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烟筒吸烟软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烟筒吸烟软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51
决定日:2010-06-24
委内编号:5W117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71358.1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开平市旭浪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关刚
国际分类号:A24F1/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特征没有被请求人提交的其他现有技术中的证据公开,且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5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水烟筒吸烟软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2271358.1,申请日是2002年06月27日,专利权人是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水烟筒吸烟软管,其特征在于:由软管(1)、连接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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