部宽度h大于其与嵌线槽的顶部宽度,也就是说,嵌线槽5的圆形嵌线槽顶的半径大于嵌线槽7的槽顶半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嵌线槽的这种形状有利于电机运行性能的提高(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第4-5行),具体来说就是节省绕组漆包线用量,降低电机成本,并提高电机效率(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至3行)。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同属于电动机领域,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4以解决降低原材料用量、提高能效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各冲片槽组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在定子冲片的中空内圆孔的孔壁上。对比文件3公开了:嵌线槽均布在定子冲片内孔2的周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第16行)。由于嵌线槽均布在内孔2的周边,则由嵌线槽构成的嵌线槽组必然均布在内孔2的周边。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 关于权利要求3和4
权利要求3和4分别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冲片槽的数量、冲片槽组的数量以及冲片槽组中对应冲片槽之间的夹角。对比文件4公开了:16个冲片槽分为4组,每组冲片槽中对应冲片槽之间的夹角为90°(参见对比文件4第62页图2-4(b))。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而定子冲片上冲片槽的数量、冲片槽组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每个冲片槽组中对应冲片槽之间的夹角是由冲片槽组的数量n决定的,即夹角为360°/n,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冲片槽设置为24个,分为6组,每组中对应冲片槽之间的夹角为6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 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至4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定子冲片的外圆直径、中空内圆孔的内圆直径和两种冲片槽的圆心位移尺寸。对比文件3公开了嵌线槽5的槽高H大于嵌线槽7的槽高(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第15-21行以及附图1),也就是说,嵌线槽5的圆形底的圆心与嵌线槽7的圆形底的圆心之间存在位移,而位移的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并且,定子冲片的外圆直径、中空内圆孔的内圆直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4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5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可以据此依法作出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因此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820201550.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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