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棘爪式储能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11
决定日:2010-06-22
委内编号:5W1002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30335.6
申请日:2006-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无锡市华灵电机开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4-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姜宝石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詹靖康
参审员:陈晓华
国际分类号:H01H3/22;H01H3/30;H01H33/28;H01H33/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公知技术,或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未给整体技术方案带来技术进步,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4月09日授权公告的200620130335.6号实用新型专利 (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棘爪式储能装置”,专利权人为姜宝石。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棘爪式储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棘爪式储能装置包括储能轴(1),在储能轴(1)上套有储能轴套(2)且固定有凸轮(5);储能轴套(2)上设有槽,在槽内安装有棘爪(4),螺钉(7)将压片弹簧(6)固定在储能轴套(2)上;固定在储能轴(1)上的凸轮(5)开有豁口。”
针对本专利,无锡市华灵电机开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 于2010年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1.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32586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6月23日,共5页。
2.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机械设计基础》,机械工业出版社,陈国定主编,2005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首页、版权信息页和第十一章第一节,复印件,共3页。
3.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公告号为CN209187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2年01月01日,共6页。
4.证据4.1:(91)量认(京)字(A0161)号加盖有“北京高压电器设备检测站 检测专用章”的试验报告,复印件,共10页;减速器图纸,一式两份,复印件,共2页。
5.证据4.2: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分别为第05223280、13835446和04155665,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的理由为:
(i) 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储能轴(1)、储能轴套(2)、凸轮(5)和棘爪(4),且各部件相互连接关系一致,对比文件1中的“带有豁口的凸轮(24)”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在储能轴上的凸轮(5)开有豁口”。权利要求1中的“储能轴套(2)上开槽、槽内安装棘爪(4),螺钉将压片弹簧固定在储能轴套上”属于棘爪与储能轴套的惯用安装形式,弹簧压片是惯用的用于棘爪的弹性构件,是业内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②证据4.1,即1995年报北京高压电器设备检测站的试验报告及附件图纸,说明该产品的技术特征,证据4.2销售发票证明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国内销售事实。因此,证据4.1、4.2足以证明本专利的产品在国内销售,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ii)①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工作原理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对棘爪式断路器的结构描述及动作过程描述,都能设计出棘爪与储能轴套连接的多种形式,如装在轴套外侧或内侧,本专利就是装在内侧,开槽是实现安装的必要手段,对比文件2中关于棘轮棘爪的教材中明确表示了压片弹簧的应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不具备创造性。②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储能轴套上开槽,里面装棘爪”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而言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4月28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5月26日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此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其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2和证据4.2的原件,请求人还提交了证据4.1试验报告的复印件,该复印件第6、7页加盖了有“北京开关厂中压电器事业部 技术处”的红章。请求人未提交证据4.1中减速器图纸的原件。
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使用证据4.1和4.2证明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同的产品公开使用过,因此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有两点:一点是储能轴上开槽,另一点是压片弹簧。第一点“储能轴套上设有槽,槽内安装有棘爪”是棘爪尾部凸出的必要工艺,是公知常识;第二点“将压片弹簧固定在储能轴套上”被对比文件2公开。
合议组于2010年6月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请求人若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有异议,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必要是附具有关证据,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逾期未作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 . 决定理由
1.关于对比文件1、2
对比文件1是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其真实性可以被确认。对比文件1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是《机械设计基础》,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其原件,经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 2 出版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 1要求保护一种棘爪式储能装置,其包括储能轴(1),在储能轴(1)上套有储能轴套(2)且固定有凸轮(5);储能轴套(2)上设有槽,在槽内安装有棘爪(4),螺钉(7)将压片弹簧(6)固定在储能轴套(2)上;固定在储能轴(1)上的凸轮(5)开有豁口。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用于真空断路器的储能器,其公开了如下内容(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2页第2段,图1):用于真空断路器的储能器包括曲轴21(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储能轴(1)”),其左端装有凸轮24,曲轴21上套有偏心套26(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有储能轴套(2)”),凸轮24的圆周上有一豁口(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在储能轴(1)上的凸轮(5)开有豁口”)。
由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储能轴套2上开槽、槽内安装棘爪4;②螺钉将压片弹簧固定在储能轴套上。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棘爪式储能装置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有效解决断路器聚合时的合闸工作,实现强力合闸;压片弹簧始终压在棘爪4前端,使棘爪可靠工作。
就区别技术特征①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设计出很多种棘爪与储能轴套相连接的方式,如装在轴套外侧或装在轴套内侧。无论采用何种连接固定方式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述棘爪的设置方式也未给权利要求1的方案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就区别技术特征②而言,螺钉固定是机械固定特别是金属件固定的惯用方式。另外,在储能装置运动储能的转动过程中,必然要面对“固定棘爪使其在有限范围内运动”的问题。对比文件2就公开(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段、图11-1)了一种棘轮机构:棘轮主要由摇杆1、棘爪2、棘轮3、止回爪4和机架等组成,弹簧片5用来使止回爪4始终和棘轮3保持接触。可见对比文件2中弹簧片5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②中压片弹簧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固压棘爪使其在一定范围内运动而设置的。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且两者的作用相同。
基于上述原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使用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对其它无效理由及相应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 . 决定
宣告20062013033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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