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压力锅限压阀的改进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94
决定日:2010-07-07
委内编号:5W1002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47947.6
申请日:2003-07-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皇冠珍宝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8-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达开;黄允成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郭鹏鹏
参审员:王晓东
国际分类号:A47J27/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评价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分析,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这些区别特征的引入对本领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8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压力锅限压阀的改进结构”的第0324794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7月3日,专利权人为杨达开,共同专利权人为黄允成。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压力锅限压阀的改进结构,包括阀体(1),置于阀体(1)通孔底部的卡簧(2)、插套于阀体(1)通孔底部的阀芯(3),塞住阀芯(3)通孔的顶针(4)、限压阀座(5)及防堵座(6)组成,其特征在于:阀体(1)置于一提手(7)的空腔内,该提手(7)的空腔内紧接顶针(4)的一端,顶针(4)的另一端伸入阀体(1)通孔并塞入阀芯(3通孔的上端,提手(7)插套于限压阀座(5),其插入限压阀座(5)部份的下端开有呈级差排列的若干个高缺口(8)和低缺口(9),限压阀座(5)内设有与所述高缺口(8)和低缺口(9)相适配的凸起(1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压力锅限压阀的改进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高缺口(8)和低缺口(9)设于提手(7)下端的开口周壁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压力锅限压阀的改进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高缺口(8)和低缺口(9)呈弧形,相邻的两个缺口(8、9)之间有一定距离。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压力锅限压阀的改进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10)是限压阀座(5)内呈横向凸出的若干凸块,凸块距限压阀座(5)底部的距离相同。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压力锅限压阀的改进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提手(7)插套于限压阀座(5)的外表面上印有显示排气状态的标识(11)。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压力锅限压阀的改进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簧(2)是呈“Ω”状的片块,阀芯(3)穿过卡簧(2)通孔并夹在该卡簧(2)通孔内。
7.根据权利要求1或6所述压力锅限压阀的改进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1)通孔的下端有凹部(12),卡簧(2)安装于该凹部(12)的位置。”
2010年3月23日,针对上述专利权,佛山市顺德区皇冠珍宝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第92225663.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号CN2135708Y,公告日1993年6月9日,共7页;
证据2:第95201641.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号CN2233211Y,公告日1996年8月21日,共6页;
证据3:第96240513.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号CN2281734Y,公告日1998年5月20日,共6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限压阀的相关零部件及其连接关系,说明书中有益效果部分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均记载了限压阀静止时,提手的高缺口支承在限压阀座内的凸起上,限压阀处于密封状态;而当拨动提手使其低缺口旋至上述凸起位置上,则实现泄压排气目的。要实现整个烹饪过程是不在排气状态下完成,必须至少满足以下特征之一:①阀体与提手两者是固定安装在锅盖或限压阀座上,使得在烹饪过程中顶针是永远顶紧阀芯;②阀体、顶针及提手三者而定的限压阀值比压力锅的其余限压开关电路(传感电路)的限压阀值要高,使得锅内压力未到其限压阀则通过其余限压开关电路(传感电路)切断加热电路;③通过精确计算得出加热时间与锅内压力的关系来设定加热时间,使得从加热时间得到锅内压力在不超过限压阀的预设压力阀值时即断开加热电路,使限压阀永远保持密封状态。
本专利中未述及通过哪些必要技术特征来实现压力锅的限压阀在整个烹饪过程是不在排气状态下,因此存在产品的安全性的问题,或阀体、顶针及提手三者肯定会被顶起的(除非是在未到它的压力阀值时,压力锅就被停止加热),实现在烹饪过程中排气的效果,即不能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所以权利要求1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4也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整个烹饪过程是不在排气状态下完成是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要实现发明目的之一,然而,权利要求1却没有记载实现该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也没有进一步解释说明该结构如何能使限压阀在整个烹饪过程是不在排气状态下完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描述的内容无法实现限压阀在整个烹饪过程中不排气,无法解决本专利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说明书未能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调压式安全限压阀,包括阀体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阀体1),置于阀体6通孔底部的卡簧8(相当于卡簧2)、插套于阀体6通孔底部的阀杆7(相当于阀芯3),塞住阀杆7通孔的阀芯2(相当于顶针4)、调压码3(相当于限压阀座5)及防堵座6组成,阀体6置于一阀帽1(相当于提手7)的空腔内,该阀帽1的空腔内紧阀芯2的一端,阀芯2的另一端伸入阀体6通孔并塞入阀杆7通孔的上端,阀帽1插套于调压码3,其插入限压阀座5部份的下端开有呈级差排列的若干个高缺口8和低缺口9,限压阀座5内设有与所述高缺口8和低缺口9相适配的凸起(10)。权利要求1与证据l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该限压阀的还包括限压阀;②提手插入限压阀座部份的下端开有呈级差排列的若干个高缺口和低缺口,限压阀座内设有与所述高缺口和低缺口相适配的凸起。
区别技术特征①可防止内锅的食物进入阀芯的排气管内,区别技术特征②可使限压阀实现密封和排气的状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锅内食物进入阀芯的排气管内,并通过限压阀座与提手配合实现限压阀的密封及排气状态。
证据3公开的是一种高压锅限压阀,(1’)阀芯13的下部外面罩一个防堵帽9(见说明书第2页第9行、附图1);(2’)限压阀座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压阀座5)的平面中有凸台10(相当于凸起10),主限压阀体1(相当于提手7)底部有凸榫15,限压阀座5上的斜面凸台与主限压阀1底面的凸榫巧相互配合(说明书第2页第2段、附图1、附图3),主限压阀的底面及凸榫15为高低设置”。
其中(1’)公开了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①,(2’)则等同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证据3的主限压阀体1的底部相当于本专利的高缺口8,凸榫15等同于低缺口9,主限压阀的底面与凸榫15为高低设置相当于本专利高缺口8与低缺口9所成的差级排列关系,当本专利的高缺口8与凸起10相配时,限压阀为密封状态,证据3的主限压阀体1的底部与凸台10相配时,同样实现限压阀的密封状态;而本专利的低缺口9与凸起10相配时,限压阀打开排气,证据3的凸样15与凸台10相配时,同样实现限压阀打开排气。两者均在同样的结构位置上、同样零部件上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想到的特征。
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信息与证据l基本一致,其阀体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阀体1及证据l的阀体6,卡簧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卡簧2及证据l的卡簧8,排气杆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阀芯3及证据l的阀杆7,阀芯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顶针4及证据l的阀芯2,调压码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压阀座5及证据l的调压码3,阀帽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提手7及证据1的阀帽1。因此,同理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证据3公开了主限压阀体1的底面及凸榫15设主限压阀体1下端的开口周壁上(见图1)。由于证据3的主限压阀体1的底部相当于本专利的高缺口8,凸榫15等同于低缺口9,该特征也就相当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故此,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没有创造性。
对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而言,两个缺口的形状是机械行业的一般设计常识,缺口的设计为圆弧形、方形等形状为常规设计。为了通过两个缺口使限压阀的具有密封位置与排气位置,两个缺口必须是相距一定距离。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没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没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所限定附加技术特征对于该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常规设计,也是机械设计中的公知常识,故此,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没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是在提手上方印有显示排气状态的标识。该限定不是对限压阀的结构方面的进一步限定,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不具有创造性,而且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限定的卡簧为“Ω”状的片块是卡簧本身形状,也属于国标零件的基本形状,而且“Ω”状片块的卡簧特征已在证据2中被公开(见附图2)。此外,阀芯3穿过卡簧2通孔并夹在该卡簧2通孔内的技术特征也已在证据l或证据2中公开了(分别见证据l的附图1和附图3,证据2的附图1),所以,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没有创造性。
证据l中所公开的卡簧8均是安装与阀杆7(相当于本专利的阀体1)的通孔的下端的凹部,证据2所公开的卡簧8均是安装与排气杆9(相当于本专利的阀体1)的通孔的下端的凹部,故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3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向专利权人转送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0年5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6月2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0年4月22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即未能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根据本专利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其技术方案制造出来的产品肯定会在烹饪过程中排气的,是根本无法制造出能实现其所述发明目的的产品,所以本专利不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不具有实用性。
2010年5月14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的关键技术要点是“在提手插入限压阀座部分的下端开有呈级差排列的若干个高缺口和低缺口,限压阀座内设有与所述高缺口和低缺口相适配的突起”。该结构的技术效果是:当需要密封时,提手下端的高缺口位于限压阀座内凸起上方,此时顶针塞住阀芯上端通孔,限压阀实现密封。阀体的重量可以根据限压值设置,使限压阀在正常烹饪状态不排气。当需要排气时,拨动提手使低缺口落至限压阀座内的凸起,顶针离开阀芯孔一定距离,实现排气。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高低缺口的高度差,使高缺口或低缺口与限压阀座凸块的适配,使用户可以通过拨转提手,实现密封状态和排气状态的转换。
(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限压阀内顶针离开阀芯通孔,锅内高压通过阀芯通孔排气,此为排气状态;当限压阀内顶针塞入阀芯通孔,由于阀体本身具有一定的重量,顶针能够顶住阀芯通孔不排气,此为不排气状态。请求人提出的3个条件中,第1个条件不符合本领域基本常识,第2、3个条件所要解决的是压力锅在正常烹饪状态下的压力控制问题,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因此,请求人主张的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理由不成立。
(3)说明书第4页的有益效果部分已经清楚的公开了通过高低缺口和限压阀座凸块的适配,实现锅内密封状态和排气状态的转换。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l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还包括限压阀座,提手插套于限压阀座,其插入限压阀座部分的下端开有呈级差排列的若干个高缺口和低缺口,限压阀座内设有与所述高缺口和低缺口相适配的凸起。该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通过提手的高低缺口与限压阀座的凸块相适配,实现限压阀的密封及排气状态的切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没有公开,也没有提供任何技术启示。证据3的发明目的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完全不同。
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证据3中的凸榫与本专利中的低缺口是完全不同的结构,证据3中的主限压阀体的底面与本专利中的高缺口无关。凸榫沿限压阀底座上的凸块斜面运动到凸块上时,是通过凸榫顶部点支撑的方式设在凸块上的,其放气状态不稳定。本专利中的低缺口与限压阀座上的凸块相配合时,低缺口是稳定地支承在凸块上的,放气状态是稳定的,两者的技术效果是不同的。本专利能保持稳定的放气/密封状态,是采用了高低缺口的技术手段实现的。
因此,本专利相对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另外,由于证据2所公开的信息与证据l一致,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本专利也具有创造性。此时,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7也具有创造性。
2010年5月31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转文通知书》,其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双方当事人于口头审理时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对双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资格和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放弃了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确认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证据1和3或证据2和3的结合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具体理由同无效请求书中所述。专利权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结合证据就各自所持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请求人主张,证据3的附图标记16-18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排气标识。专利权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除“提手、限压阀座、防堵座、高低缺口”外的其他特征在证据1中均已公开,②虽然,证据3中进一步公开了“提手、限压阀座、防堵座”的特征,但证据3中未给出实现“高低缺口”的启示,且其中的凸榫与凸台的配合不准确、不稳定,而本专利的高低缺口则非常准确、稳定,③权利要求2、4、7的创造性依存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审理的文本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3是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合议组依职权核实后认可其真实性,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评价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分析,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这些区别特征的引入对本领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压力锅限压阀的改进结构。
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调压式安全限压阀,它由阀杆(7)、滑套在阀杆(7)上的阀体(6),置于阀体6通孔底部的卡簧8、扣合在阀体(6)上的调压码(3)和装在阀体(6)空腔内的阀芯(2)所组成(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页第7至第5页第3行以及图1-3)。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阀体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阀体1,置于阀体6通孔底部的卡簧8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卡簧2、插套于阀体6通孔底部的阀杆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阀芯3,塞住阀杆7通孔的阀芯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伸入阀体通孔并塞入阀芯通孔上端的顶针4。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限压阀中①进一步包括限压阀座(5)、防堵座(6)、提手(7),②提手插入限压阀座部份的下端开有呈级差排列的若干个高缺口和低缺口,限压阀座内设有与所述高缺口和低缺口相适配的凸起。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涉及一种压力锅限压阀,其结构合理、整个烹饪过程不排气、自动化程度高、操作方便且安全可靠,避免因实现完全排气必须拿开阀体造成烫伤的意外(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5-17行,第4页第28行)。结合上述内容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包括限压阀座、防堵座、提手、高低缺口和凸起配合的限压阀,以实现方便的使用。
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高压锅限压阀,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结构中包括阀芯13的下部外面罩一个防堵帽9,限压阀座5的平面中有凸台10,主限压阀体1底部有凸榫15,限压阀座5上的斜面凸台与主限压阀1底面的凸榫15相互配合(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附图1、3),主限压阀的底面及凸榫15为高低设置。根据证据3说明书的记载,该限压阀使用时不需要拿掉副限压阀,而又能使其脱离主限压阀,操作方便(说明书第1页第11-12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而言,证据3中公开的防堵帽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防堵座(6),限压阀座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限压阀座5,主限压阀体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提手7。也即证据3中已经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而言,证据3中公开了该限压阀的工作方式,在放气标识18位置时,限压阀座5有一斜面凸台10与主限压阀体1底面凸榫15配合,使主、副限压阀体和配重块抬起,不能压住排气孔,起放气作用;当主限压阀体指示线旋转到座标II位置,此时通过副限压阀托起,主、副限压阀体和主副配重块的重量叠加在排气孔,实现限压100KPa(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19-24行)。由此可见,证据3中给出了限压阀座5内的斜面凸台10与主限压阀体1底面凸榫15配合使用,实现在工作过程中不需要拿掉阀体通过旋转阀体使得顶针离开通孔,从而处于放气状态,实现安全、方便操作的技术启示。在证据3的启示之下,将证据3中的凸榫和凸台配合结构以已知的凹口与凸台配合结构替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高缺口(8)和低缺口(9)设于提手(7)下端的开口周壁上。
证据3中公开了主限压阀体1的底面及凸榫15设于主限压阀体1下端的开口周壁上(参见证据3说明书图1)。同上所述,由于对证据3中的凸榫和凸台配合结构以类似结构替换,并选择一定的组合关系相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设置位置和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即可得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和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高缺口(8)和低缺口(9)呈弧形,相邻的两个缺口(8、9)之间有一定距离。
证据3中公开了,当主限压阀体1指示线16旋转2/3л,在放气标识18位置时,限压阀座5有一斜面凸台10与主限压阀体1底面凸榫15配合,使主、副限压阀体和配重块抬起,不能压住排气孔,起放气作用,当主限压阀体指示线旋转л到座标II位置,此时通过副限压阀托起,主、副限压阀体和主副配重块的重量叠加在排气孔,实现限压100KPa(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倒数的7行,图3)。可见,证据3中限压阀的工作状态转变为放气过程也需要进行一定距离的转动,而为了实现平稳放气选择组件形状为弧形,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证据3的启示下,缺口设计成弧形并有一定距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且,其实现的技术效果平稳的放气,也是证据3中已经实现的。
因此,在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中进一步限定了凸起、凸块的安装位置和方式。其中所述凸起、凸块的安装位置和方式都是本领域的常规安装方式的具体描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提手(7)插套于限压阀座(5)的外表面上印有显示排气状态的标识(11)。
证据3中公开了用于指示限压阀状态的附图标记16-18,其中位于限压阀座上面边缘有放气座标标记18(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7行)。因此,证据3中公开了显示排气状态的标志,在此基础上,选择标记的具体位置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卡簧(2)是呈“Ω”状的片块,阀芯(3)穿过卡簧(2)通孔并夹在该卡簧(2)通孔内。
证据1中公开的限压阀结构中,同样包括阀芯穿过卡簧通孔并夹在该卡簧通孔内这一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图1),卡簧是常规紧固部件,而Ω形状是卡簧的已有常规形状,证据1中卡簧的使用为将阀芯穿过其中从而起到夹紧的作用,因此,在证据1的启示下选择Ω形状的卡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7中进一步限定了凹部、卡簧的安装位置和方式。其中所述凹部、卡簧的安装位置和方式都是本领域的常规安装方式的具体描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下述决定。
决定
宣告第0324794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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