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热传递装置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93
决定日:2010-06-23
委内编号:4W1001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816747.6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国惠普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嘉合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程应欣
国际分类号:F28D 15/02, F28D 1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若该区别特征已被另一篇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若现有证据中均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获得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特征能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3816747.6、申请日为2003年5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02年5月15日和2003年3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5月28日、名称为“热传递装置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嘉合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热传递装置,包括:
至少一个包含可冷凝流体的蒸发腔,所述蒸发腔包括蒸发区域,该蒸发区域构造成与用于将所述可冷凝流体蒸发成汽化的可冷凝流体的热源相连,所述汽化的可冷凝流体作为冷凝物汇集在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中的表面上;以及
设置在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中的多芯结构,它包括多个相互连接的毛细芯结构,以促进冷凝物朝向蒸发区域流动,随着离所述蒸发区域的流动距离的缩短,所述多芯结构的芯吸力增加,以在所述冷凝物接近所述蒸发区域时促进该冷凝物的流速增加。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多芯结构选自:网格、形成在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表面上的沟槽、粉末毛细芯、泡沫毛细芯或它们的组合。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多芯结构具有空间变化毛细芯结构,当所述冷凝物流向所述蒸发区域时根据所述冷凝物的流需要而变化。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多芯结构选自:网格、形成在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表面上的沟槽、粉末毛细芯、泡沫毛细芯或它们的组合。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空间变化毛细芯结构包括毛细芯结构的空间变化量。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多芯结构包括连接所述多芯结构各部分的至少一个芯结构桥,以促进所述多芯结构各部分之间的冷凝物的流动。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毛细芯结构桥包括用于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的内支撑结构。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多芯结构包括具有变孔隙率的毛细芯结构。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递装置,还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热接触的至少一个散热鳍片。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散热鳍片包括至少一个开口,空气可通过所述开口流动。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包括基底室和散热鳍片室,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散热鳍片连接到所述散热鳍片室。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散热鳍片进一步连接到所述基底室。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散热鳍片包括至少一个开口,空气可通过所述开口流动。
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具有倒T形的构形。
1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至少一部分的所述多芯结构包括设置在沟槽结构上的网格。
1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具有双倒T形的构形。
1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具有U形的构形。
1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具有W形的构形。
1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包括内支撑结构来防止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坍塌。
20.一种制造热传递装置的方法,包括:
形成至少一个包含可冷凝流体的蒸发腔,所述蒸发腔包括蒸发区域,该蒸发区域构造成与用于将所述可冷凝流体蒸发成汽化的可冷凝流体的热源相连,所述汽化的可冷凝流体作为冷凝物汇集在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中的表面上;以及
形成设置在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中的多芯结构,它包括多个相互连接的毛细芯结构,以促进冷凝物朝向蒸发区域流动,其中所述多芯结构形成为,随着离所述蒸发区域距离的缩短,所述多芯结构的芯吸力增加,以在所述冷凝物接近所述蒸发区域时促进该冷凝物的流速增加。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芯结构形成为具有空间变化毛细芯结构,当所述冷凝物流向所述蒸发区域时根据所述冷凝物的流需要而变化。
22.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芯结构包括连接所述多芯结构各部分的至少一个芯结构桥,以促进所述多芯结构各部分之间的冷凝物的流动。”
针对本专利,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A:公开日为1997年9月10日,公开号为CN115898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4页;
附件B:公告日为1984年12月25日、公告号为US4489777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8页;
附件C:1992年由RICHARD D.IRWIN, INC.出版的《Heat transfer》的出版信息页、第674-680页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0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0-22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不符合专利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2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0年3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和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同附件A;
附件2:公告日为1984年12月25日、公告号为US4489777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3:1992年由RICHARD D.IRWIN, INC.出版的《Heat transfer》的出版信息页、第674-680页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2页;
附件4:公告日为2000年7月4日、公告号为US6082443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48页;
附件5:公告日为1973年8月28日、公告号为US3754594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8页;
附件6:公告日为1979年10月9日、公告号为US4170262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7:公开日为2002年1月23日、公开号为JP2002-22379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9页;
附件8:公开日为1995年8月11日、公开号为JP7-208884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8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说明书的撰写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具体陈述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4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5月2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3月1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
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22不具备创造性,评述权利要求1的证据使用方式为:单独使用附件3,单独使用附件7,单独使用附件8,附件1、4、2结合,附件1、4、6结合,附件1、5、2结合,附件1、5、6结合,附件4和2结合,附件4和6结合,附件5和2结合,附件5和6结合,附件1和3结合,附件1和7结合,附件1和8结合,附件2和3结合,附件7和2结合,附件8和2结合,附件4和3结合,附件5和3结合,附件6和3结合,附件7和3结合,附件8和3结合,附件7和6结合,附件8和6结合,对于多个附件结合使用的,最前面的附件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3、4、5、7评述;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3或7评述;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3、4、5、7评述;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3或7评述;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1、4、6或8评述;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1、4或8评述;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3或7评述;
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1、4或7评述;
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1或4评述;
权利要求14、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4评述;
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1、4或8评述;
权利要求20-22用附件8和1结合评述,附件8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请求人明确放弃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2)请求人未出示附件3的原件,表示附件3是请求人在国外查阅得到的,且已有台湾地区的文献引用附件3。请求人当庭表示附件6中文译文第2页的“孔径尺寸沿蒸发区往凝结区,越来越小”为翻译错误,将其更正为“孔径尺寸沿凝结区往蒸发区,越来越小”。
(3)专利权人对附件1、2、4―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附件2-8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基本没有异议,仅对个别词语有异议,但未提交中文译文,认为请求人口审当庭修改附件6的中文译文应不予接受。
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2、4-6为美国专利文献,附件7―8为日本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上述附件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因此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附件3为在国外出版发行的外文出版物的复印件,其属于域外证据,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的规定,对于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已履行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没有提供附件3的原件,也没有提供能证明附件3已履行了上述证明手续的相应证据,或者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该附件的相应证据,或者足以证明附件3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因此,本案合议组对附件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对于涉及附件3的无效理由,本案合议组不予审理。
专利权人对附件2-8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基本没有异议,仅对个别词语有异议,但未提交中文译文。请求人当庭表示附件6的中文译文第2页的“孔径尺寸沿蒸发区往凝结区,越来越小”为翻译错误,将其更正为“孔径尺寸沿凝结区往蒸发区,越来越小”,专利权人仅认为请求人口审当庭修改译文应不予接受,但没有对该处内容的正确译法发表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请求人当庭更正译文明显错误并未违反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其次,合议组经核实,附件6的英文原文该处(第3栏第46-47行)内容为“the pore size is graded to diminish from the condenser region to the evaporator region”,其中文译文应为“孔径尺寸从凝结区到蒸发区越来越小”,即请求人修改后的译文为准确的译文。因此,对于请求人当庭更正译文的明显错误合议组予以接受,附件6该处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当庭修改后的为准,即为“孔径尺寸沿凝结区往蒸发区,越来越小”,附件6的其他部分以及附件2-5、7-8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法条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0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若该区别特征已被另一篇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若现有证据中均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获得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特征能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9、15和19的创造性
3.1.1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传递装置。附件7公开了一种热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下数第2段,第2页下数第1段-第3页第1段,附图1):热管1(相当于本专利的热传递装置)包括一个内部密封有工作液的热管部件10(相当于本专利的蒸发腔),热管部件10的下部通过一个边缘区域形成突起区域13,被安装在一个外部发热元件H(相当于本专利的热源)的局部上,从而在突起区域13的内部形成了一个凹口13a(相当于本专利的蒸发区域)。此外,一包括多芯结构且具有相对较好导热效果的导热体20设置在热管部件10的所述凹口13a内,包括多芯结构且促进冷凝液(相当于本专利的可冷凝流体)回流的芯结构21、21’设置在所述热管部件10的底部内,覆盖所述导热体20。所述导热体20和芯结构21都是多芯结构但孔径各不相同。由于较佳的导热效果促进循环流动,一个有相对较小的孔隙率的多孔结构有利于液体蒸发的运作效率。另一方面,如果冷凝液循环减慢,流体通道就变得难流通。同时,由于液体容易穿透,具有相对较大的孔隙率的多芯结构有利于快速回流冷凝液。另一方面,如果工作液蒸发效果减弱,则热流速度变慢。基于上述现象,多芯结构最好选用一个具有良好的导热性能的相对孔隙率较小的导热体20,并使用有利于冷凝液回流的孔隙率相对较大的芯结构21。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确定,附件7中导热体20和芯结构21本身以及两者的覆盖接触构成了多个相互连接的毛细芯结构,冷凝液在凹口13a处吸热后变成蒸汽挥发到热管部件10上部12的内表面后,由于存在较大温差,其会在热管部件10的内表面凝结为冷凝物。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7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随着离所述蒸发区域的流动距离的缩短,所述多芯结构的芯吸力增加,以在所述冷凝物接近所述蒸发区域时促进该冷凝物的流速增加”。
附件6公开了一种热管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2页):热管1剖面图明确体现了一个透气的毛细管结构,包括金属网芯结构3以及蒸汽流动空间4,工作液由于毛细作用通过芯结构3到达芯结构的热表面蒸发;因为气压从冷凝区域的零到蒸发区域的最大值逐级增加,孔径尺寸沿冷凝区往蒸发区越来越小。可见,相同技术领域的附件6给出了为了使冷凝液能顺利通过毛细孔而采取随着离蒸发区域的流动距离的缩短孔径尺寸越来越小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根据毛细吸力理论,较小的孔径一般具有较大的芯吸力,当芯吸力增加时,就会促进冷凝物的流速增加;同时附件7还公开了导热体20和芯结构21的孔径不同,放置于凹口13a内的导热体20具有相对较小的孔隙率,而远离凹口13a的芯结构21具有相对较大的孔隙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减小孔径的方式实现孔隙率的减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6的上述启示能够容易想到将附件7中导热体20和芯结构21的孔径设置为随着离蒸发区域的流动距离的缩短而逐渐减小,从而实现随着离蒸发区域的流动距离的缩短,所述多芯结构的芯吸力增加,以在所述冷凝物接近所述蒸发区域时促进该冷凝物的流速增加。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和6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7中热管的导热方式为线性,本专利为三维传导方式;(2)附件7突起区域13的底部与本专利蒸发区域不同,其凹口是为了放置导热体,与本专利蒸发区域传导的作用不同;(3)本专利蒸发腔的表面与附件7热管1的上部不同;(4)附件7没有公开本专利中“多个相互连接的毛细芯结构”;(5)多芯结构的芯吸力增加没有被附件7公开;(6)附件6也是一维线性的,不能与附件7结合,且芯结构本身不是本专利的发明点,发明点是冷凝物接近所述蒸发区时促进该冷凝物的流速增加。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定义何种方式为三维传导方式;其次,如果将流体不局限于平面内的流动视为三维传导,附件7公开的热管1中的导热体20和芯结构21也具有多层结构,在工作过程中热管1内的蒸汽和冷凝液也会沿着导热体20以及芯结构21的芯结构以及热管1的内壁向各个方向流动,而不会仅在一个平面内流动;最后,如果将非扁平状的热管(即具有一定高度的热管)中的流体传递视为三维传导,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具体限定能导致其为三维传导方式的蒸发腔和多芯结构的形状或构造。(2)附件7突起区域13的凹口13a直接与发热元件H接触,因此其相当于本专利的蒸发区域,在其中放置导热体20并不能表明其就不能作为蒸发区域;(3)由于附件7中热管部件10的内表面与凹口13a(与发热元件H接触)之间存在温差,蒸汽经在凹口13a蒸发后就会与热管部件10的内表面接触,尤其是当接触温度相对较低的上部12时就会形成凝结,因此热管部件10上部12的内表面即相当于本专利汇集冷凝物的蒸发腔表面;(4)附件7公开了导热体20和芯结构21都是多芯结构,芯结构21覆盖导热体20,还公开了冷凝液可以在孔中进行流动,因此也就公开了多个相互连接的毛细芯结构;(5)虽然附件7没有明确记载“芯吸力”这一术语,但毛细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根据毛细吸力理论,较小的孔径一般具有较大的芯吸力,当芯吸力增加时,就会促进冷凝物的流速增加,如前所述,根据附件7和附件6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将附件7中导热体20和芯结构21的孔径设置为随着离蒸发区域的流动距离的缩短而逐渐减小,从而使芯吸力逐渐增加,促进冷凝物的流速增加;(6)如前所述,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不能得出其为三维传导方式的结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6给出的“为了使冷凝液能顺利通过毛细孔,采取随着离所述蒸发区域的流动距离的缩短孔径尺寸越来越小”这一技术启示对附件7的芯结构进行改进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因此,专利权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3.1.2 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多芯结构。附件7还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中文译文第3页第2段):“多芯结构包括铜或其他金属粉末烧结体,金属泡沫,金属丝网,金属毡等”。其中的金属丝网为本专利中网格的下位概念,金属泡沫相当于本专利的泡沫毛细芯,铜或其他金属粉末烧结体相当于本专利的粉末毛细芯。虽然附件7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限定的“沟槽”,但相同技术领域的附件4公开了一种冷却装置的热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中文译文第3页第2段):“较佳的方案是容器2内表面呈现不规则结构,该不规则结构可于该内表面形成沟槽或螺纹,或单独形成烧结体并加入到内表面”,由此可见,附件4已经公开了在热管的内表面设置沟槽,专利权人也认可沟槽被附件4公开;同时,从附件4的附图10中可以看出,网状结构10覆盖在容器2的下表面,因此根据附件4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在沟槽的上面覆盖网状结构10组合使用,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4公开的内容,能够容易想到在附件7的热管1的内壁先开设沟槽,然后再覆盖网格共同形成多芯结构。并且,将多种多芯结构组合使用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网格没有被附件7公开,网格可以设置在相应的蒸发腔表面,即不作为独立的构件,金属丝网是作为独立的构件。对此合议组认为,网格是一个上位概念,其可以作为独立构件,也可以不作为独立构件,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因此,本专利的网格已经被附件7的金属丝网公开。
3.1.3 权利要求3和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和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分别为“其中所述多芯结构具有空间变化毛细芯结构,当所述冷凝物流向所述蒸发区域时根据所述冷凝物的流需要而变化”和“其中所述空间变化毛细芯结构包括毛细芯结构的空间变化量”。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7和6能够获得具有空间变化的毛细芯结构及一定的空间变化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和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中“随着离所述蒸发区域的缩短,芯吸力增加”的下位的具体概念,本专利随着蒸发流动距离缩短芯吸力会变化,意味着孔径也在不断变化,附件7仅是两种孔径;(2)空间的改变是指多芯结构在蒸发腔不同的位置改变,也包括桥,权利要求3包括现有图4A或者5A的方案,权利要求5不包括带有桥或毛细条的方案,只是内壁的变化。
对此,合议组认为:(1)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中“随着离所述蒸发区域的缩短,芯吸力增加”的下位的具体概念,但没有表明权利要求3对芯结构做了何种具体限定,也未给出具体的理由,因此,根据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能够由附件7和6的结合容易获得;(2)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限定并不能看出专利权人的上述解释,对该解释不予认可。因此,专利权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3.1.4 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相同,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相同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3.1.5 权利要求6、7和1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多芯结构包括连接所述多芯结构各部分的至少一个芯结构桥,以促进所述多芯结构各部分之间的冷凝物的流动”。相同技术领域的附件8公开了一种平板式热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最后一段、第2页第2段,附图1、3):“一平板式热管11包括在一个中空的平板式容器12中设置由细孔径的金属网沿垂直方向捆绑成一个个长方体而形成的一个具有强大毛细管力的第一芯结构13,以及由粗孔径的金属网水平铺设形成毛细管力弱一些的第二芯结构14。第二芯结构14完全接触容器12内所有两两相互垂直的内表面。长方形的所述第一芯结构13在顶面和底面间,支撑所述第二芯结构14。而且气态流体冷凝并且变回到液态流体L,通过第一芯结构13和第二芯结构14向下流动,回流到蒸发区11a底部”。由此可见,附件8中的第一芯结构即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芯结构桥,其起到连接第二芯结构及促进冷凝的液态流体回流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8公开的上述内容能够容易想到在附件7的蒸发腔内也设置相应的芯结构桥,以促进毛细芯结构间液态流体的流动,例如冷凝管顶部与底部之间或底部的芯结构之间液态流体的流动。因此,专利权人认为的“本专利芯结构桥实现的是连接各多芯结构,以促进冷凝物的流通,从附件8说明书009段看不出来上述特征,功能也看不出来”的理由也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进一步限定“所述毛细芯结构桥包括用于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的内支撑结构”;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包括内支撑结构来防止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坍塌”。根据附件8公开的“其中的第一芯结构13支撑所述第二芯结构14,而第二芯结构14完全接触容器12内所有两两相互垂直的内表面上”和“在本实施例中,使用捆绑的或者分层的金属网作为第一芯结构13和第二芯结构14。无论如何,带有相似毛细力的其他材料可以代替金属,如毛毡,无纺布,多孔陶瓷,烧结金属等。尤其是使用如高压缩强度的多孔陶瓷或成块形烧结金属将会防止容器由于负压变形”(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最后一段和第2页最后一段)能够确定:第一芯结构13能够对容器12起到支撑作用,并防止容器负压变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容易想到在附件7的热管1内设置相应的既能导流冷凝液体又能起支撑作用的芯结构。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7和19是支承蒸发腔,不是支撑芯结构,附件8与本专利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8的第一芯结构13虽然不是与容器12内表面直接接触,但通过第二芯结构的力传递也能够对蒸发腔起支撑作用,因此专利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7和19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3.1.6 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多芯结构包括具有变孔隙率的毛细芯结构”。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附件7已经公开了采用变化的孔隙率的技术手段,附件6也给出了采用渐变的孔径尺寸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使孔隙率也逐渐减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而不具备创造性。
3.1.7 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还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热接触的至少一个散热鳍片”。附件7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中文译文第4页):“除了将其单独作为冷却器,通过对突起区域(13)的对边设置散热片对发热元件(H)散热”,即附件7已经公开了在突起区域13的对边,即热管部件10(相当于本专利的蒸发腔)的上部12上设置散热片(即相当于本专利的散热鳍片)。同时,相同技术领域的附件4明确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第2页):“散热鳍片40直接连接到散热面17”,从附件4的附图1能够看出散热面17即为容器2(相当于本专利的蒸发腔)的上部外表面;且从附件4的附图4和5也能够看出散热鳍片40与容器2直接接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而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是组装的,不是整个散热部件,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9并未限定散热鳍片与蒸发腔为一体非组装,因此专利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3.1.8 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3,其进一步限定了“至少一部分的所述多芯结构包括设置在沟槽结构上的网格”,根据前面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的基础上能够容易想到在沟槽的上面覆盖网状结构10,即将沟槽和网状结构组合使用,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4公开的内容,能够容易想到在附件7的热管1的内壁先开设沟槽,然后再覆盖网格共同形成多芯结构,且这种组合使用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而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没有公开容器2的内表面既有沟槽结构又有网格,附图10中看不到沟槽。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从附件4的附图10中不能看出容器2的内壁带有沟槽,但附件4的文字部分已经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第3页中间)“较佳的方案是在容器2的内表面呈现不规则结构,该不规则结构可于该内表面形成沟槽或螺纹”,结合附件4附图10显示的在容器2内设置网状结构1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先在内壁开设沟槽然后再覆盖网状结构11。因此,专利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权利要求1-9、15和19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针对上述权利要求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不予评述。
3.2 关于权利要求10-14、16-18、20-22的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管,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7、10、12-14页,附图1-22):容器12包括为中空而高度低的大体四方锥台形状,其包括加热部12a、与加热部12a相对的散热部12b,以及连接加热部12a和散热部12b的四个倾斜侧壁部12c,内部装有工作流体13,在散热部12b上连接有散热座14,其包括以狭窄间隔平行排列的散热片14a以及底板14b,底板14b安装在散热部12b上。其中散热片14a可以被整流板18上下分割成3段,将流过散热片14a空隙的风引导向水平方向流动。容器12的加热部12a内面和散热部12b内面还可以设置间置虹吸件36,其能借助于毛细管压力从加热部12a侧输送液相工作流体13,虹吸件36之间的空隙部37为蒸汽流动通道。图15-22示出了各种不同的散热片及安装方式,说明书第12-14页给出了具体描述。其中图17-19分别示出了铜制散热柱、波形散热片、短散热片的方案,图20-22分别示出了设置导向板、挡板和三角板引导空气的流动。
附件2公开了一种复合芯结构组成的热管(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2页,附图1),其包括蒸发区域C、绝热区域B和冷凝区域A,并公开了蒸发区芯结构的孔径需小于凝结区芯结构的孔径,蒸发区芯结构的表面积必须大于在冷凝区芯结构的表面积。
附件4公开了一种冷却装置的热管,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说明书附图1-21):热管1包括容器2和工作液3,容器2的一面墙连接冷却部20构成吸热墙6,外表面构成吸热面16,容器2的另一面墙构成散热墙7,另一个外表面构成散热面17。其中的一个方案为散热墙7由导热金属、传热金属柱4和围绕传热金属柱4的空心部分5构成,其中传热金属柱的外表面可以设置很多沟槽;散热鳍片40直接连接到散热面17。较佳的方案是容器2内表面呈现不规则结构,该不规则结构可于该内表面形成沟槽或螺纹,或单独形成烧结体并加入到内表面。为防止板状热管容器受热变形,可以使用支撑件10,其放入容器2中并支撑吸热墙6和散热墙7之间,也可以通过将吸热墙6和/或散热墙7压印的方法形成突出。可以将网状结构11贴合在散热墙7的内表面,圆柱形网状结构11a或传热金属柱4可以与网状结构一起使用;支撑件12可以支撑在吸热墙6上的网状结构11上。还可以使用多孔金属柱13连接传热金属柱4。
附件5公开了一种单侧传热器具,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附图1、2):一个密封蒸发容器10的内表面设有芯结构12、14组成的毛细结构。芯结构12设置于凝结区16且延伸至绝热区18,芯结构14设置于蒸发区20延伸至绝热区18;芯结构12和14不必然皆延伸。
附件6和7公开的内容参见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附件8公开的内容参见前面对权利要求6、7和19的评述。
3.2.1 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4、7公开,附件1公开了因增加散热面积而设置开口,散热鳍片的开口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是公知技术。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至少一个散热鳍片包括至少一个开口,空气可通过所述开口流动”。虽然附件1公开了不同类型的散热片以及使用空气流动导向板、附件4公开了散热鳍片40、附件7公开了设置散热片,但上述附件均没有明确公开在散热鳍片上开口,以使空气流过;附件2、5、6和8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段),在散热鳍片上开口能减小空气中的压降,增加对流传热,即在散热鳍片上设置开口能取得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3.2.2 权利要求11-13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4公开,附件4的图1、图4A、图5公开了散热鳍片与散热面接触,基底室被容器2公开;散热鳍片室没有被附件1、4公开,但是蒸发腔的变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包括基底室和散热鳍片室,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散热鳍片连接到所述散热鳍片室”。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1将蒸发腔分成了两部分,即基底室和散热鳍片室,而附件1公开的容器12以及附件4公开的容器2均未公开其可以分为两部分,也没有公开鳍片状散热室;附件2、5-8中的热管或容器也均未公开可以分为两部分以及包含散热鳍片室,且上述附件中也没有给出将蒸发腔分为基底室和散热鳍片室的技术启示。请求人认为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但未给出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而且增加散热鳍片室能够增加蒸发腔内流体与空气或鳍片的接触面积,增强散热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前提下,其关于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3.2.3 权利要求14、16-18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在电子设备内部设置蒸发腔,其具体外形要受到排线布局的限制,根据设计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都会对其进行改变,因此是公知技术;虽然T、U、W形是不常见的蒸发腔形状,但根据需要会想到这样的形状。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4、16-18分别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具有倒T形、双倒T形、U形和W形的构形,附件1、2、4-8均未公开具有上述构形的热管或容器,也没有给出获得上述构形的技术启示。请求人认为其是现有技术、公知技术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但没有给出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判断出,当蒸发腔具有倒T形、双倒T形、U形或W形时,能够增加散热面积,利于散热。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4、16-18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3.2.4 权利要求20-2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为方法类型的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1和22均引用权利要求20。请求人仅主张使用附件8和1的结合评述权利要求20-22的创造性,其中附件8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0与权利要求1相比多了两个“形成”,而“形成”并非实质的方法特征,附件8公开了其中的部件和第2段的技术特征,附件8还公开了热管的制造方法,本专利作为一个方法没有出现应有的工序流程、技术手段和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0与附件8没有实质的区别;附件1也公开了相应的技术特征,附件1的权利要求4公开了制造方法,将两者结合更能体现公开了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独立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一种制造热传递装置的方法,附件8公开了一种平板式热管(参见其中文译文第2页第2段),并具体公开了:“这种平板式热管11的制造流程为:在一个容器12的一开口边内的顶部以及底部的第二芯结构14之间插入第一芯结构,然后密封容器,且留下一个抽气孔(图中未画出),然后将容器12抽成真空,注入大量可冷凝液体,最后密封所述抽气孔”,附件8公开的其他技术特征可参见对权利要求6、7和19的评述部分。附件8中,具有较大毛细管力的第一芯结构13放置在具有较粗孔径第二芯结构14之间(参见附图1、2),起连接和支撑第二芯结构14的作用,附件8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0中的技术特征“随着离所述蒸发区域距离的缩短,所述多芯结构的芯吸力增加,以在所述冷凝物接近所述蒸发区域时促进该冷凝物的流速增加”,同时,附件8中也没有公开将具有较大毛细管力的第一芯结构13放置在靠近蒸发区域,并将具有较粗孔径的第二芯结构14放置离蒸发区域较远,并且也未给出得到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8公开的内容难以想到例如改变第一芯结构13和第二芯结构14的孔径分布,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20中的上述技术特征。
附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管,并具体公开了散热管的制备方法(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4):“它包含以下工序:把能够塑性变形的管材,向其半径方向压扁而形成中空扁平形状的工序,将该扁平状管材的两个开口端部密封,并在一个端部形成工作流体注入口从而形成容器的工序,在该容器内部,在真空脱气状态将冷凝性流体作为工作流体封入而将其散热管化的工序,在把该散热管化的未完成的容器,收容在具有所定内部形状的空腔内部的状态,对该容器加热而提高内压,把容器从其内侧向全方位加压,使其外壁面压接在前述空腔的内壁面形成仿照空腔形状的工序。”附件1公开的其他技术特征可参见对权利要求6、7和19的评述部分。
由此可见,附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0中的技术特征“随着离所述蒸发区域距离的缩短,所述多芯结构的芯吸力增加,以在所述冷凝物接近所述蒸发区域时促进该冷凝物的流速增加”,并且也未给出得到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公开的内容难以想到例如改变间置虹吸件36的孔径分布,或者改变尖头突起23的分布状态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20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即使将附件8和1相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得到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0相对于附件8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1和22均引用权利要求20,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0相对于附件8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前提下,其关于权利要求21、22相对于附件8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03816747.6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9、15和19无效,在权利要求10-14、16-18和20-22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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