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用连接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卡用连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49
决定日:2010-06-25
委内编号:4W027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41063.1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上端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阿尔卑斯电气株式会社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林静
国际分类号:H01R 13/63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专利申请中的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两者存在若干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同时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2日授权公告的02141063.1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卡用连接装置”,申请日为2002年7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7月12日和2001年8月2日,专利权人为阿尔卑斯电气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卡用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
机壳,其中具有能有选择地插装较短的第1卡和较长的第2卡中的某一个的收存部;
第1连接端子,与上述第1卡的接触端子部相连接;
第2连接端子,设置在上述收存部的比上述第1连接端子的配设位置还靠里边的位置,和上述第2卡的接触端子部相连接;
滑动部件,其布置成能在卡的插拔方向上移动;
复位弹簧,对上述滑动部件施加向卡的退出方向的作用力;以及
锁紧装置,由凸轮槽和结合销构成,用于使上述滑动部件克服上述复位弹簧的作用力而锁紧到卡的插装位置上,
在上述滑动部件上,形成:
第1结合部,其不与上述第2卡相搭接,而使第2卡通过,只与上述第1卡的前端部相搭接;以及
第2结合部,其设置在卡插入方向的第1结合部的后边,并仅与上述第2卡的前端部相搭接,
通过上述锁紧装置的锁紧状态被解除,上述滑动部件在上述复位弹簧的作用力下向卡的退出方向移动,从而上述第1卡和上述第2卡退出。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用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锁紧装置的凸轮槽形成在上述滑动部件或上述机壳这中的某一个上;上述锁紧装置的上述结合销与上述凸轮槽结合,并且设置在上述滑动部件或上述机壳中的另一个上,通过按压上述第1卡和上述第2卡,解除该锁紧装置的锁紧状态。
3、一种卡用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
机壳,其中具有能有选择地插装长度较短的第1卡和长度较长的第2卡中的某一个的收存部;
第1连接端子,与上述第1卡的接触端子部相连接;
第2连接端子,设置在上述收存部的比上述第1连接端子的配设位置还靠里边的位置,和上述第2卡的接触端子部相连接;
滑动部件,其布置成随着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以及
锁紧装置,由凸轮槽和结合销构成,把该滑动部件锁紧到卡的插装位置上,
在上述滑动部件上,形成:
压板部,其在卡的退出位置上与上述第1连接端子相搭接,限制上述第1连接端子向上述收存部内突出;以及
第1结合部,其设置在前面侧,不与上述第2卡相搭接,而只与上述第1卡的前端部相搭接;
第2结合部,其设置在该第1结合部的后面侧,仅与上述第2卡的前端部相搭接,
当插入上述第2卡时,上述第2卡通过上述第1结合部与上述第2结合部相搭接之后,上述滑动部件从卡的退出位置移动到卡的插装位置上,因此,上述第1连接端子离开上述压板部的限制,向上述卡收存部内突出。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卡用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上述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上述第1结合部形成在上述滑动部件内侧部的对置的位置上,同时,使上述第1结合部之间的宽度小于上述第1卡的宽度;而且大于上述第2卡的宽度。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卡用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滑动部件在复位弹簧的作用下产生一种向卡的退出方向的作用力,上述锁紧装置的凸轮槽形成在上述滑动部件或上述机壳中的某一个上;上述锁紧装置的上述结合销与上述凸轮槽结合,并且设置在上述滑动部件或上述机壳中的另一个上。
6、一种卡用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
机壳,其中具有能有选择地插装长度较短的第1卡和长度较长的第2卡中的某一个的收存部;
第1连接端子,与上述第1卡的接触端子部相连接;
第2连接端子,设置在上述收存部的比上述第1连接端子的配设位置还靠里边的位置,和上述第2卡的接触端子部相连接;
滑动部件,其布置成随着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以及
锁紧装置,由凸轮槽和结合销构成,用于把该滑动部件锁紧到卡的插装位置上,
上述滑动部件由分割成前后两部分的第1滑动部件和第2滑动部件构成,
在上述第1滑动部件上,形成:
压板部,其在卡的退出位置上与上述第1连接端子相搭接,限制上述第1连接端子向上述收存部内突出;以及
第1结合部,其设置在前面侧,不与上述第2卡相搭接,而只与上述第1卡的前端部相搭接;
在第2滑动部件上形成:第2结合部,被设置在后面侧,其仅与上述第2卡的前端部相搭接,
当插入上述第1卡时,上述第1卡与上述第1结合部相搭接之后,上述第1滑动部件一边按压上述第2滑动部件,一边向卡的插装位置上移动,
当插入上述第2卡时,上述第2卡通过上述第1结合部与上述第2结合部相搭接之后,仅上述第2滑动部件移动到卡的插装位置上。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卡用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上述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上述第1结合部形成在上述滑动部件内侧部的对置的位置上,同时,使上述第1结合部之间的宽度小于上述第1卡的宽度;而且大于上述第2卡的宽度。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卡用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滑动部件在复位弹簧的作用下产生一种向卡的退出方向的作用力,上述锁紧装置的凸轮槽形成在上述滑动部件或上述机壳中的某一个上;上述锁紧装置的上述结合销与上述凸轮槽结合,并且设置在上述滑动部件或上述机壳中的另一个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4日收到东莞上端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3、5、6、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99255037.8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11日,复印件,共14页;
附件2:WO 01/35333A1专利公报日文原文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日期为2001年5月17日,复印件,共40页;
附件3:特开2001-184462A专利公报日文原文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日期为2001年7月6日,复印件,共9页;
附件4:特开平9-288720A专利公报日文原文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日期为1997年11月4日,复印件,共8页;
附件5:97120508.6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4月22日,复印件,共21页;
附件6:00802566.5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2月13日,复印件,共31页;
附件7:02141063.1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即本专利)。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3、5、6、8中记载了“机壳,其中具有能有选择地插装较短的第1卡和较长的第2卡中的某一个的收存部”,但在说明书中在提及第1、2卡时,从来没有给出仅仅第2卡比第1卡长的情况下的实施例。并且从说明书的实施例中也不能看出,在仅仅第2卡比第1卡长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实现,相反,只有第2卡较第1卡同时具有较窄较长较厚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中的第1卡与第2卡之间的关系,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而上述权利要求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26第4款的规定。
(2)独立权利要求1、3、6中记载第1、2卡的关系时描述为“机壳,其中具有能有选择地插装较短的第1卡和较长的第2卡中的某一个的收存部”,也就是第1卡比第2卡较短,但实际上在具体实施例中,关于二者关系,还进一步包括厚度和宽窄;如果第2卡较宽,同时第1卡较厚,那么此时将造成第1卡仅仅与第1连接端子连接,第2卡仅仅与第2连接端子连接的困难,甚至无法实现。另外,从实施例中普通技术人员也无法得知,在第2卡较宽,同时第1卡较厚的情况下的,与之对应的技术方案。因此,上述独立权利要求1、3、6中关于第1卡与第2卡之间的位置关系,应当完整描述为:第2卡比第1卡的最大宽度尺寸较窄、最大厚度较厚、插入方向的长度较长,而上述独立权利要求1、3、6的描述缺少厚度和宽度的限定,进而导致其技术方案不完整,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综上,独立权利要求1、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固定锁紧装置,而在对比文件5公开了制动器,其相当于滑动部件;公开的弹簧相当于复位弹簧;公开的锁紧凸起和凸轮槽相当于锁紧装置的结合销和凸轮槽,因此对比文件5完全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另外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相同的,就是解决固定锁定,实现半自动锁紧和解除锁紧。综上所述,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中的压板部在对比文件1-4中均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与权利要求1的最大区别在于将滑动部件分割成前后两个,但是二者方案实质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对比文件5可以很容易地采用两个滑动部件,因此权利要求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9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附件3的中文译文(下称附件3-1)和附件4的中文译文(下称附件4-1)以及附件8和附件9。补充的附件8、9如下:
附件8:00107659.0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9日,复印件,共19页;
附件9:公告编号为406451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发明专利公报(下称对比文件7),公告日为2000年9月21日,复印件,共53页。
请求人补充的新的无效理由是:
(1)权利要求1-8中“第1结合部,其不与上述第2卡搭接,而使第2卡通过,只与上述第1卡的前端部搭接;第2结合部,其设置在卡插入方向的第1结合部的后边,并仅与上述第2卡的前端部搭接”,但从说明书无法得知如何搭接的,尤其是第2结合部是如何和第2卡的前端部搭接的,从附图看顶多是抵靠,看不出谁来搭?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同时也不完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首先,权利要求1-3、5-6、8中第1卡与第2卡之间的关系,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其次,权利要求1-8中,关于滑动部件的限定是其布置成能在卡的插拔方向上移动,但如果仅仅满足上述限定,其并不能实现其发明目的。并且从说明书可以得知,滑动部件是在卡的插入方向上能够随卡的移动而动,并且是随卡同步移动。因此仅仅具有可以插拔方向上移动的情况,说明书并没有给予揭示,并且仅仅从记载的文字看也无法总结出或上位出上述结论,因此权利要求1-8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3)权利要求1、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首先,独立权利要求1、3、6中关于第1卡与第2卡之间的位置关系缺少厚度和宽度的限定,导致独立要求1、3、6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完整,无法解决技术问题。
其次,上述独立权利要求1、3、6均为一种卡用连接装置,是一种机械产品,而在机械产品中,不但要求说明包括哪些零部件,而且重要的是这些零部件具体结构以及其位置关系,但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1、3、6中对于位置关系的表述不清楚,比如上述权利要求中缺乏对滑动部件在插入卡方向上随上述卡同步移动的必要技术特征,滑动部件设置在哪里不清楚,复位弹簧在哪里也不清楚;锁紧装置包括凸轮槽和结合销,但二者是什么关系,如何结合不清楚;进而导致独立要求1、3、6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完整,无法解决技术问题。
(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5,或对比文件1、7,或对比文件1、6,或对比文件1、5、7,或对比文件1、2、3,或对比文件1、4、6,或对比文件1、5、3、4,或对比文件1、5、3、4、6,或对比文件1、3、4、5、6、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己经在对比文件4-7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和上述权利要求1的分析过程一样,权利要求3唯一的差别在于有一个压板部,但该部分在对比文件4-6中,尤其是在对比文件4第0014-0016段落中以及结合附图,可以看出接触导槽10相当于压板部,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已经全部被对比文件1、3公开,因此其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中的凸轮槽与结合销的固定锁紧过程,在对比文件4-7已经公开,而具体的设置位置,对于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权利要求3的最大差别在于,将滑动部件分割成前后两个,但其实质上的技术方案相同,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通过对比文件4-7可以很容易得出采用两个滑动部件,并且这两个滑动部件的实质还是通过第2滑动部件进行实现固定锁紧,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己经全部被对比文件公开,因此其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7公开,因此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的代理人于2009年10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附件3的中文译文(下称附件3-2)和附件4的中文译文(下称附件4-2)以及附件10。请求人的代理人提交的附加10如下:
附件10:99227777.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6月14日,复印件,共15页。
其补充的无效理由是:
(1)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4、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2、6-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首先,权利要求1和2有如下描述:“通过上述锁紧装置的锁紧状态被解除,上述滑动部件在上述复位弹簧的作用力下向卡的退出方向移动,从而上述第1卡和上述第2卡退出。”从该段描述可以看出,“和”字为并列关系的描述,即滑动部件退出时是带动第1卡和第2卡同时退出的。然而其说明书并没有记载“滑动部件退出时是如何带动第1卡和第2卡同时退出”这一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和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其次,权利要求6、7、8有如下描述:“压板部,其在卡的退出位置上与上述第1连接端子相搭接,限制上述第1连接端子向上述收存部内突出”,但并没有描述压板部何时解除,如何解除对第1连接端子向上述收存部内突出,而且其说明书全文并没有记载第1连接端子在一直被压板部限制的情况下仍能实现当第1卡插入后与该第1连接端子电性接触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7、8有关压板部和第1连接端子之间的动作关系,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3)权利要求3、4、6-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首先,权利要求6、7、8缺少“第1滑动部件从卡的退出位置移动到卡的插装位置上,因此第1连接端子离开上述压板部的限制,向上述卡收存部突出”这一技术特征的说明,导致不能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其次,权利要求3、4、6、7缺少“复位弹簧”这一技术特征的说明,导致不能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4)权利要求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和6缺少“复位弹簧”这一技术特征的说明,而依据其说明书,该复位弹簧是对滑动部件施加向卡的退出方向的作用力,并与锁紧装置配合实现卡如何插入插装装置并定位及如何从插装位置退出的这两个动作的,即“复位弹簧”是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的实施例的图5-图8公开了两种不同的卡,其中图5、图6为较短较宽较薄的第1卡10,图7、图8为较长较窄较厚的第3卡11,并公开了可以供这两种卡插入的本发明卡用连接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的说明书后可以容易的理解到,如果要适应某种较短较窄较厚的第3卡(相当于第1卡变窄变厚)和较长较宽较薄的第4卡(相当于第2卡变宽变薄)的话,只要对收存部的形状作适应性的调整即可,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困难。因此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3、6对实施例进行适当的概括至覆盖所有的等同替代的方式,即只限定“较短的第1卡和较长的第2卡”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在独立权利要求1、3、6等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其所有的从属权利要求也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本专利是涉及连接装置的结构的专利,构成本专利连接装置的部件是必要的结构特征。但是卡本身不是连接装置的部件,关于卡的记载只是表示本专利连接装置为能够适用两种不同的卡的连接装置,与卡相关的厚薄、宽窄记载不是必须的结构特征。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以插接不同长度的卡。独立权利要求1、3、6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已经足以实现该发明目的。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3、(1)对比文件5是涉及光盘唱机机壳的插入与排出装置的专利,属于与本专利的卡用连接装置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只是公开了对于光盘唱机机壳的插入与排出,通过锁紧突起(141)及凸轮槽(15)控制动作。由于与对比文件1、本专利不是同一技术领域,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和对比文件5相结合来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2)对比文件1是共用不同卡的连接装置,但请求人也已经自行认可,其完全没有关于本专利的滑动部件的记载。
(3)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是外文(日文)的专利公报,由于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中文的翻译,该对比文件3、4视为未提交。因此,请求人认为该两份对比文件公开了第1、第2结合部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4)不同意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6作为对比文件2的译文的观点。由于请求人没有提交对比文件2的译文,应视为没有提交对比文件2。即使考虑对比文件6可以作为对比文件2的译文,但请求人仅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动器、弹簧、锁紧凸起和凸轮槽,但没有说明哪个部件(符号)相当于本专利的第1、第2结合部,因此属于没有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的理由,不应被受理。即使可以接受该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6是记载涉及俯视形状相同且厚度不同的2种卡(厚的第2卡、薄的第1卡)对应的连接装置的文献。然而,由于俯视形状相同,因此自然也不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第1结合部,其不与上述第2卡相搭接,而使第2卡通过,只与上述第1卡的前端相搭接;以及第2结合部,其设置在卡插入方向的第1结合部的后边,并仅与上述第2卡的前端相搭接”这一技术特征。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5)在对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3、5、6、7、8中,请求人仅是简单的说被某个对比文件所公开,具体在哪并没有具体说明,因此属于没有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的理由,不应被受理。
(6)至于权利要求4,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结合附图1中可以看出卡的宽窄厚薄,但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除了卡的宽窄厚薄之外,还有第1结合部、滑动部件等结构,这些结构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附图1中没有被公开,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2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东莞上端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3-1、附件4-1、附件8、附件9以及请求人的代理人于2009年10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3-2、附件4-2和附件10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口头审理通知书,请求人于2010年1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陈述意见如下:请求人不认同专利权人2009年11月9日所作出的意见陈述,并坚持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意见陈述书中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依据。
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上述对比文件3、4的中文译文。其陈述的主要意见为:(1)根据说明书的第8页第3最后2段-第9页第1段的内容以及相应的图13、14、17、18的显示,所谓的“搭接”就是指第1卡10的前端与第一结合部6c、6d,或者第2卡11的前端与第二结合部6e由“不接触”到“接触”,并且有“作用力”的传递,因此该技术方案是清楚的;(2)权利要求1-8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3、4、6-8中各个技术特征都是清楚的,己经清楚、简要的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4)本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第三段中记载本专利的发明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使连接端子沿卡的插入方向在前后布置能插装不同长度的卡,同时当插入卡时能顺利地插入各种卡的卡用连接装置”,次要目的是“各个卡用简单的结构进行退出”,权利要求3、6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本专利的主要目的;而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复位弹簧”的作用在于使滑动部件回复到最初的位置,实现各个卡的退出,属于实现次要目的的手段,因此技术特征“复位弹簧”可以不在独立权利3、6要求中予以记载;(5)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译文转送给请求人;3、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对比文件3、4的译文以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5日提交的译文为准;4、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8的真实性无异议;5、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
(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8中“第1结合部,其不与上述第2卡相搭接,而使第2卡通过,只与上述第1卡的前端部相搭接;第2结合部,其设置在卡插入方向的第1结合部的后边,并仅与上述第2卡的前端部相搭接”,但从说明书无法得知如何搭接,尤其是第2结合部是如何和第2卡的前端部搭接的,从附图看是抵靠。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清楚,不完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
(2-1)权利要求1-3、5、6、8中仅限定了第1卡较短而第2卡较长,但是说明书中仅公开了第1卡比第2卡短、宽、薄的实施例,没有给出仅仅第2卡比第1卡长的情况下的实施例,相反,只有第2卡较第1卡同时具有较窄较长较厚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1-8中将滑动部件限定为布置成能在卡的插拔方向上移动,但仅仅满足此限定则不能实现发明目的;
(2-3)权利要求1、2中描述了“通过上述锁紧装置的锁紧状态被解除,上述滑动部件在上述复位弹簧的作用力下向卡的退出方向移动,从而上述第1卡和上述第2卡退出”,其中的“和”为并列关系,即滑动部件退出时是带动第1卡和第2卡同时退出的,然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滑动部件退出时是如何带动第1卡和第2卡同时退出”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4)权利要求6-8中没有描述压板部何时解除,如何解除对第1连接端子向收存部内突出,而且说明书并没有记载第1连接端子在一直被压板部限制的情况下仍能实现当第1卡插入后与该第1连接端子电接触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8有关压板部和第1连接端子之间的动作关系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独立权利要求1、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
(3-1)权利要求1、3、6缺少对收存部的结构的描述;
(3-2)权利要求1、3、6中缺少对滑动部件在插入卡方向上随上述卡同步移动的必要技术特征;滑动部件设置在哪里不清楚;复位弹簧在哪里也不清楚;锁紧装置包括凸轮槽和结合销,但二者是什么关系,如何结合不清楚;
(3-3)权利要求3、6缺少复位弹簧的描述;
(4)权利要求6、7、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对比文件1、4结合,对比文件3、4结合,对比文件3、4、5结合,对比文件1、4、6结合,对比文件3、4、7结合,对比文件3、4、8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内容一样;对比文件5-8分别单独评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评述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所采用的对比文件组合方式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所采用的对比文件组合方式相同;对比文件1、3分别评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6、8分别评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放弃对比文件7评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评述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所采用的对比文件组合方式与评述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所采用的对比文件组合方式相同;权利要求7的对比文件组合评述方式与权利要求4的对比文件组合评述方式相同;权利要求8的对比文件组合评述方式与权利要求5的对比文件组合评述方式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并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进行过修改,因此合议组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作出本决定。
(二)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8均为专利文献,而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对比文件1-8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8可以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最后2段至第9页第1段,第11页倒数第3段,第15页倒数第1段的内容以及附图1-4、11-18,21-30,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关于第1卡、第2卡与第1结合部、第2结合部之间“搭接”关系在说明书对应的具体含义是:插入第1卡时,第1卡的前端接触到滑动部件上的第1结合部,并与第1结合部产生摩擦,使得第1卡能够随着第1结合部向插入方向移动,而在插入第2卡时,第2卡的前端接触到第2结合部而不是接触到第1结合部,并且第2卡仅与第2结合部产生摩擦,使得第2卡能够随着第2结合部向卡插入方向移动,而不是使得第2卡随着第1结合部向卡的插入方向移动。也就是说,第1卡插入后,第1卡与第1结合部之间处于一种搭上并接触的状态;而第2卡插入后,第2卡不与第1结合部搭上并接触,第2卡与第2结合部之间处于一种搭上并接触的状态。
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搭接”的含义是清楚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表示的是第1卡、第2卡分别与第1结合部、第2结合部之间的连接状态。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1、3、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卡用连接装置,其中对机壳中具有的“收存部”进行了限定,即:“机壳,其中具有能有选择地插装较短的第1卡和较长的第2卡中的某一个的收存部”。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卡用连接装置,其中对机壳中具有的“收存部”进行了限定,即:“机壳,其中具有能有选择地插装长度较短的第1卡和长度较长的第2卡中的某一个的收存部”。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卡用连接装置,其中对机壳中具有的“收存部”进行了限定,即:“机壳,其中具有能有选择地插装长度较短的第1卡和长度较长的第2卡中的某一个的收存部”。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3、6中仅通过限定具有不同长度的第1卡和第2卡来限定收存部的结构,以使得收存部能够容纳不同长度第1卡和第2卡以与滑动部件配合使用,进而实现不同长度的卡片的插装。
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收存部所起到的作用是与滑动部件相配合,使得不同结构的第1卡和第2卡能够容置在收存部中,并随着滑动部件移动,以实现存储卡片的插装。
由于权利要求1、3、6中仅通过限定第1卡和第2卡的长度关系来限定收存部的结构,却没有对第1卡和第2卡的厚度关系及宽度关系进行限定,进而限定收存部的结构,因而权利要求1、3、6中对收存部的限定实际上要求保护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即要求保护一种收存部,其能够容纳的第1卡的长度小于第2卡的长度,但第1卡的厚度、宽度可与第2卡相同或不同。
但是,说明书中记载的可容纳第1卡、第2卡的收存部的具体实施方式仅有一种(参见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1、2段),即:收存部可容纳的第1卡相对于第2卡而言,第1卡更短、更宽、更薄,除此之外,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其它的可容纳不同长度、宽度、厚度的第1卡和第2卡的收存部结构。同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合理预测出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6中对收存部的结构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仅以一个特定的具体实施方式的形式给出了可容纳特定结构的第1卡和第2卡的收存部结构(即,可容纳的第1卡比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得到或者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3、6所限定的较宽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3、6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关于权利要求1、3、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2、权利要求2、5、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是引用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中同样未对收存部的结构进行具体限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8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关于权利要求2、5、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3、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对于“滑动部件”的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明确限定了“滑动部件,其布置成随着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
首先,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2段明确记载了“滑动部件6随着上述第1卡10的插入而能向插入方向移动”,而且说明书第13页第3段明确记载了“若把上述第1卡10向卡的插入方向按压,则上述第1卡10的缺口部10b和另一端侧的角部与上述滑动部件6的第1卡收存部6a的第1结合部6c、6d相结合,因此,上述滑动部件6能随着上述第1卡10的插入而向插入方向移动,上述滑动部件6抵消上述复位弹簧4的作用力向卡的插入方向移动”,也就是说,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滑动部件随着第1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的内容,并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得出滑动部件在插入方向上移动的过程中会随着第1卡同步移动。
其次,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3段明确记载了“滑动部件6能随上述第2卡11的插入而向插入方向移动”,而且说明书第13页最后1段明确记载了“若把上述第2卡11向卡的插入方向按压,则上述第2卡11的前缘部与上述滑动部件6的第2卡收存部6b的第2结合部6e相结合,因此,上述滑动部件6能随着上述第2卡11的插入而向插入方向移动,上述滑动部件6克服上述复位弹簧4的作用力向卡的插入方向移动”,也就是说,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滑动部件随着第2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的内容,并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得出滑动部件在插入方向上移动的过程中会随着第2卡同步移动。
综上所述,由于滑动部件能够随第1卡、第2卡的插入而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并且在移动过程中随着第1卡、第2卡同步移动,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能够概括得出滑动部件布置成随着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的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成立。
4、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中对于“滑动部件”的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7是引用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明确限定了“滑动部件,其布置成随着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
首先,说明书第15页倒数第4段明确记载了“滑动部件6由第1滑动部件16和第2滑动部件26组合而成”,而且说明书第17页第2段明确记载了“若把上述第1卡10向卡的插入方向按压,则上述第1卡10的缺口部10b和另一端侧的角部与上述第1滑动部件16的第1卡收存部16a的第1结合部16c、16d相结合,因此,上述第1滑动部件16和第2滑动部件26能随着上述第1卡10的插入而向插入方向移动,上述第1滑动部件16和第2滑动部件26两者一起克服上述第1复位弹簧14和第2复位弹簧24的作用力向卡的插入方向移动”,也就是说,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滑动部件随着第1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的内容,并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得出滑动部件在插入方向上移动的过程中会随着第1卡同步移动。
其次,说明书第17页倒数第2段明确记载了“若把上述第2卡11向卡的插入方向按压,则上述第2卡11的前缘部与上述第2滑动部件26的第2卡收存部26b的第2结合部26b相结合,因此,上述第2滑动部件26能随着上述第2卡11的插入而向插入方向移动,仅上述第2滑动部件26克服上述第2复位弹簧24的作用力向卡的插入方向移动”,也就是说,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滑动部件随着第2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的内容,并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得出滑动部件在插入方向上移动的过程中会随着第2卡同步移动。
综上所述,由于滑动部件能够随第1卡、第2卡的插入而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并且在移动过程中随着第1卡、第2卡同步移动,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能够概括得出滑动部件布置成随着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的技术特征。
4-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中关于压板部和第1连接端子之间的动作关系的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7是引用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明确限定了“压板部,其在卡的退出位置上与上述第1连接端子相搭接,限制上述第1连接端子向上述收存部内突出”。
说明书第15页倒数第1段明确记载了“在上述第1卡收存部16a的前部形成一种悬架成横条状的压板部16f。该压板部16f在上述第1滑动部件16移动到卡的退出位置上的状态下与上述第1连接端子2的接触片2b相搭接,限制上述第1连接端子2的接触片2b向上述收存部1a内突出”,而且说明书第16页倒数第1段明确记载了“在初始状态,即上述第1卡10位于退出位置上的情况下,在上述第1滑动部件16和第2滑动部件26前后重叠的状态下,上述第1复位弹簧14和第2复位弹簧24的作用力作用于卡的退出方向,上述第1连接端子2的接触片2b,在上述第1滑动部件16的压板16f的作用下限制向上述收存部1a内突出。在此情况下,上述第1卡10的接触端子部10a离开上述接触片2b的接点部2c”,说明书第17页第2、3段明确记载了“第1滑动部件16的压板部16f离开上述第1连接端子2的接触片2b的限制位置,上述第1卡10的接触端子部10a和上述接触片2b的接点部2c相接触”。此外,说明书第17页第4段明确记载了“第2卡11位于退出位置上的情况下,在上述第1滑动部件16和第2滑动部件26在卡的退出方向上受到上述第1复位弹簧14和第2复位弹簧24的作用力,上述第1连接端子2的接触片2b,在上述第1滑动部件16的压板部16f的作用下被限制向上述收存部1a内突出。并且,上述第2卡11的接触端子部11a离开上述第2连接端子3的接触片3b的接点部3c”,而且说明书第17页倒数第1段明确记载了“第1滑动部件16不移动,压板部16f限制上述第1连接端子2的接触片2b,上述第2卡11的底面和上述第1连接端子2的接触片2b不进行滑动接触,在上述第2卡11被插入到卡的插装位置上的过程中,进行限制,防止上述第1连接端子2的接触片2b向上述收存部1a内突出,所以在上述第2卡11这样的较长的卡插入时,能防止插入阻力增大,能完全防止产生磨损等。”
也就是说,说明书中记载了滑动部件的压板部在第2卡的退出位置上与第1连接端子相搭接,限制第1连接端子向上述收存部内突出的内容,并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得出滑动部件的压板部在第2卡插入时会限制第1连接端子向收存部内突出,防止第1连接端子阻碍第2卡的插入动作。而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压板部能够随着第1卡的插入而向卡插入方向移动,在第1卡插入并被锁紧之后,压板部离开第1连接端子的接触片的限制位置。
综上所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能够概括得出压板部在卡的退出位置上与上述第1连接端子相搭接,限制第1连接端子向收存部内突出的技术特征。
基于上述第(四)部分第4-1、4-2点的评述理由,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成立。
(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由于权利要求1、3、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评述。
(六)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由于权利要求6、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6、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评述。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中压板部跟第一连接端子在退出位置和卡的插装位置关系不清楚,两个部件的关系没有描述,这个方案不清楚。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明确限定了“第1连接端子,与上述第1卡的接触端子部相连接”;“压板部,其在卡的退出位置上与上述第1连接端子相搭接,限制上述第1连接端子向上述收存部内突出”,结合本专利的说明书文字内容和附图,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仅清楚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第1连接端子”和“压板部”的含义,而且也清楚卡片在退出位置处第1连接端子与压板部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卡片在插装位置处第1连接端子与压板部之间的位置关系,因此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七)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中的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两者存在若干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同时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1、由于权利要求1-3、5、6、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3、5、6、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评述。
2、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评述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双存储卡共用座,可供SMC(Smart Media Card,智慧媒体卡)及MMC(Multimedia Card,多媒体卡)存储卡共用;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双存储卡共用座,使一共用座可分别容纳及连接不同的存储卡,以提升使用的方便性以及可降低接点数目及节省体积。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如下:双存储卡共用座包括一底座上方结合一上盖;该底座设有等间隙排列的多只接脚;该上盖设有增高部,使共用座内部形成有第一容置槽及第二容置槽,该两容置槽包含有共用部分;其中该底座设有侦测开关;该多只接脚是包括交互排列的长接脚及短接脚;该等接脚的一端延伸出底座的前端面,另一端呈弹性凸起状;该上盖设有侦测开关;该上盖的增高部内面设有等间隙排列的多只接脚;该接脚的一端延伸出上盖的前端面,另一端呈弹性凸起状;该长接脚中有部分较短;该上盖的侦测开关,包括一端相接触的第一弹片及第二弹片,其中第一弹片具凸出部,该凸出部伸出于上盖增高部的一侧边;该第二容置槽延伸至共用座前端;第二容置槽突出于共用座的一侧。而且对比文件1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公开了:“SMC1较大较薄,其一侧有一缺角11;MMC2较小较厚;该两种存储卡的一面均有裸露的连接片3。共用座4是由底座41上方结合一上盖42而成。共用座4内部形成大一较宽较薄的第一容置槽43可容纳SMC,且有一较窄较厚的第二容置槽44可容纳MMC,该两容置槽包含有共用部分431。底座41两侧设有侦测开关45a,其中间设有等间隙交互排列的长接脚46及短接脚47;长接脚46及短接脚47的一端延伸出底座41的前端面411,另一端呈弹性凸起状,可分别压触于SMC的两排连接片3上;当SMC的右侧无缺角11时,其所接触的侦测开关45a即被触压;由左右侧侦测开关45a是否被按压可得知置入共用座4内的是哪一种SMC;底座41的两侧边412设有凸榫413;底座41的后端设有缺口48以方便取出插入槽内的存储卡。上盖42设有增高部421,其形状大小相当于MMC;其一侧设有侦测开关45b,以侦测是否置入MMC;其前端设有缺口48;上盖42的两侧壁422设有榫孔423,当上盖42盖于底座41时凸榫413可突出于榫孔423外,使两者稳固结合。上盖42的侦测开关45b,包括一端相接触的第一弹片451及第二弹片452,其中第一弹片451具凸出部453伸出于上盖增高部421的一侧边。当MMC置入上盖增高部421内时,就会压触凸出部453往内缩,使第一弹片451及第二弹片452相接触端呈分离状态;MMC2各个连接片3接触长接脚46”(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1段至说明书第3页第1段,附图1-3)。
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存储卡共用座,尤其涉及一种SMARTMEDIA卡、MULTIMEDIA卡、SECURE DIGITAL卡多种存储卡的共用座体;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多存储卡共用座,此共用座可分别容纳及连接不同的存储卡,以提升使用之方便性,又可降低接点数目及节省体积。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如下:SMARTMEDIA卡10较大、较薄,Multimedia卡20较小、较厚,而SECURE DIGITAL卡30与MULTIMEDIA卡20相较宽度相当、厚度较厚;该三种存储卡的一面分别具有不同数量且裸露的连接片101、201、301等,作为存储卡内部的内存与外部电路的连接路径;SMARTMEDIA卡10之连接片101与MULTIMEDIA卡20之连接片201的宽幅与排列间隔约略相等;共用座40是由底座41与其上方结合一上盖42所组成;共用座40内部形成有一较宽较薄的第一容置槽43可容纳SMARTMEDIA卡10,且有一较窄较厚的第二容置槽44可容纳MULTIMEDIA卡20,该两容置槽43和44包含有共用部分431。底座41两侧设有侦测开关410,其中间设有等间隙交互排列的长接脚46及短接脚47;长接脚46及短接脚47的一端延伸并突出于底座41的后端面411,用以与电路板的电路连接,另一端呈弹性凸起状,可分别压触于SMARTMEDIA卡10的两列连接片101上;底座41的两侧边412设有凸榫413;底座41的前端设有缺口48以方便取出插入槽内的存储卡;上盖42设有增高部421,其形状大小相当于MULTIMEDIA卡20;上盖42的两侧壁422设有榫孔423,当上盖42盖于底座41时,凸榫413可突出于榫孔423外,使两者稳固结合;MULTIMEDIA卡20各个连接片201接触长接脚46(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1-0013、0017段,附图1-13)。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卡的开闭机构,其中公开了:滑动件5可根据卡片1的插拔动作进行向前或向后的往复运动,并配置使得电极垫3和每一连接端子4间实现接触位置和接触卸除位置;弹性条片6的自由端具有接触突部7;每一连接端子4系沿滑动件5的往复移动方向延伸,而复数连接端子4则沿与滑动件5往复移动的垂直方向排列配置;滑动件5也做为卡片匣,使得卡片可以正确地定位;滑动件5包括侧边协议标尺11用以规范限制卡片1的侧缘,并具有前档部12用以抵住卡片1的前缘;卡片1可以插入由侧边协议标尺11与前档部12所定义出来的空间内,并以卡片1的前缘抵住前档部12;滑动件5可以根据插入卡片1而向前移动,或根据退出卡片1而向后移动;当卡片1插入或退出进行往复移动时,接触突部7系位于接触导槽10内,相对于电极垫3位于接触卸除位置,唯有当滑动件5向前移动至前缘时,即如前述接触突部7相对于电极垫3位于接触位置;滑动件5回复移动是由弹性装置或退出机构所实现,根据滑动件5的回复移动,会将卡片1卸除,以实现接触卸除关系;滑动件5具有贯通孔13,位于每一接触导槽10对应于滑动件5向前移动端的区域,贯通孔13延伸经过滑动件5,及于由滑动件5另一表面所定义容置卡片1的空间处;由于这样的配置,当滑动件5向前移动及于端缘时,接触突部7可以释放,而藉由接触突部7的回复力与卡片1相对应电极垫3成弹性接触(参见对比文件4的附图1-6,中文译文第0011-0035段)。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光盘播放机盒装入/推出装置,目的是提供一具有改进主体结构的用于将盘盒装入推出光盘播放机的装置,使光盘播放机的结构简化;其技术方案是:该装置包括:一制动器,它具有一锁紧突起,被装在光盘播放机主体中,能够在垂直于盘盒插入的方向的方向往复运动;一形成在盘盒上的凸轮槽,该凸轮槽有一第一带弯角部分和一锁紧槽,当盘盒插入到光盘机主体时,锁紧突起沿该弯角部分接触滑动,当盘盒完全插入到光盘播放机主体中时,锁紧突起插入到锁紧槽中并被锁紧;一弹簧,它沿一个方向弹性偏压该制动器;和一个推出单元,它从光盘播放机主体推出盘盒;该凸轮槽还包括:一第二弯角部分,盘盒从光盘播放机主体被推出时,锁紧突起沿着它接触滑动;在盘盒插入过程中当锁紧突起沿凸轮槽的第一弯角部分滑动时,制动器在所述一个方向的反向运动,并被弹簧的恢复力插入在锁紧槽中;在盘盒推出过程中,锁紧突起沿第二弯角部分滑动时,制动器沿所述一个方向移动,使盘盒被缓慢推出(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1页第4-7段,权利要求1-9,附图1-12)。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按钮开关,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能够通过自闩锁(单动操作)动作、并且可以在对其它开关实施操作时通过与其它开关的操作联动而解除按钮开关闩锁状态的闩锁解除部件,并且具有闩锁状态解除用的复位机构的按钮开关组件。对比文件6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具有壳体,以可移动方式配置在该壳体上的滑动部件,设置在该滑动部件上的心型凸轮沟槽,以及可以与所述心型凸轮沟槽协同动作而将所述滑动部件闩锁在挤压位置处用的闩锁销钉,而且在所述滑动部件处还设置有可以沿着与所述滑动部件移动方向相正交的方向移动的可动部件,该可动部件的一端部侧处形成为所述心型凸轮沟槽的一部分,而另一端部侧处形成为驱动部,通过该驱动部的驱动作用使所述可动部件移动,进而将所述闩锁销钉由闩锁位置处解除开;在所述壳体处还配置有解除所述闩锁销钉闩锁状态用的复位机构部,通过所述复位机构部对所述驱动部的驱动,使所述可动部件移动,进而将所述闩锁销钉由闩锁位置处解除开;所述复位机构部具有以可移动方式配置在所述壳体处的复位杠杆,以及对该复位机构部产生弹性作用的复原用弹簧,所述复位杠杆上的一端部形成为与所述驱动部相抵接的、对所述驱动部实施驱动操作用的动作片部,另一端部形成为朝向所述壳体外侧方向实施突出操作用的操作杠杆部(参见对比文件6权利要求3,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2页第4段、第4页倒数第3段至第11页倒数第3段,附图1-6)。
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IC卡用连接器装置,其具有可自由插入拨离两个IC卡的框体、推杆、安装在推杆上的传递销,当插入第1和/或第2 IC卡时,推杆借由传递销的锁定机构在推入位置,借由推杆的第1推动作解除传递销的锁定机构,推杆移动到第1突出位置,在第1突出位置,借由推杆的第2推动作,借着传递销排除第1 IC卡,将推杆设成可移动到较第1突出位置更加突出的第2突出位置,当推杆位于第1突出位置时,借着推杆的拉动作,让推杆移动到第2突出位置,在处于第2突出位置的状态下,当推杆进行推的动作时,让传递销回动,排出第2 IC卡;锁定机构由第1、第2共2个心型凸轮沟构成;还可具有与传递销卡合/脱离而可往复移动的第1与第2共2个驱动板,借由传递销移动第1驱动板排出第1 IC卡,借由传递销移动第21驱动板排出第2 IC卡(参见对比文件7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5页第3段至第23页第3段,附图1-20)。
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电子卡连接器的退卡机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能使退出及插入电子卡的动作更加稳定顺畅,且可降低配合精度要求以减少制造成本。该退卡机构包括:主动部和从动部,其中主动部包括承接外力以提供驱动作用的推杆、以及随推杆运动并能在该运动行程中产生相对于推杆的位置变化的滑动件,其中该推杆设有接触面,而滑动件设有顶推端,于驱动推杆以进行退卡的过程中滑动件的顶推端凸出于推杆接触面之外;从动部包括相互连接器在一起的连动杆及退卡件,其在滑动件顶推端露出推杆接触面外时能承受滑动件的惯性推顶而连动退卡件,以达成退卡动作;连动杆的抵触端一侧凸设有适当长度的凸部,其可与推杆的接触面始终保持贴靠;主动部于推杆接触面的相邻侧面装设有基座,该基座一端设有挡止部,而其与推杆相组装的侧面设有导引槽,该导引槽具有第一位置及第二位置,以使退卡前与退卡后的推杆处在对应的起始位置与中间位置上(参见对比文件8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2页第3-5段,第3页倒数第1段至第5页倒数第1段,附图4-8)。
本发明的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卡用连接装置,其包含如下技术特征:机壳,其中具有能有选择地插装长度较短的第1卡和长度较长的第2卡中的某一个的收存部;第1连接端子,与上述第1卡的接触端子部相连接;第2连接端子,设置在上述收存部的比上述第1连接端子的配设位置还靠里边的位置,和上述第2卡的接触端子部相连接;滑动部件,其布置成随着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以及锁紧装置,由凸轮槽和结合销构成,把该滑动部件锁紧到卡的插装位置上,在上述滑动部件上,形成:压板部,其在卡的退出位置上与上述第1连接端子相搭接,限制上述第1连接端子向上述收存部内突出;以及第1结合部,其设置在前面侧,不与上述第2卡相搭接,而只与上述第1卡的前端部相搭接;第2结合部,其设置在该第1结合部的后面侧,仅与上述第2卡的前端部相搭接,当插入上述第2卡时,上述第2卡通过上述第1结合部与上述第2结合部相搭接之后,上述滑动部件从卡的退出位置移动到卡的插装位置上,因此,上述第1连接端子离开上述压板部的限制,向上述卡收存部内突出;上述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上述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上述第1结合部形成在上述滑动部件内侧部的对置的位置上,同时,使上述第1结合部之间的宽度小于上述第1卡的宽度;而且大于上述第2卡的宽度(参见本专利权利要求4)。
(I)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4具备创造性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MMC卡比SMC卡短,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长度较短的第1卡”;MMC卡上的连接片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第1卡的接触端子部”;SMC卡比MMC卡长,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长度较长的第2卡”;SMC卡上的连接片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第2卡的接触端子部”;底座结合上盖形成的整体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机壳”;共用座内部形成的用于容置MMC卡或者SMC卡的第一容置槽及第二容置槽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收存部”;长接脚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第1连接端子”;短接脚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第2连接端子”。
对比文件1中的SMC卡较大、较宽、较薄,MMC卡较小、较窄、较厚,即MMC卡较之于SMC卡而言,MMC卡更短、更窄、更厚;而权利要求4中明确限定了“长度较短的第1卡和长度较长的第2卡”、“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也就是说,权利要求4中的第1卡较之于第2卡,第1卡更短、更宽、更薄,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MMC卡、SMC卡之间的长度、宽度、厚度结构关系不能对应于权利要求4中所限定的第1卡与第2卡之间的长度、宽度、厚度结构关系,因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4中“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的特征。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的区别是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以下技术特征:(1)滑动部件,其布置成随着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2)锁紧装置,由凸轮槽和结合销构成,把该滑动部件锁紧到卡的插装位置上;(3)滑动部件上形成有压板部,其在卡的退出位置上与上述第1连接端子相搭接,限制上述第1连接端子向上述收存部内突出;(4)滑动部件上形成有第1结合部,其设置在前面侧,不与上述第2卡相搭接,而只与上述第1卡的前端部相搭接;(5)滑动部件上形成有第2结合部,其设置在该第1结合部的后面侧,仅与上述第2卡的前端部相搭接;(6)当插入上述第2卡时,上述第2卡通过上述第1结合部与上述第2结合部相搭接之后,上述滑动部件从卡的退出位置移动到卡的插装位置上,上述第1连接端子离开上述压板部的限制,向上述卡收存部内突出;(7)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8)第1结合部形成在滑动部件内侧部的对置的位置上;(9)第1结合部之间的宽度小于第1卡的宽度;而且大于上述第2卡的宽度。由此可见,二者在结构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设置具有特定结构的滑动部件,使得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均可通过滑动部件插入卡用连接装置;2、通过滑动部件上的压板部减少连接端子对卡的磨损;3、通过锁紧装置锁紧滑动部件以固定卡插入后的位置。
根据上述对对比文件4内容的描述,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卡的开闭机构。首先,由于滑动件5能够随着卡的插入在卡的插入方向上往复移动,因此滑动件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滑动部件,其布置成随着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其次,由于当卡片1插入或退出进行往复移动时接触突部7系位于接触导槽10内,相对于电极垫3位于接触卸除位置,当滑动件5向前移动至前缘时接触突部7相对于电极垫3位于接触位置,并且滑动件5具有贯通孔13,位于每一接触导槽10对应于滑动件5向前移动端的区域,而且卡片1可以插入由侧边协议标尺11与前档部12所定义出来的空间内并以卡片1的前缘抵住前档部12,也就是说,滑动件5中贯通孔13到前档部12之间的部分正好在卡片退出的位置上与连接端子4的接触突部7接触,限制了连接端子4向上突出,从而减少了连接端子与卡片之间的摩擦,因此滑动件5中贯通孔13到前档部12之间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压板部,其在卡的退出位置上与上述第1连接端子相搭接,限制上述第1连接端子向上述收存部内突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3)。
但是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4)-(9),而且根本不涉及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更不涉及如何将这两种结构不同的卡片均插入同一卡座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4中未给出将其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分析,由于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存在多个区别特征,而且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4)-(9)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4不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权利要求4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能够将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均通过具有特定结构的滑动部件插入卡用连接装置并且通过锁紧装置锁紧滑动部件以固定卡插入后的位置,因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4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4、3具备创造性
首先,基于与上述第(七)部分第2-1点相同的评述理由,可知对比文件1、4也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4)-(9)。
其次,根据上述对对比文件3内容的描述,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存储卡共用座。对比文件3中的SMARTMEDIA卡10较大、较薄,MULTIMEDIA卡20较小、较厚,即MULTIMEDIA卡20较之于SMARTMEDIA卡10而言,MULTIMEDIA卡20更短、更窄、更厚;而权利要求4中明确限定了“长度较短的第1卡和长度较长的第2卡”、“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也就是说,权利要求4中的第1卡较之于第2卡,第1卡更短、更宽、更薄,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MULTIMEDIA卡20、SMARTMEDIA卡10之间的长度、宽度、厚度结构关系不能对应于权利要求4中所限定的第1卡与第2卡之间的长度、宽度、厚度结构关系,因而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4中“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的特征,即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区别特征(7)。
对比文件3同样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4)-(6)、(8)、(9)。
由于对比文件1、4、3均未公开区别特征(2)、(4)-(9),因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4、3不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权利要求4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能够将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均通过具有特定结构的滑动部件插入卡用连接装置并且通过锁紧装置锁紧滑动部件以固定卡插入后的位置,因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4、3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4、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首先,基于与上述第(七)部分第2-1点相同的评述理由,可知对比文件1、4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4)-(9)。
其次,由于对比文件6仅仅涉及一种按钮开关,不涉及两种不同结构的存储卡片的插装,故对比文件6中根本不存在其上具有第1结合部、第2结合部的滑动部件。而且由于对比文件6中既不存在卡片也不存在可容纳卡片的滑动部件,因而对比文件6中不存在锁紧滑动部件从而固定卡片的技术启示,也就没有公开可将滑动部件锁紧到卡的插装位置上的锁紧装置,即对比文件6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
对比文件6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4)-(9)。
由于对比文件6仅涉及一种按钮开关,并不涉及任何存储卡之类的卡片,也不涉及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更不涉及如何将这两种结构不同的卡片通过具有特定结构的滑动部件插入同一卡座,因此,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6在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等多个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将对比文件6中的开关按钮用于存储卡连接装置,故对比文件6中无法给出将其与对比文件1、4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由于对比文件1、4、6均未公开区别特征(2)、(4)-(9)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4、6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4、6、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基于与上述第(七)部分第2-2、2-3点相同的评述理由,可知对比文件1、4、6、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4)-(9),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4、6、3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II)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5、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4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对对比文件3的分析可知,将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MULTIMEDIA卡比SMARTMEDIA卡短,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长度较短的第1卡”;MULTIMEDIA卡上的连接片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第1卡的接触端子部”;SMARTMEDIA卡比MULTIMEDIA卡长,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长度较长的第2卡”;SMARTMEDIA卡上的连接片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第2卡的接触端子部”;底座结合上盖形成的整体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机壳”;共用座内部形成的用于容置MULTIMEDIA卡或者SMARTMEDIA卡的第一容置槽及第二容置槽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收存部”;长接脚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第1连接端子”;短接脚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第2连接端子”。
但是,对比文件3中的SMARTMEDIA卡10较大、较薄,MULTIMEDIA卡20较小、较厚,即MULTIMEDIA卡20较之于SMARTMEDIA卡10而言,MULTIMEDIA卡20更短、更窄、更厚;而权利要求4中明确限定了“长度较短的第1卡和长度较长的第2卡”、“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也就是说,权利要求4中的第1卡较之于第2卡,第1卡更短、更宽、更薄,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MULTIMEDIA卡20、SMARTMEDIA卡10之间的结构关系不能对应于权利要求4中所限定的第1卡与第2卡之间的结构关系,因而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4中“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的特征。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的区别是对比文件3中未公开以下技术特征:(1’)滑动部件,其布置成随着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2’)锁紧装置,由凸轮槽和结合销构成,把该滑动部件锁紧到卡的插装位置上;(3’)滑动部件上形成有压板部,其在卡的退出位置上与上述第1连接端子相搭接,限制上述第1连接端子向上述收存部内突出;(4’)滑动部件上形成有第1结合部,其设置在前面侧,不与上述第2卡相搭接,而只与上述第1卡的前端部相搭接;(5’)滑动部件上形成有第2结合部,其设置在该第1结合部的后面侧,仅与上述第2卡的前端部相搭接;(6’)当插入上述第2卡时,上述第2卡通过上述第1结合部与上述第2结合部相搭接之后,上述滑动部件从卡的退出位置移动到卡的插装位置上,上述第1连接端子离开上述压板部的限制,向上述卡收存部内突出;(7’)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8’)第1结合部形成在滑动部件内侧部的对置的位置上;(9’)第1结合部之间的宽度小于第1卡的宽度;而且大于上述第2卡的宽度。由此可见,二者在结构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设置具有特定结构的滑动部件,使得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均可通过滑动部件插入卡用连接装置;2、通过滑动部件上的压板部减少连接端子对卡的磨损;3、通过锁紧装置锁紧滑动部件以固定卡插入后的位置。
基于上述第2-1点评述理由中对对比文件4的分析可知,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3’)。
但是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4’)-(9’),而且根本不涉及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更不涉及如何将这两种结构不同的卡片均插入同一卡座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4中未给出将其与对比文件3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分析,由于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方案存在多个区别特征,而且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4’)-(9’)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4不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权利要求4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能够将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均通过具有特定结构的滑动部件插入卡用连接装置并且通过锁紧装置锁紧滑动部件以固定卡插入后的位置,因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4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4、1具备创造性
基于前述评述理由,可知对比文件3、4、1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4’)-(9’)。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4、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4、5具备创造性
由于对比文件5中涉及光盘盒以及光盘盘片的装入、推出,而且不涉及两种不同结构的存储卡片的装入,故对比文件5中根本不存在其上具有第1结合部、第2结合部的滑动部件。而且由于对比文件5中既不存在存储卡片也不存在可容纳卡片的滑动部件,因而对比文件5中不存在锁紧滑动部件从而固定卡片的技术启示,也就没有公开可将滑动部件锁紧到卡的插装位置上的锁紧装置,即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
此外,对比文件5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4’)-(9’)。
由于对比文件5仅涉及一种光盘播放机盒的装入/推出装置,其仅仅涉及光盘的装入、推出,而并不涉及任何存储卡之类的卡片,也不涉及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更不涉及如何将这两种结构不同的卡片通过具有特定结构的滑动部件插入同一卡座,因此,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5在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等多个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故对比文件5中无法给出将其与对比文件3、4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由于对比文件3、4、5均未公开区别特征(2’)、(4’)-(9’)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4、5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8、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4、5、1具备创造性
基于前述评述理由,可知对比文件3、4、5、1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4’)-(9’)。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4、5、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9、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4、7具备创造性
由于对比文件7中涉及采用推杆和两个驱动板来插入、退出两个IC卡,但不涉及两种不同结构的存储卡片的插装,故对比文件7中根本不存在其上具有第1结合部、第2结合部的滑动部件。而且由于对比文件7中不存在可容纳卡片的滑动部件,因而对比文件7中不存在锁紧滑动部件从而固定卡片的技术启示,也就没有公开可将滑动部件锁紧到卡的插装位置上的锁紧装置,,即对比文件7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
此外,对比文件7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4’)-(9’)。
由于对比文件7仅涉及一种通过推杆、驱动杆来插入、拔出两个IC卡的IC卡用连接器装置,不涉及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更不涉及如何将这两种结构不同的卡片通过具有特定结构的滑动部件插入同一卡座,因此,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7在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等多个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故对比文件7中无法给出将其与对比文件3、4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由于对比文件3、4、7均未公开区别特征(2’)、(4’)-(9’)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4、7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0、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4、7、1具备创造性
基于前述评述理由,可知对比文件3、4、7、1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4’)-(9’)。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4、7、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1、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4、8具备创造性
由于对比文件8中涉及采用推杆、连动杆、退卡件退出IC卡,但不涉及两种不同结构的存储卡片的插入,故对比文件8中根本不存在其上具有第1结合部、第2结合部的滑动部件。而且由于对比文件8中不存在可容纳卡片的滑动部件,因而对比文件8中不存在锁紧滑动部件从而固定卡片的技术启示,也就没有公开可将滑动部件锁紧到卡的插装位置上的锁紧装置,即对比文件8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
此外,对比文件8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4’)-(9’)。
由于对比文件8仅涉及一种通过推杆、连动杆、退卡件来退出IC卡的退卡机构,不涉及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更不涉及如何将这两种结构不同的卡片通过具有特定结构的滑动部件插入同一卡座,因此,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8在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等多个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故对比文件8中无法给出将其与对比文件3、4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由于对比文件3、4、8均未公开区别特征(2’)、(4’)-(9’)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4、8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2、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4、8、1具备创造性
基于前述评述理由,可知对比文件3、4、8、1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4’)-(9’)。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4、8、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评述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卡用连接装置,其包含如下技术特征:机壳,其中具有能有选择地插装长度较短的第1卡和长度较长的第2卡中的某一个的收存部;第1连接端子,与上述第1卡的接触端子部相连接;第2连接端子,设置在上述收存部的比上述第1连接端子的配设位置还靠里边的位置,和上述第2卡的接触端子部相连接;滑动部件,其布置成随着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以及锁紧装置,由凸轮槽和结合销构成,用于把该滑动部件锁紧到卡的插装位置上,上述滑动部件由分割成前后两部分的第1滑动部件和第2滑动部件构成,在上述第1滑动部件上,形成:压板部,其在卡的退出位置上与上述第1连接端子相搭接,限制上述第1连接端子向上述收存部内突出;以及第1结合部,其设置在前面侧,不与上述第2卡相搭接,而只与上述第1卡的前端部相搭接;在第2滑动部件上形成:第2结合部,被设置在后面侧,其仅与上述第2卡的前端部相搭接,当插入上述第1卡时,上述第1卡与上述第1结合部相搭接之后,上述第1滑动部件一边按压上述第2滑动部件,一边向卡的插装位置上移动,当插入上述第2卡时,上述第2卡通过上述第1结合部与上述第2结合部相搭接之后,仅上述第2滑动部件移动到卡的插装位置上;上述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上述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上述第1结合部形成在上述滑动部件内侧部的对置的位置上,同时,使上述第1结合部之间的宽度小于上述第1卡的宽度;而且大于上述第2卡的宽度。
(I)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1、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4具备创造性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MMC卡比SMC卡短,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长度较短的第1卡”;MMC卡上的连接片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第1卡的接触端子部”;SMC卡比MMC卡长,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长度较长的第2卡”;SMC卡上的连接片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第2卡的接触端子部”;底座结合上盖形成的整体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机壳”;共用座内部形成的用于容置MMC卡或者SMC卡的第一容置槽及第二容置槽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收存部”;长接脚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第1连接端子”;短接脚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第2连接端子”。
对比文件1中的SMC卡较大、较宽、较薄,MMC卡较小、较窄、较厚,即MMC卡较之于SMC卡而言,MMC卡更短、更窄、更厚;而权利要求7中明确限定了“长度较短的第1卡和长度较长的第2卡”、“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也就是说,权利要求7中的第1卡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MMC卡、SMC卡之间的长度、宽度、厚度结构关系与权利要求7中所限定的第1卡与第2卡之间的长度、宽度、厚度结构关系不同,因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7中“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的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的区别是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以下技术特征:(1-1)滑动部件,其布置成随着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1-2)锁紧装置,由凸轮槽和结合销构成,把该滑动部件锁紧到卡的插装位置上;(1-3)滑动部件由分割成前后两部分的第1滑动部件和第2滑动部件构成,第1滑动部件上形成有压板部,其在卡的退出位置上与上述第1连接端子相搭接,限制上述第1连接端子向上述收存部内突出;(1-4)第1滑动部件上形成有第1结合部,其设置在前面侧,不与上述第2卡相搭接,而只与上述第1卡的前端部相搭接;(1-5)第2滑动部件上形成有第2结合部,其设置在该第1结合部的后面侧,仅与上述第2卡的前端部相搭接;(1-6)当插入上述第1卡时,上述第1卡与上述第1结合部相搭接之后,上述第1滑动部件一边按压上述第2滑动部件,一边向卡的插装位置上移动,当插入上述第2卡时,上述第2卡通过上述第1结合部与上述第2结合部相搭接之后,仅上述第2滑动部件移动到卡的插装位置上;(1-7)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1-8)第1结合部形成在滑动部件内侧部的对置的位置上;(1-9)第1结合部之间的宽度小于第1卡的宽度;而且大于上述第2卡的宽度。由此可见,二者在结构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设置具有特定结构的滑动部件,使得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均可通过滑动部件插入卡用连接装置;2、通过滑动部件上的压板部减少连接端子对卡的磨损;3、通过锁紧装置锁紧滑动部件以固定卡插入后的位置;4、防止第2卡插入阻力增大。
基于前述对对比文件4的分析,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1)、(1-3)。
但是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2)、(1-4)-(1-9),而且根本不涉及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更不涉及如何将这两种结构不同的卡片均插入同一卡座的问题,而且更不涉及两个分离的滑动部件。因此,对比文件4中未给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分析,由于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存在多个区别特征,而且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2)、(1-4)-(1-9)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4不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权利要求7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能够将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均通过具有特定结构的滑动部件插入卡用连接装置并且通过锁紧装置锁紧滑动部件以固定卡插入后的位置,以及采用两个分离的滑动部件来防止第2卡插入阻力增大,因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4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4、3,相对于对比文件1、4、6,相对于对比文件1、4、6、3均具备创造性
基于前述评述理由,对比文件1、3、4、6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2)、(1-4)-(1-9),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4、3,相对于对比文件1、4、6,相对于对比文件1、4、6、3均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II)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3、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3、4具备创造性基于上述对对比文件3的分析可知,将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MULTIMEDIA卡比SMARTMEDIA卡短,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长度较短的第1卡”;MULTIMEDIA卡上的连接片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第1卡的接触端子部”;SMARTMEDIA卡比MULTIMEDIA卡长,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长度较长的第2卡”;SMARTMEDIA卡上的连接片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第2卡的接触端子部”;底座结合上盖形成的整体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机壳”;共用座内部形成的用于容置MULTIMEDIA卡或者SMARTMEDIA卡的第一容置槽及第二容置槽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收存部”;长接脚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第1连接端子”;短接脚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第2连接端子”。
但是,对比文件3中的SMARTMEDIA卡10较大、较薄,MULTIMEDIA卡20较小、较厚,即MULTIMEDIA卡20较之于SMARTMEDIA卡10而言,MULTIMEDIA卡20更短、更窄、更厚;而权利要求7中明确限定了“长度较短的第1卡和长度较长的第2卡”、“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也就是说,权利要求7中的第1卡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MULTIMEDIA卡20、SMARTMEDIA卡10之间的结构关系与权利要求7中所限定的第1卡与第2卡之间的结构关系不同,因而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7中“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的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的区别是对比文件3中未公开以下技术特征:(2-1)滑动部件,其布置成随着卡的插入能在卡的插入方向上移动;(2-2)锁紧装置,由凸轮槽和结合销构成,把该滑动部件锁紧到卡的插装位置上;(2-3)滑动部件由分割成前后两部分的第1滑动部件和第2滑动部件构成,第1滑动部件上形成有压板部,其在卡的退出位置上与上述第1连接端子相搭接,限制上述第1连接端子向上述收存部内突出;(2-4)第1滑动部件上形成有第1结合部,其设置在前面侧,不与上述第2卡相搭接,而只与上述第1卡的前端部相搭接;(2-5)第2滑动部件上形成有第2结合部,其设置在该第1结合部的后面侧,仅与上述第2卡的前端部相搭接;(2-6)当插入上述第1卡时,上述第1卡与上述第1结合部相搭接之后,上述第1滑动部件一边按压上述第2滑动部件,一边向卡的插装位置上移动,当插入上述第2卡时,上述第2卡通过上述第1结合部与上述第2结合部相搭接之后,仅上述第2滑动部件移动到卡的插装位置上;(2-7)第1卡形成为幅度宽而且厚度薄,第2卡与上述第1卡相比,幅度窄而且厚度厚;(2-8)第1结合部形成在滑动部件内侧部的对置的位置上;(2-9)第1结合部之间的宽度小于第1卡的宽度;而且大于上述第2卡的宽度。由此可见,二者在结构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设置具有特定结构的滑动部件,使得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均可通过滑动部件插入卡用连接装置;2、通过滑动部件上的压板部减少连接端子对卡的磨损;3、通过锁紧装置锁紧滑动部件以固定卡插入后的位置;4、防止第2卡插入阻力增大。
基于前述评述理由,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2-1)、(2-3)。
但是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2)、(2-4)-(2-9),而且根本不涉及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更不涉及如何将这两种结构不同的卡片均插入同一卡座的问题,而且也不涉及两个分离的滑动部件。因此,对比文件4中未给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分析,由于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存在多个区别特征,而且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2)、(2-4)-(2-9)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4不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权利要求7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能够将较之于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的第1卡以及第2卡均通过具有特定结构的滑动部件插入卡用连接装置并且通过锁紧装置锁紧滑动部件以固定卡插入后的位置,以及采用两个分离的滑动部件来防止第2卡插入阻力增大,因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3、4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3、4、1,相对于对比文件3、4、5,相对于对比文件3、4、5、1,相对于对比文件3、4、7,相对于对比文件3、4、7、1,相对于对比文件3、4、8,相对于对比文件3、4、8、1均具备创造性
基于前述评述理由,对比文件1、3、4、5、7、8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2)、(2-4)-(2-9),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相对于对比文件3、4、1,相对于对比文件3、4、5,相对于对比文件3、4、5、1,相对于对比文件3、4、7,相对于对比文件3、4、7、1,相对于对比文件3、4、8,相对于对比文件3、4、8、1均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02141063.1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2、3、5、6、8无效,在权利要求4、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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