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86
决定日:2010-06-23
委内编号:5W117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19615.6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洪荣豪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典洋针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许艳
国际分类号:D04B 15/66(2006.01),D04B 15/38(2006.01),D04B 15/9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导致两者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4月15日授权公告、名称为“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的20082011961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6月27日,专利权人为典洋针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该变色头具有一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该压杆辅助结构包括:
两个压杆,其可上、下移动的设置于该控制机构上方;以及
两个滚动件,其可转动的设置于所述两个压杆上端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压杆上方设有一齿轮盘,该齿轮盘固定有两个轨道,所述两个轨道位于所述两个压杆上方,所述两个滚动件滚动接触所述两个轨道。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压杆穿设于一基座相对应的两个穿孔中。
4. 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滚动件为轴承或滚轮。
5. 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滚动件以枢轴枢设于所述两个压杆上。
6. 一种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该变色头具有一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该压杆辅助结构包括:
一压杆,其可上、下移动的设置于该控制机构上方;以及
一滚动件,其可转动的设置于该压杆上端处。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压杆上方设有一齿轮盘,该齿轮盘固定有一轨道,该轨道位于该压杆上方,该滚动件滚动接触该轨道。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压杆穿设于一基座相对应的一穿孔中。
9. 如权利要求6、7或8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滚动件为轴承或滚轮。
10. 如权利要求6、7或8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滚动件以枢轴枢设于该压杆上。
11. 一种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该变色头具有一控制机构、一连动机构及一动作机构,该连动机构连接于该控制机构及该动作机构之间,其特征在于,该压杆辅助结构包括:
两个压杆,其可上、下移动的设置于该控制机构上方;以及
两个滚动件,其可转动的设置于所述两个压杆上端处。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压杆上方设有一齿轮盘,该齿轮盘固定有两个轨道,所述两个轨道位于所述两个压杆上方,所述两个滚动件滚动接触所述两个轨道。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压杆穿设于一基座相对应的两个穿孔中。
14. 如权利要求11、12或13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滚动件为轴承或滚轮。
15. 如权利要求11、12或13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滚动件以枢轴枢设于所述两个压杆上。
16. 如权利要求11、12或13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控制机构包含一本体、多个选色板及多个推纱板,所述选色板设置于该本体内部,所述选色板各包含一第一连杆及一第二连杆,所述第一连杆后端枢设于该本体,所述第一连杆前端各形成有一第一钩部,所述第二连杆中间枢设于该本体,所述第二连杆上端及下端分别形成有一第二钩部及一顶掣部,该第二钩部与该第一连杆的第一钩部相互钩接,所述推纱板可上、下移动的设置于该本体内部,所述推纱板设置于所述选色板前方,所述选色板的第二连杆的顶掣部顶抵于所述推纱板。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杆上缘设有可供选针器压掣的凸部。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推纱板上端各具有一可被其中一压杆推动的顶推部,所述推纱板后缘各设有一凹槽。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推纱板前方设有一推动件,该推动件上端设有一能被其中一压杆推动的压动部,该推动件下端设有一顶推部,该顶推部顶抵于该连动机构。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该连动机构具有一杠杆,该杠杆中间枢接于该本体,该杠杆两端各连接一上拉件及一下推件,该上拉件及该下推件分别设有一穿孔及一横杆,以供该动作机构连接,该推动件的顶推部顶抵于该杠杆顶部连接该下推件的一端。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动作机构具有多个喂纱板、多个喂纱杆及多个滑动件,所述喂纱板后端枢设于该本体,所述喂纱板中间枢接于该推纱板下端,所述喂纱板上各具有一颈部,该颈部压制于该下推件的横杆上,所述喂纱杆分别固定于所述喂纱板上,所述滑动件可滑动的套设于所述喂纱杆上,所述滑动件设有一第一凸部及一第二凸部分别对应于该下推件下端及该上拉件的穿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洪荣豪(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08年5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45748Y、专利权人为洪荣豪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4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6年7月12日、公开号为CN18004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6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6172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15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②权利要求16-19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新颖性;③权利要求20-21相对于证据3不具有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2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12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2010年1月22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的修改方式为: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使原从属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原权利要求4、5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3、4;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6,将原从属权利要求7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5,使原从属权利要求8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6,原权利要求9、10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7、8。专利权人认为:①证据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的技术特征“齿轮盘”以及“轨道固定在齿轮盘上”,也没有公开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连动机构”、“动作机构”以及“连动机构连接于控制机构及动作机构之间”,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②证据1属于在申请日之前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因此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更不能与其他证据结合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并且,证据2也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中的技术特征“压杆辅助结构包括有两个滚动件,并且两个滚动件可转动的设置于所述两个压杆上端处”,因此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14-17相对于证据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同理,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18-19相对于证据3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该变色头具有一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该压杆辅助结构包括:
两个压杆,其可上、下移动的设置于该控制机构上方;以及
两个滚动件,其可转动的设置于所述两个压杆上端处;
所述两个压杆上方设有一齿轮盘,该齿轮盘固定有两个轨道,所述两个轨道位于所述两个压杆上方,所述两个滚动件滚动接触所述两个轨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压杆穿设于一基座相对应的两个穿孔中。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滚动件为轴承或滚轮。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滚动件以枢轴枢设于所述两个压杆上。
5、一种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该变色头具有一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该压杆辅助结构包括:
一压杆,其可上、下移动的设置于该控制机构上方;以及
一滚动件,其可转动的设置于该压杆上端处;
该压杆上方设有一齿轮盘,该齿轮盘固定有一轨道,该轨道位于该压杆上方,该滚动件滚动接触该轨道。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压杆穿设于一基座相对应的一穿孔中。
7、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滚动件为轴承或滚轮。
8、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滚动件以枢轴枢设于该压杆上。
9、一种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该变色头具有一控制机构、一连动机构及一动作机构,该连动机构连接于该控制机构及该动作机构之间,其特征在于,该压杆辅助结构包括:
两个压杆,其可上、下移动的设置于该控制机构上方;以及
两个滚动件,其可转动的设置于所述两个压杆上端处。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压杆上方设有一齿轮盘,该齿轮盘固定有两个轨道,所述两个轨道位于所述两个压杆上方,所述两个滚动件滚动接触所述两个轨道。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压杆穿设于一基座相对应的两个穿孔中。
12、如权利要求9、10或11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滚动件为轴承或滚轮。
13、如权利要求9、10或11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滚动件以枢轴枢设于所述两个压杆上。
14、如权利要求9、10或11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控制机构包含一本体、多个选色板及多个推纱板,所述选色板设置于该本体内部,所述选色板各包含一第一连杆及一第二连杆,所述第一连杆后端枢设于该本体,所述第一连杆前端各形成有一第一钩部,所述第二连杆中间枢设于该本体,所述第二连杆上端及下端分别形成有一第二钩部及一顶掣部,该第二钩部与该第一连杆的第一钩部相互钩接,所述推纱板可上、下移动的设置于该本体内部,所述推纱板设置于所述选色板前方,所述选色板的第二连杆的顶掣部顶抵于所述推纱板。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杆上缘设有可供选针器压掣的凸部。
16、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推纱板上端各具有一可被其中一压杆推动的顶推部,所述推纱板后缘各设有一凹槽。
17、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推纱板前方设有一推动件,该推动件上端设有一能被其中一压杆推动的压动部,该推动件下端设有一顶推部,该顶推部顶抵于该连动机构。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该连动机构具有一杠杆,该杠杆中间枢接于该本体,该杠杆两端各连接一上拉件及一下推件,该上拉件及该下推件分别设有一穿孔及一横杆,以供该动作机构连接,该推动件的顶推部顶抵于该杠杆顶部连接该下推件的一端。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动作机构具有多个喂纱板、多个喂纱杆及多个滑动件,所述喂纱板后端枢设于该本体,所述喂纱板中间枢接于该推纱板下端,所述喂纱板上各具有一颈部,该颈部压制于该下推件的横杆上,所述喂纱杆分别固定于所述喂纱板上,所述滑动件可滑动的套设于所述喂纱杆上,所述滑动件设有一第一凸部及一第二凸部分别对应于该下推件下端及该上拉件的穿孔。”
2010年2月4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2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的形式表示认可,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2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但没有陈述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的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2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及其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该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独立权利要求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6-8、独立权利要求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0-19。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中,证据2和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它们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1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但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4-17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8-19相对于证据3不具有新颖性。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变换纱线脱夹纱的推动工作梢结构(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4B),其中该推动工作梢2(相当于本专利的压杆)的梢头设有一L槽21,该L槽21的槽壁开设有一穿孔22,可使一螺丝穿过后装设一轴承23(相当于本专利的滚动件)于该L槽21上;该梢身套入一弹簧27及一设有梢孔31与长孔32的定位板3、以及一内壁设有气槽281的轴套28后,而装设于定位盘5的通孔51内,并使该定位板3借由其长孔32锁固于定位盘5上,而该推动工作梢2的侧旁则并排设有一辅助梢4,同样在穿过定位盘5的另一通孔51后,使其梢尾与推动工作梢2的梢尾以一推动三角29相互连结,并使两稍2、4可做同步的上升、下降动作;在机台运转时,该等推动工作梢2是分别顶抵于各自的推动导轨1并受其推动;该等推动工作梢2是以其梢头L槽21上所装设的轴承23来顶抵于推动导轨1,可使推动工作梢2于推动导轨1上行走时更加滑顺,并能避免梢头的磨损。
(1)关于权利要求1-8
请求人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所有技术特征,尤其是证据1中的“推动导轨”相当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的“齿轮盘固定有轨道”,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两个压杆上方设有一齿轮盘,该齿轮盘固定有两个轨道”,证据1中仅公开了位于推动工作梢2上方的推动导轨1,并没有公开齿轮盘以及推动导轨的安装位置等信息,因此并没有公开上述特征“所述两个压杆上方设有一齿轮盘,该齿轮盘固定有两个轨道”;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上述区别特征可以实现“第一、二轨道随齿轮盘的旋转而动作,从而利用第一、二轨道推动第一、二压杆的滚动件动作”这样的技术效果,因此证据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新颖性。
同理,证据1也没有公开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5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该压杆上方设有一齿轮盘,该齿轮盘固定有一轨道”,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8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9-13
请求人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9-13的所有技术特征,尤其是,证据1公开了一种变换纱线脱夹纱的推动工作梢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的变色头的压杆辅助结构),其必然具有变换纱线的控制机构、连动机构及动作机构(相当于本专利的变色头具有一控制机构,一连动机构及一动作机构,该连动机构连接于该控制机构及该动作机构之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9限定了“该变色头具有一控制机构、一连动机构及一动作机构,该连动机构连接于该控制机构及该动作机构之间”,证据1主要涉及推动工作梢的结构,并没有明确公开变色头的详细结构,也没有明确公开该变色头包括控制机构、连动机构及动作机构,更没有明确公开该变色头中上述机构之间的位置关系;并且,在本技术领域中变色头的设计多种多样,并非每个变色头都必然包括控制机构、连动机构及动作机构等三种机构,这些机构之间的位置关系也不一定是唯一确定的,此外,请求人也没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1中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故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该变色头具有一控制机构、一连动机构及一动作机构,该连动机构连接于该控制机构及该动作机构之间”,根据该特征,本专利可以实现“将变色头区分为不同的功能机构并使其相互配合工作”这样的技术效果,因此证据1和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0-13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新颖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4-19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14-1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经被证据2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4-17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4-17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经被证据3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8-19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8-19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变色头的控制机构(参见其权利要求1和6、说明书第5页第16行-23行、图2-3),该变色头可装设于针织机(圆编机)上,并受针织机的推动轨道7及选针器6的控制下,可对织针作有色纱线的喂纱动作,让编织后的布料具有不同颜色的图案效果;该控制机构包括:一本体;多个选色板,其间隔地设置于该本体内部,所述选色板各包含一第一连杆及一第二连杆,所述第一连杆后端枢设于该本体,所述第一连杆前端各形成有一第一钩部,所述第二连杆中间枢设于该本体,所述第二连杆上端及下端分别形成有一第二钩部及一顶掣部,该第二钩部与该第一连杆的第一钩部相互钩接;以及多个推纱板,其可上、下移动地设置于该本体内部,所述推纱板设置于所述选色板前方,所述选色板的第二连杆的顶掣部顶抵于所述推纱板;所述推纱板上端各具有一可被推动轨道推动的顶推部,所述推纱板后缘各设有一凹槽。
证据3公开了一种针织机的变色头结构(参见其权利要求1和5、说明书第3页第29行-第4页第5行、图1),其可装设于针织机(圆编机)上,并受针织机的推动轨道7及选针器6的控制下,可对织针作有色纱线的喂纱动作,让编织后的布料具有不同颜色的图案效果;该变色头结构包括:一控制机构,其具有本体、多个选色板、多个推纱板及推动件,该选色板枢设于本体内部,该选色板各设有一顶掣部及一可供选针器压掣的凸部,该推纱板及该推动件可上、下移动地设置于该本体内部,选色板的顶掣部顶抵于推纱板,该推纱板上端具有顶推部;一连动机构,设置于该本体内部控制机构下方处,其具有一杠杆,该杠杆中间枢接于本体,该杠杆二端分别连接有一上拉件及一下推件,该推动件下端顶抵于杠杆顶部连接下推件的一端;以及一动作机构,设置于该本体内部连动机构下方处,其具有多个喂纱板、多个喂纱杆及多个滑动件,该喂纱板枢设于本体,该喂纱板与该推纱板连接,该喂纱板与该连动机构的下推件连接,该喂纱杆分别固定于该喂纱板上,该滑动件可滑动地套设于该喂纱杆上,且在该滑动件前侧及后侧分别设有一第一凸部及一第二凸部,第一凸部及第二凸部分别对应于下推件及上拉件;该上拉件及下推件上分别设有一穿孔及一横杆,该喂纱板上各具有一颈部,该颈部压制于该下推件的横杆上,使喂纱板与下推件连接,该上拉件的穿孔可供滑动件后侧的第二凸部穿入,使滑动件与上拉件连接,该下推件上方各设置有提供向上复位力量的弹性组件。
由此,合议组认为:
经比对,证据2和3没有公开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两个滚动件,其可转动的设置于所述两个压杆上端处”,该特征可以产生“减少压杆与轨道之间的磨损”的技术效果,因此,证据2或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2或3均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4-17和18-19都是在先独立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它们的技术方案中应该包括独立权利要求9的全部技术特征,由于证据2和3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两个滚动件,其可转动的设置于所述两个压杆上端处”,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4-17相对于证据2也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8-19相对于证据3也具备新颖性。
此外,虽然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口头审理中提到的无效宣告理由包括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但是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和口头审理时均没有对该理由进行具体说明,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考虑。
三、决定
宣告20082011961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