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开启的塑料包装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易开启的塑料包装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77
决定日:2010-06-24
委内编号:5W1002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60045.5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贝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B65D 77/38(2006.01),B65D 77/32(2006.01),B65D 5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明显能够得到技术启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和该另一对比文件中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作用都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一、二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8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易开启的塑料包装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820160045.5,申请日为2008年10月17日,专利权人为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易开启的塑料包装桶,由桶盖(4)和桶身(1)组成,桶盖(4)上具有撕裂裙边(2),撕裂裙边(2)上设置有撕裂口(5),其特征在于:桶盖(4)的周边设置有翻边(6),该翻边(6)与桶盖顶部周边之间具有薄壁形成的铰链(3)。”
(一)针对上述专利权,创新设计私人有限公司 (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且提交如下证据作为无效证据:
证据l:WO2008/034172A1号PCT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8年3月27日,共24页;
证据2:EP0147507A2号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85年7月10日,共19页;
证据3:公开号为CN1011557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8年4月2日,共19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1030830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月31日,共6页;
证据5:公开号为CN10135609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9年1月28日,共24页。
结合上述证据,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对“撕裂口”做出具体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并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2的结合、证据3和2的结合或者证据3、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另外,第一请求人认为证据5为证据1对应的中文译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一,并于2009年11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2日提交了证据2的部分相关中文译文,共3页。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2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2月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将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2日提交的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月12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专利权人在该意见陈述中认为,本专利中已经明确指出无需借助任何专用工具,徒手就能开盖,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避免了工具伤人的现象,所以撕裂口的技术特征是针对于安全使用这一特殊的安全要求而设计的。证据中所指的“开口条”只是一笼统的概念,所指出“必须供开口条设置开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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