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通用序列汇流排介面的电子式切换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03
决定日:2010-07-06
委内编号:5W117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13861.2
申请日:1999-06-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希可尔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6-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宏正自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涂洪文
参审员:刘微
国际分类号:H03K 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不相同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如果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99213861.2,申请日为1999年06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6月0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子式切换装置,包括触发信号产生器、控制信号产生器、连接器,其特征在于:
触发信号产生器,其输出与控制信号产生器的输入相连,并具一切换开关,当使用者启动切换开关时,就送出一触发信号至控制信号产生器;
控制信号产生器,其输入与触发信号产生器的输出相连接,输出则与连接器的输入相连接,其接收触发信号产生器所送出的触发信号,经过处理后,送出控制信号至连接器;
连接器,其输入与二个以上的电子装置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相连,输出则与另一电子装置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相连,其收到控制信号产生器所送出的控制信号后,根据控制信号连接相关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子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触发信号产生器以一电阻器、一电容器及一切换开关组成,电阻器与电容器串接在电源与地之间, 切换开关的一端连接到地,另一端则连接到电阻器与电容器相连接的一端,利用切换开关导通与否产生脉冲信号。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子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控制信号发生器以一D型正反器(D FLIP-FLOP)构成,其时脉信号输入端(CP)为控制信号产生器的输入,而反向资料输出端(QN)则与资料输入端(D)相连接,正向资料输出端(Q)则为输出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子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连接器以一多工器构成,多工器的信号输入端及输出端分别与不同的电子装置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相连接,而以其选择信号输入端(SEL)与控制信号产生器的输出端相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子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控制信号产生器以至少二个D型正反器(D FLIP-FLOP)构成,第一个D型正反器的时脉信号输入端(CP)与触发信号产生器的输出相连接,而反向资料输出端(QN)则与其资料输入端(D)相连接,第二个D型正反器的时脉信号输入端(CP)与第一个D型正反器的反向资料输出端(QN)相连接,第二个D型正反器的反向资料输出端(QN)则与其资料输入端(D)相连接,余类推,再以各D型正反器的正向资料输出端(Q)的输出信号作为连接器的控制信号。
(Q)的输出信号作为连接器的控制信号。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子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连接器中具有两个以上以并联方式连接的相同多工器,使得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间的内阻变小。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子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触发信号产生器与连接器之间可增设一延迟信号产生器,其输入端与触发信号产生器的输出相连,输出则与连接器的致能端(OE)相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子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延迟信号产生器由二电阻器、一 电容器及一二极管组成,其输入端与触发信号产生器的输出相连,输出则与连接器的致能端(OE)相连接,电阻器与电容器串接在电源(VCC)与地(GND)之间,二极管的正极连接到电阻器与电容器的连接点,为延迟信号产生器的输出,二极管的负极则与另一电阻器相串接,为延迟信号产生器的输入。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子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控制信号产生器可连接一显示器,以显示目前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之间的连接关系。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子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显示器以发光二极管组成。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子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控制信号产生器可连接一起始信号产生器,使得每次接通电源时,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连接关系都是相同的。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子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起始信号产生器由一电阻器及一电容器组成,电阻器与电容器串接在电源(VCC)与地(GND)之间,并与电阻器与电容器的连接点为输出而与控制信号产生器相连。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子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用的电源可以使用所连接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源。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子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源可串接一二极管以防电流倒灌。”
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3、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JP特开平10-187303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8年7月14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120546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9年1月20日;
附件3:申请号为8620805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87年9月16日;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29308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1998年9月30日;
附件5:专利号为93241322.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1994年6月22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3、14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3、1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3、1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结合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5、7、8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11、12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0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另外,以附件2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附件1、3、4、5和/或本领域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 年1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 年3 月11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 年4 月28 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于2010年3月1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6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0年4月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所制作的对比情况列表与附件1的记载相符,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的“RC电路”的连接方式属于公知常识,同时亦被附件4所公开,“多工器”即“数据选择器”,选用“多工器”作为连接器属于公知常识,为了延缓连接器的响应时间,以过滤误操作防止系统混乱或当机,采用RC及二极管的电路作为延迟信号产生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使得每次接通电源时USB介面的连接关系是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一个简单的RC电路来实现通电时的复位,权利要求2-14均不具备创造性。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6: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8年11月第4版第1次印刷、阎石主编的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的版权页、第130-133页复印件;
附件7:授权公告号为CN2510837Y、公告日为2002年9月1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版权页以及第5页复印件;
附件8:有关“多工器”理论介绍的网页打印件(共2页)。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0年4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陈述意见。
(2)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附件5、附件7、附件8作为证据使用,并当庭提交附件6的原件表示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合议组将附件6的原件转交专利权人进行核实。
(3)请求人放弃以附件2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评述创造性的方式,增加无效理由,认为权利要求7、8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4)专利权人对附件1-4、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附件1-4、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又由于附件1、2的公开日以及附件3、4的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4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故附件1的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附件6为1998年11月第4版第1次印刷的教材,可以作为公知常识证据。
请求人已经放弃附件5、附件7、附件8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合议组对附件5、附件7、附件8及涉及附件5、附件7、附件8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2、关于增加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增加无效理由,认为权利要求7、8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这属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理由,且不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增加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3、关于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的电子式切换装置,包括触发信号产生器,其输出与控制信号产生器的输入相连,并具一切换开关,当使用者启动切换开关时,就送出一触发信号至控制信号产生器; 控制信号产生器,其输入与触发信号产生器的输出相连接,输出则与连接器的输入相连接,其接收触发信号产生器所送出的触发信号,经过处理后,送出控制信号至连接器; 连接器,其输入与二个以上的电子装置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相连,输出则与另一电子装置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相连,其收到控制信号产生器所送出的控制信号后,根据控制信号连接相关的通用序列汇流排(USB)介面。附件1公开了一种USB切换装置,并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附件1译文第5-6页第33、35栏,第9页第62、63栏,附图1、附图12):包括,手动切换开关111,其输出与切换控制部110的输入相连,切换控制部110(相当于本专利的控制信号产生器),其输入与手动切换开关111的输出相连,输出则与切换部109相连、切换部109(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器),其输入与四个USB主机相连,输出则与一个USB集线器相连,操作者操纵手动切换开关111,切换控制部110检测到其,使切换部109工作。
经过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触发信号产生器,而附件1中公开的是手动切换开关111,权利要求1中的触发信号产生器是能送出触发信号至控制信号产生器,控制信号产生器接受触发信号产生器所送出的触发信号,经过处理后,送出控制信号至连接器,而附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内容,附件1中的手动切换开关111不具备权利要求1中的触发信号产生器的功能,两者并不相同。上述区别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取代传统USB的机械式切换装置,避免接触不良、扳动费力的问题,能够使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子式切换装置达到避免接触不良、扳动费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不相同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另外,在附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非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取得上述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13、14为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14相对于附件1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3-3、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表明,本决定第3-1条中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6只是关于“数据选择器”的内容。另外,附件4涉及的是一种用于计算机教室的微机双路显示信号的自动切换器,但是,附件4并未公开本决定第3-1条中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取代传统USB的机械式切换装置,避免接触不良、扳动费力的问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以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能取得避免接触不良、扳动费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结合附件4具备创造性。
3-4、权利要求3、5、7、8分别为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件2涉及的是一种个人计算机打印机端口切换器,其中并没有公开本决定第3-1条中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取代传统USB的机械式切换装置,避免接触不良、扳动费力的问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以得到权利要求3、5、7、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3、5、7、8的技术方案能取得避免接触不良、扳动费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5、7、8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具备创造性。
3-5、权利要求4、6、11、12分别为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表明,本决定第3-1条中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6只是关于“数据选择器”的内容。上述区别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取代传统USB的机械式切换装置,避免接触不良、扳动费力的问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4、6、11、1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4、6、11、12的技术方案能取得避免接触不良、扳动费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6、11、12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3-6、权利要求9、10分别为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件3涉及一种微机输入、输出信号外围连接与切换装置,特别涉及一种微机与打印机、绘图仪等外围设备之间连接与切换的接口装置,其中并没有公开本决定第3-1条中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取代传统USB的机械式切换装置,避免接触不良、扳动费力的问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以得到权利要求9、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9、10的技术方案能取得避免接触不良、扳动费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10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3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9921386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