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投影辅助定位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交互演示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计算机投影辅助定位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交互演示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99
决定日:2010-06-27
委内编号:4W027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100240.X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京城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曲颖
国际分类号:G06F 11/28,G06F 3/041,G06F 3/0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以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判断标准,如果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属于公知常识,且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2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计算机投影辅助定位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交互演示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号为200510100240.X,申请日为2005年10月09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计算机投影辅助定位方法,在计算机将其屏幕信息通过投影机投影到与计算机连接的交互投影屏幕上的环境下,对在交互投影屏幕上的操作点进行定位,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计算机在屏幕上某一位置显示第一个屏幕坐标为(x1’,yl’)的定位点,在交互投影屏幕上对应显示投影屏幕坐标为(xl,y1)的该投影点;使用者在交互投影屏幕上对该第一个定位投影点(x1,y1)进行点击,交互投影屏幕将该点的坐标信息(x1,y1)传送给计算机;重复上述操作,直至第n个定位投影点(xn’,yn’)对应的交互投影屏幕上的投影点坐标信息(xn,yn)被传送给计算机;
(2)根据坐标值(x1’,yl’)、(x1,y1)、… (xn,yn)、(xn’,yn’)计算函数p(x’,y’)=F(P(x,y))的各项参数;
(3)根据函数p(x’,y’)=F(P(x,y)),将交互投影屏幕上任意操作点P(x,y)换算为计算机屏幕坐标点p(x’,y’),实现对交互投影屏幕上的操作点进行定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投影辅助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函数p(x’,y’)=F(P(x,y))为一次函数或多次函数,所述步骤(2)按照如下子步骤进行:
b1.根据函数p(x’,y’)=F(P(x,y))的函数参数个数确定计算机屏幕定位点数n;
b2.将计算机屏幕上n个定位坐标(x1’,yl’)、(x2’,y2’)…(xn’,yn’)以及在交互投影屏幕上对应的坐标(x1,y1)、(x2,y2)…(xn,yn)分别代入函数式p(x’,y’)=F(P(x,y)),求出分别对应x坐标、y坐标的两组函数参数,确定函数式p(x’,y’)=F(P(x,y))。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计算机投影辅助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函数p(x’,y’)=F(P(x,y))为二次函数F(x,y)=ax2 by2 cxy dx ey f。
4、一种计算机交互演示系统,包括计算机、投影机和交互投影屏幕,所述投影机与计算机连接,所述交互投影屏幕与计算机连接,在该计算机上运行相应的驱动程序和应用程序,该计算机能够在多任务操作环境下同时执行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屏幕上计算机屏幕坐标为(x1’,yl’)、(x2’,y2’)…、(xn’,yn’)的n个定位点对应于交互投影屏幕上投影屏幕坐标为(x1,y1)、(x2,y2)…(xn,yn)的n个投影点,分别点击n个投影点将投影点的坐标信息(x1,y1)、(x2,y2)…(xn,yn)传送给所述计算机,根据坐标值(x1’,yl’)、(x2,y2)…、(xn,yn)、 (xn’,yn’)计算函数p(x’,y’)=F(P(x,y))的各项参数,然后根据函数p(x’,y’)=F(P(x,y))将交互投影屏幕上任意操作点P(x,y)换算为计算机屏幕坐标点p(x’,y’)。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计算机交互演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交互投影屏幕为电磁感应交互演示白板,该白板包括输入部分、包围在输入部分周边的边框、控制电路和与计算机连接的接口或无线射频模块,所述输入部分包括书写层和位于书写层下的感应层,该感应层的输出接所述控制电路;该感应层包括分别沿X、Y轴方向布置并相互纵横交错的感应线圈,感应线圈的交叉点相互绝缘,该感应层还包括沿X、Y轴方向压制成网格状纵横交错的凹槽的硬质板,所述感应线圈埋设在所述硬质板的凹槽中。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计算机交互演示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子笔,该电子笔包括若干个电路开关和设置在其电路上的电磁波振荡器,当电路开关导通时,该电磁波振荡器产生的电磁波的频率发生变化;当该电子笔对所述白板某一位置发出电磁波时,该白板可感应该电磁波进行坐标定位,并可将该定位坐标传输给计算机。
7、根据权利要求4~6任意一项所述的计算机交互演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投影机与计算机通过VGA接口连接,所述交互投影屏幕与计算机通过串行接口、USB接口或无线射频模块连接。
8、一种计算机交互演示系统,由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个计算机交互演示系统作为子系统通过网络连接组成,其特征在于:任何一个子系统用户都能同时远程看到其他子系统用户的演示内容。”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京城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09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10046293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2月18日(涉案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1285999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22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1242319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2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124235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2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5:公开号为CN1348131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公开日为2002年05月08日(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6:公开号为CN1292627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35页),其公开日为2001年04月25日(下称对比文件6)。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相结合均能够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3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2、4或对比文件1、3、4的结合均能够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4、5、6、7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2、4、6或对比文件1、3、4、6相结合能够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2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具体意见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7:公开号为CN1270352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其公开日为2000年10月18日(下称对比文件7)。
附件8: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光电交互式电子白板系统研究》扉页以及正文复印件(共80页),论文提交日为2005年01月20日(下称对比文件8)。
附件9:专利号为US5235363A的美国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及其译文(共3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8月10日(下称对比文件9)。
附件10:公开号为CN1414515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9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04月30日(下称对比文件10)。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对第n个定位投影点的n的个数进行必要的限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2)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实质相同,权利要求1和2之间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保护范围实质重叠的内在缺陷,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的所有特征均被对比文件7-10明确公开或实质公开;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数学常识;权利要求4为公知的白板设备与权利要求1方法的结合,其中计算机、投影机、交互投影屏幕连接方式和工作方式均为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0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部分技术特征,而将线圈固定到凹槽中予以保护是公知的电工知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的电磁笔和电磁笔工作方式;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的投影机与计算机连接方式和交互式白板与计算机连接方式,并且又被对比文件10公开;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网络互联结构是本领域公知的结构,而且对比文件6也公开了共享白板间画面同时显示在与用户机相关的显示装置上。(4)本专利权利要求8是引用权利要求4的假从属权利要求,仅提出了功能设想,却没有具体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中多个计算机交互演示系统作为子系统通过网络连接组成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1月09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2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审通知书,定于2010年01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的交互投影屏幕同时具有输入和输出功能,而对比文件2的书写板仅具有输出功能,即图像显示,而数据输入时,由光电探测器件,经成像光波直接对书写板成像,记录书写笔在书写板上的位置图像,从而获得位置数字信息;本专利为获得交互投影屏幕上的位置信息时,无需将交互投影屏幕设计为可透过成像光波、无需设置光电探测器件及其相关电路,省去了“光电探测器件获取图像”这一过程,降低系统成本,简化系统构造,提高了数据处理的精度;对比文件2不存在本专利中的计算机屏幕和交互投影屏幕,因此并不存在根据两个屏幕之间相互关联的n对坐标值,进行坐标变换的过程,不存在根据坐标变换的函数,将一个屏幕上的坐标值,转换该坐标值在另一个屏幕上的对应位置。(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3的电子白板仅能进行数据输入,即将该电子白板上的位置信息发送出去,但是其并不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即不能进行输出接收和显示。(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4的电子白板也仅能进行数据输入,即将该电子白板上的位置信息发送出去,但不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即不能进行输出接收和显示。(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具有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相对于对比文件7和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本专利的交互投影屏幕同时具有输入和输出功能,而对比文件7的投影屏幕仅具有输出功能,即图像显示,而数据的输入时,由摄像机31对投影屏幕上的投影图像和校准点进行采集或摄像;对比文件7要通过摄像机获取图像,而本专利为获得交互投影屏幕上的位置信息时,无需使用摄像机获取图像,而直接通过对交互投影屏幕的点击就可将位置信息发送到计算机;(5)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具有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的交互投影屏幕同时具有输入和输出功能,而对比文件8的投影屏幕仅具有输出功能,即图像显示,而数据的输入时,由CCD器件4获取光点位置信息,再由CCD器件将该光点位置信息输入到信号处理系统和计算机;对比文件8要通过CCD器件获取光点信息,而本专利为获得交互投影屏幕上的位置信息时,无需使用CCD器件获取光点信息,而直接通过对交互投影屏幕的点击就可将位置信息发送到计算机。(6)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8具有创造性;(7)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8以及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8)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9具有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的交互投影屏幕同时具有输入和输出功能,而对比文件9提供给计算机的位置信息,仍然是通过反射或辐射成像,由光电传感器获取成像信息,再进一步发送到计算机;本专利为获得交互投影屏幕上的位置信息时,无需使用光电传感器获取成像信息,而直接通过对交互投影屏幕的点击就可将位置信息发送到计算机;(9)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9具有创造性;(10)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9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1月0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10年01月21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且(1)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放弃对比文件1-4和对比文件9,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10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7相对于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6-8,10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于2010年0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光电交互式电子白板系统研究》论文的下载流程,主要意见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公知电子白板与公知算法的组合,尽管专利权人强调计算机连接交互式白板以及电子白板通过点击将坐标发送计算机是其区别特征,然而该两点特征本身公知,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交互式电子白板自身具备输入、输出功能,但电子白板本身不能投射图像,也是要通过投影机投射图像的,所谓的输出不成立。至于输入,光电的交互式白板靠光电笔输入,白板上的任何输入也会反应到计算机以完成交互,当然具备输入功能。权利要求1的定位算法是公知函数,其多项式则是公知的数学展开式,在定位算法方面也没有任何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10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要意见是:本发明使用交互式投影屏幕来获取定位点坐标,分别点击投射到交互式投影屏幕上的n个投影点,交互式投影屏幕检测到这n个投影点的坐标,并传送给计算机,本发明中的交互式投影屏幕具有直接的输入输出功能。而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0和公知常识中,所公开的电子白板都不具有直接输入功能,即不能直接将电子白板上的坐标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中,都必须通过第三方设备,特别是通过CCD器件,这种方式不仅增加了系统成本,同时产生了CCD光学失真和投影仪成像失真。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交互式电子白板不需要通过第三方设备即可实现输入功能,不仅大大节省了系统成本,还避免了两次失真问题,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所规定的新颖、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专利权人在无效审查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7页、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6、7、10为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审查,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并且对比文件6、7、10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6、7、10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8为硕士学位论文,属于国内公开出版物,同时请求人提供了下载该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途径,是通过中国知网(CNKI)的付费网站下载该论文的,该论文的封面信息中仅记载了论文提交日期为2005年01月20日,并没有记载该论文的具体公开日期,并且从请求人提交的下载该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途径中也无法获知该论文的具体公开日期,即对比文件8的公开日期无法确定,因此对比文件8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以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判断标准,如果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而言,(1)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对第n个定位投影点的n的个数进行必要的限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设想一种极端的情况,当n=2时,p(x’,y’)=F(P(x,y))函数关系式因为无法求解函数参数将不能对计算机屏幕上的点与投影屏幕上的点进行坐标变换;(2)权利要求8是引用权利要求4的假从属权利要求,仅提出了功能设想,却没有具体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中多个计算机交互演示系统作为子系统通过网络连接组成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关于选点的方法,由于采用了具体的多项式,每一个多项式都有通式,已经确定了有多少个参数,当然确定了怎么来选点。对于步骤1中定位点的选取的个数和确定具体采用什么样的多项式,就是一个等同的过程,确定使用哪种具体的多项式,就确定了需要采集多少个定位点,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采集多少个定位点,就已经确定了相应选取的具体的多项式函数。
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段记载的内容,可以得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计算机同一个辅助定位方法,能够对交互式投影演示图像的梯形、枕形以及非线性失真进行校正。由此可见,要解决非线性失真,计算机屏幕上的点与投影点之间应该是多次函数对应关系,至少应该是二次函数,也就是说要构造二次函数,所具有的参数是6个,按照函数参数个数确定计算机屏幕定位点数n的原则,n的值应该取6,因此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而言,只有n的值大于等于6时才能够实现构造多次函数,但是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第n个定位投影点的n的个数进行限定,即根据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不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
(2)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有“根据函数p(x’,y’)=F(P(x,y))的函数参数个数确定计算机屏幕定位点数n”,即权利要求2已经对n的数值作出了限定,权利要求2已构成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完整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交互演示系统,由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个计算机交互演示系统作为子系统通过网络连接组成,在权利要求8中明确限定了通过网络连接将多个计算机交互演示系统作为子系统连接起来,并且所限定的网络互联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各种网络互联结构将多个计算机交互演示系统作为子系统连接起来,实现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计算机交互演示系统,由此可见,根据权利要求8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因此权利要求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明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实质相同,函数对应一次函数或多次函数,而根据特定函数的一次函数或多次函数确定参数个数n是数学上的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之间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保护范围实质重叠的内在缺陷。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投影辅助定位方法,其中涉及在交互投影屏幕上选取n个定位投影点进行点击,但是并没有对n的取值范围进行限定,在权利要求2所描述的附加技术特征“根据函数p(x’,y’)=F(P(x,y))的函数参数个数确定计算机屏幕定位点数n”中对n的取值进行进一步限定,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实质上是不相同的,权利要求2对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2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属于公知常识,且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有创造性。
5-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投影辅助定位方法,在计算机将其屏幕信息通过投影机投影到与计算机连接的交互投影屏幕上的环境下,对在交互投影屏幕上的操作点进行定位,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1)计算机在屏幕上某一位置显示第一个屏幕坐标为(x1’,yl’)的定位点,在交互投影屏幕上对应显示投影屏幕坐标为(xl,y1)的该投影点;使用者在交互投影屏幕上对该第一个定位投影点(x1,y1)进行点击,交互投影屏幕将该点的坐标信息(x1,y1)传送给计算机;重复上述操作,直至第n个定位投影点(xn’,yn’)对应的 互投影屏幕上的投影点坐标信息(xn,yn)被传送给计算机;(2)根据坐标值(x1’,yl’)、(x1,y1)、… (xn,yn)、(xn’,yn’)计算函数p(x’,y’)=F(P(x,y))的各项参数;(3)根据函数p(x’,y’)=F(P(x,y)),将交互投影屏幕上任意操作点P(x,y)换算为计算机屏幕坐标点p(x’,y’),实现对交互投影屏幕上的操作点进行定位。
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校准计算机产生的投影图像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7说明书第1页第1行):本申请涉及交互式视频图形显示系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在计算机将其屏幕信息通过投影机投影到与计算机连接的交互投影屏幕上的环境下”);(参见对比文件7说明书第2页第6行至第12行)一种用以把在投影显示系统所看到的计算机产生的投影图像相对于在计算机屏幕看到的显示图像进行校准的设备和方法,在显示图像和投影图像上都有以预先确定的图案排列的四个或更多校准点(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点”),后者用光学方法在投影图像中成像,并且在投影图像上这些点可以用电子学方法来识别,确定它们的坐标,并与预先确定的图案联系起来,利用这已决定的关系,求出变换系数,随后把它们用于把在投影图像上的位置转换到显示图像上的对应位置的处理过程中。(参见对比文件7说明书第6页第3行至第20行)建立四个投影校准点Q1、Q2、Q3和Q4与在计算机显示图像中的四个校准点P1、P2、P3和P4之间的对应关系(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在交互投影屏幕上的操作点进行定位”和“将交互投影屏幕上任意操作点P(x,y)换算为计算机屏幕坐标点p(x’,y’),实现对交互投影屏幕上的操作点进行定位”)。通过解下面给出的四个向量方程组中的三个方程,求出所要的变换系数: 1 =A 1 B;2 =A 2 B;3=A 3 B;4 =A 4 B;利用所求得的A和B的值,就可以把投影图像中的位置黄与在计算机显示图像中的任何位置根据下面的关系联系起来:k =A k B。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7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7要通过摄像机来采集图像信息,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电子白板上的坐标信息直接输入到计算机中;(2)将交互投影屏幕上任意操作点换算为计算机屏幕坐标点所使用的具体定位算法的函数不相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电子白板上的坐标信息直接输入到计算机中,并且将交互投影屏幕上任意操作点换算为计算机屏幕坐标点输入到计算机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 参见对比文件7说明书,第2页第23行至第3页第28行以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视频图形显示系统10,包括:投影机20;计算机21和计算机屏幕29;以及校准系统30。展出的图像(未示出)被投射到投影屏幕23,从激光指示器25照射到投影屏幕上的入射激光束27用以控制计算机21的操作。校准系统30包括摄像装置31,例如数字摄像机,和软件33。摄像装置31对准投影屏幕23,以便在投影机工作时获取投射到投影屏幕23的图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7获取投影屏幕上的位置信息是由激光指示器25指向显示图像的各个位置,再由摄像机31获取显示图像,同时在投影屏幕23上探测激光束27的存在,通过软件33把合成的图像发送到计算机21,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获得交互投影屏幕上的位置信息是通过在交互投影屏幕上直接进行点击之后,即可获得。也就是说,本专利为获得交互投影屏幕上的位置信息时,无需使用摄像机这样的第三方设备来获取图像,而直接通过对交互投影屏幕的点击就可将位置信息发送到计算机,在本专利中省去了“摄像机获取图像”这一过程,减少了二次误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7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参见对比文件7说明书第6页第3行至第20行公开了:建立四个投影校准点Q1、Q2、Q3和Q4与在计算机显示图像中的四个校准点P1、P2、P3和P4之间的对应关系。通过解下面给出的四个向量方程组中的三个方程,求出所要的变换系数: 1 =A 1 B;2 =A 2 B;3=A 3 B;4 =A 4 B;利用所求得的A和B的值,就可以把投影图像中的位置与在计算机显示图像中的任何位置根据下面的关系联系起来:k =A k B。虽然对比文件7将交互投影屏幕上任意操作点换算为计算机屏幕坐标点所使用的具体定位算法的函数表达方式和本专利的函数表达式不相同,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交互投影屏幕上具体定位点的定位算法函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的数学常识,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任何一种定位算法的函数来实现定位点的坐标转换,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并且对比文件8中使用的函数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函数所达到的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实现对交互投影屏幕上具体定位点进行坐标转换,最后获得计算机屏幕上的坐标点。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7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属于公知常识,且权利要求1通过采用上述区别特征(1)使得本申请能够解决对投影演示图像的梯形、枕形以及非线性等失真进行校正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达到使交互演示屏幕与计算机之间准确的信息交互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7和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并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相对于对比文件7和公知常识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2、从属权利要求2、3均引用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对比文件7和公知常识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3、在无效请求理由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7相对于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由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4-8的创造性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都涉及到对比文件8,而对比文件8的公开日期无法确定,故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不能使用包括对比文件8在内的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来评述权利要求4-8的创造性,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4-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和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10100240.X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8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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